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熙陽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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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本來涉及六名被告,但本席現得處理的是第五被告莫熙陽以及第六被告陳鴻輝,兩位與其他同案共同面對一項「管有物品以供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外,第五被告更與其他同案被加控一項「縱火」罪。兩位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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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3及1074/2020(合併) [2022] HKDC 9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73及10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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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本來涉及六名被告,但本席現得處理的是第五被告莫熙陽以及第六被告陳鴻輝,兩位與其他同案共同面對一項「管有物品以供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外,第五被告更與其他同案被加控一項「縱火」罪。兩位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六名同案(包括第五及第六被告)租住了一所位於彌敦道近油麻地的酒店房間,在2月3號分別多次出入該房間,並多次在附近不同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物品及腐蝕性液體以製作汽油彈。 3.於2020年2月4日晚上,第六被告離開了該房間,之後其餘五名被告(包括第五被告在內)各穿上黑色或深色衣服,到了酒店附近的甘肅街與彌敦道交界把一卷帆布、一些圍欄及其他雜物拖在馬路上架設路障,並向之投擲了五枚點燃了的汽油彈,令該路障著火燃燒及破壞了該段路面,及堵塞交通。包括第五名被告的五人事後走到附近一所中學側門更替過衣服,然後才分頭離去。 4.其中一名被告在被拘捕後,警方在其身上找到了酒店的房卡;及後在酒店內拘捕了其他被告。就警方在搜索該房間中,更聞得房中充滿了汽油味,而第五被告當時則手戴黑手套,身上有房卡及四個打火機。警方更在房間之內搜得以下物品:—
5.在被告同案的手機中,警方更查得有關搜查燃燒裝置汽油彈的製造網頁紀錄及何文田警署之電話號碼,以及深水埗五金店等搜尋和查覽紀錄。 量刑 6.第二項控罪縱火可處終身監禁;第三項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一罪,最高可以判監十年。 7.雖然控方的案情中並無提及本案之背景資料,亦無提及被告為甚麼有此等行為,但作為一個普通市民,本席可以作出司法認知,這是2019年下半年的社會事件的餘波。 8.被告人以及一些沒有作出深思熟慮的人,以為單靠破壞就可以令社會失卻威信無從管治,亦可以令市民加入其行列,達到損毀社會,逼使其改革,甚至推翻現行之政治結構。這些人對如何改革,推翻現行政制之後怎樣建設都是不大了了,大型的示威破壞行動已於2019年年尾稍為遏止,被告的行為顯然透過是次行動把漸已熄滅的暴力從灰燼中再次燃起。 9.就縱火一罪,法庭在判刑時得按個別案情以裁定個別被告人的刑責。定立的刑期要是發生在人煙稠密之處,如果一但失控,會難以收拾,對其他市民的財物、性命造成極大之危害,所以應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參考HKSAR v 姚少康 [2020] HKCA 1087。量刑的目的是保護市民的生命及財產,如果沒有特別嚴重的事項,亦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話,刑期應為4至6年監禁。 10.本案之特點在於這是一個有計劃,有事前部署的行為,同時涉案的人共有六人之多,他們分工合作,在租得酒店房間之後,在電腦上搜尋資料,並在附近的便利店及五金店購買工具以製造汽油彈以及其他可損壞別人財物的工具。這不是孤狼式的行為,而該名被告是打算有系統地重複干犯有關控罪;所以,正常的量刑基礎為5年。 11.被告犯案的時候,社會情緒已經自2019年之後的破壞漸漸回落,市民亦開始以為有機會生養生息;同時,正值疫情嚴峻,被告人是透過其行為企圖令到其他對社會依然有不滿的人重新挑釁,作出類似的暴力行為。雖然此次罪行倘幸並無引起嚴重的人命或財物傷亡,但被告犯罪之處是九龍區最繁忙的地段,商住樓宇林立,而被告所購買的物資是放在一個酒店房間之內,偶一不慎,可以引起極之嚴重的財物損失。 12.第三項控罪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但被告人租用一個作為民居的地方製造危險汽油彈,合理之量刑為4年監禁。 13.現在本席考慮兩位被告的求情理由。兩位被告事先都從未犯罪,在2020年年紀皆是16歲。這個年紀正常來說心智都尚未發展成熟,但本案並無任何資料顯示他們沒有能力知是非及對錯。他們雖然年青,但所作的行為對其他人及社會的傷害與任何成年人都沒有分別。 14.本席接納,一個心智發展上都未完全成熟的人會受到當時的社會氣氛及所謂青年導師的影響,但年青並不是甚麼成就;如果他們有幸,他們能成長變得成熟、年長,與正常人一樣會老會死、享受其努力的成果。所以年輕不是崇拜他們的理由,亦不是任意妄為的藉口,更不是對他人作出損害之後用作的藉口或以減輕其刑責的理由。本席接納,是次行為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餘波,最應該負責的是一些自命為意見領袖及年青人的導師,以及搖旗吶喊的道旁兒。這些人的生活經驗及危機意識令他們在臨界之前止步,退下一旁以避免刑責;最後付出代價的是這些不知道世途險惡的年青人,這些年青人雖不算是暴徒,但卻作出了暴徒所作的事,亦得付出同樣的代價。 15.第五名被告於2003年10月出生;家道小康,父親在水務署工作,行將退休,母親為主婦,長姊現職核數師。他是全職學生,今年6月剛完成中學文憑試。他成績雖不出眾,但與其他大部分的年青人一樣,如果在生命的其餘日子付出努力的話,不難成為一個負責任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16.至於第六被告,情況亦是相近,正如其律師的陳詞指出,他本身是一個普通不過的中學生,是本屆DSE考生,成績中等,家境並不富裕,父親業點心師傅,母親得在食肆兼職。2021年及20年的疫情令其父母的收入大減,第六被告亦得工作協助家庭渡過難關。 17.根據其律師提供的資料,本案之第一被告陳鴻基是其堂兄,而他亦與第五被告莫熙陽是中學同學,他是因為兩人的影響而決意參加。 18.本席得指出,被告人年輕、後悔,其實並不是求情理由。他們年輕只是一個階段,而每一個心志正常的人得皆為自己的決定負上責任。但法庭在處理年輕人的事會特別考慮其個案,因為法庭認識到,如無意外,年輕人會接管這個世界;但當然接管的年輕人並不一定包括決定干犯罪案的人。這個世界年輕人多的是,如果自己不努力的話,他們將無立足之地。但本席在考慮過本案案情,認為兩位被告雖然涉及的控罪有些微之不同,但其實整體來說,都是一個相同的犯罪行動,其目的亦相近。雖然第六被告能夠臨崖勒馬,在縱火之前離開該酒店,但其刑責亦不比其他人少。 19.本席亦考慮到,因為是案已經拖延兩年,而兩位被告亦因等候判刑期間被押超過兩個月,亦考慮到懲教署的意見,認為以其年紀,不應抹殺他們將來有改變的可能。當然,無論本案的判刑如何,他們已經有一個刑事案底,這令他們餘下的生命會帶來很多選擇上的困難,這點雖然是他們作出決定之後得付的代價,但其實也是刑期的部分。 20.所以,在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處理方法就是就兩位被告都處以勞教中心之命令。勞教中心所需的扣留時間比較短,但勞教中心能提供適當的體能訓練。本席希望這次經驗不會對他們的生命軌跡造成太大的損害,可以以後把握餘下的生命,好好生活、學習,做一個負責及明理的人,不再對社會造成任何損害,也不再對家人造成任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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