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33/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y 2022.
1. 答辯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裁定五項控罪中的「 控 罪 二」 [1] 即「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包括「控罪一」 「普通襲擊」罪 [2]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三」即「控罪二」的交替罪行) [3] 、「發生意外以致他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控罪四」) [4] ,及「沒有報告涉及他人身體受傷的意外」(「控罪五」) [5] 罪名不成立。就「控罪二」,原審法官於2021 年7 月29 日判處答辯人30 個月的監禁及停牌3 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