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烱堅 對 顧精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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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於2021年6月15日向土地審裁處 (下稱「審裁處」) 提出非正審申請, 要求就本席於2021年5月27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3 cases

Case No.LDPD 612/2021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3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D 612/2021

[2021] HKLdT 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21年第61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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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烱堅 申請人
顧精傑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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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審裁處成員: 土地審裁處成員彭浩泉
聆訊及判決書日期 :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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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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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許可申請)

1.答辯人於2021年6月15日向土地審裁處 (下稱「審裁處」) 提出非正審申請, 要求就本席於2021年5月27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2.根據一份日期為2020年8月12日的租約(下稱「涉案租約」), 申請人把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66A至568號僑建大廈19樓566A室(下稱「涉案處所」) 租予答辯人, 租期兩年, 由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 每月租金為12,000元(包括差餉及地稅), 管理費及其他水、電等雜費則由租客支付[1]

3.申請人於2021年5月3日向審裁處提交收樓通知書 (表格22), 申請收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理由是答辯人未有繳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的租金及管理費。申請人亦在該申請中指出, 答辯人早有類似欠租個案, 案件編號為LDPD 1722/2020 及LDPD 284/2021。

4.答辯人於2021年5月7日遞交反對通知書(表格7), 其內容大致指涉案處所的廚房鋅盤未能去水, 維修師傅說是外圍水管阻塞, 要找業主處理, 但申請人不管。

2021年5月27日的聆訊

5.本案於2021年5月27日在本席席前聆訊,答辯人重復他在反對通知書所述情況 。

6.本席向答辯人解釋, 租客付租金的承諾,獨立於租約内的其他承諾,並不具附屬性質,其履行並非受制於其他租約條款的履行。業主在租約下的責任並非租客支付租金的先決條件,即使業主沒有履行其租約的責任,租客也必須履行租客付租的責任。這已經是既定的規則[2], 但答辯人堅持要求申請人處理。

7.由於答辯人多次以不同理由欠租而被申請人於審裁處提出申請收樓, 本席作出以下頒令[3]:

(1) 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

(2)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21年4月2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以每月12,000元計算;

(3)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21年4月2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管理費,以每月560元計算;

(4)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 即時評定為365元。

2021年6月2日的非正審申請

8.答辯人於2021年6月2日向審裁處提出非正審申請, 要求暫緩收樓。答辯人除重複他在反對通知書所述情況外, 他並要求審裁處再次給予濟助, 他並保證往後準時交租。

9.這非正審申請於2021年6月15日在本席席前聆訊, 答辯人除重複他在反對通知書所述情況外,他又指申請人的代表麥玉連女士(下稱「麥女士」)拒絕收租, 但正如麥女士回應時指出, 在涉案租約首頁, 已載有她的恒生銀行戶口號碼, 而答辯人過往已有多次欠租紀錄。又當本席查詢答辯人可否即日繳回所欠租金時, 答辯人表示要給予他時間。最後, 答辯人竟與麥女士發生爭吵, 需要本席調停。

10.麥女士拒絕再次給予答辯人濟助, 本席遂撤銷答辯人提出暫緩收樓的非正審申請。

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1.《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 條列明在土地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2.可是, 根據答辯人在2021年6月15日隨非正審申請提交的誓章,表示他與麥女士交惡, 要求申請人親自收租。 於2021年6月23日的聆訊中,答辯人同樣未能提供任何法律依據以證明本席於2021年5月27日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

13.在這擬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中,答辯人也未能提出任何法理依據以支持其上訴,只說涉案處所內有三房客未能搬出。

14.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除非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5.本席認為答辯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得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允許上訴。

訟費

16.最後, 由於答辯人於本非正審申請敗訴,理應支付申請人的訟費。本席以簡易程序判決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引致的訟費,即時評定為300元。

  彭浩泉審裁處成員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由麥玉連女士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1]  涉案租約訂明租客須把管理費交予業主轉交。

[2]  見陳健康對宋麗兵DCCJ 3176/2008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09年12月23日)及Worldwide Flight Services Holdings SA 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imited and Neo Crown Limited v Kai Tak Cruise Plaza Limited [2019] 4 HKLRD 56。

[3]  見 Ramadour Industries Limited v Bullen Christian Anthony, CACV 19/2016 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