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Kwong Hing 訴 Luk Chi Keung &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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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3月7日,於HCA 2231/95民事訴訟中,王法官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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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560A/2001 CACV 56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56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1995年第223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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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2001年3月7日,於HCA 2231/95民事訴訟中,王法官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敗訴。 2.其後,第二被告人提出上訴。 3.隨着,原告人向第二被告人索取上訴訟費保証金。 4.2001年7月4日,上訴庭胡法官命令第二被告人繳交$70,000上訴訟費保証金,而若第二被告人於該命令14天內不繳交該保証金,上訴則無需另行申請或命令而被駁回。 5.其後,第二被告人向陳司法常務官申請以其物業作為該保証金抵押品。 6.陳司法常務官拒絕該申請。 7.第二被告人再向胡法官另行申請以其物業作為保証金抵押品。 8.胡法官亦拒絕該申請。 9.隨着,第二被告人向本庭就胡法官上段的決定作出上訴。 10.2001年10月30日,本庭駁回上訴。在判案書中,本庭提及胡法官已於2001年7月19日,基於第二被告人沒有於時限內繳交上訴訟費保証金,將本判案書第2段所提及的上訴駁回。 11.2001年11月26日,第二被告人發出通知,向本庭申請許可就上段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2.一個月後,2001年12月27日,第二被告人發出申請,要求延長對胡法官2001年7月4日的命令作出上訴的期限。 13.2002年1月2日,胡法官拒絕上段提及之申請。隨着,第二被告人向上訴庭另行申請,聆訊排期為2002年2月7日。 14.第二被告人現向本庭作出兩項申請:-
15.本庭拒絕(a)申請。胡法官命令第二被告人需繳交保証金,是去年7月的事,第二被告人5½月後才提出上訴,期間並沒有提出異議,而本庭已於去年10月作出判決。雖然第二被告人現欲逾期上訴,但7月4日後的一切法律程序已成事實,存有法律效果,應遁正規進行,本庭認為不應因後加的逾期上訴申請而將本聆訊押後。 16.本庭亦拒絕(b)申請。本庭10月30日的判決屬非正審判決。因此,一般情況而言,判決所涉及的問題需「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才獲上訴許可(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第二被告人不能顯示出本庭10月30日的判決涉及的問題有任何以上提及的重要性。 17.因此,本庭撤銷第二被告人2001年11月26日所發出的Notice of Motion及2002年1月28日所發出的傳票,並作出暫准令,該兩項申請之訟費由第二被告人繳付。
原告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委派李慶年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溫振儀,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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