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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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罪 [1] 罪名成立。三項控罪的投訴人均是女童X,而被告是女童X的親生爺爺。三項控罪的案發地點一樣,即在香港堅尼地城某單位,但案發生日期則不同: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0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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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9/2021 [2023] HKDC 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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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罪[1]罪名成立。三項控罪的投訴人均是女童X,而被告是女童X的親生爺爺。三項控罪的案發地點一樣,即在香港堅尼地城某單位,但案發生日期則不同:
控方案情 2.簡單來說, X 於2008年3月16日在香港出生。她的親生父母居於中國內地,而X則於2013年1月29日來港定居,與祖父(被告)、祖母,叔父、叔母及三個堂姊弟一起住在控罪書上的單位(該單位)。直至約於2020年8月,X、祖母及被告才搬到九龍一個單位居住。祖父的職業是保安員,祖母負責照顧她。 3.該單位有兩間睡房,X與祖母和被告同用一間睡房。X和祖母睡在碌架床的下格床,而被告睡在上格床。 4.X供述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間的某日 (當時她4歲),被告於不用上夜班的那天,趁祖母外出晨運後,從上格床走到下格床,坐在X床邊,用手在X的衣服外摸她,然後伸手入她的衫和褲內,用一隻手摸她,先摸她的腹部至胸部,再從腹部摸至外陰位置,持續反覆一段時間。X因而被弄醒,看見被告並因被告的作為感到「唔舒服」、「好嘔心」。X描述被告的手觸碰她外陰的皮膚和「心口」。X不敢反抗,也「反抗唔到」。她不知道被告摸她多久,只知道當祖母回家時,被告已經停止 (控罪1)。 5.X稱在小學四年級2018年夏天某日下午3時放學回家後走進睡房,當時被告坐在睡房內的一張椅子上,叫X面向他坐在其大腿上。最初X講「唔要」但被告向她發惡,於是她分開雙腳,坐在被告大腿上。被告抱著X及摸X,並把舌頭伸進X的口中貼著X的舌頭「伸脷錫我」、「佢條脷掂住我條脷」、「佢伸脷入我個口到」,X感到「噁心」試圖推開被告不果,事件持續約10分鐘 [下稱「舌吻事件」]。 X用盡氣力掙扎後,最終成功爭脫並返回自己的床上 (控罪2)。 6.X稱被告最後一次摸她發生於她小四下學期升讀小五的夏天的某日,即2018年的暑假,X當時10歲。當晚祖母離開該單位去做晨運,被告便走近正在下格床睡覺的X。被告伸手在X的衣服下撫摸X的胸部、外陰及大腿內側。X形容被告的手接觸到她的皮膚。X的感覺是「唔鍾意」、「其實我唔想嘅」「好憎囉…好想離開囉」、「嘔心囉」(控罪3)。 刑事定罪記錄 7.被告於1986年有2項定罪記錄:沒有合法授權而改動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書,和作出虛假的陳述,被罰款共$600。 求情 8.被告由黃大律師代表。黃大律師指被告現年81歲,1988年來港定居,只有小學一年級的教育程度。他已退休,現依賴綜援維生。他曾從事看更工作約20多年。他與75歲的妻子同住,二人育有兩名兒子和兩名女兒。 9.黃大律師呈上九封分別由被告妻子、兒女、媳婦、三名男女孫為他撰寫的求情信。總括來說,在家人眼中,被告是一名勤奮、工作認真、愛護家庭的人。他年青時辛苦工作,養育四名子女。家人希望法庭對被告從輕發落。此外,被告在退休前獲任職公司授予的奬狀,證明他工作認真、表現良好。 10.黃大律師援引了多個案例(見:附件一)。他指關於猥褻侵犯或性侵犯兒童罪,上訴法庭並無頒下量刑指引。在HKSAR v Lee Kwok Wai[2012] 2 HKLRD 239,於第13段(246至247頁),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採納了較早的上訴法庭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第43至44段(317至318頁),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的觀察:
11.黃大律師又指被告干犯涉案三項控罪的情節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Y CACC 351/2003和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 315/2006為輕,屬於不嚴重的情況。 12.有關X的身心評估報告,黃大律師認為因X沒有向專家敞開心扉,而評估期限至2022年9月,故未能反映對X的現狀。 13.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堅決否認猥褻侵犯X,也否認與X有任何不當的身體接觸,但承認他被指與涉案罪行有關,而駡X的行為惡劣。被告聲稱由於性需求下降而性生活不活躍。專家指(i)鑒於被告強烈否認這些罪行,目前的評估無法確定他是否有戀童癖;(ii)在他身上沒有發現其他性變態的狀況;(iii)在考慮靜態和動態風險因素後,他的重犯風險低。 判刑 14.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辭和相關案例。就涉案控罪,上訴法庭沒有作出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受制於不同因素,包括侵犯的程度、時間的長短、受害人的年紀、被告人和受害人的關係,以及案件是否涉及破壞誠信等(見:律政司司長 訴 HKL及另一人[2004] 3 HKLRD 235)。然而,上訴法庭多次強調如涉及年幼的受害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1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 [2000] 3 HKLRD 476,上訴法庭指出:
1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Y CACC 351/2003,上訴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HKL、HTY CAAR 2/2004,並指出:
17.在HKSAR v Kong Yun Chiu,上訴法庭指:
18.另外,如前述,黃大律師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一案,該案列出了就涉及猥褻侵犯兒童的案件,判刑時需考慮的因素,本席必然把相關因素納入考慮範圍。 19.綜合以上判刑原則,判刑者必須考慮判處的刑罰要達致阻嚇他人犯案;反映公眾人士對此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他的親屬和朋友申訴。判處被告入獄是唯一選擇(見: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本席留意被告多名家人希望被告獲緩刑,但涉案控罪是「例外罪行」,法庭不能判處緩刑,即使有如此權限,以本案案情而言,本席也不會判處緩刑。 20.說回本案,本席認為案情嚴重,雖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的一類。被告是受害女童X的祖父。X的父母居於內地,X約四歲時來香港與被告、祖母和叔叔一家同住。被告作為祖父理應好好照顧年幼的孫女。被告處於信任的位置,但他趁X的父母不在她身邊,濫用了X對他的信任,借機侵犯X。他的行為有異於倫常,十分可恥,亦嚴重違反誠信。 21.另外,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案。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控罪一發生於2013年,X只得4歲,被告72歲;控罪二和三發生於2018年,X 9歲,被告77歲,二人歲數相差68年。控罪一和控罪二發生時間跨度6年,控罪二和控罪三又在短短2個星期內發生。X在控罪期間仍是一名未成年少女。被告犯下控罪一之後,食髓知味,再度犯下控罪二和三,幸好最終他的惡行被揭發。 22.至於犯案手法,被告不單在衣服外更伸手撫摸X的胸部、大腿側和私處,又把舌頭伸進X的口中。X作供時指被告於控罪三的事件被撫摸長達一小時。X又描述她感到「唔舒服」、「好嘔心」。年紀輕的她,無力反抗。被告為老不尊,他的行為令人髮指。 23.另外,心理報告指他定罪後仍堅決否認性侵事件,沒有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作出反省,本席認為他毫無悔意。 24.正如上文提及,判刑者除考慮案情嚴重性之外,還需考慮罪行是否令受害人蒙受身體傷害或心理創傷。受害人身心評估報告描述(第2頁,第5段)事件報警後,X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她自己指出至2020年以來,她有抑鬱情緒和活躍的自殺意念,並有從高處跳下的念頭,偶爾她以𠝹手來處理她低落的情緒。每天她被祖父撫摸的情景出現時,她都感到厭惡、憤怒和恐懼。 25.X被診斷患有精神病特徵的抑鬱症。在披露性虐待事件之後,她出現創傷後壓力症,亦有「閃回」(Flashback)的情況。專家指X受性侵事件的影響,和家人對她的不信任,使她無法依附家人,並產生了被拋棄的恐懼。X以割腕和過度進食或購買來應對她的強烈情緒。另外,她因要出庭作證,而承受着巨大的壓力,並不懂得如何紓解壓力和情緒。X感到情緒低落,並聲稱再度聽到貶低自己的聲音。她還表現出行為問題,這些問題源於她情緒波動和壓力。她需要每月與臨床心理學家見面,並接受長期心理治療。 26.本席認為X因性侵而受到很大打擊。正如報告所指,她一方面恐怕被告入獄而被祖母說她壞話,另一方面她又想祖父能承認錯誤,向她道歉。雖然要出庭指證祖父令她承受巨大壓力,但她決定要為自己挺身而出。毫無疑問,這件事令整個家庭蒙受巨大壓力。X也處於兩難之間,正如她作供時指「唔想搞大件事」。年紀少的她,不單要經歷性侵,還要承受出庭作證的壓力。這事帶給她的心靈創傷和各種情緒爭扎,實在令人痛心。本席認為X的心理創傷屬嚴重,因專家都建議X接受長期心理治療。 27.經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案情、二人的關係和年齡、X的身心評估、被告重犯機會低等等,本席對各項作出以下判刑: 控罪一:入獄24個月; 控罪二:入獄12個月; 控罪三:入獄27個月。 28.由於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所以他不能獲認罪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辯方亦沒有提及其他有效減刑因素。被告雖年紀大,但考慮案中情節,同樣不構成減刑因素(見:HKSAR v Tam Yuen Tong [2007] 1 HKLRD 894)。 整體量刑原則 29.每項控罪均為獨立事件,每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全數分期執行。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被告干犯控罪二之後,相隔數星期便干犯控罪三,本席下令控罪二和三的刑期同期執行,即該兩項控罪入獄27個月。 30.另外,控罪二和三的刑期,當中的16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24個月+16個月= 40個月)。 結論 31.被告就他所犯的三項控罪需入獄共40個月。
附件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K K [2015] HKDC 497 2. HKSAR v Lee Kowk Wai [2012] 2 HKLRD 239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 5. HKSAR v Chan Chun Tat (陳駿達)[2013] 6 HKC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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