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滿圓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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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下稱「D1」)是一名牧師及網媒。他沒有前科,此外沒有其他求情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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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928/2022 [2022] HKMagC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2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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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求情 1.第一被告(下稱「D1」)是一名牧師及網媒。他沒有前科,此外沒有其他求情說話。 2.第二被告(下稱「D2」)現年68歲,沒有前科,已經退休。她有三名女兒,現與小女兒同住。代表D2的大律師呈上D2家人及女兒校長的求情信,希望本席從輕發落。代表D2的大律師陳詞,希望本席考慮以非監禁或短期監禁的方式處理本案。 量刑考慮 3.代表D2的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案(CACC 272/2021)第75段,指出涉及煽動罪行的案件在量刑時可以考慮:
4.本席同意上述量刑考慮在本案適用。 5.代表D2的大律師亦引用了數宗裁判法院的案件,指出同類案件的量刑可以是數個月的監禁,其中包括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古思堯案(WKCC 481/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偉倫案(WKCC 2144/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冠旭案(WKCC 2145/202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永霖案(WKCC 2179/2022)。 6.其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於古思堯案 第5段提及:
本案的量刑 控罪一 7.本席認為D1持續不斷在網上公開發言,肆意攻擊不同級別的司法人員,他的煽動行為嚴重損害法治,貶低司法人員的公信力,亦踐踏了法庭的尊嚴,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該YouTube頻道瀏覽人數眾多,其中一次高達超過9,000人次(第5段影片),其餘影片亦有數千人瀏覽。本席認為瀏覽該YouTube頻道的人中,可能有人會誤信D1所講的就是事實,因此對司法人員產生偏見。 8.煽動罪並無量刑指引,一切視乎個別案件而定。控罪一案情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本席以1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D1不認罪,沒有悔意,亦沒有足以減刑的理由,判監10個月。 控罪二 9.D1及D2在裁判官發出警告後,仍然在法庭內肆無忌憚,出言攻擊裁判官,他們的煽動文字或說話影響司法莊嚴及法庭的正常運作,雖然時間不長,亦只是對裁判官當日處理的案件造成短暫影響,在旁聽席人數亦只有約100人,但煽動是挑起他人情緒的行為,在不同的環境下作出煽動,會引致到不同程度的危機。本席必須顧及當時裁判官正在審理一宗社會關注的案件,D1及D2公開在法庭出言煽動,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不過,本席接納控罪二是單一事件,沒有預謀。 10.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D1及D2不認罪,沒有悔意。代表D2大律師呈交D2曾經患上肺炎等資料,亦不見得她確實患上甚麼大病,本席認為D2的個人情況不是減刑理由,亦找不到任何足以把刑期下調或暫緩執行的理由。因此,控罪二判監3個月。 總結 11.控罪一,D1判監10個月。 12.控罪二,D1判監3個月;D2判監3個月。 13.本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下令D1在控罪二判處3個月監禁的其中1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換言之,D1的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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