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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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1/2025 [2026] HKCFI 5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45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未成年兒童雜項案件2025年第47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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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引言 1.裁判官在2025年10月3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頒布命令,即委任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署長為上訴人兒子的法定監護人(下稱「監護令」)。其後,上訴人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C申請解除或更改該監護令。裁判官重新考慮上訴人的申請,於2025年11月28日裁定維持該監護令。 2.上訴人不服,遂在2025年12月1日,根據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14條向本庭就該監護令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於「不服命令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列出其上訴理由為該法庭命令判處過重,她希望盡快與兒子一起健康快樂地生活。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在其書面陳詞列出了導致裁判官頒布該監護令,以及其後裁判官維持該監護令的關鍵事實。 5.同時,答辯人引述相關案例和條例之後,同意裁判官所指,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處理上訴的法庭亦沒有司法權限受理此宗上訴。是故,上訴人之上訴應被駁回。 判決 6.就本庭有沒有司法管轄權限處理此宗上訴,本席考慮了相關條例以及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所援引的案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祥[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悅香[2]),並同時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海瀅[3]和R v Chan Man Kit[4]案。 7.《裁判官條例》第113條指出:
8.裁判官正確指出,上訴人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4條提出就該條例第113條的上訴。裁判官沒有就任何罪行作出定罪、命令或裁定。裁判官只是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委任社署署長為上訴人兒子的法定監護人,因此,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13條並不適用於本案。 9.本案上訴人沒有因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亦沒有被判處任何罪行的刑罰,是故,裁判官正確指出,上訴人在法律上並沒有上訴權。本席同意本庭並無司法權限受理此宗上訴,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本席順帶一提,經審閱相關文件後,裁判官頒下該監護令,並在覆核聆訊後維持該監護令是正確的。 11.從《裁斷陳述書》和聆訊謄本可見,裁判官在頒布該監護令之先,已經充分考慮了相關報告。其後,上訴人申請解除或更改該監護令,指稱她的兒子在社署轄下的院舍遭到襲擊、虐待或忽略。裁判官不單細閱醫療報告和社署撰寫的進度報告,他更要求上訴人的兒子被帶到法庭,親自檢視他的表現及其身體狀況。他發現上訴人的兒子沒有在院舍內曾遭受襲擊、虐待或忽略的跡象,他認為上訴人的指稱沒有根據。他信納社署的報告,即上訴人的兒子須接受保護或照顧,遂下令該監護令繼續生效。他亦指出,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C條,少年法庭可隨時在其本身的動議下,或在接獲父、母或監護人或受託照顧某兒童或少年的人士或機構的申請下,解除或更改根據第34(1)(a)、(b) 或(c)條發出的命令。 12.本席審閱過相關文件後同意裁判官的命令。 13.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谷敏兒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