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709/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March 2019.
1. 原告人及被告人為兄弟。他們的母親與原告人以分權共業的方式 (tenants in common) 擁有九龍美孚新邨一個單位(「 美孚物業 」)。原告人聲稱,在購入美孚物業四年後,即 1981年中 ,由於母親想退休,他與父母親達成「 口頭協議 」,如果原告人能夠每月全數支付按揭及家中的支出(水、電、煤氣、電話費、管理費及差餉地租),又在母親退休後支付父母的生活費,則原告人便可得到母親名下的40%業權。換言之,若原告人履行口頭協議,他便可以擁有美孚物業的90%權益。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5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