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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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9年11月17日,有大批示威人士佔據了香港理工大學,切斷主要道路連接,用磚塊、汽油彈和弓箭襲擊警方在附近所設的防線。警方雖然曾多次公開呼籲、調派人員到該範圍,並要求其他人士不要到理大,但很多人跟隨互聯網絡或其他媒體的召喚湧往理工大學,而其實至少自2019年11月17日開始,整個九龍區到尖沙咀區的交通已經癱瘓,港鐵亦已停運。警方亦疲於奔命,在各處設立防線,防止其他人士前往理工大學支援在理工之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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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6/2020 [2022] HKDC 5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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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19年11月17日,有大批示威人士佔據了香港理工大學,切斷主要道路連接,用磚塊、汽油彈和弓箭襲擊警方在附近所設的防線。警方雖然曾多次公開呼籲、調派人員到該範圍,並要求其他人士不要到理大,但很多人跟隨互聯網絡或其他媒體的召喚湧往理工大學,而其實至少自2019年11月17日開始,整個九龍區到尖沙咀區的交通已經癱瘓,港鐵亦已停運。警方亦疲於奔命,在各處設立防線,防止其他人士前往理工大學支援在理工之內的人。 2.於2019年11月18日,大批身穿黑衣和配戴防護裝備的人士,在九龍區干犯多類暴力行為,與警方的防線對峙,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縱火、掘起路牌、擅自挪用公用資產,例如,垃圾桶、路牌等等物品,與警方對峙。 3.於2019年11月18日下午八時許,數千名示威人士在佐敦加士居道和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聚集,用磚頭、路牌或道路護欄和綁起的長竹枝等雜物築起大型障礙,導致佐敦道、彌敦道和加士居道所有行車線堵塞。 4.警方在場多次以揚聲器、旗幟向示威人士警告及勸籲,但後者不為所動,警方更向示威人士發放催淚煙霧及其他非致命的武器。但示威者向警方投以大量的汽油彈,令路面著火,發生爆炸,把整個旺角、九龍、尖沙咀區變成戰場。部分示威人士更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度鐳射光束,此等鐳射光束如果在近距離射向人的眼球,會對其造成損害。於下午九時許,警方人員又再出示旗幟,及用擴音器警告。雖然如此,示威人士仍不為所動。 5.控方指出示威者的集合已遠多於三人,其行為亦令所有在場或附近的人感到社會的安寧受到破壞,而實際上從交通已經癱瘓、港鐵停駛、道路被人破壞、堵塞等等情況,法庭可以在毫無懷疑之下裁定公眾安寧已經受到破壞。 6.於下午10時08分,警方人員由彌敦道往吳松街方向掃蕩,並在北海街近吳松街之間截停第三被告人,被告人當時企圖掙扎、逃走,但最後被制服。 7.被告人截停時身穿一件黑色T裇、一條黑色長褲和一對運動鞋,亦同時戴有黑色袖套、一對黑色手套、一條黑面巾、一對黑色護目鏡和一個防毒面具。在其背包中更有一個面具、一對護目鏡、一對泳鏡、兩個藍色口罩、一頂帽、一把摺疊雨傘及一件灰色衛衣。 8.被告人亦非在附近居住。被告人因此被控參與暴動,在其承認案情及認罪之下,正式被裁定罪名成立。 9.此等罪行雖然並無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已經一再指出,此等違反公眾安寧的行為不但自私,亦對社會大眾造成不便,更對香港整個社會造成損害。被告人犯法之時只有18歲。由於是次社會運動令法庭及檢控工作增加困難,所以迄今才得以處理,也就說,三年之後,本席才有機會處理此等案件。此等案件,上訴庭亦說過,雖然沒有正式的量刑指引,但案情極之嚴重,被告人恃人多勢眾,達到其心中以為的高尚目的。所以法庭對此等行為不能姑息,因為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做,整個社會根本不能運作下去,而香港一向以一個和平、務實見稱的國際都會的美譽,亦會蕩然無存。 10.被告人在此事之前從未干犯任何法例,本席在判刑之前, 特別取得有關之背景報告,及參考被告人律師所提的種種求情理由。被告人求情理由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年青;但年青只是一個階段,每個人都會年輕過,大部分的人都能克己守禮、依法行事,在不損及社會安寧之下準備自己,希望對自己、家人及整個社會都有所貢獻,所以年輕並不是甚麼成就。此外,沒有案底也不是特別值得驕傲的事,而一個普通市民的基本責任就是奉公守法,所以從未犯事這點亦非減刑因素。 11.但法庭在處理此等案件時,亦會特別留意到年輕有一個好處,就是他來日方長,如果他能夠及時理解到自己所犯的錯誤,他有足夠的時間作出改進。所以,法庭在處理個別年紀輕的人的時候,會特別考慮其他處理方法。本席得在此提出,被告人年輕本身這點並非求情理由。本席所作的處決,是要按被告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作出相應的判刑。但法庭在處理判刑時,除了根據法例之外,亦希望在人情上得到社會大眾的讚同。 12.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當時犯法有很大機會是因為當時的社會氣氛,亦受到一些不負責任的人的宣傳,所以以為自己可以改變世界,亦以為憑自己年輕,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管制。 13.本席考慮到因此類案件已經困擾了被告人有三年之久;被告人亦曾因此案件被還押數月,以取得有關之報告;再考慮到被告人在等候判刑期間亦沒有放棄追求改進自己的機會,而其家人及師長亦有為其求情,所以認為在此案件中,除了懲罰之外,亦應考慮幫助被告人自新的處理方法。懲教署認為他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但認為勞教中心比較適合。傅大律師亦指出,如果他被判進入勞教中心,很大機會他可以在來年下一個學期開學之前有機會得到有條件釋放,以繼續其學業。 14.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要處以被告人監禁雖然合符法律原則,但在這個特別的個案中,亦應法外施仁,希望所處的刑期不會對被告人一生的軌跡造成太大的挫折。 15.因此,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接納懲教署署長的建議,處以勞教中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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