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梓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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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十九名被告人,其中十三人先後認罪,他們承認的罪行都包括控罪一暴動。其中年紀在21歲以下的幾名年青被告人先被判刑,包括D1、D5、D14和D19,以上四人早前已被判進教導所。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33/2020[2023] HKDC 8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33/2020及617/2021 (合併)

[2023] HKDC 8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33號及2021年第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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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梓顥 (第十七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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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3年6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七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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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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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有十九名被告人,其中十三人先後認罪,他們承認的罪行都包括控罪一暴動。其中年紀在21歲以下的幾名年青被告人先被判刑,包括D1、D5、D14和D19,以上四人早前已被判進教導所。

2.今日的判刑只關乎D17,他現年19歲,承認控罪一暴動。另一項控罪(即控罪十八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簡述

3.2019年下半年,香港發生一連串反政府示威,有示威者由2019年11月11日逐步佔領理大校園,在內進行暴動。

4.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開始圍封理大校園及附近範圍,有人呼籲市民前往該處去支援及營救被困在校園內的人,因而引發連串校內及校外暴動。

5.警方於2019年11月28日進入理大校園清場,並在翌日解封校園。

6.以上所說的就是理大事件。控罪一所指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屬理大事件一部分。

7.警方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不斷發出公告,叫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或附近範圍,亦要求在校園內的人盡早離開。

8.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19:00時左右在理大周圍完成佈防,圍堵整個校園,防止外面的人進入警察的封鎖範圍。不過,仍有很多示威者在校園內外進行不同程度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詳情見第一份承認案情第12至20段),包括向警察投擲磚頭、雜物和汽油彈,導致多處起火及一架裝甲車著火。警方多次作出驅散,但示威者負隅頑抗。

9.警方在2019年11月18日約05:25時向暢運道、漆咸道南及科學館道交界的大約300名示威者採取驅散及拘捕行動,拘捕多人,包括D17。D17被捕時,身上有一些示威裝備,包括手套、頸套和防毒面罩。

10.理工大學校園內很多地方和設施在整件事件中遭到嚴重破壞,修復費用約為三億港元;被火燒著的裝甲車亦需十九多萬元去修理。

11.在控罪一所說的暴動中,有數位警員受傷(詳情見第二份承認案情)。

12.沒有證據顯示D17親自作出暴動行為,但他承認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7時前已身在案發現場,知道該處有暴動發生,卻選擇留守去壯大暴動人群聲勢,從而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去破壞社會安寧,便是參與暴動。

13.D17在案件排期時未有認罪,但在開審前認罪。

案底

14.D17案發時只得16歲,現時是19歲,他沒有其他犯罪紀錄。

教導所報告

15.由於D17現時未夠21歲,本席在判刑前先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

16.教導所報告說出D17的個人及家庭情況,顯示他為今次犯事表達悔意。

17.教導所報告的結論是D17適宜進入教導所。

求情

18.辯方律師作出求情,道出D17的背景,指D17在案發時是一名中五學生,被捕後仍能努力求學,剛完成兩年的副學士課程。他希望服刑後能夠繼續學業,進入大學修讀心儀科目。

19.律師指D17年青,在當時的社會氛圍感染下,一時衝動犯案,現已後悔。

20.律師呈上D17的母親、師長、同學和社工所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D17說情,請求輕判。

判刑

21.在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中,起初和平進行的示威後來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挾持,令原本合法的事情脫軌,變成非法。很多年青人在自己的理想、熱情及別人的鼓動下,未有深思熟慮便參與了非法集結或暴動。即使他們自己沒使用暴力,但明知別人會使用暴力仍然出席非法集結或暴動場合,要支持和鼓勵其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自己也成為其中一員,因而犯法。

22.暴動罪沒有判刑指引。不過,上訴庭屢說暴動是嚴重罪行,判刑須有阻嚇性。

23.上訴庭在梁天琦案CACC 164/2018第79段說出十二項量刑考慮,過往法庭常有提及,本席不打算在此複述。簡而言之,暴動罪的量刑主要看暴動規模、涉及的暴力程度、暴動造成的傷害和損失,與及犯案者的參與程度及角色。

24.沒有證據顯示D17自己親自使用暴力或擔當、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的角色,但他藉著自己出席去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便是參與暴動,刑責不輕。當然,真正使用暴力者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的人,刑責更重。

25.若要判囚,D17會面對數年監禁。不過,他現時只得19歲,三年多前犯案更只得16歲。

26.教導所的羈留期長達3年(雖然一般實際羈留期是18個月左右),之後仍有3年監管。本席認為教導所判處與D17的暴動參與程度亦算匹配,判D17進入教導所對社會及他個人來說,都勝於將他關進監獄。

27.辯方律師表示D17願意進入教導所。本席接納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就D17承認的控罪一暴動,判他進教導所。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