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對 香港區域法院萬可宜法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15/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ne 2022.
1. 申請人朱賽金女士在2021年3月18日及4月9日,先後存檔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針對的是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命令(「除非命令」)。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針對的是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 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指示(「3月22日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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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15/2020 [2022] HKCA 8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315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4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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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朱賽金女士在2021年3月18日及4月9日,先後存檔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針對的是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命令(「除非命令」)。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針對的是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 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指示(「3月22日的指示」)。 2.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上訴法庭可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審閲過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認為這兩個申請適宜以書面方式處理,毋需舉行聆訊。 背景 3.2020年7月16日,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書面判決,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區域法院法官萬可宜在DCPI 2731/2018案2020年7月2日作出的判決,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在2020年7月28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周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案件編號是CACV 315/2020。 4.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0年8月18日作出指示,要求申請人在2020年9月7日或之前呈交三套上訴文件冊。申請人以她因工傷嚴重未能呈交上訴文件冊爲由,要求法庭將呈交文件冊的限期押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0年9月16日,將限期延至2020年10月5日。其後,申請人再次以同樣理由,要求將呈交上訴文件冊的限期,延至法律援助申請上訴裁定之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0年11月9日,將限期延至2020年12月4日。申請人之後以同樣理由又再申請延展時限,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0年12月14日,再次將限期延至2020年12月31日。根據法庭紀錄,申請人的法援申請上訴案件(CACV39/2020)已於2020年11月12日被上訴法庭撤銷。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同時向申請人表明,如她未能在限期内呈交上訴文件冊,上訴法庭會作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並規定失責的後果是撤銷申請人在CACV 315/2020的上訴。 5.由於申請人沒有依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呈交上訴文件冊,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遂於2021年1月20日作出前述的除非命令,內容是:除非申請人於2021年2月3日下午4時前,根據法庭2020年8月18日的指示,呈交三套上訴文件冊,否則她的上訴將隨即被撤銷。 6.因為申請人沒有遵從除非命令在限期前呈交上訴文件冊,根據除非命令,她在CACV 315/2020的上訴,在2021年2月3日被撤銷。 7.申請人在2021年3月18日,針對除非命令存檔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8.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1年3月22日,作出了一系列的案件管理指示,即前述3月22日的指示,其中包括如申請人有意申請寬免除非命令的懲罰條款,須於2021年4月12日或之前以傳票申請,否則法庭會以申請人不會提出該項申請爲基礎,進行處理動議通知書;又命令申請人須於2021年4月19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 9.申請人在2021年4月9日,針對3月22日的指示存檔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10.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1年5月4日作出進一步指示,表明因申請人沒有在限期前申請寬免除非命令的懲罰條款及呈交書面陳詞,申請人將被視作不會提出該申請,及放棄就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理由 11.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主要論點大致如下:
12.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論點大致如下:
適用法律 1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根據第24(5)條,上訴法庭有權延長提出申請的時限。法庭只會在有充份合理理由之情況下,才會延展時限。法庭會考慮延誤的時間、延誤的理由、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批准延展時限會否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損 (Re Rajaram Razeena [2019] HKCA 959)。 1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必須是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始會行使酌情權,給予上訴許可。 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 15.申請人未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規定,在未能遵從除非命令的14天內,向法庭申請寬免除非命令的懲罰條款。此外,申請人逾期超過一個月才存檔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她沒有提供合理解釋説服法庭延長提出申請的時限,因此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應被撤銷。 16.不過,即使第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逾期存檔,她的申請亦沒有任何或足夠理據支持,致使本庭應行使酌情權,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17.在關法官作出除非命令之前,民事司法常務官已多次應申請人的要求,延展呈交上訴文件冊的時限,法庭已酌情將限期延至上訴法庭完成審理申請人的法援申請上訴之後,並事先充份知會申請人違反法庭指示的後果。申請人的法援申請上訴早在2020年11月12日已被上訴法庭撤銷[2]。關法官在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及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平衡各方面的考慮之後,作出除非命令是適合的做法,合乎《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規定的基本目標: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 18.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或具體説明,可顯示關法官作出除非命令的做法,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或涉及任何徇私或瀆職。關法官並沒有就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及相關證據,作出任何評論或裁斷,申請人指稱關法官沒有採納她的證據,純屬虛構。申請人亦沒有述明除非命令與她提及區律師的行爲,有任何實質關係。 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 19.申請人指稱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涉嫌犯罪的説法,純屬子虛烏有,完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20.單憑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曾經處理申請人過往的法律援助上訴申請這一點,並不足以要求司法常務官在本案迴避。本庭不認為一個合理和知情的獨立人士,會認為司法常務官有表面偏頗,適宜在本案迴避。申請人亦沒有任何理據證明,司法常務官實質上偏頗,或侵害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21.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的3月22日的指示,屬法庭處理同類法律程序的常規指示,申請人未能顯示指示有何問題。 結論及裁決 22.申請人指稱本案涉及程序及事實出現重大問題,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觀點,純屬空談,沒有任何具體的論據支持。 23.總括而言,申請人存檔的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均不具任何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她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24.因此,本庭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撤銷申請人分別於2021年3月18日及4月9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雖然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將Pizza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列作「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但下級法院的法律程序只涉及申請人及建議答辯人。 [2] 見[2020] HKCA 914。申請人就該判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亦,已於2021年1月29日被上訴庭撤銷:見[2021] HKCA 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