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文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44/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22.

1. 被告人被控於2021年4月14日,在九龍深水埗醫局街127號3樓(2/F)樓梯,搶劫曾秋菊,劫去現金港幣2,300元。他承認控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44/2021[2022] HKDC 3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44/2021

[2022] HKDC 3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文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日期:  2022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麥淦鴻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敏兒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於2021年4月14日,在九龍深水埗醫局街127號3樓(2/F)樓梯,搶劫曾秋菊,劫去現金港幣2,300元。他承認控罪。

案情簡述

2.1於案發當日下午4時左右,受害人回家途中,被告人尾隨她入案發大廈,在3樓樓梯從後把受害人推到牆邊,用一個口罩遮蓋她雙眼,向受害人聲稱打劫及有武器,叫受害人別動。受害人感覺有硬物觸碰她背部。受害人於是向被告交出現金港幣2,300元。隨著,被告把受害人按至蹲下並指示她將雙手放在頭上數至20才可轉身。受驚的受害人只能依從,待被告人離開之後便報警。事後警方檢獲被告用來遮蓋受害人雙眼的口罩。

2.2被告人的行蹤被案發大廈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攝錄下。他被攝錄到尾隨受害人進入案發大廈,身穿黑色T恤,約3分鐘後離開,然後前往深水埗福榮街一幢大廈,約一小時後被告人離開該大廈,身穿的上衣已變為白色T恤。

2.3被告人是於案發兩日後(4月16日)被拘捕。在警誡下,他承認生意失敗,一時貪念下搶劫受害人。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現金港幣1,900元及人民幣100元,從背囊發現一件相似犯案當天所穿的黑色T恤。警方在被告人住所搜獲一件白色T恤,一條灰色短褲及一對運動鞋,均與被告人在案發當日的衣著相似。

2.4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

(i)  他出於一時貪念犯案。他向受害人聲稱打劫時用拳頭壓在受害人背部,隨著受害人交出港幣2,300元後,他要受害人蹲下,數至20。他逃離案發現場後前往母親在深水埗的住所。

(ii)  他承認他是閉路電視攝錄到的人。

(iii)  警方檢獲的口罩就是他用來遮蓋受害人雙眼用的。

(iv)  警方從他身上搜出的現金港幣1,900元是取自受害人。

(v)  警方檢獲的衣物是他當日身穿的衣物。

3.基於被告人承認上述控方案情,本席裁定他搶劫罪罪名成立。

紀錄

4.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背景

5.根據認證口供(antecedent statement),被告人現年40歲,在美國就讀至高中教育程度,是一名商人。

被告人求情

6.陳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求情。被告人已婚,沒有子女。他十多歲時隨同家人移民美國。他在大學二年級時患上抑鬱症,結果沒有完成學位便回港生活。回港後他為一位代理一個著名品牌的水晶製衣配件供應商僱用。到2014年其僱主退休,由他接手經營但要承擔一批共值600萬元的存貨,可待有盈利時逐步攤還。惟是該批貨尚欠原廠供應商400萬元。接手後一年被告人仍未能清還前僱主所欠供應商的舊債,結果不獲供貨。其後市場趨勢轉移,用家改為向大陸採購,更令被告人經營日益困難。到2018年被告人被迫關閉店舖,改為在互聯網經營。與此同時,為了償還頂手費,他要兼職,做過裝修散工、送外賣、擔任潛水教練,至案發日他仍欠前僱主一百多萬元。被告人患有高血壓有一段日子,在案發當天,就血壓問題,他到深水埗求診。經診斷後,醫生嚴重警告他不能夠再潛水,否則在水下昏厥時性命堪虞。

7.醫生的告誡令被告人惶恐不已,因為擔當潛水教練收入比其他兼職工作較佳。他離開診所後本想到福榮街探望父母,結果在街上胡思亂想,既擔憂又憤怒,覺得自己努力營商卻沒有回報,可以謀生的潛水專業技能也毋以繼續,想到自己如此倒霉,不如去偷去搶。

8.在極不理智時刻,被告人見到事主一個人拿著東西看似回家途中,進入一幢唐樓,於是視她為搶劫目標,結果犯下本案。

9.被告人有良好家庭背景,父母親從事製衣業,現已退休。他的母親因意外永久傷殘。他有一名已婚妹妹。被告與家人關係密切。被告人的妻子在10年前確診患有躁狂抑鬱症,近年身體亦出現纖維性肌肉發炎,為此她不能全職工作,只可以兼職當補習教師。被告一直是家庭經濟支柱。

10.被告人沒有犯事紀錄,認識他的人均表示他這次犯案與他性格相悖。辯方向法庭呈交分別由被告人父母、外父外母、親友、懲教署司鐸及被告人妻子為被告人撰寫及被告人自己的求情信共9封讓法庭參考。被告人在收押期間已作出深切反省,計畫在囚期間修讀大學課程,亦會認真思考服刑完畢如何經營其水晶配飾存貨和發展生意。他的妹妹更加把自己居所按揭借貸,替被告人清還所有欠債。

11.被告人干犯本案手法業餘。案發地點並非在私人處所,為使事主就範,急就章之下以備用口罩掩蓋事主雙眼及出言唬嚇。當時他並沒有武器,只是握拳用屈曲的手指關節抵住事主背部。他將事主按下是為便利自己逃走,並沒有使用更多武力,事主完全沒有受傷。被告人對於使事主受驚和損失金錢感到抱歉,並且願意向事主作出賠償和道歉(控方確認被告方已於本年2月14日將全數賠償交予警方代為安排)。

12.陳大律師指出這並非一宗持械行劫案件,上訴法庭並未就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案訂下量刑指引。在The Queen v Yau Kwok Tung,CACC 17/1987一案,上訴人夥同另一人在清晨行劫一對夫婦,取去男受害人的現金,亦使女受害人受驚。當時Roberts, C.J.指,以上訴人在受審後被定罪及視乎其案情而言,4年的判刑起點可視為高,但並非明顯過高。

13.被告人明白搶劫是「例外罪行」,他會坦然面對監禁。本案的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人早於案件提訊階段已表明認罪,他有真誠悔意。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他單獨一人在午間犯事,沒有預謀。事主難免受驚,但本案案情並非同類型案件中嚴重的一種。她懇請法庭可以在考慮被告人的悔意及案件的情節後,以低於4年的判刑作為量刑基準,並給予三份一的扣減。

14.聽過被告人的求情及犯案原因後,本席將案件押後來索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

背景報告

15.從報告得知被告人父母曾經營製衣工埸,因為母親遇上車禍受傷,要經過長時間才康復,但仍要用拐杖輔助行路,亦因此迫於結業,依頼過往積蓄和子女的經濟資助生活。被告人的妻子是一名繪畫及設計師,但因為患上精神健康問題和纖維性肌炎,自2000年已沒法全職工作,只能兼職做業餘幼稚園/小學教師和自僱繪畫師,收入並不穩定。被告人與妻子夫妻關係良好,直至被告人營商失敗,出現財困,加上妻子精神問題才變差。自從被告人因犯本案被還押期間,妻子對他無限支持令雙方關係有所改善。報告亦提到被告未接手經營那間水晶服飾配件前在該公司受僱差不多有10年,晉升至銷售經理,月入有4萬元。約2014年,他被僱主提出頂手的條件吸引才接手經營,惟是生意一落千丈,沒法償還債項,迫於在2019年結業,依靠在互聯網進行交易,之後再遇上疫情無法翻身。他惟有做散工包括送貨,維修及潛水教練,平均只能賺取13,000元。他人生遭受挫折,他不想驚動家人,妻子也沒法幫助他解困。在案發當天他到診所求診,獲醫生告知他再不能任職潛水教練,在萬念俱灰下產生歪念干犯本案罪行。被告人現已反省知錯,有愧於家人。他希望法庭能寛大判處,因為父母的日常生活極需他協助,妻子的健康問題亦需要他在旁照顧。整體而言,這報告內容與被告的求情是一致。

量刑考慮

16.搶劫是嚴重罪行,亦是例外罪行。《盜竊罪條例》第10條訂明「任何人犯搶劫罪 …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一般判處是監禁5年,但需視乎每一宗案件的獨特情節及嚴重性。若果案情有加刑因素,量刑起點更可提高。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在搶劫案中使用或亮出武器,根據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定下的量刑指引是監禁5年。陳大律師正確指出,上訴庭並未就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案定下量刑指引。

17.根據控方案情,被告人在梯間從後把受害人推到牆邊,用口罩遮蓋受害人雙眼,並向受害人聲稱打劫和有武器,受害人感覺有硬物觸踫背部。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他是用拳頭壓在受害人背部。由於受害人在整個行劫過程完全沒有見到被告人亮出武器,她只是感覺到背部有硬物抵著,本席認為不能排除被告所言,所以接納本案並非一宗持械行劫的案件。根據辯方援引的案例,量刑起點可以是4年或以下。

18.本席考慮被告人不單止有出言威嚇受害人,更有使用武力。他先把受害人推到牆邊,之後把受害人按下令她蹲在地上,再命令她將雙手放在頭上。不過,從控方案情來看,除受驚之外,受害人只是蒙受金錢上損失,身體沒有任何損傷。

19.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人的求情理由,呈交的多封求情信及其犯案原因。本席理解被告人身陷困境,萬念俱灰,將所有煩惱埋藏在自己心內,沒有向人傾訴,在如此的心情影響產生一時歪念下犯下如此嚴重罪行,與他的性格相悖。

20.本席考慮被告人是初犯,並且已向受害人作出全額賠償。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3年6個月(42個月)。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給予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為28個月。

判處

21.被告人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28個月)。

( 許肇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