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靜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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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第一項控罪)。第三被告另外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第七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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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8/2020 [2022] HKDC 6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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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第一項控罪)。第三被告另外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第七項控罪)。 案情 2.2020年6月3日約中午時分,警員在九龍順天邨天權樓附近發現第三被告形跡可疑,進行監視觀察,隨後看見私家車駛到順天邨車閘,第三被告靠近並伸手入司機位,然後離開。警員尾隨至天機樓外截停被告,並在第三被告手中拿著的紙巾內,發現5包內含0.58克可卡因的0.95克固體。被告在警誡下要求給予機會,並在會面紀錄中承認以2,200元購買。 3.至於第七項控罪,第三被告於2021年8月24日在區域法院獲保釋,並須於2022年1月18日再次應訊,但第三被告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未有按照法庭命令歸押,法庭發出拘捕令。在2022年3月22日,第三被告於牛頭角被警員拘捕,並帶上法庭。 4.第三被告現年36歲,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她有一名15歲女兒,由其家人照顧。 5.第三被告並無律師代表,其背景報告顯示,第三被告受教育至中三,其後曾從事不同行業,包括最後曾在夜總會工作,並因而接觸到毒品。她亦曾在2014至2015年間被診斷患上精神分裂症,及因濫藥導致思覺失調,隨後曾於2015及2021年進入精神病院就診。在戒毒所報告中,醫生證實第三被告是有毒癮人士,認為她適合到戒毒所接受治療。 6.第三被告求情表明不同意其背景報告內容,尤其指出其父母對她的誣告,第三被告並指她自小已沒有家庭溫暖,常受責備及虐打,其實她自小的成績不俗,並非不受管教。至於戒毒所報告,第三被告不同意其建議,尤其驗尿報告中驗出「冰」毒,但她根本沒有服用過。 7.此外,第三被告亦呈上其詳盡的求情信,交代其身世背景,她也呈上其女兒信件,希望第三被告不再接觸毒品,日後可相約見面和一起用膳等等。 本席的考慮 8.管有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法庭在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指出,一般真誠的毒品使用者經審訊後,可判予12至18個月監禁。本案涉及0.58克可卡因,市值2千餘元,份量不算很少。雖則第三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第三被告潛逃約兩個多月才被警方拘捕歸案,案情亦為嚴重。 9.但無論如何,對第三被告而言,致使其遠離毒品、重過新生活至為重要。本席經考慮所有案情及情況後,認為適當地可接納戒毒所報告的建議。 10.因此,就第一及第七項控罪,共同判到戒毒所作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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