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玲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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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D9,她以共犯身分與其他九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貨品’罪(《經修訂控罪書》中的控罪1)。經審訊後,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申請人罪成,處入獄21個月(2021年6月26日)。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下親自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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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38/2021 [2022] HKCA 6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3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35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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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申請人是原審時的D9,她以共犯身分與其他九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貨品’罪(《經修訂控罪書》中的控罪1)。經審訊後,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申請人罪成,處入獄21個月(2021年6月26日)。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下親自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1年7月2日)。 控罪 2.控罪指十名被告於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具體而言,就是十名被告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串謀者在旺角通菜街經營四個固定小販檔位出售冒牌貨品,同時利用附近五個大廈單位作為冒牌貨品的儲物倉。 案情及證據 3.2016年12月15日晚上,海關在通菜街的不同地點拘捕十名被告,並發現他們於有關時段,透過WeChat通訊軟件中一個名為「東京蛋」的群組,討論有關冒牌手袋和手錶的銷售,包括查看存貨、幫忙取貨,以及為防範執法人員執法而進行的把風。 4.在為期四十三天的監察行動之中,申請人亦被發現有二十五天共五十六次出現於兩個涉案小販排檔,作岀看檔、執貨、運貨丶兜售、以及與其他被告處理貨品等行為。申請人亦在「東京蛋」群組內多次協助或請求其他成員查看存貨或幫忙取貨,亦有替或依賴其他成員把風。 5.案中檢獲的冒牌貨品共11,449件,包括手袋、背包、手錶、銀包、卡片套、鑰匙包、皮帶和手提箱。 背景及輕判請求
7.辯方邀請原審法官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清俊 [2020] HKDC 439一案,以入獄18個月為量刑起點。辯方續稱,由於申請人早於2016年12月17日便被帶上法庭,但案件卻延至2020年10月8日才正式開審,所以應該得到一定的刑期扣減作為補償。 原審判刑
9.顧及到案中各被告於2016年12月被捕歸案,最終至2020年10月才開始進行審訊,期間應蒙受相當的精神困擾和壓力,原審法官給予所有被告額外2個月的寬減。由於申請人在扣押期間獲悉自己懷孕,所以原審法官再以人道理由給她減去1個月,以致申請人最終被判囚21個月。 上訴理由 10.申請人的《申請上訴通知書》(表格XI)上沒有列出任何上訴理由,亦沒有按法庭指示存檔任何書面陳詞。在庭上,申請人則表示,她在獄中一路反思,已清楚認識到自己的不對及深感後悔。她聲稱,由於獄中潮濕,剛出生三個月並與她一起服刑的女兒患有濕疹,所以希望可盡早出獄讓其得到更好的成長環境。最後,她指案中第二被告的角色與她一樣卻只獲判18個月。 答辯方的陳詞 11.答辯方在預先存檔的書面陳詞指,原審法官考慮了案情及相關案例,採納24個月的量刑起點,並無在原則上犯錯。原審法官因應審訊確有延誤而給予所有被告2個月扣減,以及因申請人的個人背景給予額外1個月扣減,做法正確。此外案中便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討論 12.正如我在聆訊中指出,上訴法庭只會關注刑期本身的對錯。所以,申請人的反省甚至其女兒的情況均絕非有效的上訴理由。此外,若然申請人本人的刑期無錯,則其他同案被告獲得輕判也絕非申請人可減刑的理由。 13.我認爲申請人的刑期是無可批評的。我拒絕她的申請。 警告 14.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她表示明白。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希哲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