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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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D1與D2共同面對一項「搶劫」罪。D2適時認罪;D1在審訊期間認罪。本席裁定D1「搶劫」罪罪成。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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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7/2021 [2023] HKDC 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第10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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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有三名被告人,D1與D2共同面對一項「搶劫」罪。D2適時認罪;D1在審訊期間認罪。本席裁定D1「搶劫」罪罪成。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D1。 控方案情 2.2021年4月29日約2230時,吳小姐答應D1於同日用流電話以WhatsApp 程式的邀約到達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222號恆豐酒店(「酒店」)大堂。 3.同日約2243時,兩人於酒店大堂見面後,D1藉詞帶吳小姐離開酒店大堂步行到附近地方。 4.同日約2249時,當兩人行到酒店後巷,D1連同3名身份不詳的男子共4人搶劫吳小姐,劫去她手袋內一部粉紅色三星牌流動電話內有電話咭,價值港幣2,000元。過程中,吳小姐遭拳打腳踢和掌摑兩巴,為時約一至兩分鐘。事後吳小姐沒有即時報警,到同年5月1日,她才報警。 5.於2021年5月2日約1728時,警方在D1家中,以「搶劫」罪拘捕D1。在警誡下,D1說:「我契家姐莫可盈指示我嘅,佢同個女人有私人恩怨,所以契家姐指示我哋搶個女人電話。」 6.在錄影會面中,D1指出:
7.換言之,於2021年4月29日,D1和D2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德興街1號後巷連同3名身份不詳的男子,搶劫吳小姐,劫去一部流動電話。 刑事紀錄 8.D1是初犯的,教導所報告反映D1有三宗待查中的案件,全是以欺騙手段奪得財產罪。 求情陳詞 9.D1於2002年9月23日出生,案發時18歲,現在20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0.辯方同意D1的教導所報告的內容。在案發前,D1任職兼職泥水工人,僱主讚許D3表現良好,短時間內已由學徒晉升為泥水中工。D3為家中幼子,有兩名哥哥,父母是眼鏡店東主。 11.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9A(1)條, 法庭一般就年屆 16 歲但未超過 21 歲的青少年人士,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理,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12.上訴法庭會因著案情及被告人的情況,平衡懲罰和更生的考慮,在恰當的情況下,改判年青的被告人到教導所,代替坐牢。 13.在 HKSAR v Cheung Wing Wai and Others CACC 289/1992一案,案中的第二上訴人犯下三項搶劫罪,而第三上訴人則犯下一項搶劫罪和一項接贓罪。原審法官分別判處兩名上訴人 5 年監禁及兩年監禁,但上訴後, 上訴庭改判兩人進入教導所。上訴庭在該案有以下說法 (第5頁):—
14.上訴庭在HKSAR v Dhaliwal Jaspreet Kaur Ramanpreet Kaur CACC 337/2018 一案中說(第 36 段): —
15.一般而言,年青犯人因為心智不成熟,故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必須考慮此減刑因素。 16.本案與其他同類案件相比,情節相對輕微。本案涉及的吳小姐已向警方提出不作追究,而案件的起因是涉及吳小姐與D2的私人恩怨,D1是受D2指使去把吳小姐內有D2不雅照片的手提電話搶回來,以刪除這些涉及D2不雅照片的檔案。D1不屬於主導角色,本案不涉及金錢報酬或利益,這反映D1犯案是與心智不成熟及受到朋輩影響有關,干犯本案時只得18歲,並非是無藥可救的壞份子;犯案手法相對簡單。 17.綜合上述考慮,雖然搶劫案本身性質非常嚴重,但由於控罪的案發情節,加上D1的個人因素,平衡公眾利益及D1的個人利益之後,希望法庭不會將D1判處即時監禁並接納教導所報告建議判D1入教導所。 量刑考慮 18.就「搶劫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法庭可處犯案者終身監禁。 19.在HKSAR v Ting Chiu & another [2003] 3 HKLRD 378中,四名賊人沒有持械搶劫一對夜遊的夫婦。上訴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4年。 20.D1的角色不比D2為輕,D1是主要整個行劫的策劃者,安排吳小姐到酒店後巷,又找他人協助完成搶手提電話的任務,過程中,吳小姐遭拳打腳踢和被掌摑,為時約一至兩分鐘。在考慮過 Ting Chiu一案後,本席認為4年為量刑基準也不為過,但在法庭裁定D1招認是自願作出後,D1在庭上改變答辯為認罪,也考慮過D1的犯案年齡只得18歲,因此在判刑前提取教導所報告,讓法庭可更全面考慮。 21.根據有關的報告,D1與不良及黑社會份子為伍,及輕率地濫用危險藥物。在考慮了這些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一段時間的住院式紀律訓練及之後的監管,是幫助D1更生的最好做法。 22.就本案之案情,本席同意給予D1自身改過的比重應高於懲處D1及阻嚇後來者的需要為高,考慮了D1過往的品格及行為和案件的背景,認為D1是有需要於教導所接受改造,好使他能改過自新,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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