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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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罪行 [1] 。三項控罪的投訴人均是女童X,沒有爭議被告是女童X的親生爺爺。三項控罪的案發地點一樣,即在香港堅尼地城某單位,但案發生日期則不同: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59/2021[2022] HKDC 124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9/2021

[2022] HKDC 12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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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T.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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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2年11月4日
出席人士: 顧佩芳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立煒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3]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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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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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罪行[1]。三項控罪的投訴人均是女童X,沒有爭議被告是女童X的親生爺爺。三項控罪的案發地點一樣,即在香港堅尼地城某單位,但案發生日期則不同:

控罪一: 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間的某日 (當時X 4歲);

控罪二: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間的某日 (當時X約9歲);和

控罪三: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間的某日,在第二項控罪所述以外,(當時X 10歲)。

審訊概況

2.開審前,代表控方的顧大律師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申請把社會福利處社工馬姑娘於2021年4月21日與X以錄影形式進行的會面(“該會面”)呈堂為審訊時主問的證言。

3.另外,控方有意傳召證人列表的第二和第三證人分別是X的學校老師Y和社工趙女士出庭作供。

4.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提出兩個爭論:

(i) 爭論一,他不反對該會面呈堂,但認為當中X提及一些事項構成「不被控告的行為」,不應被法庭接納 [見: 該會面謄本段落第 (285至295;496;及616至617) [2](有關段落)];

(ii) 爭論二,第二和第三證人的證言作為「新近投訴」用途的證供,不應被法庭接納。

5.經小心考慮後[3],本席裁定[詳細理由,可參照聆訊謄本[4]]:

(i) 就爭論一,有關段落不用刪減,予以呈堂,原因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慶[2010]3 HKLRD 761案第16段所提及的情況,引入有關段落的目的,可以顯示控罪發生的環境及全盤局面、投訴人順從的行為、投訴人為何不能清晰記起控罪的正確日期及詳情;

(ii) 就爭論二,第二和第三證人的證言不屬於「新近投訴」,他們不能就這方面作供。X於2021年4月15日作出投訴,距離最後的案發日期相隔多達兩年半。本席認為這不符合上訴庭在HKSAR v Chak Kong Fai[2022]1 HKLRD 370案所提及有關「新近投訴」要符合的條件。

6.鑑於本席的裁定,控方指控被告的證據有X的證言及控辯雙方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所承認的事實 [見:證物P6和P7]。

爭議

7.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從沒作出X所指控的行為,X誣蔑被告。本案是所謂「一對一」的情況,本席在考慮X的證言時,需格外小心處理,因本案沒有任何獨立證人的證言或其他佐證。X的證言的可信和可靠性是本案的關鍵。

控方案情

8.審訊時,雙方沒有爭議X 於2008年3月16日在香港出生。她的親生父母居於中國內地,而 X則於2013年1月29日來港定居,與爺爺(被告)、嫲嫲,叔父、叔母及三個堂姊弟一起住在控罪書上的單位(該單位)。直至約於2020年8月,X、嫲嫲及被告才搬到九龍一個單位居住。

9.同樣沒有爭議,X於2018年1月至7月就讀小學四年班[5];同年7月18日她離港返內地探親[6];同年9月升讀小學五年班。     

X的證言

10.X於該會面提及她三歲在內地讀幼稚園一年班(K1),四歲來到香港讀幼稚園。爺爺的職業是保安員,嫲嫲負責照顧她。

11.X說該單位有兩間睡房,她與嫲嫲和被告同用一間睡房。X和嫲嫲睡在碌架床的下格床,而被告睡在上格床。另一間房間由叔父、叔母和堂弟佔用,兩位堂姊則睡在客廳裏的碌架床。

12.X描述由四歲開始直至2018年小學四年級(小四)升五年級(小五)的期間,爺爺經常伸手入她的衣服裏上下摸她的胸部和外陰。她於小四升讀小五的暑假返回內地向父母親透露此事。父母告訴嬸嬸,然後嬸嬸告訴嫲嫲和爺爺。嫲嫲得悉後,感到非常憤怒,指X冤枉被告,並要求X道歉,否則不讓她留在香港生活。由於父母想X留在香港,他們強迫X去道歉,他們自己更下跪低聲認錯(285;670-681)。在盤問時,X補充父母還「叩頭認錯」。

13.X 隨後在該會面就涉案控罪逐一回答馬姑娘的問題。

控罪1: 2013129日至315日期間的某日

14.X於該會面提及當時她4歲(294)。被告於不用上夜班的那天,趁嫲嫲外出晨運後,從上格床走到下格床,坐在X床邊。當時X以仰臥姿勢睡覺(453)。被告用手在X的衣服外摸她(449),然後伸手入她的衫和褲內(419,421)撫摸X的外陰和胸部(369-391)。被告的手指上下打圈地摸她(443)。 X因而被弄醒「摸嘅感覺咪醒咗囉!即係有啲嚇醒感覺」。X看見被告(457),感到「唔舒服」、「好嘔心」(395)、「唔鍾意」(425)。X描述她感到被告的手觸碰她外陰的皮膚和心口(439、474點頭)。被告摸她時曾對X說「比爺爺摸吓」(397),「爺爺摸下、錫你都唔得,以後買嘢唔俾你食,唔對我好」(403)。X不敢反抗(401),也「反抗唔到」(467),她不敢看著被告,擰頭望向牆璧(471)。她不知道被告摸她多久,只知道當嫲嫲回家時,被告已經停止 (477- 491)。

15.及後,X向家人提及此事,被告再沒有摸她「我同屋企人講咗之後佢先冇再摸」( 499 )。

16.盤問下,X説當被告弄醒她時,房間是漆黑一片,沒有燈光,但仍能「望到樣」,看見「肚腩凸、皮粗、冇頭髮」等,和聽到聲音,所以她肯定是被告。當時X問「爺爺你做咩咁做呀?嫲嫲做緊啲咩啊?」被告說「嫲嫲做緊運動啊!」。

17.X稱把雙手放在自己胸前作反抗,又說「唔好搞我」。被告好惡地駡她,叫她收聲。她便不敢再反抗,也不敢看著被告,所以轉臉望向窗邊。X描述被告用一隻手摸她,先摸她的腹部至胸部,再從腹部摸至外陰位置,持續反覆一段時間。

控罪2:於201831日至2018718日期間的某日

18.X稱在小學四年級2018年夏天某日下午3時放學回家後(686-691;815-845),她走進睡房,當時只有X和被告在家(691-693)。 被告坐在睡房內的一張椅子上(701),叫X面向他坐在其大腿上(705)。最初X講「唔要」但被告向她發惡「惡她」(771),於是她分開雙腳,坐在被告大腿上(705-729)。 被告抱著X及摸X,並把舌頭伸進X的口中貼著X的舌頭「伸脷錫我」、「佢條脷掂住我條脷」、「佢伸脷入我個口到」(685-787)。 X感到「噁心」(789、805),試圖推開被告不果(791),事件持續約10分鐘(811)[下稱「舌吻事件」]。 X用盡氣力掙扎後,最終成功爭脫並返回自己的床上。被告隨即以粗口責罵X「X以鄉下話示範「操你媽」」,然後離去(795-801)。這事件發生在最後一次被摸(控罪三)之前(829)。

19.但盤問下,X説「舌吻事件」發生在控罪三之後幾日或幾星期。X補充,案發時有兩次反抗:第一,被告抱著她舌吻時,她即時反抗;第二,X聽到有人回家開門的聲音便作出反抗。X進一步描述她第二次反抗時,立即推開被告並逃脫。之後被告大聲罵她,她便哭起來。嫲嫲問X為何哭泣,X便透露自她四歲起遭被告摸她的私隱部位,以及當日的「舌吻事件」。X表示這是自己第一次向別人透露自己遭到侵犯。她在該會面沒有說,因家人叫她不要講,不要「搞大件事」,直至現在庭上才說。

控罪3201871日至18日期間的某日

20.X只記得被告最後一次摸她發生於她小四下學期升讀小五的夏天(501-531)的某日,即2018年的暑假(661-669),X當時10歲。

21.當晚嫲嫲離開該單位去做晨運,被告便走近正在下格床睡覺的X(553加點頭 、569)。被告伸手在X的衣服下撫摸X的胸部、外陰及大腿內側(575-599)。X形容被告的手接觸到她的皮膚( 591 )。

22.X的感覺是「唔鍾意」、「其實我唔想嘅」( 559-561)、「好憎囉…好想離開囉」( 571 )、「嘔心囉」( 615 )。她又感覺被告摸她很久( 601 )。然而,她不能離開( 573 ),也不敢說什麼(603),而被告也沒有說什麼。被告在嫲嫲回來前停手(629)。

23.盤問下,X稱當晚8點半上床睡覺。她有看時鐘的習慣。她描述約凌晨3時45分 ,嫲嫲關閉冷氣的聲響弄醒她;約4時,嫲嫲離開房間;約4時半,被告侵犯她至5時半; 約 5時45分,被告離開房間。

其他案情

24.同意事實顯示於2021年4月22日,被告因 「猥褻侵犯」罪名被拘捕。在警誡下,他稱「無做過」。

中段

25.黃大律師指,即是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法庭也無法把被告定罪,原因是X在盤問下和在該會面提及有關涉案罪行的案情南轅北轍,當中也有部份X稱記不起,這足見X是一名不可信的證人。

26.顧大律師認為整體上X的證言是一致的,她能夠形容爺爺怎樣摸她、錫她。另外,X坦承自己有犯錯的時候「有曳」,這更加顯示她是誠實可靠。雖然X在庭上提及控罪二發生在控罪三之後,但她在該會面也表示其實不太記得清楚。無論如何,她能說出由四歲開始至小四升小五期間發生爺爺摸她和爺爺錫她的事情。

27.經小心考慮控方所有呈堂的證據、辯方中段陳詞、控方的回應和R v Galbraith [1981] 73 Cr App 124案的法律原則,本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出庭作證,也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證供分析

28.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所有的證言、文件證據、口述和書面的結案陳詞和相關案例。

29.本席必須提醒自己,控方有舉證的責任,標準是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而被告是無需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30.被告選擇不出庭作證,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不利的考慮。但與此同時,這也意味着他沒有證據削弱、反駁和解釋控方的案情。不過,本席仍然需要決定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是否已經舉證至上述標準。

31.被告面對三項控罪,本席必須將各項控罪及相關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考慮。

32.在處理一些個別議題上,本席會考慮相關議題的法律原則。

33.另外,本席有機會觀察X在閉路電視房間重看該會面播映時以及作供時的表現,這有助衡量她的證言的可信和可靠性。當然,本席在此強調不是單靠證人表現來定案。

辯方質疑X的證言

34.黃大律師指X記憶混亂,證供可靠性低,X在該會面所說的版本和在庭上作供時的版本大相逕庭。加上,X坦言與嫲嫲常有爭執,與家人關係不好,曾經在家裏偷錢,又承認自己有反叛心理,這足以證明X的品格及誠信存在極大問題,明顯是不可信的證人。

35.黃大律師又列出以下例子來指出X就個別控罪以至整體的證言都是不可信的。

36.關於控罪一,辯方指:

a. X在覆問時説不熟悉被告的身形,但後來又指自己清楚認出被告的特徵。

37.審訊時,控方的問題和X的回答如下[7]

顧:由大陸嚟咗香港直至爺爺第一次摸你嘅時候,對於第一次發生嘅時候,對於爺爺個樣你熟唔熟悉

X: 唔熟悉,即係好細個嘅時候,四歲嗰陣時,梗係唔熟悉佢個樣

顧:但認唔認到

X: 見到個身形,佢身形好大

顧:把聲認唔認到

X: 認到

38.之後,X繼續回答,她認到叔叔和堂弟的樣貌、身形和聲音。

39.黃大律師指X當時並不熟悉被告的「身形」,事實上,X指不熟悉被告「樣貌」,但X能夠清楚描述被告的外型。從以上的證言,主控問X「爺爺個樣你熟唔熟悉」,而X回應「唔熟悉」是指五官,與「認得外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沒有予盾。

b. X在該會面說,第一次遭侵犯時,她並無反抗,但在盤問中卻又表示自己當時有做出反抗,當中矛盾令人生疑。

40.盤問時的相關問答簡述如下[8]

黃:爺爺講完話嫲嫲去做運動之後,你有冇同爺爺講任何嘢?

X: 冇,我喺度反抗,叫佢唔好搞我

黃:爺爺除了講嫲嫲去做運動之外,仲有冇講其他嘢

X: 鬧我,話收聲

黃:佢喺,爺爺係講完嫲嫲去做運動之前

X: 跟住我反抗,跟住佢叫我收聲⋯

黃:佢講出嚟話「收聲」

X: 跟住好惡咁講

黃:你話你當時反抗,係咪

X: 係

黃:點樣反抗法

X: 即係郁嚟郁去,即係隻手擋喺前面郁來郁去,跟住佢叫我收聲,我就唔敢郁

黃:手檔在前面

X: 係,唔係講前面,即係唔知點講,即係咁樣反抗,跟住想檔住佢

黃:或者我哋試吓講當時做咗啲乜,唔係心裏面諗啲乜

X: 好

黃:你話反抗,手、腳或其他肢體有冇做乜動作

X: 其實全身都喺度郁,即係喺度反抗緊

黃:全身都郁嘅

X: 係郁緊嘅

黃:雙手有冇乜嘢特別動作

X: 冇,即係喺度,喺喺喺度成身都喺喺喺度反抗,係囉,即係瞓喺張床,跟住好似喺度反抗咁,但我唔知點樣形容

黃:試吓分開來慢慢講,首先講手

X: 好似你啱啱咁先喺度郁,即係咁樣咁樣,好似擺手咁,扭來扭去,可以咁講

黃:頭先你個動作就係呢,左右雙手擺係自己心口對出,兩隻手掌做出左右揮動動作

X: 係,同埋隻腳係咁扭來扭去,跟住想甩開佢

黃:啱啱我示範咗呢手嘅動作,你就話當時個情況一樣

X: 係

黃:手臂有冇話做推呀

X: (嘆氣)唔清楚…

黃:腳呢

X: 喺度,即係好似,咁即係點樣呢,即係反抗囉,唔知點講

黃:會唔會係䟫呀

X: 係䟫 ,䟫張床

黃:雙腳都係

X: 好似係,唔清楚

黃:你所講嘅反抗包唔包括嗌出聲

X: 冇叫

黃:完全冇叫

X: 唔清楚,即係唔清楚有叫定係冇叫

黃:但之後聽到爺爺就話

X: 收聲

41.本席留意在盤問時,黃大律師指出她的證言與該會面的說法有不同。X解釋她沒有該會面的謄本,但黃大律師有謄本。X指她是在說實話「有冇得俾我睇返,你有得睇,…啲記憶,我唔係完全記得,對我來講好難,我係睇錄影」。覆問時, X強調她實話實説,只是在該會面所說的有所遺漏,但在庭上有所補充,兩者均為真實,互補不足。

42.本席引用上文X的回應,旨在帶出一點, X於該會面錄影時剛滿13歲,而作證時只得14歲。如她說,她在庭上不是全程有該會面的謄本供她不時參閱和對照,更沒有抄寫庭上一問一答的證言。故此,她有時難於掌握或理解問題。無論在該會面進行時又或在庭上,她都時有表演緊張,甚至需休庭讓她平靜情緒。故此,在評估X的證言時,其年齡、學歷、人生經驗、對問題理解的能力、少年人表達的能力、其可能願意接受建議的程度 (a possible readiness to accept suggestions) 、控罪性質可能帶來的尷尬,以及在什麼情況下作出表達也需一併考慮在內。

43.該會面進行2小時,X在一問一答的情況下描述控罪一的發生過程。在(401),她述「我細細個,我細個覺得佢我好驚佢,然後佢應該知我驚佢然後我唔敢郁囉,好憎呢種感覺,如果之前我-我-我……然後佢就佢-佢我-我唔知點解佢就我記得佢好似打我,話我就好恐怖囉!我就唔敢反抗」;在(467),她說「我反抗唔到」。

44.在(401)和(467)的答覆之後,馬姑娘再沒有跟進「我就唔敢反抗」的意思,又或「我反抗唔到」是否代表有反抗,但不成功。縱觀馬姑娘的發問,相對盤問的發問,前者多屬較概括性的問題,也多集中在被告當時的作為和說話。

45.相反,黃大律師在盤問下就每一情節都作出仔細探究。從證言節錄部份可見,黃大律師向X逐一問及她的手、腳和身體的動作。故此,X當然需就這一連串的問題作出回應,而這些問題在該會面裡是沒有涉獵的。

46.還有,當X回答問題時,按理會令她加以回想當時的情節,從而能就相關問題提供額外細節。X又供述,重要事情,她會有深刻記憶。對於當時只有四歲的她而言,爺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她必定視之為重要事情,所以當她首次被馬姑娘問及這些性質的問題時,她自然地只會談及被告最主要的作為,並非自己當時身體各部份的反應。因此本席不認為她在刻意加插情節,無中生有。由於該會面的問題屬概括性,相反盤問下的問題仔細和具體, X因而有機會補充了很多在該會面沒有提及的案發情節,所以本席不同意辯方之說,兩者出現不符。

47.關於控罪二「舌吻事件」,辯方指X在該會面中從沒提及:

(a) 嫲嫲和堂弟回家那部份的情節;

(b) 她曾作兩次反抗;及

(c) 沒有向任何人透露舌吻事件,但在盤問中改口指案發當日已將事件告訴嫲嫲

足見X的證言前後予盾。

48.關乎情節(a),X在該會面確實沒有提及嫲嫲和堂弟回家。在盤問下,X解釋「因為當時唔想搞大件事,因屋企人都叫我唔好講,但我最尾都係講咗,即而家就講返,因唔想搞大件事」。

49.情節(a)根本不是本案的關鍵議題。在該會面,X主動提出還有一件關於爺爺發生在下午的事情(605,682)。然後,她提及「舌吻事件」(683)。她一開始便用「即係伸舌頭嗰啲好核突囉」(685)來形容此事。其後她説「好憎」(737)、「好唔鍾意」( 755 ),再形容自己覺得「好嘔心,好想嘔!唔鍾意!」( 805 )。從她當時給予馬姑娘的回答和反應,很明顯,令她感到最重要,印象深刻,而又想告訴馬姑娘的事情,就是關乎被告「伸脷」、「佢條脷掂住我條脷」( 777-781 )這些作為,以及自己曾作出反抗一事。所以就算當時她選擇不講出情節(a)也無不合理之處,因為這個情節絕非X 想投訴的事情。正如在該會面裡,X被問及「咁你記唔記得有啲咩係最深刻最可能最嚴重㗎 ?」X答「都係關於爺爺嗰啲嘢囉!」( 236 , 237 )。故此,X雖然選擇沒有在該會面透露情節(a),這不會影響她整體證言的可信和可靠性。

50.至於情節(b),X在該會面分別提及「好唔鍾意,但係想推開佢啦,但係氣力真係比唔過佢,我好細個吖嘛⋯⋯我係推到佢嘅,即係將佢推走,但係跟住即刻跑出去,即推咗佢,我就即刻返上去張床度……」( 755 );「跟住之後我即刻即用晒成身嘅力,跟住推走佢」(773);和「跟住推唔過佢,跟住即推落去跟住推唔到,跟住最尾用晒全部力先可以將佢推走」(791)。

51.盤問下,黃大律師就被告怎樣呼喚X坐在其大腿上,被告當時的位置、被告的手部動作、動作維持多久、X當時的回應、X怎樣反抗,向X一一發問。當黃大律師問「幾耐才反抗」,X這時形容有2次反抗:第一次,當被告摸和錫她時,她立即反抗,被告一直攬着他;第二次,當聽到有人開門的聲音,她便反抗,持續幾秒。

52.黃大律師把「舌吻事件」的經過有如影片般逐格和定格審視,然後向X仔細發問。事實上,X在該會面時已清楚交待她有不斷反抗。從上文X的證言可理解,X曾推開被告,但不成功,最後用盡氣力才能成功推開並離開被告的懷抱。換言之, X不是只得一次反抗。在整體理解她在該會面的回答,X在情節(b)上的證言沒有抵觸。

53.加上,在該會面裡,X根本沒有被問及作出多少次反抗和箇中理由。所以她在該會面裏沒有提及情節(b)是無可厚非的。

54.至於情節(c),X在庭上指出,「舌吻事件」發生後,嫲嫲看見她在哭,便問她什麼事。X概括地透露被爺爺摸和剛被爺爺錫。黃大律師問X,為何在該會面從沒有提及向嫲嫲說自己被爺爺侵犯(這裡指「舌吻事件」)。X在庭上回答「當時唔記得」。黃大律師再問「幾時忽然記得返」, X回答「啱啱」。之後,X又補充,家人不想她「搞大件事」。

55.X在該會面不單需交待三控控罪所指的事項,還回答了很多有關個人背景、家人資料、與嫲嫲相處的生活點滴和其他的問題[見:已被遮蓋問與答的段落 856至1115]。如她述,重要事項她會記起。她當時只是一名13歲的女孩,也在緊張或不安的情緒下回答(例子:在該會面X提供了第397段的回答後感不安,而第398段,馬姑娘便向X提議「或者你攬住咕臣會唔會好啲啊?」)本席認為她未能就每一細節清晰記起並詳盡描述是情有可原。又或年紀輕的她,因指控家人而產生了壓力,所以沒有鉅細無遺地把每一情節透露也是可以理解的。從錄影可見,X當時已經盡力理解馬姑娘的問題和作出回答。即使有所遺漏,這也不足以影響她整體證言的可信和可靠性。

56.本席留意X在該會面裡說,她第一次告訴家人被非禮是在2018年的暑假,她在內地探望父母時向母親透露(670-681),這與庭上證言不同,因X說,「舌吻事件」發生之後,她向嫲嫲透露四歲開始被爺爺摸和剛剛發生的「舌吻事件」。據她證言,嫲嫲是知情的,但嫲嫲卻說「女仔,是但啦...做乜咁樣啫」。

57.如前述,以X的年紀、背景、記性,在該會面時對某些個別案情的枝節有所遺漏或混淆是可以理解的。加上,她向嫲嫲透露事件卻被漠視。據錄影會面的內容,她在內地向父母透露引發之後父母要跪下低聲認錯,必然是印象最深刻。所以不難理解,她被問及何時向人透露被非禮事件,她會即時想起這件令她刻骨銘心的事情:即是父母跪地扣頭認錯。

58.關於控罪三,辯方指:

「X在該會面稱自己記不起被告何時停止侵犯的時間細節,但在庭上又能清晰指出案發過程的每一時段。」

59.在該會面的相關對答如下:

600馬: ……咁摸咗幾耐啊

601X: 都係好耐,覺得佢持續咗好耐

618馬: ⋯咁你話摸咗好耐啦,咁你到幾時先至覺得係停咗冇再摸你呢

619X: 真係唔記得

620馬: 你唔記得嗰時

621X: 嫲嫲快返嚟囉

60.在盤問下,黃大律師與X有以對答[9]

黃:係咪都係番夜晚

X: 係

黃:冬天定夏天

X: 夏天

黃:有冇開冷氣

X: 有開冷氣,但中途⋯4點幾熄咗⋯

黃:4點幾阿嫲都仲喺房度,啱唔啱

X: 啱,⋯3點幾醒咗,我見到阿嫲熄冷氣,4點我見到阿嫲出咗去⋯

黃:咁你瞓唔着有乜嘢做?

X: 望住個天

黃:有冇睇下鐘

X: 有

黃:幾時睇鐘㗎

X: 嫲嫲佢醒咗嗰陣時,跟住熄咗個冷氣,我就望住個鐘⋯嫲嫲出咗門口,我擘大眼睇住個鐘,每次醒咗,我會望個鐘,呢個係習慣⋯

黃:個鐘係擺係床度

X: 唔係,係擺係個牆度

黃:阿嫲幾點走,既然你有睇鐘,可以講得準確啲

X: 講到,唔準確,但一定係4點之後,跟住過十零 分鐘之後

黃:熄冷氣就係3點

X: 唔係3點,係3點就嚟到4點 ,差唔多係45分⋯

黃:熄完冷氣阿嫲就走咗啦

X: 係

黃:之後你話阿爺有摸你呀嘛係咪

X: 對

黃:乜嘢時間發生呀

X: 係4點半,即係嫲嫲走咗,跟住過咗5分鐘10分鐘,佢就即刻落咗嚟

黃:嫲嫲走咗,你話爺爺4點半

X: 係,最遲4點半

黃:點為之最遲,唔係好明

X: 即係15分阿嫲一定係出咗門口,跟住再過10分鐘或5分鐘鐘佢就一定會落床,即係4:30已經落咗嚟,佢摸緊,我望住個鐘⋯

黃:今次摸你,根據你嘅講法,持續咗幾耐

X: 好耐,差唔多5點半⋯⋯

61.X沒有在該會面裡被問及幾多點鐘發生什麼事情。X當時把專注力放在描述控罪三發生大約在何時、被告當時的作為和她自己的反應。

62.然而,從以上盤問可見,X被問及不同性質或方向的問題。黃大律師仔細地問X每一過程的細節。他有如帶X返回案發關鍵時段,並要求她一字不漏地就每一環節復述一次。由於黃大律師所問的問題與馬姑娘所問的不同,很自然,X會在這猶如進一步主問的情況下,依循着黃大律師所問的方向多加思索而回答。因此X能清晰地在被引導下按時序講述案發經過。

63.即使審訊在該會面一年多後才進行,但經小心考慮問題的內容, X實際上是就同一事件回答兩組不同方向的問題。X只是細化地描述案中枝節,所以她的證言並非如辯方所指前後不符。

64.另外,辯方又指X不可信,因在該會面X形容「舌吻事件」發生之後才出現控罪三。但在盤問時,她改口指控罪三發生之後才發生「舌吻事件」。

65.有關控罪二和三先後發生的次序,事實上在該會面裡,X多次表述不太記得何時發生「舌吻事件」「真係唔太記得」( 689 ) 。她只記得發生在四年班下學期,即2018年的夏天(813-823 )。當馬姑娘問「咁夏天你而家講緊錫你呢件事係發生喺摸你嘅嗰件事之前吖?」, X答「之前」;馬姑娘再問「之前嘅,咁你記唔記得大概係幾多月?5月?6月?7月?」 X答「嗯,夏天」(828-831)。

66.從錄影片段可見( 812-831 ),X被問何時發生「舌吻事件」時,她不禁搖頭、摸摸頭,不斷思考。X只能說「好似係記得係我嗰陣時着緊短袖衫嘅」(835),又搖頭示意不知在那個月份發生,只說「好似記得⋯着緊短袖衫嘅」(835),但肯定只有一次舌吻事件(849)。

67.X在證人台上解釋,當進行會面時,她可能想不起;或不太理解之前與之後的時序;自己表達得不太清楚;而對時間理解又有困難。但現在回想「舌吻事件」是最後發生的。在覆問時,她又説不太記起這兩件事的先後次序。

68.在該會面裡,X對於「舌吻事件」在何月何日發生其實已表現得猶疑。即便如此,本席肯定「舌吻事件」確實有發生。縱使時序上這事與控罪三的先後次序不是十分明確,但這也對被告沒有構成不公,因為「舌吻事件」從來只得一次。

69.如X在覆問下的補充,兩件事件發生得很近,只是相距一星期或幾日,就算她調轉先後次序,本席也不認為她作供失實,畢竟這兩件事都是在小四升小五時發生;兩件事都是在相距甚短的時段裡發生;兩件事都在控罪裡所涵蓋的時段發生。辯方這方面的批評不成立。

70.辯方大律師指有關X披露事件的原因的證言也有出入。在盤問下,她被問為何2018年忽然披露事件。她回答「因為嗰陣時,我記得壓力好似好大 ,跟住阿嫲每日都喺度鬧我, 即係佢每日都咁樣做,成績都差咗好多,跟住每日都比阿嫲鬧, 跟住佢甚至趕我返大陸, 跟住我就講返呢件事情 」。據上文下理的理解,本席認為她提及「被趕返大陸」只是嫲嫲鬧她其中的內容,不是披露的原因。正如她在較後階段再被問及披露的原因,X提及因為a.爺爺的行為;b.嫲嫲的態度和c.以及向父母披露事件可以留在父母身邊不用返香港。整體而言,X正是表達因嫲嫲的態度,即經常駡她[10]和漠視她的投訴[11],加上原因a和b,所以披露事件。X這方面的證供並沒有出入,她只是補充細節而已。

71.除上文提及之外,辯方在庭上抽絲剝繭地嘗試向X指出,她在庭上的證言與該會面出現不同版本。正如X說,「你哋有得睇本,我冇得睇本⋯而且啲記憶入面,其實我我我係知,唔係完全記得晒,其實咁樣,我覺得對我嚟講好,好難囉」。

72.對於一名剛14歲的少年人而言,要在法庭的環境下作證、理解和明白律師的發問是有一定難度。在盤問時,本席留意到X的面部表情以及回應,她看似不太明白問題(8月10日審訊,約11:57 ),所以本席需加以解釋,令她易於掌握被問的範疇。本席想再次指出,在衡量X證言的可信和可靠性時,必須考慮案發時X年紀少(分別是4歲、9歲和10歲)、指稱控罪距今已相隔多年、社工發問的形式和X作答的情況、問答的上文下理、庭上問題的性質等等。

73.雖然X透露與與家庭成員關係並不良好,與嫲嫲常有爭執,但在該會面裏不難發現X並不憎惡嫲嫲。相反,她表達「佢有時係對我好好,有時真係對我好衰⋯但係如果即係去食嘢去咗好耐……嫲嫲會……好擔心,」(119);「佢有時會係我唔開心嘅時候佢安慰我,但係安慰我佢有時講嘢即係講得太直接啦就令人有啲難受囉!」( 125 )。

74.另外,有關X和嫲嫲有爭拗,導致嫲嫲搶去她的手提電話, X多次表達嫲嫲「唔小心」弄傷她( 71、89、91 ),這可見她持平地描述事件。

75.雖然X承認自己有反叛心理,但是作為一個少年人這也絕非不尋常,也不代表她沒有把真相道出。還有,她主動在庭上揭露自己曾偷錢,她沒有半點隱藏自己的錯處。

76.同意事實顯示,於2021年4月嫲嫲就管教X的事宜要求與X的學校老師見面。事情輾轉發展至學校社工於2021年4月16日報警,掲發本案。

77.辯方指X誣蔑被告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X在庭上大聲說「不同意、咁無恥」。本席認為她的答案是真實,她的反應也是誠實。

78.X對被告有3個指控,每個指控的時間不同、細節也不同,更涉及其他人(例如「舌吻事件」進行時,嫲嫲和堂弟回家)。若是X一心打算誣蔑被告,她理應只會單純地編作針對被告作為的情節,而不會編作一個牽涉多人在內的故事。若她是無中生有,一旦向他人查證,便會輕易露出破綻。所以本席肯定她沒有編作故事。

79.總而言之,辯方對X證言以上及其他的質疑和批評,本席已小心考慮,也再次提醒自己,本案的證據只來自X,沒有其他獨立證言或佐證。基於以上分析,本席不認為X作證時誇張失實。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就算證言上出現有不符,X已作出合理解釋,而這些不符不會影響她整體證言的可信和可靠性。

80.本席裁定X是誠實、可信和可靠的證人。三項控罪的事發經過有如她在主問 (該會面裏)和在庭上所描述的發生。

81.現在要處理被告的作為是否構成猥褻侵犯。控方需要就以下三個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第一,被告有意圖作出侵犯的行為;

第二,被告的作為被一般合理思考的人視為猥䙝侵犯;和

第三,被告有意圖在第二的情況下作出猥䙝侵犯X的行為 。

82.本席作出整體情況考慮之後,肯定被告就每項控罪的有關作為是一個有意的侵犯行動:被告刻意伸手入X的衣服裡,直接觸及她的皮膚,摸X的胸部和外陰(控罪一);被告刻意叫X坐在其大腿上,二人差不多在同一水平面對面,然後他伸脷進入X的咀,脷貼脷的狀態下吻X(控罪二);被告刻意伸手入X的衣服裡,直接觸及她的皮膚,摸X的胸部、外陰和大腿內側(控罪三)。

83.毫無疑問,一名男子摸異性的胸部和外陰,又或脷貼脷的親吻,按照客觀的標準,是屬於猥褻性的舉動。

84.本席同時也裁定被告用手摸X的胸、外陰(控罪一)、X的胸、外陰和大腿(控罪三)以及脷貼脷的親吻(控罪二),毫無疑問是猥褻侵犯。

85.本席肯定被告是有意圖去作出這猥褻性的侵犯。案發關鍵時段,X未滿16歲,她不能同意被告此等作為。

86.本席滿意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實被告干犯了猥褻侵犯罪,被告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括號內的數字是該會面謄本的問答編碼

[3] 考慮的文件包括雙方的信函日期為8月2、3和4日、法庭致雙方日期為8月3日的信函、2022年8月8日聆訊時,辯方初步曾論點MFI-1及口述陳詞、控方口述陳詞、相關案例和該會面的內容

[4] 裁定理由於2022年8月9日9時50分宣讀

[5] 審訊時沒有爭議,亦可參考辯方結案陳詞附錄

[6] P2出入境記錄

[7] 2022年8月10日聆訊約3時05分

[8] 8月9日約3時25分的聆訊

[9] 2022年8月10日約10時05分

[10] 2022年8月9日約4時4分

[11] 2022年8月10日約10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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