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文旺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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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4月28日晚上十時多,73歲的韓先生在深水埗街上走著,D1乘單車迎面而來,然後下車,左手捉著韓,右手則拿著一塊約成人拳頭般大小的石頭。D1叫韓把所有錢拿出來,韓反抗,掙脫D1後逃走不遠,D2走來欄截韓,兩名被告人合力捉著韓,D1再叫韓把全部錢拿出來,韓拒絕,D1拳打韓的胸口一下。韓從褲袋拿出400元給D1,D1嫌少。D2捉著韓,帶他到大約100米外的一個公園(見簡圖),D1則騎回單車尾隨。在該公園的公廁外,D1叫韓交出銀包,韓服從。D1見韓的銀包沒有錢,便把銀包交回給韓。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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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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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兩名被告人D1及D2承認一項搶劫罪。 案情 2.2016年4月28日晚上十時多,73歲的韓先生在深水埗街上走著,D1乘單車迎面而來,然後下車,左手捉著韓,右手則拿著一塊約成人拳頭般大小的石頭。D1叫韓把所有錢拿出來,韓反抗,掙脫D1後逃走不遠,D2走來欄截韓,兩名被告人合力捉著韓,D1再叫韓把全部錢拿出來,韓拒絕,D1拳打韓的胸口一下。韓從褲袋拿出400元給D1,D1嫌少。D2捉著韓,帶他到大約100米外的一個公園(見簡圖),D1則騎回單車尾隨。在該公園的公廁外,D1叫韓交出銀包,韓服從。D1見韓的銀包沒有錢,便把銀包交回給韓。 3.控辯雙方同意D2出現時,D1已把手上的石頭扔掉,D2不知D1曾手持石頭一事。 4.有途人見到案發的情況向警方報告,警員來到,見D1扯著韓的衣領,D2則捉著韓的手臂,警員查問後將兩名被告人拘捕,在D1身上找回韓失去的400元。 5.韓在事件中有以下傷勢:(a)胸部觸痛;(b)右手腕瘀傷及(c)右上臂擦傷,他不需留院。 案底 6.D1現年47歲。他來自越南,已成為香港居民多年。他在1989年至2013年有十六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不少和盜竊有關,但沒有搶劫紀錄。他在1994年有一項襲擊警察的案底,沒有其他涉及暴力的犯罪紀錄。 7.D2現年38歲。他也是越南人。辯方律師說D2在2016年2月偷渡來港,其後以政治理由申請留港,甄核結果未知。 求情 D1 8.辯方律師說D1和妻子已經離婚,妻兒現住在屯門,D1則要睡天橋底。D1領取綜援多年,每月有5,000元。但他需錢吸毒及寄回國內供養母親,因此經濟拮据。 9.律師說D1需錢而犯下本案,但此事並非精心策劃。律師指事主被劫的400元已被尋回。律師亦說D1在街上拾起石頭,只是打算用來威嚇事主,並無意圖用該石頭襲擊對方。事主一度掙扎後,D1已經把該石頭扔掉,而當時D2還未出現。不過,律師同意D1手持那塊成人拳頭般大小的石頭,在本案中可被視為危險武器。因此,CACC 359/1981茆廣生案的搶劫罪判刑指引適用於D1的情況。 D2 10.代表D2的律師說,D2的家人仍在越南,妻子是傷殘人士,失去左腳。兩子十多歲,因欠錢而不能上學,所以賦閒在家。D2則在2016年2月偷渡來港,正申請為難民,期間未能工作,亦未得到援助,要睡在天橋底。 11.律師指本案並非經過精心策劃,D2犯案時不知D1曾手持石頭,律師說D2並沒有襲擊事主。律師亦指出事主在案中所受的傷勢不重。 12.律師呈上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DCCC 1033/2011Lau Hing Kwan案,叫法庭參考該案的判刑及該案中提及的上訴庭案例,包括有丁超案(CACC 174/2003)及邱國楝(譯音)案(CACC 17/1987)。律師說,法庭對第二被告人採取的判刑起點不應超過4年監禁。 判刑 13.本案是一宗街頭搶劫案件,兩名被告人在晚上聯手截劫一名七十多歲的男途人,兩被告人所作的雖非精密犯罪行為,但顯然事前約定如何配合。 14.D1在行劫初期手持一塊石頭,D1顯然是要用該塊石頭來威嚇事主。本席亦肯定若事主一旦反抗激烈,D1在有需要時也會用該塊石頭來加強對事主的威嚇,甚至襲擊對方。這樣像成人拳頭般大小的石頭,對人可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所以在本案的情況下,應被視為危險武器。因此,相對D1而言,本案屬持有危險武器的劫案,CACC 359/1981茆廣生案訂下的判刑指引對D1適用。 15.不過控辯雙方都同意,D1後來拋掉該塊石頭,而D2對石頭一事並不知情,所以茆廣生案的判刑指引並不適用於D2的情況。 16.案件發生於晚上,在深水埗一個街頭,兩名被告人協同截劫事主,D1初期曾手持石頭,顯然要用該石頭作威嚇,加強搶劫的效果。本席亦肯定若事主反抗激烈,D1在有需要時會用上該塊石頭去襲擊對方。事主不肯交出金錢,D1打了對方胸口一拳,不過沒有用石頭襲擊他。當事主交出400元後,他被兩名被告人帶往附近一個公園,要他交出銀包。 17.姓韓的事主在晚上10時15分左右被截停,警察來到的時候見兩名被告人仍捉著韓。那時已經為晚上11時07分,即韓被兩名被告人截劫扣留及威嚇超過五十分鐘,必然受驚不少。幸而韓在事件中只受輕傷,胸口觸痛顯然是受到D1拳擊所致,其餘的傷勢看來是和兩名被告人糾纏時引起的。 18.上訴庭在茆廣生案訂下持有危險武器行劫的判刑指引,在普通的情況下,持著危險武器而搶劫,判刑起點為5年監禁,此判刑起點適用於D1的情況。D1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本席判D1入獄40個月。 19.D2的律師呈上那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叫本席參考,不過該案的被告人所犯的搶劫罪判刑明顯較輕,所以該案的判刑並無多大參考價值。 20.D2在本案的搶劫中沒持著或使用武器,他也不知D1曾手持石頭一事。因此相對D1而言,D2犯的搶劫罪嚴重程度較輕,本席對D2會採用較低的判刑起點。 21.不涉及刀械或危險武器的搶劫罪是沒有判刑指引的,不過上訴庭在邱國楝案及丁超案都說過4年監禁作判刑起點是合適的。本席認為對D2而言,4年監禁是合適的判刑起點。D2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本席判D2入獄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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