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致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60/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September 2022.
1. 本案於原審時有7名被告人,申請人是原案第一被告人。他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 [1] (控罪一和三) 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被本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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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60/2021 [2022] HKCFI 2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6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146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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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本案於原審時有7名被告人,申請人是原案第一被告人。他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1] (控罪一和三) 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被本席駁回。 2.申請人現在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2]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3.在聆訊日,本席聽畢陳詞後,沒有發出申請人申請的證明書。現交待理由。 4.申請人被定罪的兩項控罪所涉事情,都於同一晚在同一地點發生,關乎兩段以晚上8時26分為分水嶺的時間,控方就控罪一所指稱的非法集結,於大約7時51分開始,控罪三所指稱的非法集結,維時至大約8時40分警方採取行動的時候。 5.就控罪一,控方指稱,當晚大約7時51分至8時26分,有約100人在德福廣場內集結,而且有以下情況:
6.就控罪三,控方指稱,集結人士在短暫離開後,有人重新在豐澤店外聚集,用類似之前的方式沿商場通道往相同方向前進,途經德福廣場一期地下及平台,向二期方向進發。期間,集結的人有作出類似上一段的行為。 7.控方指稱,申請人於上述兩時段都參與了非法集結。 8.本席認同裁判官的裁定,相關兩時段都有非法集結,而申請人參與了這兩次非法集結。[3] 9.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以下事情:
10.申請人所提出的事項,都關乎事實裁斷,無論如何,不涉與案件決定相關的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11.故此,本席沒有簽發任何相關證書。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恩寧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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