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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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38/2021[2022] HKDC 11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38/2021

[2022] HKDC 1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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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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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聆訊日期:  2022年9月23日
出席人士:  陳富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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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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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8月11日(「案發當天」),在香港九龍旺角荔枝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附近(「案發地點」),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6克可卡因的3.09克固體(「涉案毒品」)。

案情

3.案發當天約4時43分, 警方在旺角荔枝角道近太子道西交界巡邏時看到被告人在維景酒店門外。未幾,警方發現被告人突然揮手攔截的士。這令警方起疑。警方遂在被告人未登上的士前把的士截停。被告人隨即逃往深水埗方向。警方則尾隨追截。當追至案發地點附近時,警方看見被告人於逃跑期間用右手將兩包物體扔在地下馬路旁。

4.被告人最終在深水埗柏樹街被警員截停制服。其後,警方帶被告人沿路折返,並尋回那兩包他早前扔掉的物體,即合共20小包載於兩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的涉案毒品。

5.涉案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4,523.76元。

求情陳詞

6.代表被告人的李家齊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在香港出生,曾接受教育程度至高中。於被捕前,被告人與其父母及兄弟同住。

7.李大律師陳述:被告人自幼品德修養良好,亦有健康攀山游泳的嗜好。然而,於2019年,他因一時出於好奇之故,受到不良朋輩的誘惑下吸食毒品,令他犯下了管有危險藥物罪行。他亦因此被判罰接受感化令。

8.其後因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導致他失去救生員一職,缺乏穩定收入。為了生活,被告人再次踏上糊塗之路,鋌而走險,犯下本案。

9.李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於還押期間得到父母的寬恕原諒。他亦已立下決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待他服刑完畢後,他會從投社會,努力工作,盡一個兒子應盡的責任,孝順其父母。

判刑考量

10.據相關的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1],販運至1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刑期是2至5年監禁[2]

11.涉案毒品為2.6克可卡因。純以數學上的運算,此等份量毒品的相應起刑點為33.36 個月監禁。

12.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這明顯是他最有力的求情理由。

13.法庭亦希望在此表明:透過李大律師的陳詞及被告人親手書寫的求情信件,法庭確實是感受到被告人真誠的悔意。

14.考慮到涉案毒品的份量及性質、本案及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所作出的求情陳詞,本席採納33個月監禁為控罪的量刑起點。

15.鑑於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6.經扣減後的刑期為22 個月監禁。

判刑

17.被告人被判監禁22個月。

( 鄭明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

[2]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