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61/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ugust 2022.
1. 被告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原審法官」)2019年9月6日的原審裁決及2019 年11 月6 日的訟費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原本定於2022年4月28日審訊,但鑒於當時疫情嚴峻,本庭命令上訴以書面形式處理。雙方沒有反對這處理方法。被告人和原告人先後於2022年4月11日及2022 年4 月25 日各自存檔其書面陳詞,而被告人亦於2022 年5 月3 日存檔他的回應陳詞。被告人曾要求批准他在上訴時作供,但被本庭拒絕。原告人亦於2020年2月17日存檔「答辯人通知書」以確定原審法官作出的2019年9月6日判決。現本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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