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愛美 對 Midland Business Manage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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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2宗案件均為申請人因受僱於答辯人,並且在替答辯人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向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申請人是一名受聘於答辯人的客戶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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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967 & 968/2021 (合併聆訊) [2023] HKDC 5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967 及2021年 第968號 --------------------------- 與此宗申請的有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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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前言 1.本2宗案件均為申請人因受僱於答辯人,並且在替答辯人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向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申請人是一名受聘於答辯人的客戶經理 。 2.第1宗意外發生於2019年5月14日。申請人在準備與某單位業主外出前在答辯人位於勝利道壹號地下分舖內跌倒而引致頭部和頸部之間及手腕位置受。 3.第2宗意外發生於2019年6月10日。申請人在大約中午12時在加道理道及布力架街街口,於完成單位影相後離開的途中撞上路口的鐵欄引致受傷。申請人的右手腋下位置有痛楚、右手有麻痺感及右手中指無力和微痛。 4.基於答辯人在審訊前已承認本2宗案件的法律責任,本案的爭議點只餘下評定申請人根據《條例》應得的僱員補償。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表格 5.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2年3月16日發出的2份表格7:
6.而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2年8月10日發出的2份表格9:
7.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份表格9中的評估,法庭理解申請人與答辯人均沒有根據《條例》第18條向法庭提出上訴。 申請人在書面結案陳詞才第一次說想反對評估但不知道怎樣處理,經濟上又未能許可。法庭不接受這一個說法。申請人有知識及能力就本案興訟,若果真的有意反對評估,法庭相信申請人一定會提出。故此,本席同意應該按照該2份表格9,合併評估申請人就第1宗意外及第2宗意外應得的補償金額,而不分別就第1宗意外及第2宗意外作補償金額的個別評估。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第9條) 8.申請人在1968年11月14日出生。在該2宗意外發生的時候,她的年齡為50歲。 9.根據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申請人申索緊接第1宗意外發生時的月入為港幣8,805.55元,而第1宗意外發生前12個月的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29,144.07元。 10.根據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申請人申索緊接第2宗意外發生時的月入為港幣8,750.30元,而第2宗意外發生前12個月的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27,493.47元。 11.法庭注意到上文第9-10段 所提及的數字似乎沒有文件支持。 12.另一方面,根據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簽署的僱員合約,申請人在替答辯人工作的時候的基本月薪為港幣6,000元,而在基本月薪以上申請人亦可從替答辯人的工作中賺取佣金。而從申請人意外前的薪金紀錄及報稅表(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均有倚賴)可見,答辯人準備的收入列表是準確的。
13.由此可見,申請人從受聘日到緊接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平均月入為港幣27,064.77元。法庭亦應該指出答辯人大律師在庭上確認答辯人願意採納這個數字去計算對申請人的補償金額。此數字高於申請人於緊接第1宗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即2019年4月﹚以及緊接第2宗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即2019年5月﹚的月入。 故此,根據《條例》第11(1)條,申請人的收入應為港幣27,064.77元。 14.因此, 本席認為申請人就着《條例》第9條下應得的僱員補償應為: 港幣27,064.77元 x 72 x 1.25% = 港幣24,358.29元。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第10條) 15.表格9 已經就申請人因受傷而缺勤的日期作出評估。答辯人一方大律師確認總共為63天。 從文件所見,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未有就表格9 提出任何反對或上訴。本席亦解釋了為何不接受申請人在最後一刻才提出對評估作出反對。因此本席採納表格9中的評估。 16.根據以上基礎,本席認為申請人就着《條例》第10條下應得的僱員補償應為: 港幣27,064.77元 x 4/5 x 63/30 = 港幣45,468.81元。 醫療費的補償(第10A條) 17.答辯人認為申請人左腳踝以及右小腿的病患與本案2宗意外無關。 申請人同意右小腿的病患與本案無關。 就着申請人左腳踝的病患,法庭不同意答辯人的說法。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第2宗意外的表格7 和9已評定該病患與第2宗意外有關。答辯人亦未有就評估提出異議或上訴。 18.在上述的基礎上,法庭仔細研究相關文件,分析申請人及答辯人的陳詞後,評定申請人應得的賠償為港幣22,585元。 答辯人對申請人的預支 19.申請人似乎沒有爭議答辯人向其預支合共港幣61,492.89元作為第1宗意外及第2宗意外的按期付款及醫療費賠償。 總結 20.總括而言,申請人應得的賠償如下:
21.至於申請人與答辯人雙方就申請人逾期呈交的文件應否呈堂的爭拗,法庭同意答辯人說法,不應採納申請人逾期呈交的文件。法庭亦認為申請人在開庭前已經有足夠時間去蒐集和審閱相關文件去支持自己的案情。法庭注意到答辯人一方曾嘗試在開庭前將審訊文件夾交給申請人, 法庭不接納申請人不接收文件夾的解釋。再者,在第一天審訊早上,法庭已給予申請人時間去查看審訊文件夾,及整理申請人想提交給法庭的額外文件。在審訊恢復後,申請人除了向法庭提交了兩頁額外文件外,更向法庭表示不應再浪費時間,審訊可以繼續。當法庭向申請人詢問就着金額補償方面的說法是如何的時候,申請人只要求法庭定奪。故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在書面結案陳詞中要求法庭給予更多時間去呈交文件這一個請求,亦都不批准申請人申請給予其更多時間到答辯人律師樓再次查看文件夾。最後,本席亦不同意申請人在書面結案陳詞中提及未有足夠時間回答對方書面結案陳詞。在本案正審的第一天早上,法庭已詳細向申請人解釋程序,包括結案陳詞的程序。在審訊完結前,法庭反覆詢問申請人需時多久去書寫結案陳詞。申請人亦認為法庭定下的時間表恰當並沒有提出反對。法庭細閱雙方書面結案陳詞後也認為毋須再開庭讓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 2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港幣30,919.21元。 答辯人亦須向申請人支付利息,由意外發生日(即 2019年5月14日)至判決日為止,以法院判定利率之一半計算,其後以法院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清付為止。本席亦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院評定。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延聘曾學滔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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