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洛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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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罪書涉及9名被告,全部被控一項暴動罪,而D6及D9各被加控一項襲警罪。D7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除了D1,D3及D9外,全部被告都在開審首日承認控罪。本席把這6名被告的判刑押後。D1, D3 及D9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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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8/2021 [2022] HKDC 13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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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背景 1.控罪書涉及9名被告,全部被控一項暴動罪,而D6及D9各被加控一項襲警罪。D7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除了D1,D3及D9外,全部被告都在開審首日承認控罪。本席把這6名被告的判刑押後。D1, D3 及D9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2.簡而言之,控方指D1、D3和D9聯同其他人士參與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總外的暴動,而D9更在被捕時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3.辯方說D1、D3和D9都沒有參加暴動。D1在相關時段正在前往中環參觀畫展,但因巴士停駛而行經金鐘一帶,而後來因催淚煙的影響,而走入一間在政府總部(政總)外的廁所清洗眼睛。警員在廁所外拘捕D1和另一名男子。D3則是到現場進行一種藝術興趣項目,一種叫田野錄音(field recording),並不是參與暴動。D9雖然沒有作供,但指控方不能舉證D9參與暴動,亦不能成功舉證D9襲警。 控方的舉証 A. 承認事實(證物P1) A.1 背景 (1) 2019年9月29日,大約在中午時段,大量人士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外集結遊行前往香港金鐘政府總部(政總)外的一帶方向。集結遊行導致當日港島區的交通情況嚴重受到阻礙。 (2) 就著2019年9月29日在政總外舉行集結活動,警方沒有接獲任何遊行或集會的申請,亦沒有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 (3) 2019年9月29日,警方曾經透過公開媒體,發出新聞公告,並要求新聞傳媒發佈及在適當時候重播新聞公布內的消息。相關的新聞公報在1442時及1623時發佈,提及 (1) 警方於銅鑼灣進行驅散行動 (P200) 及警方金鐘及灣仔驅散行動 (P201)。 (4) 控方證物(P198)為一張地政總署有關政總外的夏愨道一帶路段的地圖。 A.2 片段證據 A.2.1 政總閉路電視片段:— (5) 在2019年9月29日政總的閉路電視系統的不同鏡頭拍攝到的片段分別呈堂為 P002A至P002C,P003A及B,P004A至P004C,P005A至P005C,P006A及B,P007A至P007C,P008A及B,P009A及B。閉路電視畫面上顯示的是大約準確的實際時間。 (6) 這些鏡頭的大約位置被標記在地政總署有關政總外夏愨道一帶路段的地圖上,呈堂為P199。 A.2.2 警方片段:— (7) 下列片段為2019年9月29日警員在政總內拍攝政總外一帶情況的片段。片段畫面上顯示的是大約準確的實際時間(除非另有說明)。這包括警員16906所拍攝的片段,呈堂為P010A至P010G;女警10662所拍片段,呈堂為P011A至P011F;警員10439的片段呈堂為P012A至P012F;警員12917的片段為P013A至P013E及P014;警員13599的片段為P015A及B;女警10315為P016A及B;警員13428的片段為P017A及B;警員12998的片段為P018A及B;警員14369的片段為P019;警員9487的片段為P020;警員8754的片段為P021A及B;警員10269的片段為P022。 A.2.3 互聯網片段(案發後取得):— (8) 片段P023至P027為2019年9月29日本案涉及的事件發生後,警方人員使用電腦在互聯網取得的片段,並準確保存。片段拍攝到的內容是真實的。 A.2.4 互聯網片段(案發當日直播):— (9) 片段P028A至P028E,P029A至P029E,P030A至P030E,P031A至P031F,P032A至P032D,P033A至P033F,P034A至P034D,P035A至P035H,為2019年9月29日警方人員使用電腦在互聯網不同新聞或媒體平台直播片段的時候,同時擷取電腦上片段的影像並準確保存的片段。片段拍攝到的內容是真實的。 A.2.5 一名被捕人文家健拍攝和在其身上發現的片段:— (10) 2019年9月29日大約1725時,警員14611在金鐘道截停和拘捕文家健。當時文家健身上管有一部隨身攝錄機,內有SD卡(下稱 “攝錄器” )。該攝錄器被警方檢取為證物後進行檢驗發現一些片段,片段拍攝到的內容是真實的,呈堂為P036D及P036E。 A.3 拘捕各被告及檢取了各被告的證物 A.3.1 D1何家洛 (11) 2019年9月29日,D1居住於筲簊灣。 (12) 2019年9月29日,大約在1653時,警員10568在添美公園南座公共洗手間外,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D1。 (13) 在拘捕D1後,警方檢取了D1以下的物品:
(14) 所有證物P037至P042的證物鏈沒有爭議。 (15) 在D1被拘捕後,警方人員於替D1拍攝其樣貌、衣物,及其證物。D1相關的樣貌、衣物,及其證物相片連同目錄,呈堂為P043。 (16) 片段P002B,P005B及P003B拍攝到D1在被截停和拘捕前的情況。 (17) 片段P007B,P003B,P004B及P006B拍攝到D1被警員10568截停後的情況。 A.3.2 D3黃韻思 (18) 2019年9月29日,D3居住於東涌。 (19) 在制服及拘捕D3後,警方檢取了D3以下的物品:
(20) 所有證物P063至P072的證物鏈沒有爭議。 (21) 片段P002B,P026,P028D,P025及P036E拍攝到D3在被制服的一刻。 (22) 警方從D3的三星電話(P063),擷取一共340個影像檔案、18段音訊檔案及52個影片檔案,並燒錄在一隻光碟內。該光碟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063A。第三被告透過其三星電話在當日16:44:29時拍攝了一張照片,現把該照片呈堂為控方證物P063B。 (23) 從P036E(由文家健身上撿取的片段)有一張截圖,呈堂為P063C。 (24) 在D3被拘捕後,警方人員於替D3拍攝其樣貌、衣物,及其證物。D3相關的樣貌、衣物,及其證物相片連同目錄,呈堂為P073。 (25) 在P063A內,有一段錄音,而其音訊檔案為「0003.m4a」,錄音所顯示的時間為當日16:47:00,現把該錄音片段的謄本呈堂,並列為辯方證物D3-1。 A.3.3 D9何普光 (26) 2019年9月29日,D9住於赤柱。 (27) 2019年9月29日,大約在1652時,偵緝警員8460在夏愨道政總外,以非法集結及拒捕的罪名拘捕D9。 (28) 在制服及拘捕D9後,警方檢取了D9以下的物品:
(29) 所有證物P175至P196的證物鏈沒有爭議。 (30) 在D9被拘捕後,警員於替D9拍攝其樣貌、衣物,及其證物。D9相關的樣貌、衣物,及其證物相片連同目錄,呈堂為P197。 A.4 其他 (31) 上述呈堂證物的證物鏈並不爭議。 (32) 拍攝、從互聯網取得、保存及/或複製片段的儀器(包括攝錄機、電腦等)在所有關鍵時間運作正常。 (33) 所有呈堂照片和片段在法庭呈堂前均獲妥善保管和處理,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 (34) 在本案案發的日期,D1,D3及D9在香港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後來得知D3在2002及2016年有2項高買定罪記錄。) B. 控方證人 PW1督察陳家豪 4.他在2019年9月29日早上當值,在下午2時40分在添華道近夏慤道工作。他看見逐漸有大約500示威人士示威,他們大部份身穿黑衫黑褲。有人手持鐵桶、汽油彈,亦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亦咒罵警方,高聲叫囂。後來,有暴徒開始向PW1的防線投擲汽油彈、磚頭及硬物。 5.PW1用揚聲器屢次大聲警告示威者,叫他們立刻散開,否則會被拘捕。示威人士沒有理會。警方亦舉起「黃旗」、「藍旗」、「橙旗」及「黑旗」等作出警告。PW1站在臨時觀望台架上廣播呼籲和警告。警方亦試用水炮車、噴射藍色水液。警方亦發射催淚彈。大約在4時50分,警方進行驅散行動,示威暴徒四散。 PW2警長吳澤龍 6.在案發當日,他在政總內工作。下午4時許,他在政總內警察行動室透過監察系統,看見示威者投擲汽油彈,有些擊中水馬。警方防線上亦見火光。PW2透過廣播系統,向添華道的示威者發出警告,命令示威者停止使用武力,停止投擲汽油彈。PW2從4時20分便連續發出警告。警方後來衝出防線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PW3警員11954李凱豐 7.在相關時段,他見到政總外有大批身穿黑衫黑褲的示威人士。在4時48分左右,PW3和隊員一起從政總貨物起卸區衝出添美道。當他右轉到夏慤道時他看見前方約5米處有2名男子轉身走入夏慤道和添美道的公廁。 8.那2名男子沒有離開PW3的視線,而光線亦充足。PW3於是跑到那公廁門口大聲叫公廁內的人行出來。那時警員10568亦到來支援他。2名男子是背向PW3但步速很快,PW3大聲說他是警察,叫廁所內的人行出來。10多秒後2名身穿黑衫黑褲的男子行出來。PW3負責一名男子叫張偉清(張),而警員10568則處理D1。PW3各自搜查那2名男子。D1戴有鴨舌帽。PW3那時戴有頭盔和穿着防暴裝備。PW3並沒有進入公廁。在搜查這2名男子期間,有些警員進入公廁,並且說「clear」。PW3知道這表示公廁內已經沒有其他人。 9.跟着PW3和警員10568帶張及D1到政總的貨物裝卸區,然後交由其他警員處理這2人。 10.在盤問下,PW3說他的口供並沒有提及任何人攜帶雨傘,亦沒有提有人戴「豬咀」。PW3不同意他在公廁外的時候,另外有2名並非是警員的男子進入公廁。 11.PW3向警員10568說有2人入了廁所。辯方提供了影片D1-1(1)至(4)描述這公廁外圍的地方。PW3說他沒有留意在那一刻他看見2人入了廁所後有沒有其他警察在附近。他只是望着公廁出入口,直至2名男子一前一後步出公廁。PW3處理張及進行搜身,後來有警察進入廁所和說「clear」。這表示公廁內已經「清空」,沒有其他人。PW3並沒有和D1說話,不同意D1曾說「仲有2個喺入面」。 PW4警員10568邱達興 12.他在2019年9月29日下午4時許,在添美道看見一名同袍(PW3)在公廁外,於是上前提供支援。PW3對他說看見2個黑衫黑褲的人入了廁所。PW3叫內裡的人出來接受調查。不久,2名身穿黑衫黑褲的男子行出來。相片P43便是D1被捕時的衣着照片。D1戴着鴨舌帽。PW4向D1搜身,在其褲袋找到藍色口罩,跟着PW4帶D1到政總附近處理。 13.PW4說當他在公廁外處理D1時,有警員進入公廁後大聲說「clear」,即是說廁所內沒有其他人。 PW5前警員12168陳智明 14.他已經離開警隊,但在相關時段他在政總當值。當時,有一批示威者以汽油彈及雜物攻擊政總防線。他和同袍在下午4時42分應指令由走火通道衝出夏慤道。他當時是「速龍」的裝備。PW5看見大批示威者向着海富中心逃跑。PW5衝前把一名女子在夏慤道近中央分界石壆處截停。那女子便是D3。她跌在地上。D3是以正常步速在逃跑中,背向PW5。D3是向着海富中心跑去。PW5向D3說「警察,咪郁」。D3似乎想企身逃跑。PW5於是把D3壓在地上,後來把她扣上膠索帶。之後PW5把D3扶上來,交給女警17057處理。PW5在相關截圖指認自己的影像,當時D3身穿深色衫褲。 15.在盤問下,PW5同意D3的衣着並不是全部深色,上衫可算是有深淺色。D3的衣物及口罩可見於P73(5)至(17)。PW5和同袍約30多人在夏慤道2個巴士站中間衝出馬路。PW5第一眼見到D3是她距離夏慤道中央分界石壆處約10米,約行車線的第3條線。PW5不知為何D3的手肘擦損。D3曾想起身繼續逃跑,後來才被制服。PW5同意沒有把這證供寫在他的口供上,但PW5說D3確曾用手反抗。PW5說D3「手舞足蹈」,所以再叫D3「咪郁」,然後制服D3。PW5不記得D3當時有沒有拿着電話。 PW6女警17057周曉蕙 16.在相關時段,她在政總應變大隊當值。她在夏慤道政總東行線近巴士站位置處理D3。後來PW6在添華道政總的安全地點搜查D3。當時D3有一個花紋圖案的背囊、2部電話、一張記憶卡、一張八達通。D3戴着深色口罩。PW6以非法集結罪拘捕D3。PW6從相片冊P73確認D3的個人物品。 17.在盤問下,PW6說從D3的布背囊找到2部電話。D3曾被批准打電話給其妹,並沒有打電話給其他人。 PW7高級警員8460黃銳勤 18.在案發當日下午4時半他在政總內。在1647時他和同袍沿政總逃生門衝出夏慤道拘捕和驅散外邊約200至300名非法集結人士。示威人士見到警察便四處逃遁。PW7在中環方向約5米處看見一名機動部隊警員控制着一名男示威者,但那男子擺脫那警員,向着灣仔及PW7身處方向跑。 19.PW7向那男子大聲說「警察,企喺度」,但那人沒有理會,繼續逃跑。PW7捉着那人,但那人揮動他的手掙扎,想擺脫PW7。後來其他警員支援,把那男子(即D9)制服。D9雖被制服,但仍然手腳擺動。PW7當時身穿警察背心、戴有頭盔但是便裝,右手拿着警棍。PW7警告不斷掙扎的D9,叫他不要再郁動。D9沒有理會,並且想掙扎逃跑。PW7於是用警棍打D9大腿外側數次,終於成功把他制服在地上。PW7以膠索帶反手扣着D9,然後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他。當時D9戴着黑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罩和眼罩、黑衫黑長褲。PW7對着D9大聲說話,D9應該聽到PW7所說的。D9有揮拳掙扎,差點打到PW7的頭部,而在地上的D9的雙腳亦不斷郁動以圖逃遁。 20.PW7搜查D9身上有電話,D9的背袋有生理鹽水、口罩、護脛、黑色手套、黑帽、拖鞋、灰色T恤等。D9戴着頭盔、粉紅豬咀、口罩、護目鏡。D9的裝束可見於相片冊P197。 21.在盤問下,PW7不同意還有其他警員打D9。PW7只是打D9的大腿外側以圖制服他,並沒有打D9身體多處。PW7同意他不能肯定D9在掙扎糾纏期間是否是襲擊他,還是想擺脫他。PW7說D9並沒有擊中他。 警署警長20718李文斌 22.他的口供以第65B形式呈堂(P202)。2019年9月29日他由0700時開始當值。他為了配合警方行動,在銅鑼灣一帶把部份行車線封閉。在1335時,他得知在崇光百貨附近開始有大量黑衣示威人士聚集。在1400時已經有大量示威人士在銅鑼灣出現,他後來得知示威人士向着金鐘方向前進。在1500時,示威者已經完全霸佔軒尼詩道東西行線,並且以雜物堵路。在1510時,示威人士行至金鐘,使金鐘道東行線受影響,在菲林明道天橋更發現有自制車胎刺破器。在1530時大量示威人士由金鐘道向夏慤道及夏慤道天橋推進,令夏慤道東西行堵塞。 23.在控方舉證完畢後,3名被告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和D3選擇出庭作供,而D9則不會。 C. D1及D3的作供 C.1 D1何家洛的證供 24.他現年28歲,在2019年9月時在餐飲行業做散工。9月29日他不用上班。他家居筲箕灣。當日打算到中環荷里活道看畫展,那日是畫展的最後一天。證物D1-3是那畫展時間表(展期由2019年9月1日至29日,逢星期日,下午2時至7時)。 25.D1在下午2時離家,搭720巴士,由於塞車,他在舊灣仔警署附近下車,下車時間是4時15分。D1沿着720巴士路線向夏慤道行。D1說他不知道前方有甚麼事發生,但推測有可能有示威發生。在到達海富中心時,D1發現馬路上比較多人聚集。由於D1想去看畫展,所以繼續向中環行去。D1看見有示威者堵路,但未見有衝突。D1認為一般示威者不會到中環方向,認為示威者只會在政總外邊。D1從新聞報導有這認知。 26.當D1行到夏慤道遠東金融中心大快活快餐店附近,他見到一羣人四散而向D1方向「擁出來」。D1覺得很混亂,發覺雙眼很「嗱」,開始咳和流眼水。D1的衣着是黑色帽、黑色衫和褲。D1轉身行兩步不到便蹲在地上,雙眼看不見東西。突然有人走到D1旁邊,把D1扶起,叫D1仰起頭幫D1「洗眼」。在清洗眼睛時,那鴨舌帽跌在地上。有人把「一啲嘢」掛在他右手,D1繼續咳,有人從後把「豬咀」套在D1面部。D1認為這暫時舒緩他的不適。有人給D1一樽水,叫D1如有需要可用水洗眼,叫D1快些離開。D1轉身找回帽子,亦看見有把雨傘掛着或連着帽子。那長傘的彎柄掛在D1的右手。 27.D1立刻拿着帽和傘向灣仔方向逃跑。D1仍然因催淚煙而「咳得好勁」。D1不舒服,沒有心情看畫展,打算回家。由於港鐵站封了,夏慤道東西線沒有車,於是D1唯一想到去海邊「會展」搭巴士2X號。D1由馬路行去海邊,到了添美道的公廁,由於他流鼻涕、有眼水,很不舒服,因此入廁所去潄洗。初時公廁內沒有人,跟着有2名男子衝入來。2人都是戴鴨舌帽、黑衫黑褲、2人都有背囊。第1名男子拿着長傘,到廁所的廁格,另1人則在「尿兜」的位置。 28.數秒之後,有人在公廁外大叫廁所內的人出來。D1見到有警察在廁所外,D1覺得「不關我事」,因此便行出廁所。D1仍然是黑衫黑褲,但鴨舌帽的鴨舌則撥向後方。那警察問D1廁所內有沒有其他人,D1回答說有2人在裡面。警員說「喺你啦,戴Cap帽入廁所」這些說話。D1答「不是我」,有2人在裡面。 29.警員在廁所外向D1搜身。D1同意相片冊P43是他當時衣着的照片,警員在D1褲袋找到一個藍色口罩。D1解釋說他的工作有「串燒」食物,隨時有工作,因此帶備口罩。他沒有使用那被檢取的口罩。 30.D1說他在廁所內沖洗眼睛時,那2名男人才衝入來,但D1並不覺得驚慌,「冇太多感情」。D1否認他有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31.在控方盤問下,D1同意2019年6月開始在香港不同地方都有示威及暴動,亦同意大部份示威者都是黑衫黑褲,有人戴口罩甚至「豬咀」。 32.D1說他的衫褲全部都是黑色。D1要儲蓄,因此沒有買其他顏色的衣着。他每月收入約$2,000至$3,000,足夠維持生活。D1說在他離開家居時,他沒有留意新聞。他要處理家務和吃午飯。D1說他的電話不能上網,由於畫展是最後一天,D1說他很想去看這畫展。D1不知道當日下午銅鑼灣怡和街有示威活動,亦不知在4時許新聞廣播說有人在金鐘投擲汽油彈。 33.D1搭巴士但在東區走廊已經有塞車情況。他在4時15分在舊灣仔警署下車。D1覺得在告士打道沒有示威活動。D1繼續向夏慤道行。D1沿着720巴士線行到告士打道,行到海富近大快活。D1在海富附近才看見黑衫黑褲的人士,有些人有裝備。D1並沒有打消去看畫展的念頭,並沒有轉身反方向走。突然,在天橋附近有大批人四散,向着D1衝來。那時場面混亂,催淚煙使他眼和鼻「嗱住」。D1的反應便是轉身向灣仔方向走。D1「判斷」當時環境,認為不需要使用在褲袋的口罩。在他轉身走了2至3步後,D1看不見東西,因此蹲在地上。有個戴着「full face」(指透明膠片保護整塊面的面罩)面罩的人。D1覺得情況混亂,他需要他人幫忙。有人幫D1洗眼,他覺得自己洗眼有困難。D1說為何「不依賴」他人幫忙,後來D1說他「收番」這「依賴」2個字。稍後D1轉身便發現他的帽和有一把雨傘。有人在D1被洗眼後,幫D1戴上豬咀面具。那人從後幫D1戴,因為那時D1咳嗽很厲害。 34.D1沒有想過不戴那豬咀面罩,亦沒有想到戴自己的口罩。D1說他拿着那雨傘離開,打算把那雨傘掉到垃圾筒。D1沒有想到把雨傘掉在地上。他亦沒有留意馬路上有不同雜物。D1那時只想離開現場。由於港鐵站被封,他便行到「會展」方向。D1估計海邊未有被封,打算搭巴士2X。在D1沿着夏慤道向灣仔方向走時,在「Audi」售車舖位外馬路附近有很多人。D1經馬路穿過夏慤道西行線到東行線。D1同意那時夏慤道佈滿示威者,有不少人戴豬咀面罩和黑衫黑褲。D1聽不見警察的呼籲和警告,亦看不到有人投擲汽油彈。D1因擔心有人在天橋上擲物,所以曾打開雨傘。 35.D1在進入廁所後,把豬咀面罩、水樽、雨傘及帽放在洗手盆旁,用了一分鐘洗手洗面。跟着有2人衝入,這使D1感到愕然,所以留意他們,以「食花生」心態望着這2人。D1把帽戴上,留意衝入的男子,一人到第一廁格,一人到「尿兜」的位置。2至3秒後才有人在外大叫命令廁所內的人出來。 C.2 D3黃韻思 36.D3現年39歲,與家人在東涌居住。2008年在嶺南大學取得到視覺藝術文學士。辯方呈上D3的學歷及文藝創作的資料(證物D3-2),亦有寫作,寫詩,做平面設計。2017年開始,D3嘗試音樂方面的創作、學習及實踐「田野錄音」(field recording),把環境以聲音記錄。 37.2019年D3做自由工作,間中做影像、寫作及攝影的工作。D3並沒有購買專業器材做田野錄音,只是用她的電話錄下的聲音可作日後的data base來進行創作。 38.D3承認她在2019年9月29日在夏慤道被捕,但解釋她那時正在進行田野錄音,打算在事成後交給一間聲音藝術機構sound pocket的聲音圖書館存檔,D3已經從事這興趣工作約2年,因為她有朋友在sound pocket做藝術工作者。 39.當日3時半左右,她從東涌家出發到金鐘,她知道那處有遊行。D3一人出發搭港鐵到金鐘,然後行到街上看情況。她進入夏慤道花園,雖然有一點催淚煙,有人流眼水,但D3認為氣氛平靜,沒有衝突,人數疏落。 40.D3沿路觀察,看看有沒有適合做田野錄音的地方。D3行到夏慤道去看周圍環境,認為那時「冇乜特別事發生」,覺得環境安全,所以D3便「周圍行」。D3在夏慤道KFC食店對開夏慤道西行線逗留,慢慢行到行人天橋下面。D3指認相片冊P73有關D3當時的衣着,D3被捕時仍戴着那黑色口罩(P73第10張相片)。D3解釋為何她戴口罩,因為她早前見過有人在網上被起底,D3要避免被起底。當時D3有件花紋圖案的短袖衫,這是用來在有冷氣地方當作外套之用,出汗時亦可更換。D3的背囊亦有頸巾,因為東涌線的港鐵冷氣較涼。 41.D3因為覺得安全所以周圍行逛,影了一張相(P63B)。她看不見警察,亦聽不到警方廣播。D3繼續行至夏慤道東行線近政總外圍。她聽到「爆玻璃」聲,覺得回音大,很有層次,於是用電話來錄音。她一路向音源前進,經過石壆行到政總外的巴士站。D3發覺是政總那處的玻璃窗被弄破。D3說她沒有留意有人投擲東西,但D3說爆玻璃聲「變多」及「越來越密」。D3錄了音約一分鐘,D3感覺氣氛越來越激烈。 42.正當D3考慮應否離開現場時,突然前方有人逃跑,把D3撞倒。那時D3大約在巴士站對開東行線的範圍。D3試圖掙扎站起來,有人扶她一把。D3於是向海富那方向跑,因為如果她不跑,大有機會被人踐踏。正當D3跑了數步,D3聽到開槍聲,有人被布袋彈射中。後來有人拉着D3背囊,而D3被速龍警員按在地上。D3的電話被摔去。當D3想取回電話時,有人說「不准郁」。當時有部份對話被錄音,是證物D3-1。D3亦確認當中部份對話是出於她口,有人把D3電話放回D3背囊。 43.D3否認她嘗試逃跑。D3亦確認P63C截圖中她所處位置,當時D3是戴着鴨舌帽,但那帽子不見了。後來D3被捕。D3她亦被批准打電話給她妹妹。D3解釋她有2部電話,因為一部是用作私人電話,一部是工作上用。 44.在控方盤問下,D3說她從2019年初便對田野錄音有興趣。她上網學習,第1次田野錄音在2019年3月在行山時錄流水聲。她用三星那部電話,認為效果不錯,之後D3斷斷續續都有錄音,由2019年3月至9月大約進行了不多10次,大多數是戶外。D3沒有打算買專業器材,不當作是專職。 45.在2019年6月這月份,D3曾參加2次大遊行。當時遊行和平,她有做錄音,但沒有目的,只是隨意錄音。她認為那時遊行並沒有暴力,集會很普通。2019年7月和8月她有工作在身,沒有做田野錄音。D3不知那段時間的遊行有沒有破壞社會安寧。D3認為她需要做心理準備,及觀察有關遊行的方式才會參加遊行。 46.在9月29日,D3從網媒得悉遊行在當日下午2時/3時開始了。D3會留意社會媒體的訊息,D3不知當日遊行的目的地和主旨。她在港鐵金鐘站出閘那時已經有不少黑衫黑褲人士。D3沒有印象那些人有沒有戴豬咀口罩或眼罩。 47.從東涌至金鐘的路程中,D3沒有在電話看媒體的報導,因為她要處理一些關於口述歷史寫作的計劃。D3說她因要接近聲音來源才行至政總外圍,認為站在前面是較好。原先她在KFC附近並沒有東西值得錄音,而在天橋底的回音會較特別。D3在證物D3-4指認自己當時的位置,大約在石壆左下方。後來示威者突然四散,而D3被人推倒。D3不知道那時有警員衝出來驅散人群。P025,P026和P028D的片段顯示D3被捕的一些情況。D3曾經跑了一會才被警員捉着。 C.3 DW3楊陽 48.她現年52歲,是中文大學的全職講師。她在2022年認識D3。DW3在2008年創辦聲音掏腰包(sound pocket)。證物D3-5是DW3的名片。她是sound pocket一間註冊慈善團體的創辦人及藝術總監,推動聲音藝術及聯絡文化。這機構亦在2013年設立了聲音圖書館,捐贈者可在網上把聲音上載。機構對上載聲音的質素、錄音形式、次數都沒有要求。D3並沒有提交聲音記錄檔案。DW3說他們沒有遇過版權或抄襲他人作品的問題。 49.在盤問下,DW3說機構並沒有鼓勵捐贈者到示威或暴動現場採集聲音。 D. 證供分析 50.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3名被告沒有舉證責任。3名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這表示在法理上,他們3人都有良好品格,這亦表示他們犯案的傾向性較低,而他們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後來本席得悉D3在2002及2016年曾干犯2項盜竊罪。) 51.D9選擇不出庭自辯,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對D9有任何偏頗的推論。另一方面,本控罪書總共有9人。除了D1、D3和D9外,其他被告都承認控罪,稍後將會被判刑。這6名被告的認罪並不會影響法庭對餘下3名被告有不利的推斷。本席只會就各名被告的控罪及控方的舉證作出裁決。 52.3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第一項),而D9亦面對一項襲警罪(第九項)。 53.雙方並不爭議暴動罪的法律原則。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建民 (2021) 24 HKCFAR 302已有詳細分析及指引。雙方亦不爭議在2019年9月29日在關鍵時段在夏慤道政總附近發生大規模嚴重暴力的暴動,有如在城巿心臟中的戰場。不少示威者大規模用汽油彈、硬物、磚塊投擲到政總的警方防線,而那邊廂政總一樓位置的玻璃窗或玻璃幕牆被打破。警方的水炮車在防線內噴射藍色水柱,但效果有限。暴徒有組織性的攻擊政總內的警員,旁若無人。可幸那些暴徒並沒有襲擊附近的解放軍軍營,而事件亦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從網媒影片、閉路電視錄影及其他的照片可見暴徒達數百人之多。 54.辯方的抗辯理由很簡單。D1只是因打算到中環看畫展而路經夏慤道,因被催淚煙的影響,而進入政總外的公廁,去清洗雙眼,其間有2名黑衣男子進入。D1沒有參與示威,更遑論暴動。D1因應警員的命令而行出廁所,但認為無故被捕。另一名姓張的男子亦同時被捕。 55.D3的說法是她在當日下午從東涌家搭港鐵到金鐘,她知道港島區有遊行,但覺得那時金鐘一帶很安全,亦看不見衝突。她打算在現場做田野錄音。她用電話錄音,因為聽到有「回音層次的爆玻璃」聲音,而逐漸由夏慤道近海富中心行到夏慤道的東行線,靠近政總外。後因示威人士的衝撞跌倒而被捕。D3否認參與遊行和暴動。 56.代表D9的陳大律師則說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D9參與暴動,不能證明D9是在明知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下選擇留下與那些暴徒集結在一起。就控罪三,辯方指控方證人PW7都說他不能確認D9是在掙扎,還是在襲警。 57.首先在承認事實中,辯方同意在2019年9月29日下午時段,大量人士非法集結,從銅鑼灣前往金鐘政總一帶。警方在1442時及1623時不斷發出廣播公佈有關情況(見承認事實第3段)。有關現場情況亦在互聯網、閉路電視、新聞報導、警員所拍攝的錄像、甚至從一名姓文的被捕人士所攝錄的影像看到。 58.各名警員的作供直接及可信亦並沒有受到辯方盤問下有所動搖。本席亦信納他們都是可靠證人。 D.1 就D1的證供分析及裁決 59.D1作供時承認他在夏慤道現場被催淚煙令他不停流眼水、鼻涕,亦使他看不見東西而蹲下。這亦表示D1並不能說他只在政總公廁內隨機地突然出現,而是確曾身處暴動的範圍。D1被他人幫助(雖然他收回「依賴」他人的說法)亦使人費解。如果他是那麼着緊去中環看最後一天舉行的畫展,他根本應該是搭港鐵。在網上及電子媒體的報導下,本席奇怪D1不會查看中環、金鐘一帶的情況。D1選擇搭巴士,在舊灣仔警署落車,本席看不見為何D1一定要沿720巴士路線步行經金鐘到中環。他大可選擇行軒尼詩道或莊士頓道,特別是D1已經知道灣仔前方已經塞車,這表示前方有事發生。但D1仍然繼續前行,而竟然覺得沒有異樣。 60.D1被人施以援手的情況,亦令人感到託異。在那「兵荒馬亂」的情況下,在催淚煙的影響下,D1竟然容許一些陌生人幫他洗眼!如果那些液體不是清水而是有害物質,甚至是腐蝕液體,D1的雙眼便可能受到嚴重傷害。D1亦說有人從後把那豬咀面罩套上他面上。從常理而言,本席認為這樣套上豬咀面罩是有一定難度,更遑論D1能舒適地戴上豬咀。有人除幫D1撿回鴨舌帽,更把一把雨傘給D1。為何給D1雨傘? D1更說他要找垃圾筒才能棄掉那雨傘。本席相信當時沒有人洗街,亦有不少垃圾雜物在路上。本席亦相信沒有人在那暴亂的環境下會有閒心指控D1「亂拋垃圾」。 61.明顯地,D1和姓張的男子衝入公廁來逃避警員的追捕。D1更說他把那豬咀口罩及雨傘放在洗手盆旁,但他在走出廁所時並沒有把豬咀口罩帶着,亦沒有向警員說他留下這些裝備在公廁内。這當然是顯示D1不想有豬咀口罩在身,增加被檢控的風險。 62.PW3在衝出政總時看見在他5米前方有2人衝入廁所。他守着廁所出入口,自然把廁所內的人成為甕中之鱉。另一名警員支援他,而最後D1及姓張的人從廁所行出來,稍後有警員入內查察廁所然後說「clear」,即廁所內再沒有人,辯方並不能動搖警員的說法及認知,這自然使D1說他進入廁所後,另外有2名男子衝入廁所的說法不攻自破。本席亦相信在當時環境,警員不會放過在廁所內的任何人士。 63.D1被捕時管有一部電話,戴着鴨舌帽,褲袋有一個藍色口罩,身穿黑色印有“BOSTON”的襯衣和黑色長褲,D1把他曾經管有的豬咀口罩(縱然D1說那是另一人無私的幫他戴上)和雨傘留在或棄置在公廁內。 64.本席信納PW3的觀察,亦相信當時廁所內只有D1和姓張的男子。辯方在結案陳詞所提出的「男子A」和「男子B」的事項(見D1陳詞第15至26段)只是從一些截圖中混淆視聽。 65.辯方並不爭議在相關時段D1戴着豬咀口罩、右手撐着打開的藍色雨傘、右手圈着黑色鴨舌帽、左手拿着膠水樽一直步行至公廁方向。這些證據再加上D1自己的證供以及警員的證供,本席毫無懷疑D1在現場參與這場由非法集結演變的暴動。雖然控方沒有證據指D1有暴力行為,但D1的現身是一種作為以參與來鼓勵和支持其他暴徒,這亦增加人數的聲威。因此本席判D1第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D.2 就D3的證供分析及裁決 66.D3則以她的藝術興趣作為她在現場出現的原因,否認她參與非法集會更遑論暴動。那日下午她從東涌居所出發到金鐘進行「田野錄音」。D3只用手提電話錄音,亦曾拍了一張照片。辯方說D3的衣着並不是全黑色,是有花紋圖案,背囊都是有花紋。D3戴着深色口罩,因此D3和其他一般暴徒在衣着上已有不同。警方亦在D3身上找不到任何違法的物品。D3在夏慤道東行線近政總附近被拘捕。她沒有反抗,甚至關注其他被捕人士的情況,D3被捕時管有2部電話、深灰色口罩、一件灰色襯衣。D3的衣着可見於相片冊P73。 67.問題是本席並不信納D3到達金鐘現場純然是為了田野錄音。D3說她曾在2019年6月參與合法遊行,這亦表示D3的社會意識不弱。9月29日當日D3亦從媒體查看遊行開始了沒有和進程。本席不相信D3從東涌到金鐘的路程沒有查看遊行的情況。D3說她對田野錄音很隨機,沒有特定目的或目標。問題是D3既然沒有目標或主旨,沒有任何特定的課題或工作(project),亦沒有截止期限,為何偏向有機會成為暴風中心進發? 68.D3離開金鐘站,路經夏慤道花園。雖然她說覺得氣氛平靜,集結人數不多,但她聞到催淚煙的氣味。D3戴着那深灰色口罩,逐漸黑衫黑褲的人數增多,不少人士有裝備而來,有人亦打開雨傘。但D3仍然並沒有感到不安,亦沒有危機感。她在海富中心夏慤道近KFC的位置觀看,然後聲稱因「爆玻璃聲」而慢慢橫過夏慤道西行線到東行線,行近政總外的巴士站。D3說她要追索爆玻璃的聲音來源,要錄取那有層次的回響。那爆破玻璃的聲音明顯是來自有暴徒投擲石塊、磚頭或硬物擊破政總一樓位置的玻璃窗,明顯地那是破壞安寧,暴亂的行為。對不是高大的D3可說是身處「險境」,而她竟然有這「閒情」或「興趣大過天」的心思進行田野錄音。這實是令人費解。 69.終於D3「出事」了,因為警方突然採取驅散行動,驅散示威暴徒。D3的衣着並不是全套深黑色,她背着有花紋圖案的背囊,但這並不能支持她在現場出現的唯一原因便是田野錄音。控方沒有證據指D3自己有做出暴力行為,但本席認為D3只是「一心二用」,既參與這由非法集會變成暴動的事件,亦順道如有需要或靈感的話便進行錄音。D3選擇不離開現場,這2種目的並不是自我矛盾,反而可以是相輔相成。D3是小心的人,帶着襯衣以防冷氣過凍,有2部電話,而只用1部錄音,但這並不能說D3會有「忘我」的境界,視危險於不顧。本席認為D3出現在暴動的場合,是因為她支持和參與,而變相鼓勵這非法集會的活動,而最終因非法集結的變質而參與這暴動。如果D3不是走到「前線」近政總外圍,D3大有機會逃過被捕的命運。D3被警員追捕而逃跑,並不是關鍵性。本席認為D3的作為亦不關乎藝術創作自由,這是本末倒置的説法。D3根本是參與者,而自然成為壯大聲勢,支持暴動的共犯。因此本席判D3暴動罪罪名成立。 D.3 就D9的證供分析及裁決 70.D9在被捕時可說是全副「武裝」,相片冊P197顯示D9的衣着和裝備。D9帶有一部電話,而亦管有4支25毫升的生理鹽水、12支10毫升的生理鹽水、繃帶、藍色口罩、黑色頭盔、護脛、粉紅豬咀、布質面罩、黑色手套、護目鏡、黑色帽及一些衣物,包括一條雜色短褲及拖鞋。D9亦是穿黑衫黑褲。D9是在政總外在夏慤道附近被捕。PW7在衝出政總後見到D9正被另一名機動部隊警員截停,但D9成功掙脫而向灣仔方向逃跑。PW7成功攔截D9。D9大力掙扎和反抗,亦手舞足蹈,但並沒擊中PW7。PW7用警棍打D9大腿後,以及在其他警員支援下,才能成功制服D9,把D9套上膠索帶。D9亦沒有穿着有救護員標示的上衣(縱然這亦不是抗辯理由)。 71.從D9的衣着和裝備,本席毫不猶疑裁定D9是暴動的參與者。他不是護理人員,卻有總共16支生理鹽水及2包繃帶。他有頭盔、豬咀口罩、護目鏡、手套和護脛,這可說是重裝備。控方並沒有檢取D9的個人銀包,亦沒有資料指D9在當時身上有沒有卡片,或支援熱線的東西。綜觀所有證據,本席裁定D9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72.另外,D9亦被加控襲警罪。由於PW7說他不能確定D9當時是襲警,還是掙扎,控方亦沒有把這第36(b)的控罪的罪行詳情修訂為「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簡稱為「拒捕」的罪行。在考慮疑點利益歸於D9的原則下,本席裁定D9第三項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73.總括而言,本席裁定D1,D3及D9第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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