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美 對 毛仲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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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非正審申請是由答辯人於2022年12月28日提出,要求:就土地審裁處(下稱「審裁處」)於2022年12月2日所作出的判決提出批准上訴許可及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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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1400/2022 [2023] HKLdT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22年第140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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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1.此非正審申請是由答辯人於2022年12月28日提出,要求:就土地審裁處(下稱「審裁處」)於2022年12月2日所作出的判決提出批准上訴許可及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背景 2.根據一份於2021年12月9日簽訂的租約(下稱「涉案租約」), 申請人把九龍廣東道1227號錦星大廈六樓(5/F)C座 (下稱「涉案處所」)租予答辯人, 為期兩年, 由2021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止, 每月租金為20,000元, 包括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3.又根據備注加入涉案租約的條款,申請人知悉涉案處所內有5個分間單位出租[1], 如租約期滿而申請人欲收回涉案處所,答辯人須無條件交回。申請人並「同意分租, 裝修。」 4.於2022年11月7日,申請人向審裁處提出申請收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理由是答辯人未有繳付由2022年9月5日起的租金, 原因是答辯人與她爭論涉案處所的維修問題, 逞硬在租金中扣除維修費, 而申請人卻未有同意。在提出收回涉案處所的通知書(「表格22」)中, 申請人指答辯人曾有欠租紀錄, 土地審裁處的案件編號為LDPD 114/2022。於該案, 申請人同樣是以答辯人欠租為理由於2022年1月21日提出申請收回涉案處所, 但案件於2022年2月22日在本席席前聆訊時, 當時的答辯人代表何慧蘭女士(「何女士」)表示, 答辯人已租賃涉案處所達13年之久, 但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關係, 有分租客欠租, 所以希望能與申請人商量, 致未有依期繳付申請人租金。無論如何, 答辯人已於2022年2月20日(即聆訊前3天)把所有欠租交回。 5.由於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第(3)款,法庭須在審訊時給予答辯人濟助交回所拖欠的租金,而答辯人已於聆訊前3天把所有欠租交回,申請人亦不要求訟費, 所以本席准予申請人撤回該次收回涉案處所的申請, 並告誡何女士往後須根據涉案租約準時繳付租金。 6.至於本案,何女士於2022年11月11日向審裁處遞交反對通知書, 指涉案處所的外牆鹹水總掣漏水, 引致涉案處所水浸,兩個分間單位的租客因而搬走,申請人必須負責, 由於申請人不肯商討, 她唯有先行扣起租金 。 7.於2022年12月2日在本席席前聆訊時,申請人表示漏水事件早於2022年1月11日發生, 當時她已找人處理。 8.何女士卻表示漏水事件未有獲得解決, 但如上述LDPD 114/2022案件一樣, 她已於2022年11月30日繳付所有欠租, 可是這回申請人堅決收回涉案處所。 9.根據上訴法庭在Ramadour Industries Limited v Bullen Christian Anthony, CACV 19/2016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17年5月15日)一案的判決, 欠租租客只有權享有一次濟助的機會,而本案的答辯人多次以不同藉口拖欠租金,所以本席頒令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 2022年12月12日的 非正審申請 10.何女士於2022年12月12日曾提出非正審申請, 要求暫緩執行收樓, 但本席已經於2022年12月20日聆訊後, 撤銷了該非正審申請。 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1.何女士代表答辯人於2022年12月28日提出是次上訴許可申請。何女士提交的誓章內容包括如下:
12.《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列明,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3.可是,《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除非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申請人未有發出租金收據 14.在 Mandarin Production Limited v Holt, Lee, LDPD 997/2017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17年11月9日)一案, 土地審裁處法官雷健文(當時官階)在判案書的第30段指出, 該案的租客是以存錢予業主銀行戶口方式繳付租金, 即使業主沒有發出租金收據, 也沒有於租客造成困難。 於本案, 答辯人同樣是以存錢予申請人銀行戶口方式繳付租金。 15.雷法官在判案書其後的第34段更指,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9RA條, 假使業主沒有將收據發給租客, 只會被判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第1級罰款, 即2,000元, 這並不會影響租客根據租約準時繳付租金的責任。 分租客在上級租賃終止時負有限的法律責任 16.申請人向答辯人收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 並不一定會影響分租客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第120AA條獲得的保障。 答辯人無權扣起租金 17.正如本席於2022年12月2日聆訊時引述的陳健康對宋麗兵, DCCJ 3176/2008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09年12月23日)一案,租客繳付租金的承諾,獨立於租約内的其他承諾,並不具付屬性質,其履行並非受制於其他租約條款的履行。業主在租約下的責任並非租客支付租金的先決條件,即使業主沒有履行其租約的責任,租客也必須履行租客付租的責任, 租客亦無權擅自扣起租金。 LDPD 114/2022 18.LDPD 114/2022的案件於2022年2月22日聆訊時, 因答辯人已交回所有欠租獲得解決。 申請人在該案的表格22中所引述:「租客說:有房未租出; 無錢交租給業主!」答辯人指申請人說謊, 她並非無錢, 她只是沒有收到分租客足夠付租的錢。 本席認為申請人在表格22中所說並非毫無根據, 亦不會影響本案的判決。 結論 19.本席經審閱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經聆聽答辯人所作的證供及雙方的陳述後,認為答辯人擬提的上訴沒有就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支持,更沒有合理的得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允許上訴, 因此本席拒絕答辯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20.由於本席拒絕答辯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本席亦不會考慮批准暫緩執行收樓, 申請人可繼續執行於2022年12月13日取得的收樓令狀。 訟費 21.最後, 由於答辯人本非正審申請敗訴, 須支付申請人本非正審申請引起的訟費,本席即時評定為2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