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賴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270/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December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婚姻訴訟 – 候訊期間贍養費 – 臨時贍養費 – 第 192 章 – 概況形式 – 訟費 – Wife's claim for 候訊期間贍養費 dismissed due to new employment – Husband ordered to pay 臨時贍養費 HK$10,000/month – Husband to pay Wife's costs
Legal issues: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Application · Interim Child Maintenance Amount · Costs
Outcome: Wife's claim for 候訊期間贍養費 dismissed; Husband ordered to pay 臨時贍養費 HK$10,000/month; Husband to pay Wife's costs.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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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270/2021 [2022] HKFC 2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21年第112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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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候訊期間贍養費及臨時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在本判決書中,呈請人簡稱為“女方”;答辯人簡稱為“男方”。2022年5月26日,女方提傳票要求男方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及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男方指他沒有經濟能力,只能支付每月港幣4,000元為候訊期間贍養費及臨時贍養費。 本申請 2.男方與女方於2015年2月12日合法結婚。他們育有兩名家庭女兒,分別於2015及2018年出生。女方於2021年11月5日以「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法院至今仍未頒布暫准離婚令。 3.提出本申請時,女方是一位任職大學的兼職資料搜集員,她與兩名女兒居於婚姻居所,由於主力照顧女兒們,每月只有一千多港元的收入。自2022年9月1日開始,女方成功被聘用為合約學位教師,每月收入港幣35,915元。 4.男方是一位中學體育老師,月入港幣66,941元,男方於2021年7月3日已遷出婚姻居所,另租單位自住。男方指自己一直支付婚姻居所港幣25,500元按揭供款,連同支付自己租用單位租金每月港幣17,500元[1],餘下收入只可以應付自己每月的日常支出,因此他並無支付女方及兩名女兒的生活費。 5.女方就此向法院申請男方支付她港幣8,000元為候訊期間贍養費及兩名女兒每人每月港幣10,000元的臨時贍養費,共港幣28,000元。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6.就候訊期間贍養費之申請,相關之法律條文為《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92章”)第3條:
7.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載於第192章的第5(2)(a)條。
8.法庭在處理訟案期間贍養費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法庭在這階段無需要作出仔細入微的經濟審視,反之,審視以概況形式進行(broad brush approach)。在每件案件中須兼顧雙方的因素,最要緊的是以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支付贍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從而作出一個公平及具有合理性的判決。不管結果如何,即使支付方認為候訊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過高,最後也可以在附屬濟助審訊時作出適當的調整。 9.在C v F (FCMC 1701/2000)一案中,陳忠基法官闡述了相關的法律原則,簡單而言,法庭會以合理的原則釐定訟案期間贍養費,法庭也會謹記婚姻期間的各種事項,而最重要的是在婚姻期間雙方的生活水平及現時男方的經濟能力。此舉是基於候訊期間贍養費實行的時間是相對短,在C v F一案中大抵是數個月,因此在本申請中詳細調查雙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個不恰當的做法。 10.在 HJFG v KCY (CACV 127/2011, 28 October 2011) 一案中,法院亦定下了以下的原則:
女方的經濟需要 11.女方於誓章中表示她的生活支出共港幣35,633元,明細如下:
12.就「一般開支」而言,本席認為是一合理支出,每人的支出是($15,665 /3) =港幣$5,221.66元。 13.女方開始任職學位教師後,她有能力支付自己的「一般開支」港幣$5,221.67元及每月個人開支港幣$4,968元,共港幣10,189.67元。減去之後,女方每月仍可動用港幣25,725.33元。 14.至於兩名女兒的每月開支如下:
15.本席認為兩名女兒的每月開支是合理的數目。 男方的經濟需要 16.男方於其誓章中表示他的生活支出如下:
男方的經濟能力 17.男方除了任職體育老師外,也是一位田徑教練及私人補習導師[3],平均每月可多賺大約為港幣5,059元,因此,他的每月收入大約港幣72,000.75元。資產方面,除了婚姻居所外,男方有少量存款,另外也有保險類資產,其退保現金價值港幣448,410.37元[4]。 18.男方在《表格E》中指出,他在2021年5月經專科醫生確診椎間盤突出,現時持續會有背痛及偶爾會出現腳趾麻痺症狀,經過6個月的物理治療仍未有改善,因此男方需要增加每月醫療費用[5]。 本席的意見 19.本席以概況形式,不詳細調查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為基礎判斷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在C v F (FCMC 1701/2000)一案中,陳忠基法官說明了在判斷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最重要的是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及現時支贍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 20.本席以概述形式評估,女方和兩名女兒的每月所需的生活開支,每月的合理生活開支應該是港幣25,443.33元。 21.本席以男方每月港幣72,000.75元收入計算,他的確未能支付女方全部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及臨時贍養費的要求,首要的問題出於男方將其收入主要花在婚姻居所按揭供款及自住租用單位租金上,入不敷支。因此,男方有必要微調其個人開支,以省下資源應付最低限度兩名女兒的臨時贍養費。基於此,以下為男方在這階段的合理開支(以斜體表示下調支出):
22.本席只在男方的個人開支上稍作下調,該部份限於膳食及雜項。由於男方的月薪所限,其實他毋需租用一個港幣17,500元的單位自住,這項支出相對他的收入稍為高昂。如此省下來的有($72,000.75 - $61,905) 港幣10,095.75元,本席認為男方可以負擔每月港幣10,000元,以支付兩名女兒的臨時贍養費。 23.由於女方已找到工作,能應付臨時的需求,因此男方毋需在此階段支付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 24.本席考慮到男方一直支付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等同男方已全數支付女方及兩名女兒的住屋開支,男方隨後負擔一個較少的金額是合理的,本席裁定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10,000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 訟費 25.雖然男方不須支付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只須支付兩名家庭子女的部分臨時贍養費,這是因為女方在本年9月份(提出本申請後3個月)找到工作;而並非表示女方提出的申請不合理。訟費方面,畢竟男方指他只可以支付女方港幣4,000元是一個不合理的數目,因此男方需支付女方訟費。 26.本席頒布暫准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由法院評定。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28天內以傳票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有關訟費的暫准命令,否則該暫准命令於本判案書起計日期28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命令 27.承上文,現頒令如下:
呈請人:由何啟德,黃淑霞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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