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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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單說,案發當晚,2位警務人員(PW1及PW2)巡經東京街37號,發現一部私家車(下稱「該車輛」)在馬路上「並排停泊」(俗稱 "Double-park"),造成交通阻塞,2人上前驅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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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0/2021 [2023] HKDC 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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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罪(控罪二)。審訊後,2項控罪均罪成。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案發當晚,2位警務人員(PW1及PW2)巡經東京街37號,發現一部私家車(下稱「該車輛」)在馬路上「並排停泊」(俗稱 "Double-park"),造成交通阻塞,2人上前驅趕。 4.PW1與PW2走近該車輛,發現行車證過了期,司機位沒有人,只有一名男子坐在車頭乘客位。一息間,被告人出現,並表示自己是司機。談話時,被告人的口罩跌下了少許,PW1看見他的鼻上有白色粉末。PW1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並表示要搜查他。PW1從被告人的褲袋搜獲車匙及手機。 5.PW1進一步要求搜查該車輛。他在司機位門旁的儲物格撿獲一個化妝袋,內有10個粉紅色錫紙包(每個均是密封的)及2個用白紙摺疊的包裝。PW1撕開其中1個錫紙包,內有1張白紙及1個載有粉末的藍色邊透明可再封膠袋。化驗後證實,該12個包裝,載有共重8.1克的固體,內含6.83克氯胺酮。這是控罪一。 6.稍後,支援的同僚到達現場。PW1指示下屬 (PW3) 拘捕被告人「販毒」罪。PW3供稱,他拘捕被告人並警誡他後,被告人說:「呢啲嘢我嘅,你哋照行照做囉。」 PW1亦把撿獲的車匙交給證物員保管。PW1目擊證物員在現場使用該車匙發動該車輛。 7.交通部同僚 (PW4) 到場後,便替被告人進行「藥駕」及酒精測試。PW4解釋,因為得悉在該車輛發現毒品,根據警隊內部指引,要先替疑人進行酒精測試,排除酒後駕駛的可能。 8.PW4按程序填寫表格Pol. 973及向被告人宣讀表格的第3部分。被告人回答了相關問題,但拒絕簽署。PW4準備了儀器,要求被告人作呼氣測試。被告人說:「我係唔會吹,因為我都畀你拉咗藏毒。」PW4在表格的第4部分記錄被告人拒絕提供呼氣樣本,並在第5部分記錄被告人的說話。然後,PW4根據表格的第6部分宣布拘捕被告人。這是控罪二。 9.除了PW1在現場打開的那個粉紅色錫紙包外,其餘9個密封的粉紅色錫紙包均載有1張摺合的紙及1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載粉末)。警方在該9個錫紙包其中1個所載的摺合紙上,找到1個屬於被告人右手食指的紋印。 求情及判刑 10.被告人現年38歲,與同居女友育有一兒子(1歲)。他有6次刑事紀錄,包括3項「藏毒」罪、3項「販毒」罪及2項其他罪行。求情時,辯方梁大律師陳詞,本案發生於2年多前,已困擾了被告人好一段日子。審訊時,辯方同意了大部分控方證據,節省了不少時間。梁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的「販毒」案底,已是10多年前的事,懇請法庭不要調高刑期,並盡量輕判。 控罪一 11.本港各級法院多番強調,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清晰的訊息:販毒是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罪犯必遭嚴懲,判處長期監禁。在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上訴庭頒下關於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根據指引,販運1至10克,刑期是2至4年。 12.被告人販運了6.83克氯胺酮,按照數學運算,量刑基準是40個月監禁。本席認為,這是適當的量刑基準。本席決定,不會因被告人10多年前的「販毒」案底而調高刑期。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此外,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0個月。 控罪二 13.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第4級罰款(即25,000元)及監禁3年。被告人沒有同類罪行的前科。按現有證據,他可能是誤解法例或與警方賭氣,才拒絕提供呼氣樣本。現時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於事發時受酒精影響(例如:說話口齒不清、步履不穩、滿身酒氣等)。這與一般明知自己酒後駕駛而刻意逃避呼氣測試的情況有別。 14.鑑於控罪一的刑罰和被告人的財政能力,本席接納梁大律師的陳詞,就控罪二判處被告人短期監禁。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星期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星期。本席亦下令:被告人停牌2年[1](時間由判刑日起計[2]);並須參加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於停牌令最後3個月[3]或獲釋當日起計的3個月[4]內完成)。 15.控罪一和二,是2項獨立的罪行。即使被告人干犯了控罪一,控罪二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二的2個星期,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2項控罪的總刑期是40個月2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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