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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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3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本席在判刑前,押後案件提取更生中心及勞教所報告。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1007/2021[2023] HKDC 53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07/2021

[2023] HKDC 5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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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杜朗賢(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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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日期: 2023年5月12日
出席人士: 黃信彥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啟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2]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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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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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3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本席在判刑前,押後案件提取更生中心及勞教所報告。

2.本案案情非常簡單。女事主吳小姐跟D2有私人恩怨,D2為了搶去吳小姐的電話,指示D1相約吳小姐於佐敦恆豐酒店見面。2021年4月29日約下午11時,D1連同3名男子在酒店後巷內拳打腳踢吳小姐,更掌摑吳小姐兩巴掌,搶去吳小姐的手提電話,吳小姐報警。調查下,警方拘捕D1至D3。

3.警誡下,D3說:「我睇水㗎咋,我見佢哋唔知邊個打咗個女仔一巴之後,我就無再望啦,部電話我都唔知邊個執走。」

4.期後,警方為D3進行錄影會面,D3承認自己應D1的要求下,到酒店附近後巷睇水。對於為何要睇水,事前發生何事,D3指自己「本身知知哋囉。」D3指出,D1和吳小姐先進入後巷,而D3負責睇水, D3看到D1打了吳小姐一巴,之後D3離開後巷,在7-11商店的另一個方向逃走,原因是7-11商店設有閉路電視。

5.辯方對於D3的口頭招認,補錄供詞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提出爭議,本席以交替程序處理,最後裁定該些招認全是D3自願下作出的。

6.D3的招認只是在現場睇水,本席裁定D3必然是知道為何睇水的背景,不然的話怎樣去睇水:他要注意什麼,監察甚麽形勢,怎樣防止有人打亂計劃。本席可得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必定是D1與D3之前有犯罪計劃或協議,本席肯定D3所謂「知知哋」,是D3意識D1在後巷搶劫電話事件, D1可能會在干犯罪行時使用暴力。這完全解釋D1要求D3睇水的原因,及特別關注四周有否閉路電視的設施。

刑事紀

7.D3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詞

8.D3於2004年11月14日出世,在案發時只得16歲半。現在D3只是18歲。

9.D3父母一早離異,D3與患有精神病的母親與13歲弟弟同住,一家依賴綜緩金過活。

10.D3的學校成績有欠理想,在未完成重讀中四課程,便遭學校建議退學;D3曾兼職廚房工作。

11.根據D3母親的求情信指,D3為人孝順,主動協助做家務,教導有讀寫障礙的弟弟做功課,開導母親和照顧患中風的外婆。

12.辯方力陳,案中D3是應D1要求睇水的,當中並沒詳細計劃,再者D3不是主謀。案發時沒有使用武器,且吳小姐身體沒有受到嚴重傷害。

13.辯方求情希望法庭在判刑前提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作考慮。

量刑

14.綜觀整體情況,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再者,因為D3沒有承認控罪,難令本席認為他具有判處社會服務令所需的充份悔意這條件。

15.此外,有別於一般的普通襲擊罪,雖則D3沒有使用武力,但D3的罪責並不因此而減輕,事件中若然沒有D3睇水,也難以讓D1和其他人士成功向吳小姐進行搶劫。本案中D3的刑責在普通襲擊罪而言,屬嚴重的類別。遂法庭在判刑前,索取勞教所和更新中心的適合性報告。

16.在考慮了判刑前報告的建議,辯方的輕判請求,最後考慮了D3的年紀及他畢竟爲一初犯者,本席認爲將D3送往更新中心接受改造,是一足夠的懲罰。再者,亦可以令他知道所犯事情的嚴重性,從而改過自新,這亦是符合社會利益的。

17.因此,本席下令判處D3接受更新中心羈押令。

  (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