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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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被告同意的案情撮要及控方提供的補充資料,本席將本案的背景案情大要簡列如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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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4/2022 [2023] HKDC 12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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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阮民安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以下兩項控罪:
2.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3.根據被告同意的案情撮要及控方提供的補充資料,本席將本案的背景案情大要簡列如下:
4.在有關時段之內,被告在兩個互聯網中的社交平台中總共有三個註冊設立帳戶:
5.於有關時段期內,被告在上述帳戶以其名義發布及/或持續展示帶有煽動陳述的文字、圖片以及表情符號的帖文;並對讀者所發的評語作出的回應:見截圖Vol 1-2。 6.有關帖文在被告被捕當日(2022年2月15日)仍可為公眾閱覽、留言或轉載。其內容可分類簡述如下:
7.於2021年3月至2022年期間,被告以不同的理由在帳戶1及帳戶3發布總共87則公開帖文支持社會事件、宣揚香港獨立,紀念反送中運動周年,宣傳其他 “黃店”(即由支持/參與社會事件者經營的商店)、嘲笑及詆毀警員、贊揚及支持其他因為參與社會事件被囚的人,鼓勵他人繼續合力抗爭(“同上同落”);同時以不同的理由要求捐款;其帖文可分類如下:
黃天昊帳戶的資金流向(2021年3月28日至2022年2月15日) 存款 8.共有3,907筆總額為港幣2,015,622.35元的存款;其中經網上轉帳、自動櫃員機轉帳存款、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現金存款及轉帳存款佔總存款的99.77%;當中大部份每次存款皆少於港幣5,000元。 9.其中除了上述經法證會計師確認與項目有關的入款外,其他未能分類總共涉及港幣208,384元。 提款 10.有212筆提款,總數為港幣1,798,061.90元;當中有99.4% 的提款分別經自動櫃員機轉帳、網上轉帳、自動轉帳及自動櫃員機現金提款。提款中有92.2%(即港幣1,657,386元)經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人帳戶。 被告人帳戶的資金流向 存款 11.共有357筆存款,總額為港幣3,397,835.31元。當中經自動櫃員機轉帳、網上轉帳、轉帳、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支票及現金存款佔總存款的99.5%。 提款 12.共有1,233筆提款,總額為港幣3,379,635.20元,當中經自動櫃員機轉帳、網上轉帳、轉帳、自動櫃員機現金提款、現金提款及電子支付系統佔總提款的99.4%。 13.提款中有港幣1,012,500元為被告轉帳至個人馬會帳戶作為賭博之用。 14.兩個帳戶的資金流動,皆為被告所控制:被告以WhatsApp短訊通知黃天昊入款的情況及指示後者多次把多額款項撥入被告帳戶,黃天昊亦向被告報告轉帳情況以及其帳戶結餘。 15.被告同意、而本席亦從同意案情裁定被告發表或持續展示該等帖文及作出的回應目的是為了煽動(第一控罪):
有關A的捐款(第2控罪) 16.經調查及分析之下,警方確認存入黃天昊戶口款項中,有1,657筆、總共港幣718,788.27元;是應被告在網媒上呼籲援助A而存入的款項。 17.根據黃天昊及被告申報的收入,他們根本沒有合理合法的途徑可以得到及處理上述存款及提款。 18.控方指稱、而被告亦接納;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帳戶款項內包含的港幣718,788.27元是有關A的捐款、亦即是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之下處理該筆款項。 討論 19.細讀其帖文,本席只見其對社會新聞作出發洩式及口號式的咀咒和謾罵,目的是迎合及挑撥市民對政府及有責任維護社會秩序者的不滿和怨氣;當中並無提出任何有建設性的批評、改善的方案、亦沒有任何政治見解或合理冷靜的討論。大部分帖文的結尾,都附帶宣傳黃店、自己的演唱會以及以煽情的文字要求捐款。本席認為其帖文的目的,是希望再燃起社會中已經逐漸平息的不滿和不安之情;而他這樣做,為了自己利益,不惜犧牲社會安寧。 20.被告的帖文,大部份是以諷刺、嘲笑、為了挑起市民對特區政府、引起對現行法制的輕蔑、對執法和司法以及負責維持社會運作官員的憎恨;更以道德勒索其他人金錢支援若其已犯法及有意犯法的人、甚至宣揚港獨;其目的顯然是籍以令香港這個社會不能以現行方式及結構繼續運作,亦有把香港特區分裂出國家的意味。所以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刑責及刑期亦應等量齊觀(見下文)。 21.被告報稱為藝人,相信有一定知名度;而至少在罪行詳情所指的4個月期間,其帖文都可在互聯網絡找到;根據控方作出的統計(見貼文截圖及摘要:Vol 1-3及附件一及附件二),不但其每則帖文都有數千反應、有多人回應及分享(至於是否有人會以截圖方式發布則無從估計),對社會為害非淺。無論如何,有關罪行是預備性質的罪行,閱覽人數和其實際效應只是總體考慮的部分因素[1]。 22.被告與其妻張倚雯合作捏造的人物A,除了為製造一個受害人以引起市民對政府和執法者的反感之外,亦只是斂財的手段。為了激發社會對政府的不滿,被告與其妻不惜像製作連續劇一樣捏造人物、撰寫情節、以道德綁架其他人的同情、持續吸引旁人注目而繼續捐款。被告雖然自詡身處道德高地、著眼香港前途和支持同路人;但看清楚,其行為是有精心設計及持續的自我宣傳及斂財手段,比一般為勢所逼或一時抵受不住物慾引誘下挺而走險的普通罪犯更為卑劣。 23.經過2019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洗鍊,香港社會的傷患仍然尚待痊癒;社會上依然有人不甘平淡,希望亂勢持續。被告為了一己私利,不惜挑起社會的種種不滿、更濫用市民的同情心以自肥;他為了趁火打劫,不惜搧風點火;其罪責比普通的詐騙更重。 量刑 24.由於控方的指控,只是針對被告個人,並無涉及其他合謀者;所以上文提及有關其妻張倚雯與妻舅黃天昊的部份,只是背景資料用以衡量被告個人的刑事意圖及刑責。 第一控罪 25.被告是一位初犯者;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罰款港幣5,000元及入獄兩年。 26.有關控罪,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而由於被告的刑責,得根據本案的案情而釐定,而每件案件的案情皆有不同之處,所以案例、尤其是區域法院就相同的控罪所作的刑令,充其量只可作參考之用,亦對本案的量刑幫助不大。 27.在伍巧怡一案(HKSAR v Ng Hau Yi Shirley FAMC 32/2021;[2021] HKCFA 42)中,高等法院上訴庭得處理一位被控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 罪行的人士的擔保的問題;期間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結合的效果,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 罪行合資格歸類為中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是故法庭亦應採納《國安法》所訂立的嚴格保釋門檻。 28.基於同一邏輯,本席在刑事罪行條例所訂立的刑期限制之內,亦應參考國安法條文和有關的案例以衡量其刑責。 29.《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把案件分類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並制定相應的處罰。上訴庭在馬俊文一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 [2022] HKCA 1151,[2022] 5 HKLRD 221,第74-5段)就如何介定案情輕重時,指出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並列舉了七個法庭需考慮的因素;與本案有關的可以簡列如下:
30.根據上述的考慮,本席認為有些不甘社會事件就此平息的人受到被告源源不絕的帖文煽動其他企圖再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本案的案情,接近「嚴重」,應處的刑期為21個月監禁。 第二控罪 31.「處理己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亦即是俗稱「洗黑錢」,是嚴重的控罪,量刑輕重建基於個別案件的案情,沒有清楚的量刑指引。被告代表律師所引用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很基本的不同,所以本席不認為可以借鏡。 32.上訴庭法院於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一案中,確認法庭量刑時應納入的因素:
33.本案總共涉及港幣718,788.27元,於同類案件中並非極大的數目;但該筆款項,是以高姿態詐騙及勒索普通人的同情心得來,其犯案的時間接近11個月,分1,657次匯入,平均每次不超於港幣500元;本席可以從中推論,受騙人數約有千多人。 34.普通的案件,大部分都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知道其處理款項的來源和涉及的可公訴罪行;而本案涉及的,卻是一個涉及至少兩名同謀者及精心的詐騙行動。被告明顯是主謀:正如上文的敍述,被告是整個詐騙行動的策劃者,亦主動安排及指示先把從中所得的款項存入其同謀者黃天昊的戶口,再指示將之存入自己名下。這令其刑責不能單純以涉及的數目衡量。 35.經考慮上述因素之下,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數,為21個月監禁。 總量刑原則 36.從上文可見,兩項控罪雖然截然不同,但考慮的因素有重疊之處,再加上總量刑的考慮,本席決定下令第二項控罪的3個月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故總刑期合為39個月。 求情理由 37.被告現年43歲,已婚,有兩個子女;報稱樂手,亦有從事表演製作;並無干犯嚴重罪行紀錄。 38.被告本人,其 “歌迷”、“同事朋友”、朋友及親友皆有對其美言有加。於其被拘押期間,其父親得病險死。其岳母更聲稱被告 “對家庭盡責、孝順父母、兄弟和諧…本性和善…”,“深明取諸社會、用諸社會、國必有家、家中有國的道理、實事求是、遵守國規、尊重他人”,更認為被告 “對社會有著默默貢獻的精神”,云云。 39.上述各人對被告的觀感,想當然是必有所本。但此等美言與被告於本案的行為並不相符。他不但利用自己的知名度,不斷在網上發表煽動社會人士對香港的不滿、對港獨支持;更從中漁利;本席實在看不到他明白 “取諸社會、用諸社會、國必有家、家中有國的道理 ”。 40.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他認罪;本席在此遵照上訴法庭的指示,把總刑期下調至26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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