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405/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September 2022 before 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and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Special needs child – Autism and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 Joint custody vs sole custody – Supervised access – Boarding school arrangement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Clinical psychologist report – Conflict between parents – Stability and routine – Mother as primary caregiver – Father's hygiene concerns – Medical treatment disputes – Court order for sole custody to mother – Access at contact centre – Boarding at school supported – No costs order – Interim order to become absolute.

Legal issues: Custody of son · Access arrangements · Boarding school arrangement

Outcome: Mother granted sole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of the son. Father granted access at contact centre. No costs order.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6405/2018[2022] HKFC 19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3 Sep 2022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405/2018

[2022] HKFC 19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640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潘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8月9日至10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  2022年9月6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  2022年8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9月23日 

-------------------------

判 案 書

( 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探視 )

-------------------------

1.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這是一宗有關母親在2021年3月3日存檔的傳票的聆訊。

背景

2.母親現年42歲,在中國大陸出生及成長。父親現年56歲,從事工程工作。訴訟雙方在2002年在內地結婚。這段婚姻有兩名子女,女兒在2005年出生。兒子在2013年出生。在2017年,兒子被診斷為智障及患自閉症及發展遲緩,定期在公立醫院兒科、臨床心理科和精神科覆診。在2018年6月,母親和兩名子女入住庇護中心。

3.在2018年12月,母親以分居兩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19年12月30日,經訴訟雙方同意,法庭頒令︰-

(1)  將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男方;

(2)  將兒子之共同管養頒予訴訟雙方,由女方照顧和管束,男方有界定探視,即學校假期由上午11時至晚上8時日間探視;

(3)  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

(4)  男方付女方每月3,000元作為兒子贍養費;

(5)  無訟費命令。女方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在2020年4月21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雖然按2019年12月30日之安排女兒是由父親照顧和管束,但離婚後大部份時間,母親與女兒及兒子一同居住。母親領取綜援以維持生活。

5.在2021年3月3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 -

(1)  母親有兒子之單獨管養權;

(2)  父親界定探視更改為必須在探視中心內進行,並須由母親或探視中心職員陪同,時間為每星期一次、時間由中心職員安排,及父親不可在沒有母親或中心職員陪同下獨自帶兒子往返洗手間。

6.在2021年6月23日,本席頒令擱置法庭2019年12月30日之探視安排,父親中期探視安排為逢星期六2至3小時日間探視,具體時間由雙方安排在探視中心進行。在2021年12月14日,本席頒令母親有兒子中期單獨管養、及將母親之傳票申請排期審訊。

7.在2021年6月16日,父親提交了反對誓章。在2021年7月7日,父親獲法律援助。經代表律師父親提交了其表格J,第一份誓章和第二份誓章。在2022年6月16日,父親的法律援助證書取消。其後父親提交了多份誓詞和供詞支持文件及相片,又針對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和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作出回應。母親就子女事宜提交了兩份誓、支持文件及表格J。按法庭的命令,施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21年11月26日及2022年7月11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臨床心理學家郭女士提交了2021年12月8日關於探視權及兒子是否應安排在特殊學校寄宿的心理報告。訴訟雙方、施社工及郭女士都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適用法律原則

8.《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9.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本席的看法

10.由於兒子未能以言語表達自己的看法,因此調查社工未能取得兒子的意見。縱觀訴訟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主要考慮因素在︰

(1)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2)  兒子的需要;

(3)  父親和母親分別的照顧能力;

(4)  涉及兒童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5)  兒子分別與父親及母親的關係;

(6)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1.施社工在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郭女士在心理報告中的建議均為法庭應頒令母親獲兒子之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及父親可在探視中心每星期一次,2至3小時的日間探視。

12.父親說,涉案多位社工都偏袒母親。父親說,在某社工的建議下母親才有將兒子安排在學校留宿的做法。他又說,經母親的家庭個案社工曾姑娘游說,及為求息事寧人,他才肯自大約2021年中起到探視中心進行探視,其實他是十分反對在探視中心內拘束的環境下進行探視。他又埋怨曾姑娘答應他會檢討在探視中心探視的安排,但後來卻不了了之,沒有作出檢討。他堅決反對母親向法庭申請更改有關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及探視權,他也不同意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的內容及建議。

13.從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心理報告可見,施社工和郭女士認為,父母都疼愛兒子,和兒子都有良好關係,只是經考慮到父母親過去數年在兒子就醫、寄宿、照顧方面存在不少分歧,即使在家庭社工、學校社工跟進下雙方亦很難合作和取得共識,家庭子女亦飽受壓力,可見共同管養在現階段並不可行。因此,以免父母雙方在為兒子做重要決定時持續出現爭拗,為兩名子女帶來負面影響,她們認為一個獨有管養安排能為兒子帶來最佳利益。兒子自出生起由母親主力照顧,並一直與母親、姊姊同住,維持此照顧安排能避免出現適應的困難,或出現比現時更嚴重的行為問題。因此,她們認為由母親繼續照顧兒子,並讓兒子繼續與姊姊同住維繫姊弟情,較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至於探視安排,她們認為延續現時逢周末在探視中心兩小時的探視,能減少父母因外出探視所引起的紛爭,實為可取的做法。施社工建議,日後若父母同意,可考慮嘗試外出探視。經小心閱讀她們的報告後,本席認為,社工的調查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內容詳盡,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也並不接受父親所說施社工或郭女士有偏袒母親的情況。

兒子的特殊需要

14.兒子自小智力及身體發展較為遲緩,在2016年即兒子約三歲時,醫生透過兒童體能智力測驗診斷兒子的智力及體能相對同齡兒童較慢約1年,並有自閉症譜系,建議兒子於特殊幼兒中心就讀。在2018年,即兒子約五歲半時,兒科醫生經兒童體能智力測驗診斷兒子的智力及體能只有約2歲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智力障礙中度,建議入讀特殊學校。在2021年1月12日,經臨床心理學家進行智力評估,結果顯示兒子患有重度智能不足,各方面的能力都非常有限。

父親和母親的照顧能力

15.訴訟雙方都質疑對方的照顧能力。

16.母親說,兒子出生後,都是由她主力照顧,父親只是間中協助,兒子自小智力及身體發展遲緩,父親有潔癖,兒子年幼時,父親替兒子洗澡或陪同兒子去洗手間時,經常過度清洗兒子的包皮,使兒子包皮有損傷及裂開,兒子更曾有大便出血情況。在2018年6月中,因父親在教訓女兒時有打罵的暴力行為,母親和家庭子女搬進庇護中心居住。

17.經社工建議,母親帶同兒子到醫院應診,住院檢查,負責醫生把事情轉介社工跟進。母親說,在與母親和父親多方開會討論後,醫生及社工認同父親上述之行徑乃其個人潔癖所致。又說,訴訟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即父親同意每當他探視兒子時,同意讓母親在場陪同兒子,並不會單獨帶兒子到能洗澡的地方。在2020年5月份,兒子出現疑似尿道炎、失禁及心理恐慌等情況。母親帶兒子到門診求醫,並經轉介至兒科診治。經兒科醫生診斷後,證實兒子的失禁情況並非尿道炎之故,而乃父親的上述行徑所致。自2020年6月起,兒子更開始抗拒跟父親獨處,但父親仍然堅持帶他外出。自始,兒子開始持續有失禁的狀況,晚上睡眠質素很差,經常會半夜驚醒,甚至不能入睡。

18.母親說,在2020年6月12日,訴訟雙方一起帶兒子到急診室應診,但在醫生檢查時兒子態度不合作,母親估計急診醫生無法為兒子的下體及包皮作深入檢查。再協商後,父親同意不會在探視期間單獨帶兒子去洗手間。此後,每逢父親約見兒子,母親在場陪同,但父親仍經常在母親不為意時帶兒子往返洗手間。在2020年7月時,母親又再發現兒子的包皮有損傷的情況。有一次,母親聽到兒子在洗手間突然大叫,這令母親更加擔心在原有探視安排下,因兒子患有自閉症而不善表達自己,兒子難以獲得應有之保護。在2020年9月份,父親在探視時帶兒子到洗手間,母親未能及時阻止。其後,兒子又再有失禁的情況出現。在10月27日及28日兩晚,兒子更是徹夜未眠。至二月份,兒子晚上睡覺時還會半夜驚醒。母親懷疑兒子這些身體的狀況都是父親造成的。

19.母親說 ,父親亦經常以有兒子的共同管養為由而多次到兒子就讀的學校騷擾,為學校帶來不便,妨礙兒子學習。此外,儘管兒子目前在公立醫院多個專科定期複診及接受治療,父親以兒子患有焦慮症為由,經常要求帶兒子到私家診所看病,包括腦神經專科、精神科等。在2020年3月,訴訟雙方帶兒子去看兒童腦神經專科廖醫生,即使廖醫生經診斷後認為兒子不需要服用任何藥物或接受額外治療,父親還堅持讓廖醫生開藥,最後廖醫生只可按他要求開了營養品褪黑激素給兒子。在2020年11月,父親又要求帶兒子看精神科陸醫生。起初,兒子有定時服用陸醫生開的藥物,但母親發現兒子服用後有傻笑的副作用,向醫生反映兒子的狀況,並聽從醫生的診斷停止讓兒子服用該藥物。之後每次覆診時,父親都會要求醫生開藥給兒子,但醫生覺得兒子沒有服用藥物的需要,因此沒有開藥。在見了陸醫生幾次後,父親質疑醫生診斷,在2021年2月,在父親要求下,兒子看另外一名精神科鍾醫生。

20.兒子目前於中度智障學童而設的學校就讀。經獲頒中期單獨管養權後,由2022年1月起母親安排兒子每星期在學校留宿4晚,在星期五下午由母親接回,至星期一送回學校。

21.父親說,兒子從來沒有抗拒跟父親獨處。他反對在探視中心探視的安排。他說,自法庭頒下共同撫養權及給予合理探視權之後,一直至2020年8月尾,訴訟雙方並沒有因探視安排發生任何意見。兒子日常膳食、衣服、玩具、感統訓練、言語訓練、腦科醫生、精神科醫生、兒科醫生、耳鼻喉科醫生、牙科醫生,都是父親逐一選好並帶兒子到診。

22.對於母親說經過專科診所之兒科診治後,證實兒子失禁情況並非尿道炎之故,而是父親有潔癖的行徑所致,父親說這是完全無中生有的無理指控。

23.對於有關母親說父親有潔癖,父親否認。他說,他從來沒有帶兒子去游泳池或酒店等地方,母親也從來沒有跟他或任何人討論過有關他有潔癖的問題。據父親了解,母親不想父親帶兒子單獨外出,是因為她不想父親買雪糕或其他甜食給兒子,因為兒子吃完甜食後會有興奮的情緒,在兒子回家後,給母親照顧兒子帶來煩惱和困難,故此不想父親單獨帶兒子出街,而對父親作出誣蔑。

24.對於母親說她發現兒子包皮有損傷而帶兒子去檢查,並經社工和父親協商後,說父親同意在探視期間不會單獨帶兒子去洗手間,父親說母親從來沒有因為這個問題和他商議過,對於母親所謂再發現兒子包皮有損傷情況,父親也完全不知情。母親無故要求他不要陪同兒子去洗手間,為了避免跟母親有衝突,又能夠順利地與兒子見面,父親無奈答允。由2020年11月開始,兒子上廁所時父親都不在附近,母親的指控是沒有證據和子虛烏有的指控。

25.父親說,母親無能力好好地照顧兒子。例如,母親會按著兒子的咀,阻止他叫,因為母親很介意別人的眼光,這對她來說是一種壓力,又如在家時母親會把兒子擱置在床的一角,自顧自看手機的相片。

26.父親說,兒子患有自閉症,言語障礙、學習障礙和中度智力遲緩的問題,她無力獨個兒照料兒子,便想把兒子送進寄宿學校生活,把這些責任交給社會福利機構去承擔。為了實現她的安排,母親便設法不讓父親輕易接觸兒子,阻礙她達成這個目標。父親極度反對母親安排兒子寄宿。兒子不幸地有特殊需要,父親認為兒子需要親人更多密切的關注、陪伴、互動和訓練。兒子現年9歲,對他來說從小的關注和訓練,現在是非常關鍵的黃金時間,是非常重要和不用錯失的。兒子過去每星期參加的言語治療及感統訓練,導師在堂上是主要指導家長回家如何鍛鍊兒子的方法,因此父親是要在旁幫助兒子改善和成長。父親不接受將這個問題假手於社工和學校的職員跟進,因為他們畢竟不是兒子的親人,父親卻有決心和耐性去承擔起照顧兒子的責任。

27.父親埋怨母親不願帶兒子見醫生。例如在2021年10月,父親發現兒子的鼻流出墨綠色的鼻涕,父親帶兒子去看兒科莫醫生,原來兒子已發病五天,已變成鼻炎,要食抗生素。在2022年4月在探視中心,父親見到兒子不斷打下顎,他想查看,但遭母親阻止。父親不放心,才前往學校觀察兒子的傷勢。

28.父親說,在過去一年多,兒子的情緒由焦慮變成暴躁,兒子頻繁的叫喊無改變,兒子講說話完全沒進步。兒子的耳、鼻、喉亦令父親擔心,因兒子的耳朵是油性,要經常打理,兒子也經常用手抓癢鼻子及流鼻水,喉及聲帶最令人不安,兒子已用叫來代替說話,用叫來舒緩情緒,更有用手打向硬物,弄得手腕腫痛,在近兩次的探視中心見面,更跪地痛哭,眼見兒子撞頭,用手大力敲打腦的兩側,出力的叫,睡眠困難,缺乏專注力,母親竟多次改期推遲兒子政府精神科醫生覆診期。父親說,母親說她如常帶兒子覆診是假的。

29.父親打算申請要求兒子的照顧和管束。父親認為母親疏忽照顧。

30.對於母親所說父親經常過度清洗兒子包皮,使兒子包皮損傷甚至裂開。父親斷然否認。父親說,兒子幼時他替兒子清洗私處的方式是每次都會先嘗試翻開兒子的包皮,如兒子閃避,他便只用花灑及番梘替兒子「搓一搓」私處,從未見過兒子的包皮受損。對於母親指他會伸手指入兒子的肛門替其清洗,父親否認其事,指自己只會幫兒子洗屁股縫。

31.母親說父親有潔癖這是她一己之言,除了所謂父親有過度清洗兒子包皮行為以外,母親沒有提交其他支持證據。雖然兒子的確有包皮損傷的情況,但父親說,兒子有自己玩弄下體的習慣,父親更在家處理家務時無意間看見兒子仍然無改這行為拍下照片。父親已經多次告訴母親這個問題,但仍然沒有改善。母親接受兒子有如此的習慣,說這與兒子包皮受損傷無關,但並無就這個說法提供詳情或解釋。現無證據說明,究竟兒子自己玩弄下體的習慣,是否與其包皮受損傷的情況相關,但本席認為不能現排除這個可能性。

32.母親說,因父親之潔癖行為,兒子失禁,經常半夜驚醒,不能入睡,但就這個說法也沒有提供證據作支持。因兒子之特殊需要,他本身會有不少令人困擾之行為。本席認為母親以上所說,只是母親個人之主觀看法,在缺乏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也不會接受。又對所謂兒子抗拒與父親相處,父親否認。按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的觀察,父子關係良好,所以本席不打算接受母親以上的說法。並無爭議也不容爭議,父親關愛兒子。本席認為父親會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令兒子包皮受損傷之行為的機會並不大。從現有之證據,本席認為所謂父親過度清洗兒子包皮令兒子受損害,是母親個人之猜測,在現在來說這並沒有可令人滿意接受之客觀證據作支持,因此本席也不打算接受。但本席不認為如父親所說,這是無中生有對他作出誣蔑。本席相信母親是出於對兒子之關切,見兒子包皮有損傷,於是才有這個猜測。

33.母親要求法庭頒令探視在探視中心進行,主是的理由是擔心父親帶兒子外出會作出過度清潔兒子包皮之情況,在前本席不接受母親這個說法。雖然如此,本席注意到,社工建議法庭頒令探視中心進行探視,其考慮為延續現時探視中心探視的做法能減少父母因外出探視所引起的紛爭,所以這是一個可取的做法。在本案而言,父母間在照顧事宜上衝突不斷,多次驚動警方。又按本席的觀察,在個性上訴訟雙方都比較固執自己的看法。再者,雖然父親對現行安排十分不滿,但就近期的探視,大致來說還可以的。經小心考慮全部情況後,本席接受暫時延續現行的安排,這是一個可取的做法。但如社工和臨床心理學家所建議,在可行情況下應考慮增加父親探視的時間,也可考慮安排外出探視。如父親說,若是害怕父親帶兒子單獨出外而傷害兒子,還有很多方法可以處理,例如母親可以陪同他們一起外出,或請其他家人陪同,以觀察父親和兒子的相處。父子關係不錯,本席認為父親以上所說,在再檢討父親探視兒子的安排時是值得加以考慮的。

34.父親反對兒子在學校留宿。父親說,母親是香港的新移民,結婚後才來香港居住,在香港除了父親和兒女沒有其他親人,面對兒子的問題而感到心力交瘁,無力負責照顧兒子的重擔,所以安排兒子寄宿,將兒子交福利機構照顧。對於父親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考慮,自出生以來,母親一直辛勞地照顧兒子從沒有逃避。事實上,如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姊姊說對於安排兒子入寄宿,姊姊與母親也不好受,母親則說她對此安排一直感到「十五十六」,只是後來考慮到寄宿生活對子女會有的好處,所以才落實安排兒子寄宿。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母親安排兒子寄宿是針對兒子之最佳利益的做法。

35.雖然父親對安排兒子寄宿的做法抱十分之負面的態度,但臨床心理學家指出,自閉症的最佳訓練是應用行為分析,前提是在穩定的流程規律下學習,故此兒子接受寄宿服務實有助他學習自理及改變行為問題。學校社工王姑娘對施社工說,學校的宿生會早上及晚上接受獨立生活技能訓練,她觀察到兒子住宿後在自理方面有進步,她認為持續的住宿訓練、穩定的生活流程、家長的配合以及精神科藥物對兒子的情緒、行為問題有幫助。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現行學校寄宿安排,符合兒子最佳利益。

36.父親說,他為兒子走訪求助各大名醫,已為兒子安排最適合的專科醫生定期跟進兒子的身體情況,包括牙科、精神科、兒科、耳鼻喉專科、言語老師,感統訓練老師等。但父親否認會堅持醫生開藥給兒子。對於父親安排兒子面見不同的私人執業專科醫生,母親不接受。她說兒子已有公立醫院的醫生跟進,便不需要再見私家醫生,又說若果兒子需要經常向學校請假見醫生,反而影響兒子的生活及學習。對於訴訟雙方在以上的說法,本席都不打算全盤接受。如父親所說,公共醫療資源有限,兒子未必無需要獲得私家醫療服務。然而,究竟兒子是否需要父親過去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呢?父親的答案為‘是’,但母親並不同意。兒子目前定期於政府兒童臨床心理科、兒童心理精神科、兒童內科及行為兒科覆診。在母親獲中期管養權後,大致來說兒子已停止接受經父親在從前安排的私人執業醫生的覆診。本席認為,父母應儘量互相合作,以提供適時又適合的醫療照顧給兒子,但若訴訟雙方經過一再商量後不能達成共識、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庭提出申請尋求法庭指示。屆時若父親認為兒子的確有需要某些私人醫療服務,可考慮向法庭提出有關申請。申請時須提供其提名醫生的詳情、履歷、由醫生草擬的初步診斷、其醫療計劃、說明醫療目的、方法、預計療程和收費,以供法庭審閱。若有需要,父親應考慮尋求法律意見然後再決定是否提出相關申請。

37.父親說,如他獲兒子照顧、家中居住環境舒適,兒子會在家中居住,他可全時間照顧兒子。父親共有五位姊姊、哥哥。大哥是警務處退休員工,二哥是政府差餉物業估價處工作,每星期只返四天工作,二嫂是幼稚園校長,大姊是中文大學退休員工,大姐夫是中文大學退休教授,三姊是東華三院殘疾人士院舍註冊護士,三姐夫是退休工程公司員工,四姊是匯豐銀行分行主任,四姊夫是房屋署退休項目經理。兒子有一位堂姊是言語治療師,他與前妻的大女兒在火炭國際學校內任教,在學校假期可陪伴弟弟。父親的三姊願意幫助照顧兒子,而其他家人大多是剛退休,也願意協助。在其表格J,父親說他比較喜歡安排兒子入讀輕至中度的特殊學校。在審訊時,他接受兒子入讀中度特殊學校,但仍十分反對留宿,認為家長懶惰,才把子女送去寄宿代為照顧。他說,他絕不會放棄兒子,會爭取兒子的照顧和監管權,並會有序地妥善安排兒子的訓練和治療,安排兒子定期接受言語治療、感統訓練、及眼科、牙科、耳鼻喉、精神科醫生、兒科醫生的服務。

38.母親說,雖然現時父親說其眾多家人都願意幫忙照顧兒子,但在過去多年父親所說的家人卻從沒有參與兒子的日常照顧,母親說,父親的說法不切實際。

39.社工在報告中說︰

32. 父親的三姐夫(即當事兒童的姑丈)趙先生現年59歲,他表示自己雖然患有高血壓、高血糖及高膽固醇,需要定期覆診服藥,但健康穩定、行動自如。趙先生現時和他的妻子和幼子同住,現已退休,平日在家中料理家務和照顧寵物。他表示自兒子約四歲後從未見過兒子,他知道兒子有自閉症,但坦言沒有照顧此類兒童的經驗。他指若父親得到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他樂意在兒子放學後到父親家中協助照顧兒子,但他強調不能單獨照顧兒子,屆時必需由外傭主力照顧。父親的三姐林女士(即當事兒童的姑母)現年58歲,她表示自己任職殘疾人士院舍護士,在工餘時可以指導趙先生照顧兒子或親自幫忙照顧兒子。

40.本席認為,雖然父親的家人願意在他們能騰出時間時提供幫助照顧兒子,但由以上可見父親所說其家人提供日常的幫助的想法未必切實可行。

41.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訴訟雙方都有照顧兒子的能力,但多年來母親為兒子主要照顧者,如臨床心理學家所說,母親與兒子關係深厚,明白兒子的需要,能提供空間給兒子成長,亦能回應他的需要。本席接受,讓兒子繼續由母親照顧符合兒子最佳利益。

涉及兒童的家庭暴力,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42.在2018年6月,父親與女兒有爭執,母親與子女入住庇護中心,事後父親亦被控普通襲擊,但多專業個案會議的結論為這並非虐兒事件,只是父親須在日後多注意管教子女之方法。父親接受,他當天是對女兒交朋友之事,有過激之反應,也願意反省。

43.就母親對父親有所謂父親有潔癖,會傷害兒子的說法,本席並不接受。

44.父親說,在2021年11月初陪同兒子見公立醫院精神科醫生時,母親以拳頭打父親,由此可見母親情緒有問題,不適宜照顧兒子。母親接受她在當天以拳頭打父親。她說,當天父親與精神科醫生就是否開藥給兒子爭持不下,父親又說要投訴醫生,她在又急又怒之下揮拳打了父親。揮拳打人是暴力行為,但本席認為當天所發生者為單一事件,無證據母親情緒有問題。

45.對父親所說,因為很介意其他人的眼光,所以母親會按著兒子的嘴,阻止他叫的說法,母親否認,母親也澄清父親提交之相片見母親按着兒子的嘴,當時母親是按照感統治療師所教的口部肌肉按摩,幫助兒子的口部肌肉發展及發音。母親說,在兒子不受控地大叫時,她也會幫兒子按摩,以分散他的注意力。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母親的澄清。

兒子與父親、母親的關係

46.在第一份報告中,施社工說︰

11. … 從觀察所見,兒子大致上服從母親、姊姊的指示,與母親、姊姊相處自在。

12. … 觀察所見,父子二人相處融洽,父親耐心地與兒子玩耍、互動,努力嘗試勸導兒子不要拍打下巴、吐口水。

47.在談及與公立醫院精神科醫生的電話訪問,臨床心理學家說︰

佘醫生表示母親與兒子「關係很好,母親不但了解兒子,亦能安撫其情緒及回應兒子的需要」。

48.在第二份報告中,施社工說︰

19. …從觀察所見,母親與兒子、女兒相處融洽,關係顯得密切,而母親對兩名子女顯得有耐性。

20. … 從上述的兩次觀察所見,父親耐心與兒子玩他喜愛的玩具,父子相處自在,而兒子喜歡親近姊姊,姊弟感情深厚。

49.從以上可見,訴訟雙方與兒子的關係都是融洽的。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兒子造成的影響

50.在第二份報告中,施社工說︰

7.   根據大埔那打素醫院精神科主診醫生佘醫生於本年六月填寫的醫療查詢表格,兒子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和中度智力障礙,需服用藥物(即Abilify 2mg Nocte)。佘醫生建議兒子接受住宿服務,因堅定的處理和穩定的環境有助處理因智障和自閉症引致的行為問題,而兒子很難適應新環境。

51.談及與公立醫院精神科醫生的電話訪問,臨床心理學家說︰

10.5 … 她認為對自閉症患者來說,「每週在家住兩、三天,又在宿住兩、三天,才是最難適應的安排」;而對兒子最有效的行為治療,先決條件是要有一致的生活及學習環境。

52.本席認為,由此可見替兒子提供一個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對兒子來說是重要的考慮,若如父親的要求改變兒子的照顧安排,很可能造成兒子適應上的困難。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安排

53.第一份報告中,施社工說︰

結論及建議

33.   綜合調查資料顯示,母親及父親均關心疼愛家庭子女,並重視他們的發展與成長。自201912月頒下管養權和探視安排後,母親和父親就探視兒子的安排出現分歧,因此在去年十一月開始於「家兒牽」進行探視。在是次調查期間,父親表示可與母親共同管養,但提出希望取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而母親希望繼續照顧兒子,並希望獨有的管養權,以免與父親在為兒子做重要決定時出現爭拗,減低對子女的負面影響。

34.   在過往接近兩年的時間,父母就兒子的就醫、服藥、寄宿等情況意見分歧,未能透過協商達至共識而為兒子作決定,共同管養似乎較難實行。對有特殊需要的孩童,一個穩定、安寧的生活環境、父母的融洽溝通對他的成長、發展甚為重要,因此調查主任認為由照顧者獨有管養權,為兒子作重要決定,能減少父母間的磨擦和爭執,較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兒子自出生起由女方主力照顧,並一直與母親、女兒同住,女方較為了解兒子的生活作息、需要和特性;而兒子、女兒的姊弟情誼深厚。因此調查主任認為由母親繼續照顧兒子,讓兒子繼續與女兒同住維持姊弟感情,並由母親單獨管養兒子較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

35.  至於兒子的探視安排方面,調查主任認為延續現時在「家兒牽」逢星期六或日兩至三小時的探視,能減少彼此因外出探視所引起的紛爭,實為可取的做法。有關特殊學校寄宿,經向學校社工徵詢意見,調查主任認為寄宿服務所提供的獨立生活技能訓練有助兒子的發展和成長,因此調查主任認為若照顧者同意,可讓兒子接受學校的寄宿服務。

54.在第二份報告,社工維持建議法庭頒令母親有兒子單獨管養權、照顧及管束。

55.臨床心理學家有以下之結論及建議︰

11.   及建

11.1  評估過程中,不難感受到父母二人對兒子的愛與關心。然而要照顧一名有特殊需要的兒童不容易,在離異家庭中成長更加困難。從過去三年由父母共同管養兒子的經驗來看,無論是家庭中的成員、協助家庭運作的社工、還是兒子接觸到的學校及醫務人員,都一一道出父母之間不同意見所帶來的難處。更甚者,各位人士均一致表明父母這些爭論只會為兩名家庭兒童製造更多壓力,亦嚴重影響兩名子女的學習及成長。

11.2  父母二人的管教方式各有可取之處,亦有不足之處。綜合以上各專業人士的意見,可見母親與兒子的關係深厚,母親一直都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與姊姊二人是兒子最親近的人。母親明白孩子的需要,能提供空間讓兒子成長,亦能回應兒子的情感需要。然而,她對兒子要求不高,規管亦少,難以在家為兒子提供有系統的訓練。如母親同意,亦可詢問學校的訓練內容或報讀相關課程 ,學習如何為兒子提供有系統而適切的家居訓練。

11.3  至於父親雖然愛兒子,但礙於工作關係缺乏親自照顧兒子起居飲食的機會。從父子互動的觀察中,感受到父親的著緊,令兒子稍欠自行選擇的空間。父親對兒子的能力亦有過高的期望,以兒子的能力而言,要讓他將來升讀主流學校似乎並不可行。若父親以此目標為前提,為兒子提供不同的訓練、出席不同的專科覆診,恐怕不但為兒子造成不必要的壓力,亦會為自己製造經濟上的壓力。

11.4  從與父親的會談當中,得知父親對寄宿學校的抗拒源自於當年自己的寄宿經歷。如他曾於寄宿學校有負面經驗,或者覺得只有缺乏照顧能力的父母才讓子女入讀寄宿學校,相信要他同意讓兒子接受寄宿服務殊不容易。心理學家建議學校可為父親介紹服務,如安排參觀及講解學生每日的生活及訓練流程 ,讓父親從親身觀察中了解兒子正接受的服務,或有助減輕父親對寄宿學校的抗拒。如父親同意,亦可參與相關的家長小組,從中學習教養有特殊需要子女的方法,同時可獲得家長間的互相支持。

11.5    從觀察中,可見姊姊是兒子一個非常重要的夥伴及支柱。兒子在姊姊面前願意表達自己的意願,亦肯跟從姊姊的指示。作為自閉症患者,卻屢次主動親近姊姊、牽她的手,足以益明他與姊姊感情十分要好,亦很信任姊姊。然而,如母親所述,姊姊作為一個青少年,理應花大部分時間專注於學業、發展自己的興趣及社交。過去多年以來,姊姊都擔當兒子其中一個主要照顧者的角色,將來甚至打算繼續放下個人發展以照顧弟弟,相信這並非一個十六歲的少女應有的人生願景。

11.6  綜合以上資料,本人對兒子父母共同管養的安排有所保留。若因父母之間的不和而拖延訓練,錯失學習的黃金時期,這對兒子的成長只會百害而無一利,亦與父母對兒子的關愛背道而馳。鑑於兒子與姊姊的深厚感情,在生活上維持他們的連繫對姊弟雙方的成長均有裨益。

56.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 ,本席認為將單獨管養權頒予母親及維持將兒子照顧和管束給母親符合兒子最佳利益。本席提醒訴訟雙方,單獨管養命令並不排除父親參與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ML v YJ (共同或單獨管養) [2008] HKFLR。案例確立,縱使母親獲頒兒子的單管養權,在作出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之前,譬如有關健康、醫療等重大決定、升學、出國、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擇,母親須徵詢和積極地考慮父親方面的意見。

57.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中談及母親的照顧時說︰然而,她對兒子要求不高,規管亦少,難以在家為兒子提供有系統的訓練,如母親同意,亦可詢問學校的訓練內容或報讀相關課程,學習如何為兒子提供有系統而適切的家居訓練。訴訟雙方應就臨床心理學家以上之建議加以跟進。

頒令

58.本席頒令︰-

(1)  母親獲兒子之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

(2)  父親探視安排如下︰

逢星期六2至3小時之日間探視,具體時間由雙方協商安排,在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或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社工建議的其他地點進行。

(3)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為期6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並就是否可增加父親探視時間及安排,父親在探視中心以外之地點進行探視之可行性提交建議。

訟費

59.訴訟雙方都是因關心兒子而爭取,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麥家榮律師行轉聘林駿希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