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家俊 對 黃嘉錫及黃嘉霖破產人的產業共同及各別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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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2年4月1日,債權人的大會決議委任答辯人 [1] 為共同及各別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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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6701/2021 [2022] HKCFI 34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21年第6701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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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2年1月11日,法庭頒令申請人破產。 2.於2022年4月1日,債權人的大會決議委任答辯人[1]為共同及各別受託人。 3.於2022年7月8日,在答辯人的代表經電話與申請人訪談後,申請人的每月收入被評估為港幣22,000元,而每月開支為港幣14,346元,差額為港幣7,654元。於2022年7月26日,答辯人去信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月須向破產人產業就該差額供款。答辯人同函要求申請人於14天內提交他的每月收入及支出證明,以供調查及跟進。 4.申請人於2022年9月20日存檔傳票,當中稱「經受託人審查所提供資料評估收入及開支的生活費」。於同日的誓詞,申請人說:「認為經受托[託]人評估之後生活費及開支不合理」。 5.其中一位答辯人黃嘉霖(「黃」)於2022年10月27日存檔誓章,解釋評估的理由。本席留意在誓章第7段中,黃說申請人有一仔一女,皆為成人。這是明顯錯誤。申請人已離婚,他的兒子和女兒均未成年,年齡為9歲及6歲。 6.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83條,如破產人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庭提出申請。 7.本申請所涉的,是申請人根據受託人的要求,每月須由他的收入向破產人產業所作的供款,申請人明顯有法律地位作出本申請 — 見《破產條例》第43、43A(尤其43A(5))及43E條,而代表受託人的古律師也無異議。 8.根據判例,在一般情況下,法庭不會干預受託人在管理產業上的日常運作,破產人亦無權過問受託人真誠地行使的酌情權或判斷上的錯誤,除非受託人的行為或決定有悖常理或存在明顯錯誤,換言之是完全不合理及荒謬,任何合理的受託人也不會作出該決定,否則法庭不會干預 — 見有關鄺月萍的事宜 [2021] HKCFI 118及有關鄧添柱的事宜 [2021] HKCFI 1371。 9.就申請人向破產人產業供款額的決定,一般來說屬答辯人的日常工作範疇。但如上文指出,黃在誓章中說申請人的兒子和女兒均已成年,屬明顯錯誤。但與此同時,在誓章第9段,黃又說託管人批准了申請人就他子女法庭判令的贍養費每月港幣2,000元。但不爭的是除該港幣2,000元的贍養費,答辯人沒批准任何供養子女的開支。 10.在聆訊時,申請人確認他就子女有探訪權,每週有探訪,當中涉及開支,而前妻近來也失業。 11.就供養子女的每月開支,這明顯有上調空間,而古律師亦合理地同意可上調至港幣3,000元。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命令供養子女開支由零上調至港幣3,000元,而批准開支總額相應上調至港幣17,346元。 13.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 古鈺華律師代表 [1] 在聆訊開始時本席告知申請人,答辯人之一黃嘉錫與本席於1983-1987年為同期香港大學法律系同學,但畢業後並無社交聯絡。申請人不反對本席主理這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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