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致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60/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September 2022.

1. 本案於原審時有7名被告人,申請人是原案第一被告人。他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 [1] (控罪一和三) 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被本席駁回。

Cited by 7 cases

Case No.HCMA 460/2021[2022] HKCFI 28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60/2021

[2022] HKCFI 2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6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146號)

________________

  有關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2年7月15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符致安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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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 2022年9月16日
判決日期 : 2022年9月1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2年9月20日

決理由書

1.本案於原審時有7名被告人,申請人是原案第一被告人。他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1] (控罪一和三) 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被本席駁回。

2.申請人現在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2]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3.在聆訊日,本席聽畢陳詞後,沒有發出申請人申請的證明書。現交待理由。

4.申請人被定罪的兩項控罪所涉事情,都於同一晚在同一地點發生,關乎兩段以晚上8時26分為分水嶺的時間,控方就控罪一所指稱的非法集結,於大約7時51分開始,控罪三所指稱的非法集結,維時至大約8時40分警方採取行動的時候。

5.就控罪一,控方指稱,當晚大約7時51分至8時26分,有約100人在德福廣場內集結,而且有以下情況:

(一) 集結的人在德福廣場一期的地下近港鐡站C出口位置起步,沿商場通道,往相同方向,先在商場的地下繞圈行走,再走上一樓,然後返回地下繞圈行走,途經多間商鋪;

(二) 期間,集結人士大聲呼叫口號,包括「黑警OT,警嫂3P」、「黑警死全家」、「死完男家死女家、死完爸爸死阿媽,我哋笑哈哈」、「香港警察,吞槍自殺」;

(三) 集結的人又叫喊針對商店的口號,包括「食元氣、冇骨氣」、「食美心、冇良心」;

(四) 在途經元氣壽司 (「元氣」) 時,誣蔑其食物有蟲,叫食客不要進食,並以粗言穢語辱罵該店倒閉及有種不要開門,元氣隨即落閘關門;

(五) 集結的人有時會停步,圍圈歌唱「願榮光歸香港」,部分集結的人則發表演說,述及反修例運動的事宜;和

(六) 晚上約8時26分,當集結的人行走至商場地下的豐澤電器店外時,有人聲稱警務人員到場,部分集結的人停止前進及掉頭走。

6.就控罪三,控方指稱,集結人士在短暫離開後,有人重新在豐澤店外聚集,用類似之前的方式沿商場通道往相同方向前進,途經德福廣場一期地下及平台,向二期方向進發。期間,集結的人有作出類似上一段的行為。

7.控方指稱,申請人於上述兩時段都參與了非法集結。

8.本席認同裁判官的裁定,相關兩時段都有非法集結,而申請人參與了這兩次非法集結。[3]

9.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以下事情:

(一) 在這案件中並沒有任何確切證據以證明申請人作出或促進、協助或鼓勵及推展其他在集結的人作出「受禁行為」;

(二) 申請人是小市民,難以判斷當時的遊行是否為非法集結的遊行;和

(三) 當日是聖誕節,申請人一心只想和友人到德福商場「望下靚女」。如果申請人一早知悉或收到任何商場保安或警方的警告這是一場不合法的遊行的話,他一定馬上離開。

10.申請人所提出的事項,都關乎事實裁斷,無論如何,不涉與案件決定相關的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11.故此,本席沒有簽發任何相關證書。

( 黃崇厚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恩寧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 18(1) 及 (3) 條。

[2]   香港法例第484章。

[3]   見本席判案書第192 - 19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