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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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區域法院 – Leave to appeal – New evidence – Ladd v Marshall – 訟費 – Appeal refused –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新證據之可接納性 · 上訴許可申請 · 暫緩執行判決 · 訟費

Outcome: 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暫緩執行判決申請被拒絕,父親須付母親訟費。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6405/2018[2022] HKFC 26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405 / 2018

[2022] HKFC 26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640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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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擬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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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答辯人(擬上訴人)陳述書日期︰ 2022年10月20日
呈請人陳述書日期︰ 2022年11月4日
判決書頒發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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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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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2.經過兩天審訊,在2022年9月2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頒令︰

(1)  母親獲兒子之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

(2)  父親探視安排如下︰

逢星期六2至3小時之日間探視,具體時間由雙方協商安排 ,在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或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社工建議的地點進行。

(3)  社工跟進探視安排,為期6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並就是否可增加父親探視時間及安排,父親在探視中心以外之地點進行探視之可行性提交建議。

3.父親不滿本席之判決,在2022年10月20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也在同日提交了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詞大綱。按法庭的指示,在2022年11月4日,母親提交反對陳述書。

4.在其陳述書及附件證明文件,父親倚賴了新證據,其中包括了日期為原審後之一些中醫師的收據和一些WhatsApp訊息截圖。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案所定下的原則,在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 ,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 ,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5.在審視這些日期為原審後之新證據後,本席認為這些新證據對案件結果並無重大影響。因此,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原則的第(2)項。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不許可父親引入上述新證據。

6.父親的草擬上訴理由可見於已提交法庭的文件,本席不在此重複敍述。扼要來說,父親不外是在重覆他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父親的上訴理由均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7.在考慮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8.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以後 ,本席認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傳票申請。

9.父親所有擬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父親不能夠達成暫緩執行判決之起碼條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para 9(6), per Ma J 。本席拒絕父親要求暫緩執行判決之申請。

10.父親的申請失敗。本席現頒令父親須付母親本傳票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連大律師證書。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母親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麥家榮律師行轉聘林駿希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