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上誌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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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原有9名被告。D1、D3及D9選擇不認罪,經審訊後已經全部被定罪,將在12月8日判刑。餘下D2、D4、D5、D6、D7和D8選擇認罪,各被判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D6的第二項控罪和D7的第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D2的年紀,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把這6名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2月2日。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238/2021[2022] HKDC 14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38/2021

[2022] HKDC 1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上誌 (第二被告人)
  黎浩彬 (第四被告人)
  江璧怡 (第五被告人)
  洪聰滿 (第六被告人)
  陳航生 (第七被告人)
  劉文輝 (第八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12月2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沈嘉琪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 Y Ku & Co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張偉顔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及第八被告人
  — 林國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 田奇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文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 陳姵妏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Riot)– 第二及第四至第八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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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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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控罪書原有9名被告。D1、D3及D9選擇不認罪,經審訊後已經全部被定罪,將在12月8日判刑。餘下D2、D4、D5、D6、D7和D8選擇認罪,各被判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D6的第二項控罪和D7的第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D2的年紀,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把這6名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2月2日。

控方案情

背景

2.自2019年6月開始,香港出現了一連串的暴動和其他非法示威事件。

3.在2019年9月29日,大量人士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外集結,然後遊行前往金鐘政府總部(政總)外的一帶方向。示威者由銅鑼灣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向政總方向進發。警務處處長就當日在上述地方舉行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沒有接獲任何通知,自然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4.同日1300時至1400時,約20,000名示威者於崇光百貨公司外面聚集,等候遊行開始。警方多次發出警告,指該遊行屬未經批准性質,但警告無效,示威者未有散去。示威者由銅鑼灣起步,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向政總進發。當日警方曾經透過公開媒介發出警告。港島區的交通情況(包括政總外一帶)嚴重受到阻礙。

本案暴動發生前政總外面的示威者流動情況概要

5.大約1535時左右開始,有示威者集結在政總對面金鐘道、樂禮街附近。

6.大約1545時左右,約200至300名大部份身穿黑衣的示威者抵達政總外面的夏慤道,以障礙物及交通圓筒堵塞道路,同時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車路及行車天橋,嚴重阻礙交通。期間兩部警察車輛曾經到夏慤道東行線,但片刻後,大量示威者從樂禮街方向逼近警員。警員從政總位於進入政總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入口向夏慤道車路東行線往中環方向移動。部分示威者佔據政總外夏慤道東行線接近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位置,同時部分示威者繼續步上行車天橋。人數逐漸增多。

7.大約1605時左右,大量示威者於夏慤道花園外面的金鐘道車路聚集,與統一中心外面的警方防線對峙。這批示威者在警方防線對面設置雨傘陣作掩護,又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其中有些示威者還在連接太古廣場與金鐘廊的行人天橋橋底放火。警務人員寡不敵眾,於是撤退。這群示威者其後與政總外面集結的人群會合。

8.1615時左右,大量示威者在夏慤道行車天橋上面近政總集結,他們當時的行為包括架起雨傘構成一個雨傘陣和警方對峙。同時大量示威者在政總夏慤道對面西行線行人路向樂禮街方向前進,並前往政總。簡單來說,政總夏慤道對面西行線和樂禮街方向有示威者,夏慤道行車天橋上面也有示威者。這些示威者是以政總為目標,等待行動。

政總外面的暴動情況概要

9.約1620時,在政總外一帶發生了暴動。當時大量示威者在政總外一帶集結,集結中有示威者向政總方向投擲多枚汽油彈及不同物品,例如硬物或磚頭。有示威者使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將硬物投擲向政總,亦有示威者以鐳射光束照射向警員拍攝有關集結的鏡頭。

10.上述暴動事件期間,警方透過現場的廣播系統多次發出警告,同時展示警告旗幟,又不時發射水炮車液體和催淚彈,驅散示威者但不果。經過警方多次的警告及驅散行動,示威者仍然留守現場,不肯離去。案發期間,大約500名示威者(包括D2、D4、D5、D6、D7和D8)於政總外集結在一起,並參與暴動。

11.暴動中示威者集結在添華道方向至添美道方向的夏慤道行車天橋和地面以及附近一帶,以政總為目標行動。這包括:—

(a)  大約1623時,夏慤道行車天橋上面的示威者向政總方向第一次投擲汽油彈。當時夏慤道東行線沒有車輛,而西行線上天橋方向的行車線亦受到示威者控制。警方水炮車從政總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範圍內發射液體驅散夏慤道行車天橋上面的示威者。警方也發放催淚氣體。

(b)  期間越來越多示威者開始從馬路接近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位置。大約1630時開始,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位置的示威者從夏慤道行車天橋底部發動多次攻擊,包括投擲多枚汽油彈、使用雨傘組成傘陣阻擋警方防線(雨傘是當時示威者在暴動時使用的其中一種裝備)、使用自製武器作掩護或攻擊、揮動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投擲物品或磚頭。警方以水炮車和催淚氣體驅散示威者,但示威者並沒有散去。

(c)  大約1632時開始,有示威者從行人天橋向夏慤道東行線和添華道交界方向掛上印有「反極權」字樣的直幡。示威者佔據政總外夏慤道東、西行線,人數不斷增多,部分延伸到樂禮街方向。這些示威者的行為包括高舉雨傘、美國國旗等,也有人投擲不同物品例如硬物或磚頭、破壞防護政總的水馬等行為。

(d)  大約1641時開始,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位置的示威者從夏慤道行車天橋發動攻勢,他們向著警方防線投擲石塊、磚頭及汽油彈。警方用水炮車向著示威者發射液體及亦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因此,示威者作出躲避和移動位置,包括退向夏慤道行車天橋底部及向樂禮街、添馬街方向移動到夏慤道馬路東、西行線上。示威者繼續高舉雨傘、美國國旗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等,也有人使用自製器具等投擲不同物品例如硬物、破壞水馬等,有人甚至縱火。同時,在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示威者再次發動攻勢。

12.大約1648時警方展開行動,分別從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位置、政總外夏慤道東行線的出入口衝出向夏慤道不同方向和政總外添美道的出入口等,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在現場,警方拘捕了多名示威者,包括D2、D4、D5、D6、D7和D8。

13.政總閉路電視片段、警方片段、公開媒體片段及警方從一名被拘捕人士身上發現的GoPro片段拍攝到金鐘政總外面的情況,包括示威者上述的行為及聚集情況。有關精選片段的列表(附件1)及精選片段的截圖(附件2)是本案案情撮要的一部份。

D2參與暴動的情況

14.相關片段拍攝到D2在暴動期間的個別行為。片段顯示了D2當時身穿黑色短袖T恤、雙手穿著一對黑色手袖、手上戴有一對灰黑色手套、穿著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D2面上亦戴有一個護目鏡及粉紅色雙過濾器的防毒面具(俗稱「豬嘴」)。D2當時亦攜有一把深藍色雨傘及背上孭著一個深綠色背囊。D2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在夏愨道東行線行人路上,他和其他示威者向著政總作出不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拾起磚頭,並將磚頭投向政總。D2亦曾經打開雨傘,以作防護。

15.有關片段截圖準確標記了D2的身分,而截圖(附件3)是案情撮要的一部份(證物P036E、P013E、P035D及P031E)。

D5參與暴動的情況

16.相關片段拍攝到D5在暴動期間的個別行為。片段顯示了D5當時頭戴白色頭盔、身穿黑色短袖衫、雙臂戴上黑色手袖、深藍色長褲、黑色鞋,及揹着黑色背囊。D5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在夏愨道西行線,她和其他示威者在警方施放催淚煙後,一同向海富中心方向逃去。

17.相關片段截圖準確標記了D5的身分,而截圖(附件4)是案情撮要的一部份(證物P035D)。

D6參與暴動的情況

18.D6在暴動期間,身穿黑色外套、藍色短牛仔褲、黑色鞋,雙手戴上白色手套、面上戴上粉紅色雙過濾器的防毒面具(俗稱「豬嘴」),及揹着黑色背囊。D6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在夏愨道東行線行人路上,他和其他示威者在警方進行驅散的時候,一同逃離現場。

D7參與暴動的情況

19.相關片段拍攝到D7在暴動期間的個別行為。片段顯示了D7當時身穿深色外套、深色長褲、黑藍色波鞋,面上戴着「豬嘴」、頭上戴着黃色頭盔、雙手戴有一對黑綠色手套、揹著藍色背囊及攜有一把深色雨傘。D7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在夏愨道東行線上。D7曾經手持雨傘,作出防護。D7在警方作出驅散行動時和其他示威者一同逃離現場。

20.相關片段截圖準確標記了D7的身分,而截圖(附件5)是案情撮要的一部份(證物P036E、P013E、P027、P019)。

D2被截停的情況

21.根據八達通使用紀錄,於案發當日(即2019年9月29日),D2大約在1444時搭乘港鐵並於天后站下車。

22.在同日,大約在1648時,SSGT A1連同其他警務人員從政總地下出口衝出夏愨道方向採取驅散行動。SSGT A1衝向夏愨道海富中心方向,並在夏愨道西行線看到D2向金鐘廊方向逃跑。SSGT A1喝止D2,但D2沒有理會並繼續向金鐘廊方向逃跑。SSGT A1最後在金鐘廊外夏愨道西行線制服D2,並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宣布將其拘捕。

23.被截停時,D2身穿黑色T恤、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揹着深綠色背囊、面上戴着「豬嘴」、雙手戴一對手套、穿一對黑色手袖,及攜帶一把深色雨傘。

24.其後警員檢取了D2以下的物品:—

(1)  一部「蘋果」黑色電話連一個黑色電話殼(P044);

(2)  一張電話卡(P045);

(3)  一張八達通卡(P046);

(4)  一對3M灰黑色手套 (P047);

(5)  一支生理鹽水,120 ml,已開封(P048);

(6)  一對黑色手袖(P049);

(7)  一個黑色布質面罩(P050);

(8)  七支生理鹽水,四支20 ml,三支10 ml,未開封(P051);

(9)  一包內有兩個3M過濾器(P052);

(10)  一扎膠索帶共25條(P053);

(11)  一個3M灰色半面式防毒面具連一個粉紅色過濾器(P054);

(12)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P055);

(13)  一把藍色長雨傘(P056);

(14)  一個深綠色背包(P057);

(15)  一件白色圓領襯衣(P058);

(16)  一件黑色圓領襯衣(P059);

(17)  一條黑色長褲(P060);及

(18)  一對黑色鞋(P061)。

D4被截停的情況

25.根據八達通使用紀錄,於案發當日大約在1436時,D4在香港仔登上由薄扶林開往北角的新巴38號。

26.於同日,大約在1648時,SGT A1連同其他警員從政總地下出口衝出夏愨道方向採取行動。SGT A1在夏愨道東行線海富中心方向的行人天橋底,見到D4正在向海富中心方向逃走。SGT A1 在越過夏愨道中間分隔道時喝止D4。最後,SGT A1在夏愨道西行線天橋底附近制服D4。大約在1650時,SGT A1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D4。

27.被截停時,D4身穿黑T恤、黑色短褲、黑色波鞋,頭戴黑色鴨舌帽、面上戴黑色面巾,雙手戴着黑色冰袖,而右手則戴着白色勞工手套,揹着黑色背囊。

28.其後警員檢取了D4以下的物品:—

(1)  一張八達通卡(P074);

(2)  一部「蘋果」電話(P075);

(3)  一張電話卡(P076);

(4)  一隻白色手套(P077);

(5)  一個黑色口罩(P078);

(6)  一頂黑色鴨舌帽(P079);

(7)  一對黑色手袖(P080);

(8)  一個黑色布質面罩(P081);

(9)  一件白色圓領襯衣(P082);

(10)  一個黑色背囊(P083);

(11)  一件黑色圓領襯衣(P084);

(12)  一對黑色襪(P085);

(13)  一條黑色短褲(P086);及

(14)  一對黑色鞋(P087)。

D5被截停的情況

29.於2019年9月29日,大約在1648時,SGT A2連同其他警務人員從政總地下出口衝出夏愨道方向採取行動。在跑到夏愨道東行線慢線位置時,SGT A2見到D5在夏愨道東行線快線位置跑向海富中心方向。D5跨過石壆跑到夏愨道西行線快線。當SGT A2喝止D5時,D5仍然繼續逃跑。D5在夏愨道西行線快線位置被警員制服。大約在1650時,SGT A2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D5。

30.被截停時,D5頭戴白色頭盔、面上戴眼罩及「豬嘴」,身穿黑色短袖衫,雙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藍色醫生手套(破爛),下身穿深藍色長褲、黑色鞋,肚前有一個深色腰包,及揹着黑色背囊。

31.其後警員檢取了D5以下的物品:—

(1)  一部粉紅色電話(P089);

(2)  一張電話卡(P090);

(3)  一對黑色手袖(P091);

(4)  一個黑色口罩(P092);

(5)  一對綠色手袖(P093);

(6)  兩包紙巾(P094);

(7)  五包白色口罩,連包裝(P095);

(8)  一對藍色手術手套(已損毀)(P096);

(9)  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P097);

(10)  四對藍色手術手套(P098);

(11)  四包生理鹽水,每包25 ml,未開封(P099);

(12)  十七支生理鹽水,每支20 ml,未開封(P100);

(13)  二十三包酒精抹布(P101);

(14)  一個3M灰色半面式防毒面具連兩個粉紅色過濾器(P102);

(15)  一頂黑色鴨舌帽(P103);

(16)  四張保鮮紙(P104);

(17)  八包消毒紗布(P105);

(18)  一個白色環保袋(P106);

(19)  一個白色頭盔(P107);

(20)  一個粉紅色保鮮袋,內有一個3M灰色半面式防毒面具(P108);

(21)  一隻白色手術手套(已損毀)(P109);

(22)  一副黑色護目鏡(P110);

(23)  三對藍色手術手套(P111);

(24)  一支生理鹽水,100 ml,已開封(P112);

(25)  一支生理鹽水,500 ml,已開封(P113);

(26)  一條綠色及白色格仔毛巾(P114);

(27)  一支氯化鈉注射液,100 ml,已開封(P115);

(28)  一個白色環保袋(P116);

(29)  一個黑色腰袋(P117);

(30)  一個黑色背囊(P118);

(31)  一條藍色長褲連一條啡色腰帶(P119);

(32)  一件綠色背心(P120);

(33)  一件黑色圓領襯衣(P121);及

(34)  一對黑色鞋(P122)。

D6被截停的情況

32.於2019年9月29日,大約於1648時,SGT A3連同其他警員從政總地下出口衝出夏愨道方向採取行動。SGT A3見到D6正在夏愨道東行線左一線、身處政總外夏愨道馬路比較前排的位置。D6看到SGT A3便立即轉身逃跑。SGT A3因此衝上前制服D6,D6曾經作出反抗,而SGT A3最終使用警棍把D6制服於地上。大約於1656時,SGT A3把D6交由偵緝警員4522處理。偵緝警員4522隨即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宣布拘捕D6。

33.被截停時,D6身穿黑色外套、白色衫、藍色短牛仔褲、黑色鞋,雙手戴白色手套,面上戴灰色「豬嘴」、黑框眼鏡,及揹着黑色背囊。

34.其後警員檢取了D6以下的物品:—

(1)  一個灰色半面式防毒面具連兩個灰色過濾器(P127);

(2)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P128);

(3)  一頂黑色鴨舌帽(P129);

(4)  一個黑色布質面罩(P130);

(5)  一個黑色背囊(P131);

(6)  一對黑色鞋(P132);

(7)  一對黑色襪(P133);

(8)  一條藍色牛仔短褲連一條藍色腰帶(P134);及

(9)  一件白色圓領襯衣(P135)。

D7被截停的情況

35.於2019年9月29日,大約在1648時,SGT A4和SGT A5連同其他警員從政總地下出口衝出夏愨道方向採取行動。在夏愨道東行線與天橋交界附近,SGT A4見到D7。D7看到SGT A4後便立即轉身,跳高捉住天橋欄杆,而天橋上有人捉住D7雙手以協助他逃走。SGT A4隨即撲前阻止,隨後SGT A5上前協助,並一同制服D7。SGT A5把D7交由偵緝警員13402處理,並由偵緝警員13402 向D7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宣布拘捕。

36.被截停時,D7身穿深色外套、深色長褲、黑藍色波鞋,面上戴着「豬嘴」、頭戴黃色頭盔,及揹著藍色背囊。

37.其後警員檢取了D7以下的物品:—

(1)  一部紅色電話,連一張電話咭(P137);

(2)  一張電話卡(P138);

(3)  一張八達通卡(P139);

(4)  一個黃色頭盔(P140);

(5)  一對綠及黑色手套(P141);

(6)  一對黑色手袖(P142);

(7)  一支黑色鐳射筆(P143);

(8)  一副透明護目鏡(P144);

(9)  一個3M灰色半面式防毒面具連一個白色過濾器(P145);

(10)  一個黑色布質面罩(P146);

(11)  一件黑色圓領襯衣(P147);

(12)  一個藍色背囊 (P148);

(13)  一件白色圓領襯衣(P149);

(14)  一條啡色長褲(P150);及

(15)  一對藍色鞋(P151)。

D8被截停的情況

38.根據八達通使用紀錄,於案發當日,D8大約在1200時搭乘港鐵並於鰂魚涌站下車。

39.於同日,大約於1648時,警員8813連同其他警員從政總地下出口衝出夏愨道方向採取行動。警員8813見到D8在夏愨道東行線快線由東向西跑。警員8813 跑上前並制服D8,其後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宣佈拘捕D8。

40.被截停時,D8頭戴白色安全帽、面上戴黑色護目鏡及粉紅色「豬嘴」,身穿黑色短袖T恤前面印有「黃藍是政見,黑白是良知」字樣,雙手戴上黑色手袖、黑灰色手套,下身穿黑色短褲、黑色緊身長褲、灰色波鞋,並揹著黑色背囊。

41.其後警員檢取了D8以下的物品:—

(1)  一部銀色電話(P153);

(2)  一張電話卡(P154);

(3)  一張八達通卡(P155);

(4)  一個3M灰色半面式防毒面具連兩個粉紅色過濾器(P156);

(5)  一對3M灰黑色手套(P157);

(6)  一副白色太陽眼鏡(P158);

(7)  一個藍色口罩,連包裝(P159);

(8)  一對黑色手袖(P160);

(9)  兩支生理鹽水,每支15 ml,未開封(P161);

(10)  一包內含30條膠索帶(P162);

(11)  一個黑色布質面罩(P163);

(12)  一副黑色護目鏡(P164);

(13)  一頂黑色鴨舌帽(P165);

(14)  一個黑色背囊連一個藍色背囊罩(P166);

(15)  一對灰色手袖(P167);

(16)  一件藍色圓領襯衣(P168);

(17)  一個白色頭盔(P169);

(18)  一對灰色鞋(P170);

(19)  一對黑色襪(P171);

(20)  一件黑色圓領襯衣,寫有「黃藍是政見,黑白是良知」字樣(P172);及

(21)  一條黑色短褲(P173)。

求情理由

42.代表各名被告的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亦附上一些案例作為法庭參考。

D2劉上誌

43.現年19歲的D2,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他在3歲時被診斷患上過度活躍症(ADHD),到現在都在接受治療。辯方說D2是一個單純、懷着「赤子之心」的年青人,但容易受人影響,以致易於迷失方向。2019年只有15歲的D2,因受社會氣氛所影響,不了解追求甚麼,人云亦云,最後隨波逐流作出偏激及違法行為(D2求情陳詞第11段)。案發後D2感到莫大悔意。辯方說法庭應在懲戒性和更生作用之間取得平衡。

44.D2在被捕後,在這3年多等候案件開審期間承受重大壓力,承諾不會重犯,亦會痛定思痛,積極改變自己。D2參與社區服務。辯方說D2並非擔當領導角色,亦無煽動或號召他人參與。D2有投擲磚頭,但不是充當領導角色或安排或策劃攻防的人(D2陳詞第18(1)段)。D2只投擲磚頭2次,但目標在政總及水馬間的空間。D2亦不是「重裝備」,只屬防護性質,而所管有的生理鹽水,大部份未開封。

45.辯方說D2是初犯,重犯機會極低。辯方認為教導所是較適合的判罰。

46.辯方亦呈交5封求情信,包括D2所寫的求情信,以及D2學校的輔導員、支援助理、社工等。

D4黎浩彬

47.他現年23歲,與父母及哥哥同住,小學時被診斷患有過度活躍症,中四時則患有抑鬱症,一直因病受到困擾,是精神病患者,要定期到精神科覆診。D4的母親亦有精神病,及有抑鬱的狀態。D4只有中六程度,以做兼職維生。他和家人相處並不和諧。

48.辯方說D4原本打算在2022年8月的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但因外婆患上腦癌而擱置認罪的念頭,以便有多一點時間陪外婆,但外婆在8月7日離世。D4在8月17日才去信控方表示認罪。

49.辯方引用一些區域法院就這類案件的判刑由3年半至5年不等作為法庭參考。D4知道他遲來的認罪只能得到20%至25%的刑期扣減。辯方說D4的成長歷程困難,亦缺乏與父母有良好溝通,所以性格衝動,選擇一條不正常的路向對政府表達不滿,引起社會不安,現已深刻反省(D4求情陳詞第18段)。被捕時D4的裝備並沒有攻擊性,沒有證據指D4安排及帶領他人參與暴動。D4的角色只是在場鼓勵其他參與者,是次暴動亦沒有涉及傷人。

50.辯方呈上D4、他的母親、哥哥、前僱主、上司及班主任、教師、同學的12封求情信。

D5江璧怡

51.現年28歲的D5是初犯,未婚。D5從小希望當護士照顧他人。她在2016年成為登記護士,2019年成為註冊護士。新冠疫情期間,D5到社區隔離中心做抗疫工作。政府在2022年6月向D5發出感謝狀,以表揚她的貢獻。

52.D5對她自己的衝動和魯莽行為感到無比懊悔,把前途毀於一旦,是無比沉重的教訓。辯方說縱然在候審期間,D5仍然緊守崗位,在隔離中心照顧病人。辯方說D5是一名溫和、敦厚及極具同情心的年輕女子,具有良好的品格及背景,反映D5對社會擁有無比的責任感(D5求情陳詞第11段)。D5在候審期間,繼續進修學士課程,願為自己人生負責和夢想奮鬥。辯方稱這是D5的單一個別事件,重犯機會並不存在。D5在本案的角色輕微,沒有計劃犯案,並非擔任領導角色,沒有煽動或號召他人參與。D5「只是無知地受當時社會氣氛所影響,一時衝動而行」(D5求情陳詞第17段)。D5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只有醫療性質東西。D5在審前覆核及審訊之間表示認罪,希望法庭能給予1/4的刑期扣減。

53.辯方呈上D5的求情信,另加11封求情信。求情信由D5同事、男友、姐姐和同學撰寫。當中的共通點顯示D5「對醫護的熱心和熱愛,樂於助人」(D5求情陳詞第23段)。D5是一個對病人和朋友體貼和關懷的人。在這些人眼中,D5有很高評價,得到他們無條件的鼓勵和支持(D5求情陳詞第36段)。

D6洪聰滿

54.他在2021年8月審前覆核前已表示承認暴動罪,作為協助及鼓勵暴動群體的一部份。

55.D6現年28歲,在香港出生,自幼父母離異,母親獨力照顧D6和弟弟。D6兼職奮學,在2017年從海外一間大學得到涉及旅遊及款待的文學士學位,現在從事電子產品進出口貿易工作。D6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自己、被告母親、弟弟、女友及師友所寫的。辯方說「總括而言,這些求情信都反映D6的本性善良,對家人、朋友、工作夥伴,都是實實在在願意付出的人」(D6求情陳詞第10段)。

56.辯方說D6是「眾被告中其中一個最早表達認罪」(D6求情陳詞第11(a)(i)段),應該得到起碼1/4扣減。D6身上並沒有攻擊性裝備。辯方亦認為「本案發生時的社會氣氛和環境將來無可能再出現,D6重犯機會微乎其微」(D6求情陳詞第11(d)段)。最後辯方說D6立志將來要對社會彌補自己有份造成的破壞。

D7陳航生

57.D7現年22歲,犯案時19歲,仍在就學。D7和父母及弟弟同住,一家生活融洽。D7在內地出生,在2017年11月來港定居,D7在內地讀至中六,可說是一個品學兼優的學生。來港後,D7半工讀,被要求降級至中四就學,而D7沉着接受。現時D7修讀園境建築副學士課程,立志在這範疇發展。D7和專業進修學校對D7的學業有所安排,若停學少了一年,D7可繼續學業,否則便要重新申請。

58.辯方說在2019年,D7在香港只是一年多,仍在努力融入當時社交圈。看見年青人「熱血」談論逃犯修訂條例,亦參與遊行示威,深受當時氣氛影響。D7「愚蠢及錯誤地認為他的參與能讓他更易融入成為香港青年人的一份子」(D7求情陳詞第7段)。在本案,D7只是帶備保護自己的裝備,沒有親身參與破壞公物及傷害他人。D7那時「感到不安和徬徨,亦頓時失去了分辨對錯的能力」(D7求情陳詞第6段)。

59.辯方說D7約在1630時「全在好奇心驅使下」到達金鐘現場,因為要「探過究竟,越走越前,但他當時沒有想過要當一位前線的示威者」(D7求情陳詞第7段)。D7聲稱他當時戴的「豬嘴」防毒面具和黃色頭盔是在現場有人派發給他。D7拿着雨傘只是作出防護,無意傷害警員及造成破壞。D7沒有政治聯繫,在身上沒有携帶任何律師或政治團體的卡片,亦沒有「支援錦囊」。

60.辯方亦強調D7是在2022年6月30日「首次獲得全面和詳盡的法律意見後,便選擇認罪」(D7求情陳詞第15段及註腳10)。辯方在7月6日便立刻去信控方表達D7的認罪意願。D7的悔意是真誠的。辯方說D7在案發時剛來香港不久,是「學習做一個香港人的青年」(D7求情陳詞第16段)。D7對香港法律認識不深,未建立正確的守法意識,只是「有樣學樣」,而犯下大錯。最後辯方說「D7上了深刻及痛苦的一課,他徹底地後悔並領悟國家對他的恩惠。他有幸移居香港,又有家庭的充分支援和照顧」(D7求情陳詞第17段)。辯方說D7會在將來為祖國和家人作出貢獻,建設更美好的社會。

61.辯方呈上包括D7所寫的10封求情信。

D8劉文輝

62.D8現年31歲,與父母、弟弟同住,中五程度。從2015年開始,D8在地盤做「平水員(拉墨)」的工作。每月給家用。D8的短期目標是做「拉墨師傅」,希望在建築學院修讀和考取「大工牌」。D8亦打算考取安全督導員牌照。D8在審前覆核前(2022年7月26日)去信控方表達認罪的意向。家人對D8十分支持。D8沒有帶備攻擊性武器,而當時暴徒只是衝着政總建築物擲物,而不是向警員對峙。D8只是在場鼓勵其他示威者,而那次暴動並沒有人傷亡。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D8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把刑期因D8的認罪而扣減1/4。

63.辯方呈上D8自己、他母親和D8的3名朋友的求情信。

判刑

64.這宗案件可說是一宗社會悲劇。這不單對6名被告如是,亦對6名被告的家人而言,是一場徹徹底底傷痛的教訓。從6名被告的求情陳詞,本席看不見慷慨凛然的政治豪情,亦沒有熱血煽情的政治立場。本席看見的,只是人云亦云,跟風的羊群心態;被看似政治氛圍的陰霾而迷失理性,失去自我判斷,而不知就裡地干犯本案,致使6名沒有案底,有抱負的年青人終身刻着刑事定罪紀錄的烙印。相反地,那些在「藍天白雲,自由自在」的推手,卻可以瀟洒地做旁觀者,看着被捕者和他們家人的悲涼,享受着政治紅利和外邊世界的「支持和嘉許」。

65.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2019年9月29日在政總外的暴動可說是在理大和中大暴動案之外,另一宗嚴重暴亂事件。數以百計的暴徒衝擊政總以及警方防線。政總正正代表整個香港行政核心,有其象徵意義。暴徒投擲汽油彈、硬物、磚塊、使用巨型彈叉、佔據行車天橋、切斷東西雙線的道路大動脈、癱瘓香港區政商核心地帶的交通,可說是觸目驚心,令人痛心。暴徒除了對警員、政總使用暴力之外,亦因人多勢眾,而增加他們聲勢。大家互相扶持,架置雨傘陣,聚眾小組共同進退,可說有其組織性及策劃性。

66.本案有些被告聲稱有示威者或暴徒免費提供那些並不便宜的「豬嘴」防毒面具和頭盔,如果說沒有後方「大台」策劃及組織,這可是匪夷所思。這些不在現場的「旁觀者」,作為真正推手,有沒有為6名被告和他們家人的悲苦「買單」,補償被告們失去自由,失去理想的巨大損失。雖然各名被告都說自己是參與者,只是鼓勵支持暴徒,沒有使用暴力,但正正是人多勢眾才使暴徒氣焰火爆,更加勇武兇殘,不顧後果,以為自己是如狼般勇猛的戰士,但自己卻不知為甚麼而戰。這是可悲的。

67.暴動罪最高刑罰是10年,並沒有判刑指引。上訴庭在特區 訴 梁天 [2020] HKCA 275一案列舉12項判刑考慮因素(該判案書第78及第79段)。這些因素包括參與暴動人數、使用暴力的程度和規模、歷時多久、所造成的威脅、對社群的關係、犯案者的角色和參與程度等等。在該上訴案件,上訴庭維持第一上訴人6年的判刑,但該案發生在2016年2月。在特區鄧浩賢 [2019] HKCA 611,上訴人犯案日期同樣是2016年2月。上訴庭明確指出暴動的嚴重性不在於個別被告的單獨行為,而是被告對所支持的暴動群眾的作為。法庭應以阻嚇性刑罰去懲處一群暴徒群組廣泛使用暴力的舉動。

68.本案在9月29日星期日發生,兩天後便是十一國慶,而衝擊政總便凸顯嚴重挑戰特區政府和國家的權威,再加上929暴動廣泛使用汽油彈、投擲硬物及數百暴徒的有組織、有預謀、有策劃及有裝備的暴行。這都是加重刑責因素。

69.本席會因應各自被告的角色和求情而判刑如下:—

(1)  D2劉上誌

70.D2犯案時15歲,現年18歲,因此根據條例本席索取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

71.D2在其求情信中說他自從2007年便確診過度活躍症(ADHD),一直接受治療。D2說他「由細到大是無主見的人,亦容易受別人影響,開始遊行示威及後做了些偏激的行為」,被捕後感到後悔。家人為他擔心,「現在沉澱冷靜下我當時真的做錯」。他會積極參與社區服務,指導青少年學習滑板和會報讀美術畫畫班,作為他將來的職業。D2的導師、社工等都對D2有正面評價,是一個堅毅學習,突破自己限制,積極面對人生的人。D2亦承認他「受社會歪風影響並作出錯誤行為」。

72.D2曾投擲硬物磚塊,亦是重裝備,所以他刑責實則較其他被告更嚴重。

73.有關報告指D2的父母在2016年離異,D2在單親家庭長大。D2由祖母照顧。D2在2005年診斷有ADHD症。進入中學後,D2的成績下滑,但有參加課外活動,是學校排球隊及劍擊隊成員。從2019年開始,D2受社會就反修例活動的影響而參與合法的集結及示威活動,曾先後參與30多次這些活動。D2坦承他的罪責,認爲是他心智不成熟和因同輩的影響所驅使。D2並沒有使用暴力。D2希望將來能成爲一名紋身師。報告建議D2進入教導所。在考慮有關案情及求情因素,本席決定判D2進入教導所。

(2)  D4黎浩彬

74.23歲的D4患有過度活躍症,亦有抑鬱病患,與家人相處並不和諧。

75.D4在求情信便說「想在此信向所有受影響的香港人說句對不起」,亦說他「深刻體會到自己是在一個多麼安全、美好的城巿香港居住」。因為婆婆在月初(2022年7月)離世,D4希望能早日出獄去照顧患病的母親。D4明白「自己犯的錯是多麼愚蠢」。D4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她要照顧家庭,包括年邁的母親使她患有焦慮症、腎病、眼疾和一些痛症。在她眼中,D4是「一位生性乖巧、孝順、純品、遵守規矩的孩子」。她母親(D4的婆婆)在2022年7月過世,這使她精神陷於崩潰。D4已經感到內疚,更說「給浩彬一個重生的機會,判予無罪釋放」。D4的哥哥說D4是孝順的人,陪伴幫助患病的母親,D4已經深切反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D4的前老闆及上司都對D4有正面評價,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76.一如本席所處理的其他暴動案的被定罪人士,他們都是沒有前科、品性純良、一向循規守法,但一場風暴卻把他們的生命歷程、仕途、學業全部推倒。他們被煽動,被鼓吹暴力反抗,被人徹底的愚弄和利用,最後卻自己及家人承受苦果,沒有任何補償,更遑論那些形而上的政治概念的滿足。

77.本席認為被告在犯事後,在被捕及起訴後感到悔疚並不是實在的求情理由,亦不能把自己的過度活躍症、家人的病患作為有力的求情因素。本席從辯方的求情卻看不見被告犯案的原因,和何來那些政治使命感(如果有的話)。

78.D4是在夏慤道西行線天橋底附近被追捕及制服。D4不理警員的喝止而企圖逃走。當時D4身穿黑衫黑短褲、黑色鴨舌帽、黑色面巾、黑色手袖、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及揹着黑色背囊。

79.沒有證據指D4曾使用暴力,或指D4安排策劃。D4沒有攻擊性武器,沒有生理鹽水,因此本席接受D4在當時是這場暴動的參與者,因此以4年為起點。D4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本席給予25%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36個月。

(3)  D5江璧怡

80.28歲的D5被辯方形容為一名溫和、敦厚及極具同情心、有南丁格爾精神的註冊護士,甚至在2022年6月得到特區政府對她參與社區疫苗接種計劃的嘉許狀。這亦引出一條基本問題,為甚麼D5參與衝擊政府,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這對辯方的求情是何等的諷刺。

81.辯方說D5帶備護理物品,但她並沒有穿着有醫護字樣的背衣(雖然這亦不是抗辯理由)。辯方說D5並沒有重要角色,純粹因被人唆擺而不成熟地干犯,這是「脫序行為」,現感到後悔。辯方希望法庭能就D5遲來的認罪給予1/4刑期扣減。

82.辯方呈上13封求情信。文筆流暢的被告,在其求情書的開頭第一句便活生生的把眾多相類似的被告形容得透切。她寫道「悔,對於我說何其真實與沉重」。

83.D5說2019年25歲的D5在「執念下,思緒不清,雖心存理想,卻鑽入了牛角尖,導致自己在沒細思衡量下,作出不成熟的脫序行為,發現自己缺乏自省,缺乏三思而後行的定力」。在防疫工作中,D5說她找回自己,得到政府嘉許狀的肯定,使她體會到心靈的愉悅。身邊家人親友對她的關愛與不棄,才是讓D5恪守信念的力量泉源。D5進一步說「三年的反省,發現自己原來的醜陋,那種將己見強加於人的鼠目寸光,令我自己都覺得反感」。D5不知何時能從深淵爬起,但不會自棄,希望能成為手術室護士或助產士。雖然「這些夢想與使命,將可能因為刑事罪行而泯滅」,但D5會鍥而不捨。D5最後說「眼前,我生命罩在獄雲下,但烏雲背面便是朝霞旭日」。D5希望法庭能給予她「朝霞的機會」。

84.這才是深切反省的信息,這才是作為南丁格爾的神髓。

85.D5其他的求情信說D5縱然官司纏身,身心飽受煎熬,但仍挺身為抗疫站在前線。D5樂於助人,在抗疫戰場上D5是醫護界的典範。D5認識超過7年的男友說他們計劃3年內結婚。他說D5天生有使命感,願意參加無國界醫生醫療團隊。D5在案發現場是有醫療救援的意圖,但事後卻陷入無盡的自責中,後悔選擇錯了。事後D5和家人朋友都承受巨大壓力,這是另一種懲罰。他會對D5不離不棄,希望法庭從輕發落,容許他能有更多時間陪伴D5行日後每一段路。

86.在傷感悲悽的求情中,D5是在夏慤道東行線快線位置跑向海富中心,最後在西行線被制服。當時D5戴着白色頭盔、眼罩、粉紅「豬嘴」、雙臂有手袖、藍色手術手套。D5亦管有另一對綠色手袖、5個口罩、7對手術手套、4包25毫升生理鹽水、17支20毫升生理鹽水、33包酒精抹布、8包紗布、另一個防毒面具、2支已開封分別為100毫升和500毫升的生理鹽水、1支已開封的氯化納注射液。控方案情的附件4截圖顯示D5在被捕前一剎那的位置。

87.本席同意控方並沒有證據指D5涉及暴力行為,但她卻走在前線。本席亦相信D5在參與之餘,亦可能以救援他人為己任,但她卻錯判形勢,最後被捕。D5成為參與這場暴動的人,亦不幸地被捕。很多暴徒卻能逃避法網。

88.本席考慮D5的求情因素,以4年為起點。D5的遲來認罪只能有1/4刑期扣減,即減刑至36個月。D5在被捕後仍盡責地做醫護工作,得到嘉許,她的努力是值得肯定。本席相信她的悔疚及思痛後的反省和洗心革面的決心,決定從輕發落,酌情再減6個月,判D5入獄30個月。

(4)  D6洪聰滿

89.28歲的D6在港沒有刑事記錄。

90.D6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早前沒有面對事實的勇氣。當初他從其他渠道得到不同資訊,自以為他不做出暴力行為,便不用負上暴動的責任。現在他知道這是自欺欺人。他在現場使人感到有所支持,變相鼓勵他人作出暴力行為,結果造成社會分裂,「成為社會不安的兇手之一」。自己破壞這幾代人辛苦建設而他熱愛的香港。現在D6希望能盡一分力去修補對社會造成的分裂和破壞。

91.D6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她原先以為D6已經成長,正向着美好事情發展,但「今天含着眼淚,心痛地為」兒子寫這封求情信。她說兒子「自少已經很懂事孝順,小時候考到好成績」,是個非常乖巧的兒子。家庭經濟條件不佳但D6卻懂得慳儉,課餘做兼職。畢業後,D6對家庭非常負責任,是一個品行善良的人,但D6「受到媒體資訊及朋輩影響下,令他失去正確的判斷後果的嚴重性」。她的兒子已十分後悔。D6的女友指D6抱着想愛的心對待人和事,他受到同輩的影響及社會氣氛下犯錯,現在他已經成長,對破壞社會的行為感到內疚,希望D6能早日再次接觸社會,重新做人。D6的弟弟指D6是一個不多言、堅強、愛護家人的好哥哥,他得到D6的鼓勵及經濟支持下,才能修讀自己喜愛的工程學科。哥哥和母親是他成長中最重要的人物,他會協助哥哥出獄後重回社會。

92.這是另一則令人動容,但在這類案件卻常見的悲情。當日警員看見D6在夏慤道東行線。在政總前的D6見到警員便轉身逃跑。D6曾作出反抗,而迫使警員使用警棍。(註:D6曾被控第二項襲警罪,但現在已經在法庭存檔)。當時D6戴着「豬嘴」防毒面具、面罩、白色手套、黑色鴨舌帽。

93.D6是參與者,鼓勵在場人士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以人多勢眾的暴力去衝擊警方的防線及政總。

94.本席考慮D6的求情因素,以4年為量刑起點,因他的遲來認罪而給予1/4刑期扣減,判監36個月。

(5)  D7陳航生

95.現年22歲的D7在犯案時19歲,與父母和弟弟同住,家人生活融洽。D7在內地出生,在2017年11月來港定居。他對園境建築有很大興趣,而因本案D7的學業便有所折騰。

96.辯方說D7深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使D7參與其中,而愚蠢地及錯誤地以為自己的參與便可成為香港青年人的一份子(D7求情陳詞第5段)。辯方說D7只帶備個人保護裝備,沒有破壞公物,亦沒有傷害他人。D7在4時半才到達現場。他在好奇心驅使下到達金鐘,亦越走越前,並不是「前線的示威者」(D7求情陳詞第7段)。辯方說那個「豬嘴」和頭盔是D7在現場有人派發給他的。辯方說D7個人並沒有對特區政府不滿,只是追求他人的「認同感」。D7在2021年6月30日因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而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註:本席得知D7的犯案日期是2020年1月5日,即在本案發生之後)。這亦表示D7在干犯本案時他是沒有前科的。

97.辯方說D7沒有政治聯繫,希望D7能有1/4刑期扣減。

98.辯方呈上10封求情信。D7說香港是國際大都會,家人移居香港是希望D7能有一門專業知識,為祖國貢獻,但來港後,他不習慣新生活。當時香港人對來自內地的人都「帶着強烈偏見」,難於融洽相處,D7每次從家外出都有這些複雜心情。他想念往日在國內的生活和同學。被捕後,D7每日感到忐忑不安,徬徨憂慮。整個家庭都承受重大壓力。D7深感後悔,說「對不起祖國給我移居香港的機會,以及家人對我的期望」,而D7擔心他不能如願的完成他的學業,不能成為園境建築師的理想。

99.D7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他們寫這求情信時「有太多太多的慚愧」,沒有足夠關愛,沒有足夠溝通,把兒子推向深淵。父母說在家中他們不談政治,「香港發生的社會活動,對於我們新移民來說格格不入」。由於欠缺健康的溝通模式,他們沒有察覺兒子內心的傷口,致使兒子「易向外尋求肯定,也易受朋輩的氣氛影響」。他們欣賞D7能獨立行事,會給兒子勇氣與信心,面對挫折,承擔責任,規劃未來,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100.D7的表姑丈,夜校主任,知專設計學院的講師、前兼職僱主、社工、朋友都對D7有正面評價,認為D7是「正直善良、純品及勇於承擔」的年青人。

101.在這沉甸甸的求情氛圍中,我們看看在2019年9月29日D7的所作所為。警員大約在4時48分在夏慤道東行線(近政總)與天橋交界附近制服和拘捕D7。當時D7身穿深色外套長褲、戴着「豬嘴」防毒面具、黃色頭盔及背着背囊。被捕前,D7見到警員便逃跑,跳高試圖捉着那天橋欄杆,天橋上有人試圖去捉着D7雙手,扶他一把,但D7最終被警員制服。D7的被捕情況可見在控方案情的附件5。那時D7打開雨傘,亦戴着雙色手套、護目鏡、面罩,全副裝備站在政總外巴士站的位置,可說是站在最前線的人。他管有一支鐳射筆(控方沒有因此而加控D7)。

102.同樣地,沒有證據指D7使用暴力或損毀財物,但他是有備而來,積極參與這非法集結繼而演變成的暴動。D7在中學階段來港定居,尋找新生活和路向。理論上他更應珍惜他能來到東方之珠,來到很多人夢寐以求的地方來安居樂業。但D7卻因所謂認同感而迷失自己,更使自己身陷囹圄,終生遺憾,害了自己亦累於家人。從辯方的求情及D7所寫的求情信,本席看不到D7究竟為了甚麼政治目的,和似是而非的政治理念來參與暴動。

103.D7犯事便需要承擔責任,可怪責的是D7自己那盲目而沒有三思的行為,要怪責的是同輩間在不同平台的衝昏了腦子的言行,以及沒有了解政治那醜惡的真面目。

104.本席考慮所有因素,決定同樣以4年為起點。D7遲來的認罪只能得到1/4刑期扣減。本席把刑期減至36個月。

(6)  D8劉文輝

105.現年31歲的D8與父母及弟弟同住,中五程度。2015年開始在建築地盤做平水員,亦稱「拉墨」的工作。辯方說D8熱心公益,顧家。

106.被捕時,D8頭戴白色頭盔,戴有護目鏡及粉紅「豬嘴」。辯方說D8只是想用來擋路,沒有打算攻擊或傷害他人。D8亦不是策劃和帶領他人暴動的人。辯方希望D8能有1/4刑期扣減。

107.D8母親在求情信中說D8是一個懂事顧家的人,性格沉默,她因兒子參與暴動而感到愕然。兒子現在感到後悔,損害了香港的法治。D8在求情信說,他對受到社會紛爭及動盪而感到沮喪驚恐的廣大巿民深深道歉,因他當時的不理智及不成熟,未能控制自己情緒而犯案,深感懊悔自責。他會自我修煉及反思,計劃未來。D8的好友說D8是關心社會,熱愛香港和國家的年輕人。D8只是在2019年誤信網上的假消息而犯案,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其他朋友都對D8的為人有所嘉許,D8會有所反省,不會再衝昏頭腦行事。

108.當日警員看見D8在夏慤道東行線由東向西逃跑,而最後把D8制服。D8戴着白色頭盔、「豬嘴」防毒面具、所穿的黑色T恤印有似乎是政治口號「黃藍是政見‧黑白是良知」,戴着黑色手袖、黑灰色手套、背着黑色背囊。D8管有一個藍色口罩、2支未開封15毫升生理鹽水和30條索帶。

109.辯方的求情和D8的求情信看不見D8為何參與929這大規模暴動。他有「豬嘴」、生理鹽水、備有灰色手袖、白頭盔、手套,這些重裝備。本席不會猜測這些裝備是D8自己購買,還是在現場那些策劃者免費派發。如果是後者,便是「大台」的身影,幕後黑手的代表。本席考慮所有D8的求情理由,同樣地,以4年為量刑起點,D8遲來的認罪可得到1/4刑期扣減,減刑至36個月。

110.總的而言,本席判D4,D6,D7,D8入獄36個月;D5入獄30個月。D2犯案程度較嚴重,理應判處較重的刑期,但本席因爲他的年紀以及因第109A條所索取報告的建議,決定判D2入教導所。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