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思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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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判刑方面,在本席前的求情資料包括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他有14次紀錄,大部分涉及公眾秩序安全及國旗的罪行,一份警方錄取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口供及被告人亦親身在庭上作出一些陳述。在陳述期間,他有提及到他一些個人立場,對《國安法》一些看法,對中央政府的管治方式的看法,亦都有提及到犯案原因,是他與國內某些被捕人仕相比,他的行動只屬微不足道。他亦稱不會後悔,無須可憐他,他永不悔改。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WKCC 481/2022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WKCC 481/2022

[2022] HKMagC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81號

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古思堯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裁判官: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
審訊日期: 2022年6月6日、7日、8日及7月11日
裁決日期: 2022年7月12日
判刑日期: 2022年7月12日

刑理由書

1.在判刑時,被告人辭退法律代表,並親自行事。

背景及陳詞

2.關於判刑方面,在本席前的求情資料包括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他有14次紀錄,大部分涉及公眾秩序安全及國旗的罪行,一份警方錄取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口供及被告人亦親身在庭上作出一些陳述。在陳述期間,他有提及到他一些個人立場,對《國安法》一些看法,對中央政府的管治方式的看法,亦都有提及到犯案原因,是他與國內某些被捕人仕相比,他的行動只屬微不足道。他亦稱不會後悔,無須可憐他,他永不悔改。

判刑考慮及量刑

3.關於他個人理念方面或者個人立場,純粹是個人事情、個人看法,或者是他個人觀察,所以這部份資料不會列入判刑考慮因素,更不會影響到判刑。

4.至於犯案原因,本席亦都有聆聽過,被告人提及到他如何堅持立場,甚至不惜代價等,這亦是他的個人價值觀。

5.煽動控罪屬防範性控罪,防止挑起一些事端,令到事情變得惡化。當考慮煽動控罪判刑時,有幾點不能忽略,包括犯案之原因,而並非持甚麼理念,第二是煽動物品之內容有多嚴重影響及有多深遠;第三是個受感染到的人數;第四是所採取的策略對公眾影響有多大。

6.本案中,可以看受到感染人數不是太多,甚至證供顯示連他多年來的志同道合、及一些同共同參與的朋友,都以不同藉口推搪,最後他只能獨自行事。

7.至於提及到個人堅持、不惜代價等,那純屬個人選擇,所以亦都不會對判刑有影響。

8.至於其他因素,他稱尊重法庭判決、與懲教及醫護人員配合等,那都是一般因素,並無特別情況作減刑。

9.他亦有提及健康,但在犯事時那健康情況經已存在,所以亦都不能夠以此作為額外求情原因。

10.煽動罪並無上訴量刑指引,一切視乎個別案件而定。今次事件屬嚴重事件,判處阻嚇性刑罰屬絕對恰當。

11.初犯本控罪最高可判監2年及罰款5,000元。本席將量刑起點定為9個月,被告人經審訊後定罪,所以不能夠獲得任何認罪折扣,亦並沒有任何原因作任何扣減。本案是經過審訊之後定罪,本席判處即時9個月監禁。

  (羅德泉)
  主任裁判官

控方: 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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