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洛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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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有9名被告。D1、D3和D9否認控罪。本席在2022年11月10日作出裁決,判他們3人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而D9的第三項襲警罪則罪名不成立。有關的裁決理由書已經上載到司法機構的網站。本席索取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因D3的情況再把判刑押後至12月8日,但後來因有人確診而再押後至12月16日。另外6名被告則在12月2日判刑。D2被判入教導所,D5被判監30個月,而D4,D6,D7和D8則判監36個月。

Cited by 7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38/2021[2022] HKDC 14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38/2021

[2022] HKDC 14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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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家洛 (第一被告人)
  黃韻思 (第三被告人)
  何普光 (第九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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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沈嘉琪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梁寶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志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 Y Ku & Co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Riot)– 第一、第三及第九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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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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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控罪書有9名被告。D1、D3和D9否認控罪。本席在2022年11月10日作出裁決,判他們3人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而D9的第三項襲警罪則罪名不成立。有關的裁決理由書已經上載到司法機構的網站。本席索取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把判刑押後。因D3的情況再把判刑押後至12月8日,但後來因有人確診而再押後至12月16日。另外6名被告則在12月2日判刑。D2被判入教導所,D5被判監30個月,而D4,D6,D7和D8則判監36個月。

2.本席不在此再重覆本案案情。簡單而言,2019年9月29日下午時份,金鐘政總外有數百名非法集結人士,而後來演變成暴動。政總外的整條夏慤道東西行線(東行線是靠近政總的道路,而西行線是靠近金鐘港鐵站及統一中心)被暴徒佔據。港島交通樞紐其中一條大動脈被切斷。暴徒在天橋上,道路中投擲大量汽油彈、磚塊、硬物,亦使用大型橡筋彈射工具投擲硬物。部份暴徒組織雨傘陣的小組和警方的防線對峙。警方以催淚氣體、水炮車以及不斷警告以圖驅散暴徒,但效果不彰。除了堵路,襲擊警方防線,暴徒亦破壞及試圖燒毀水馬,投擲硬物弄破政總玻璃窗或幕牆外。在一些時段,有部份人士高舉美國國旗,及一些政治口號的旗幟。

3.後來警方從政總不同的出口衝出夏慤道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暴徒被警方這突然舉動而措手不及,四處逃跑。

4.警員在政總外一間公廁找到D1和另一名男子。D1頭戴一頂黑色鴨舌帽,黑衫黑褲。D1在作供時說他曾在近夏慤道西行線,即近遠東金融中心因催淚汽而令他蹲下,有人幫他洗眼,亦給他豬咀防毒面具和雨傘,D1離開現場到公廁洗眼。D1把豬咀和雨傘留在公廁內。

5.D3住在東涌,當日刻意到金鐘聲稱她想進行「田野錄音」,亦聲稱她並不是參加非法集結,更遑論暴動。D3在夏慤道東行線近政總附近被衝出來的警員拘捕。D3的衣著並不是純黑而是有花紋圖案(見照片冊P73)。她戴著深灰色口罩,並有2部電話。

6.D9被捕時全副武裝,管有16支生理鹽水,黑色頭盔,護脛,粉紅豬咀,黑手套、護目鏡,黑色帽。D9在政總外夏慤道附近被捕。D9曾掙扎反抗而迫使警員使用警棍來制服D9。D9被加控襲警罪但罪名不成立。

求情理由

7.代表D1的陳大律師準備了2頁的求情陳詞,以及D1女友的求情信。

8.辯方說D1犯案時25歲,中三程度,與父母及2名哥哥同住。D1性格內向,不喜亦不善於和人交流,後來發現D1的理解及語言能力較一般人低。D1只能以散工維生。2019年後,D1經社工協助得到一份全職工作,亦得到正常社交圈,認識現時女友。D1繼續進修而達到中六學歷。辯方說D1沒有政治聯繫,由於現時社會環境截然不同,D1再干犯法律的機會可說是零。(D1求情陳詞第4段)

9.D3的10頁求情陳詞說,D3在案發時35歲,是家中長女。D3在2008年於嶺南大學得到視覺藝術文學學士,繼而投身社會工作,在工餘時間發展藝術創作,包括翻譯及攝影。案發時D3是一位自由藝術工作者和素食廚師。

10.辯方呈上8封由D3家人、大學教授、牧師及朋友所寫的求情信。D3深受各人讚賞。她亦會為弱勢社群發聲。辯方說D3是孝順女兒,顧家,有溫文性格,是家人溝通橋樑。D3堅持以她的能力服務社會,包括開設無定價餐館,以其藝術才能服務弱勢社群以及參與義工服務。D3為人和順善良,性格堅毅獨立,並非暴戾之徒。(D3求情陳詞第12段)

11.辯方亦引用其他區域法院法官在其處理的929暴動案中判罰其他被告的年期。辯方說D3並非有預謀或計劃犯案,身在現場只是「一心二用」,並沒有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D3並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亦沒有一般暴動者的防護裝備。D3不爭議大部份控方案情,而在被捕後3年內D3承受巨大壓力。

12.代表D9的律師在2022年11月25日寫信告知法庭D9不會作出任何求情陳詞,而律師團隊亦沒有提交任何案例,或有如D1及D3律師所準備的書面求情陳詞。

判刑

13.這宗案件可說是一宗社會悲劇。這不單對這3名被告如是,亦對他們的家人而言,是一場徹徹底底的傷痛的教訓。從3名被告的求情陳詞,本席看不見慷慨凛然的政治豪情,亦沒有熱血煽情的政治立場。本席不會猜測他們為何犯案,但他們需要為他們參與暴動而付出沉重代價。

14.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2019年9月29日在政總外的暴動可說是在理大和中大暴動案之外,另一宗嚴重暴亂事件。數以百計的暴徒衝擊代表整個香港行政核心的政總,癱瘓香港區政商核心地帶的交通。暴徒人多勢眾,聚眾小組共同進退,準備和投擲不少汽油彈。他們可說有其組織性及策劃性。正正是人多勢眾才使暴徒勇武兇殘,不顧後果。

15.暴動罪最高刑罰是10年,並沒有判刑指引。上訴庭在特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一案列舉12項判刑考慮因素(該判案書第78及第79段)。這些因素包括參與暴動人數、使用暴力的程度和規模、歷時長久、所造成的威脅、對社群的關係、犯案者的角色和參與程度等等。該案發生在2016年2月。在特區 訴 鄧浩賢 [2019] HKCA 611,上訴人犯案日期同樣是2016年2月。上訴庭明確指出暴動的嚴重性不在於個別被告的單獨行為,而是被告對所支持的暴動群眾的作為。法庭應以阻嚇性刑罰去懲處一群暴徒群組廣泛使用暴力的舉動。

16.本案在9月29日星期日發生,兩天後便是十一國慶,而衝擊政總便凸顯嚴重挑戰特區政府和國家的權威,再加上在929暴動中暴徒廣泛使用汽油彈、投擲硬物而數百暴徒是有組織、有預謀、有策劃及有裝備的暴行。這都是加重刑責因素。

17.3名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原先在控辯雙方的同意案情中列明D1、D3及D9在香港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P1-承認事實第33段)。本席亦以這「基礎」評審D3在庭上的證供。但在被定罪後,控方所呈交的認證口供卻顯示D3在2002年2月及2016年9月都有盜竊罪(高買)的定罪紀錄,分別被判罰款$700和判監2星期緩刑3年,罰款$3,000的懲處。本席相信D3在某種程度上是有所隱瞞,但控方在草擬那承認事實時明顯地有所遺漏。

D1何家洛

18.D1拒絕接受感化官的會面要求,因此法庭並沒有D1的背景報告。

19.D1的姓李女朋友(李)在求情信中試圖說出D1的「真實的另一面」。李說她是專業人士。她和過著半隱閉生活的D1交往,是「有點匪夷所思」,但她說D1是她人生中見過最單純善良,是一個事事以他人為首要考慮的人。

20.在李眼中,D1從沒有激動表現,亦不會和他人衝突。D1沒有不良嗜好,是一個性格溫和,品行良好的人。D1吸引李之處是D1的「超脫世俗功利考慮的善良和承擔」。李說D1「對社會時事漠不關心,社交圈狹窄」。D1在被捕後「深深了解到因為自己學歷低下,理解和表達能力不足,造成巨大的誤會,令自己和家人身受其害」。D1在工作期間修讀毅進課程,以良好成績畢業,亦參與專業技術學徒訓練計劃。李期待D1能「發奮圖強,把過往渾渾噩噩浪費掉的日子一口氣追回來」。

21.本席認為D1在庭上的作供卻不是有如D1女友所描述的情況。如果說D1對社會時事漠不關心,為何他卻在身處暴亂中心的地方。D1女友沒有提及D1對藝術展覽的熱衷。D1在案發那天卻聲稱他特意到中環去看畫展,不乘搭港鐵而乘720巴士。本席認為D1不是因學歷低下,理解不足而造成「巨大誤會」。D1身處暴動現場,曾管有豬咀面罩,長傘,但卻把這些「裝備」留在廁所內。警員說他看見D1和另一人進入公廁,D1卻說他自己首先進入公廁,後來有2名黑衣人衝入廁所。D1竟然說他不覺得驚慌,亦「冇太多感情」(註:D1的證言撮要可見於裁決理由書第24至第35段)。D1明顯地企圖把警員所見的2名男子套用在自己的「無辜」情況。本席並不信納D1的說法。

22.本席認為D1根本是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暴動的一員。縱然控方沒有證據指D1有暴力作為,但D1的參與和出現,是人多勢眾以增加聲勢和對他人鼓勵的舉動。D1的被捕絕對不是「誤會」。

23.D1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縱然是初犯,而他重犯的機會在現今政治環境下甚低,但他的刑責亦不能輕輕帶過。他需要面對自己的罪行。本席以4年半為起點。本席看不見D1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判D1入獄4年半。

D3黃韻思

24.現年38歲的D3在2008年得到大學學位,和父母同住,是自由身藝術工作者和素食館廚師。D3的母親在求情信中指D3照顧長者,在油麻地開設不設價格的素食小鋪。D3的父親指D3是家中長女,品格良好,樂於助人,性格樂觀,是一個顧家的女兒。D3的妹妹說她和D3感情很好。D3省吃儉用地追尋夢想。作為D3的妹妹,她除了擔心外更重要是支持姐姐,希望法庭能輕判。D3的較細妹妹說D3單純地進行藝術活動和有幫人的心,對生命有熱情,為不少生命帶來正面的改變和影響。其他朋友、講師,都對D3有正面評價。

25.D3的背景報告指D3和妹妹關係良好,是一個善良,有耐性及友善的人。從2011年,D3成為一個自由身藝術工作者,亦是兼職廚師。D3說她在2002年的高買是偷取一支唇膏。在2016年她和同居男友因生活拮据而她到超市偷食物。D3喜歡幫助他人,為流浪者及外傭做義工。她亦喜愛寫詩,寫畫及藝術創作,包括錄音及攝影。D3說她在2019年6月參加2次合法集結,但後來因情況不安全而沒有再參加。

26.就本案而言,D3說她刻意到案發現場做田野錄音及拍照,追求一些藝術創作的靈感,及「記錄事件」。她覺得當時周遭環境很平和,但最後變得混亂。她聽到爆玻璃聲,因此行近政總打算去錄那些迴響。D3說她來不及離開現場便被拘捕。D3的家人為此而受到不少壓力和擔憂。她希望能早日出獄來支持父母。報告指D3仍然認為她無意犯事,她只是追求創作靈感去記錄這事件(D3報告第9段)。

27.本席認為D3所說的「記錄事件」是指929當日的非法集結。D3並不認為暴動正在發生。D3明顯地是知道遊行或集結的活動。她刻意從居所乘港鐵到金鐘站。但問題是D3卻說她在2019年6月已經有2次合法集結或遊行的經驗,但後來卻認為情況不隱或不安寧而再不敢參與(見D3報告第5段)。這便是說D3的所謂「創作靈感」被安全因素所凌駕,所以她不敢參與那些遊行集結。這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創作靈感可以在很多平靜地方,遠離危險的場合找到,D3作為一名女士,沒有必要把自己身陷險境,偏向虎山行。本席相信D3亦會知道2019年7月1日暴徒攻陷立法會大樓那觸目驚心的場面。不單在7月1日,2019年下旬在香港各區都有大大小小的暴亂事件發生。這些都是在電視新聞及傳媒廣泛報導。D3不可能不知道。

28.從呈堂的錄像片段及截圖,929那日的非法集結的規模不少,而非法集結者是從銅鑼灣開始進發。從D3被捕那刻的截圖來看,D3在向著政總方向,在夏慤道東行線被捕。在她周圍有不少是黑衫黑褲,戴著豬咀或有裝備的非法集結者,再加上D3已經聽到玻璃的爆破聲,這亦表示「風雨已來」的情況,暴亂在進行中,已經發生。奇怪是D3的創作靈感仍不被打破;D3仍不被驚醒;仍然「沉醉」於那創作靈感。這是自欺欺人的說法。

29.D3是參與者,亦可能順便記錄「大時代事件」。從背景報告及各求情信(獨欠D3自己所寫的),D3縱然是有愛心,有文藝質素的女子,但她身在現場,正是壯大示威者和暴徒的聲威。在D3來不及反應時,她已經被警員拘捕。事實上,如果D3不在東行線,而是在近海富中心外的西行線,那麼本席相信D3有很大機會不會被捕,亦不用面對她一手造成的惡果。

30.本席考慮D3的求情,及她在這場暴動較輕的角色。D3亦沒有管有攻擊性器具,亦沒有證據指D3作出暴力行為和作出積極的煽動行為,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為量刑起點。

31.本席相信由於政治氛圍大變,而無論在香港內部,或域外的幕後推動勢力大幅萎縮,因此D3重犯機會很低。本席不會因D3的前科而增加她的刑責。

32.D3是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減刑因素,但本席相信D3會繼續運用其藝術細胞和天份去幫助弱勢社群,參與義工服務,決定酌情減刑6個月,判D3入獄30個月。數十載人世遊,本席希望D3能有所覺醒。

D9何普光

33.辯方說D9不會求情,而辯方甚至省卻提供任何案例或基本求情理由。沒有悔意並不是加刑因素,但這亦表示沒有減刑的基礎。D9和D1有同樣的態度和立場,D9拒絕提供資料給感化官,因此法庭並沒有D9的背景報告。

34.D1和D9對待感化官的態度,和拒絕合作是罕見的。就算是積犯亦不會,亦不敢這樣做。這可見D1和D9這2名沒有前科的人士成見甚深,亦深受外間資訊或偏激言論所影響。D9不求情,這是他的權利,亦是他的選擇,但這是不智的。這亦顯示他們的激進思維。

35.D9所面對另一項襲警罪,因疑點利益而被判無罪,但這亦顯示D9在被捕時曾反抗和掙扎,並不是乖乖地束手就擒。

36.看看D9在案發時的狀況,D9在被捕時身穿黑衫黑長褲(見相片冊第23張相片)。他在政總外夏慤道附近被捕,他曾成功擺脫一名警員的追截,但最後被PW7攔截及用警棍制服。D9是重裝備,從相片冊(P197)及檢獲的裝備,這包括黑色頭盔,黑色布質面罩,豬咀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護脛,16支生理鹽水,2包繃帶,黑色帽,亦有淺色襯衣,多色短褲和拖鞋(本席相信這是用來更換衣著以方便逃循之用)。

37.本席有理由相信D9是一名積極參與暴動的人。控方沒有證據指D9作出暴力行為,但以當日暴動的激烈情況,D9的參與明顯地是壯大聲勢,有鼓吹煽動他人暴動之嫌。D9不肯求情,而事實上他亦沒有求情理由。本席以5年為起點,D9是經審訊後定罪,因此本席判D9入獄5年。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