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405/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區域法院 – Leave to appeal – New evidence – Ladd v Marshall – 訟費 – Appeal refused –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新證據之可接納性 · 上訴許可申請 · 暫緩執行判決 · 訟費
Outcome: 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暫緩執行判決申請被拒絕,父親須付母親訟費。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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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405 / 2018 [2022] HKFC 26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640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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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2.經過兩天審訊,在2022年9月2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頒令︰
3.父親不滿本席之判決,在2022年10月20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也在同日提交了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詞大綱。按法庭的指示,在2022年11月4日,母親提交反對陳述書。 4.在其陳述書及附件證明文件,父親倚賴了新證據,其中包括了日期為原審後之一些中醫師的收據和一些WhatsApp訊息截圖。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案所定下的原則,在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5.在審視這些日期為原審後之新證據後,本席認為這些新證據對案件結果並無重大影響。因此,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原則的第(2)項。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不許可父親引入上述新證據。 6.父親的草擬上訴理由可見於已提交法庭的文件,本席不在此重複敍述。扼要來說,父親不外是在重覆他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父親的上訴理由均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7.在考慮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8.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以後 ,本席認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傳票申請。 9.父親所有擬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父親不能夠達成暫緩執行判決之起碼條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para 9(6), per Ma J 。本席拒絕父親要求暫緩執行判決之申請。 10.父親的申請失敗。本席現頒令父親須付母親本傳票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連大律師證書。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母親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 由麥家榮律師行轉聘林駿希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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