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97/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23.
1.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罪)。兩項控罪分別訴被告於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1月某日,處理其本人及其弟弟(即黃宝林先生)名下於香港賽馬會(下稱「馬會」)投注戶口內的港幣1,199,960.5元及1,049,890元,而當時被告人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