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容 訴 何韋律師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201/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22.
1. 原告人於2022年2月1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 該上訴通知書 」),針對葛倩兒聆案官(「 聆案官 」)於2022年2月7日所作的判決(「 該判決 」)提出上訴(「 本上訴 」)。聆案官於該判決中頒令,撤銷原告人日期為2021年9月13日的傳票及2021年9月27日的傳票,並剔除原告人在2021年7月7日存檔的經修訂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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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201/2021 [2022] HKCFI 22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1年第2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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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原告人於2022年2月1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該上訴通知書」),針對葛倩兒聆案官(「聆案官」)於2022年2月7日所作的判決(「該判決」)提出上訴(「本上訴」)。聆案官於該判決中頒令,撤銷原告人日期為2021年9月13日的傳票及2021年9月27日的傳票,並剔除原告人在2021年7月7日存檔的經修訂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案。 2.原告人於存檔該上訴通知書的同日作出一份宗教式誓章,並附上標題為「就2022年2月7日聆案官葛倩兒的判決提出上訴 『14號命令上訴陳述書1-3頁』」(「該上訴陳述書」)的證物。雖然原告人未有在該上訴通知書中列出其上訴理由,但從該上訴陳述書可見,原告人主要的上訴理由似乎為:
上訴的法律原則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來自聆案官的任何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須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內庭法官處理來自聆案官的判決的上訴時,會以重新聆訊的形式,審理聆案官的判決所針對的申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 Practice Note 58/1/2)。 4.內庭法官在審理來自聆案官的判決的上訴時,如認為恰當,有權在自己的判決中採納聆案官的裁決理由而無須親自提出,這做法並不代表法官未能行使賦予他的酌情權(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 Practice Note 58/1/2)。 5.此外,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5)條規則,在上訴時,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不得收取進一步的證據。 分析 6.從該判決中可見,聆案官有考慮到原告人在上訴時提出的三點並逐一反駁:
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可恰當地採納聆案官的裁決理由,駁回上訴。 8.被告人進一步陳述,而本席亦同意,法庭應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5)條規則,判原告人無權援引其日期為2022年3月1日的宗教式誓章及附同證物,以及2022年5月10日的宗教式誓章及附同證物,原因是該等文件:
總結 9.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申請,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此上訴的訟費。 10.被告人的法律代表準備了一份「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並要求法庭下令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考慮了有關訟費陳述書之內容,就訟費的評估,本席簡易評定為港幣$52,000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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