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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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馮子欣於本席前承認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2月4日,在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37克可卡因的4.95克固體。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294/2022[2023] HKDC 7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94/2022

[2023] HKDC 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子欣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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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23年5月2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莫穎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宇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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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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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馮子欣於本席前承認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2月4日,在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37克可卡因的4.95克固體。

案情

2.本案案情簡單,被告人於2021年12月4日凌晨約2時20分,於大角咀道登上的士,前往油麻地上海街。於大約2時24分,的士途經油麻地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附近,被警方人員截停檢查,被告人當時坐在的士後座乘客位。警員於被告人外套左前袋發現兩個可再封口膠袋,內藏以下物品:

(a)  24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3.28克可卡因的共3.7克固體;

(b)  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24克可卡因的共0.30克固體;及

(c)  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85克可卡因的共0.95克固體。

3.警員以“販運毒品”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撿獲的毒品是“可樂”,她以3,000元買來自用。被捕報時被告人身上攜有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3,109.5元。

4.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檢獲的毒品成份。該批毒品估計市值約8,652元。被告人現承認管有該批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現年23歲, 1999年10月11日香港出生。她曾接受中一程度教育,被捕時任職廚師,月入約20,000元。她未婚,居住於大角咀埃華街55號1住宅單位。她沒有刑事紀錄。

6.代表被告人的伍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年幼時父母已離異,被告人自細由父親撫養。其後父親再婚,還誕下兩名同父異母的弟弟。被告人的父親因生計要長時間工作,所以照顧被告人的責任交給被告人的祖父。被告人的祖父案發前健康轉差,最終於2021年初離世。

7.伍大律師指被告人被拘捕時是一名癮君子,並呈上懲教署的驗尿報告,顯示被告人的尿液樣本對可卡因有陽性反應。伍大律師指本案是一個典型年青人愚蠢地利用毒品去逃避現實個案。案發時她只有22歲,至今已被扣押超過1年6個月。期間被告人經已自我反省,決定重新做人,亦已成功戒除毒癮。期間她亦採取了積極態度去準備自己,完成了一個飲食管理課程,希望出獄後重投飲食業。伍大律師呈上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內容與其陳詞相符。伍大律師亦呈上被告人父親及1位與被告人自小認識及提供協助的小童群益會職員黃小姐撰寫的求情信,兩人均表示會支持被告人重新做人。

8.伍大律師引用R v Lau Tak Ming[1]AG v Pedro Nel Rojas[2],指出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2至5年。本案涉及4.37克可卡因,以純數學計算,量刑起點約為3年3個月。被告人年紀尚輕,沒有刑事紀錄。伍大律師指被捕前被告人每天服用大約2克可卡因,涉案的毒品大部份為被告人自用。經本席澄清後,伍大律師指被告人接受上述毒品的(c)項,即0.85克可卡因是自用,其餘毒品則作販運用途。伍大律師引用 HKSAR v Chow Chun Sang[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健文[4]SJ v Chan Chun Fai[5],要求法庭就此因素減刑10%至25%。被告人適時認罪,應可再得到三份一的扣減。

9.伍大律師指被告人經已得到一個一生難忘的教訓,加上父親及黃小姐的支持,相信被告人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輕判,好讓被告人重新投入社會,作出貢獻。

量刑

10.伍大律師正確指出,根據上訴庭的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本案涉及4.37克可卡因,本席接納量刑起點應為3年3個月。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本案亦不涉及任何其他加刑因素。

11.案發於凌晨時份,被告人報住大角咀,而她從大角咀乘搭的士到油麻地上海街,途中於油麻地被捕。當時毒品分別放在28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毒品市值約8,600多元,被告人身上攜有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3,100多元。被告人被捕後的驗尿報告,顯示她對可卡因呈陽性。本席接納伍大律師的陳述,當時被告人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其中0.85克為自用,這不算是涉案毒品的大部份(significant portion)。引用上訴庭於HKSAR v Liu Ming Sze[6]提出的原則,本席就此因素酎情減刑3個月,以3年為量刑起點。

12.上訴庭經常地指出,“販運危險藥物” 罪為非常嚴重的罪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對量刑影響不大。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沒有其他進一步減刑因素。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 “販運危險藥物” 罪,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年。

13.被告人經已被還押1年6個月,應該很快可以回復自由身。被告人年紀尚輕,今次為第一次犯事。本席希望如伍大律師所言,被告人能夠洗心革面,遠離毒品,重投社會,就其人生的漫長道路重新起步。

( 鍾偉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1990] 2 HKLRD 370

[2] [1994] 2 HKCLR 69

[3] [2012] 2 HKLRD 1121

[4] [2010] 5 HKLRD 558

[5] [2011] 3 HKLRD 116

[6] [2017] 1 HKLRD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