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尚及另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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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2頁第11行的“陳國雄先生”,現修正為“陳國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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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6/2020 [2022] HKDC 10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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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 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就上述案件所頒布的裁決理由書 有以下的更正,敬請留意: 1. 第2頁第11行的“陳國雄先生”,現修正為“陳國維先生”。 2. 第2頁第13行的“石書銘先生、李詠文女士及林凱欣女士”,現修正為“李詠文女士、石書銘先生及林凱欣女士”。 3. 第20頁54段第4行的“或他人以該手鎚傷害他人”,現修正為“或他人以該鐳射筆傷害他人”。 4. 第20頁55段(2)第1行的“D4管有該鐳射筆的周遭環境”,現修正為“D5管有該鐳射筆的周遭環境”。 5. 第20頁55段(2)第3行的“D4當時的行為和表現”,現修正為“D5當時的行為和表現”。 6. 第21頁56段(1)第1行的“於2019年7月28日”,現修正為“於2019年11月18日”。 7. 第26頁76段第1行的“數位控方律師在盤問警員”,現修正為“數位辯方律師在盤問警員”。 8. 第65頁225段第4行的“D5表示不知道那些人”,現修正為“D2表示不知道那些人”。 9. 第68頁234段第1行的“D3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現修正為“D2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 10. 第69頁236段第1行的“管有一把手而加控”,現修正為“管有一把手鎚而加控”。 11. 第89頁315段第3行的“接納PW13及PW14就D1在現場”,現修正為“接納PW13及PW14就D7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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