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芊蓓(又名盧可文)及另五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33/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December 2023.
1. 本案有十九名被告人,其中十三人先後認罪,剩下D2、D4、D7、D8、D12及D13受審。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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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3/2020 及 617/2021 (合併) [2023] HKDC 16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33號 及 2021年第6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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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仁龍 | (第七被告人) | |||||||||||
| 陳俊榮 | (第八被告人) | |||||||||||
| 吳日軒 | (第十二被告人) | |||||||||||
| 黃文浩 | (第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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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
| 日期: | 2023年12月9日 |
| 出席人士: | 林芷瑩女士及余祖晴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鄧灝程先生,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 郭憬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
| 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 |
| 藍凱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 |
| 陳健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 |
|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
| 控罪: | [1] 暴動(Riot) - 第二、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二及第十三被告人 |
| [7]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Using facial coverings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二被告人 | |
| [1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Using facial covering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七被告人 | |
| [14]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Using facial covering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十二被告人 | |
| [1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 第八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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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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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
1. 本案有十九名被告人,其中十三人先後認罪,剩下D2、D4、D7、D8、D12及D13受審。
2. D2否認控罪一「暴動」及控罪七「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3. D4否認控罪一「暴動」。
4. D7否認控罪一「暴動」及控罪十一「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5. D8否認控罪一「暴動」及控罪十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6. D12否認控罪一「暴動」及控罪十四「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7. D13否認控罪一「暴動」。
B.案件簡述
8. 2019年下半年,香港發生一連串反政府示威,包括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發生的「理大事件」。
9. 所謂「理大事件」,就是有示威者由2019年11月11日起,逐步佔領理大校園,在理大外面及校園內進行暴動。警察在附近設立防線,有人於網上呼籲巿民前往理大支援及營救被困在校園的人,理大及附近地區持續發生警民衝突。
10. 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七時左右完全圍封理大,外面的人再無法進入。警方又呼籲身處校園的人於當晚十時前離開,否則會被視為參與暴動而遭到拘捕。不過,有人留在校園和警方對抗,理大外圍的示威者亦沒完全散去。
11. 警方不時對示威者採取行動,包括在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驅散及拘捕暢運道/漆咸道南/科學館交界的示威者。不少人逃入理大,而校園本身也有示威者。警察在理大正門內外拘捕了一些疑人,包括本案所有被告人。
12. 理大有多座建築物,每座叫“core”,校園正門位於A core與B core之間。D2和D8在A core最低層的醫療室外的走廊被警察發現和捉着;D4、D7、D12和D13則在校園正門附近被警察發現,D4、D12和D13很快被警察捉着,而D7跑入理大後不久亦被警察捉着。
13. 控方指D2、D4、D7、D8、D12及D13被捕時都穿着黑色或深色衣服,各人也管有或穿戴着一些疑似示威裝備。
14. 控方又指各人被警察發現時正在逃走,並指D12及D13拒捕。
15.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控方指他們進入及留在理大是為了參與暴動,即使自己沒有作出暴動行為,也是藉着現身於暴動範圍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從而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控罪一)。
16. 控方指D2、D7和D12被警察捉着時都面戴遮蓋口鼻物品(分別為D2的控罪七所指的防毒面罩和圍巾、D7的控罪十一所指的防毒面罩和D12的控罪十四所指的圍巾(其實是一個頭套));D8則被指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機(控罪十九)。
17. 各被告人在審訊中都選擇作供,他們否認參與暴動。
18. D2稱她到理大找男友,叫對方不要留在校園當急救員,她找到男友,後來自己扭傷腳,男友出去探路,離開後卻不能回來帶她離去,D2因此被困在校園,警察進來時把她捉着。
19. D2雖然承認管有防毒面罩和圍巾,但稱被警察發現時,該等物品只是掛在頸部,仍未戴上面。
20. D4稱她進入理大是到該處的飯堂吃免費餐,後來被困在校園,最後於離開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21. D7稱他往理大為自己的網上專頁找資料去撰文作社會事件報導,後來被困校園內,最後於離開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22. D7承認被警察捉着時面戴防毒面罩。不過,辯方律師指D7當時並非身處暴動中,他戴上防毒面罩只為減少催淚煙對身體的影響。
23. D8稱他到理大當急救員,後來被困校園內,警察進入校園後把他捉着。
24. D8說他孭着的背囊屬另一位急救員,不曉得裏面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25. D12稱他往理大參加和平靜坐,後來被困校園內,最後於離開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26. D12承認被警察捉着時面戴圍巾(其實是一個頭套作圍巾用),但辯方律師指D12當時並非身處暴動中。
27. D13稱他要到港島灣仔接女友放工,離開紅磡的家後步行到理大,擬穿過校園往尖東,再步行至尖沙咀碼頭乘船到灣仔,他見有時間便在理大逗留,為功課報告找靈感和資料,後來被困校園內,最後於離開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C.控方案情
C.1證物
28. 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C.1.1承認事實
29. 控方案情中有七份承認事實【證物P1A-P1G】,由控辯雙方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
30. 【證物P1A】涉及D2、D4、D7、D8、D12及D13。他們承認的事項包括:-
i. 控罪一所指的暴動範圍及警方佈防位置(防線位置圖是證物【P432】);
ii. 警方由2019年11月17日大約1900開始圍堵理大,不准未獲授權的人進入校園;
iii. 不同的新聞媒體發佈的網上新聞片段【證物P420、P422、P424和P426】;截圖為【證物P421、P423、P425和P427】;
iv. 政府在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發出的三十七份新聞公告【證物P431(1-37) 】;
v. 理大在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發出的七份新聞公告【證物P430A(1-7) 】;
vi. 兩名警員在暴動期間受傷;傷勢相片是【證物P417】;醫療報告是【證物P418-P419】 ;
vii. 一輛警方裝甲車在暴動期間被汽油彈擊中而着火焚燒,修理費用是十九萬多港元;
viii. 理大校園在2019年11月11日至27日遭示威者暴力破壞,全部維修費用約為三億港元;
ix. D4、D7、D8和D12被捕時管有的部份物品(分別見承認事實第19段、第24段、第29段和第36段);
x. 有關D2的證物相片【證物P41A】;
xi. D4在警署被拍攝的個人相片及有關她的證物相片【證物P83/P83A】;
xii. D7在警署被拍攝的個人相片及有關他的證物相片【證物P137/P137A】;
xiii. D8在警署被拍攝的個人相片及有關他的證物相片【證物P239/P239A】;
xiv. D12在警署被拍攝的個人相片及有關他的證物相片【證物P322/P322A】;
xv. D13在警署被拍攝的部份個人相片及有關他的證物相片【證物P336(9-10) /336A】;
xvi. D8並未領有無線電通訊機牌照;
xvii. D13在案發時的居所位於紅磡崇安街;
xviii. D2、D4、D7、D8、D12及D13都沒有刑事紀錄。
31. 【證物P1B】涉及D2,承認的事項包括:-
i. D2在2023年4月於理大拍攝了十張相片【證物D2(1-10) 】;
ii. 警察在2019年11月18日拍攝的三張理大相片【證物D2-2(1-3) 】;
iii. D2在2023年4月從網上下載了一段關於控罪一的影片【證物D2-3】/截圖為【證物D2-3A(1-4) 】。
32. 【證物P1C】涉及D2,承認的事實包括D2被捕時管有的部份物品【證物P20-P23、P25-P27、P30-P34及P36-P40】。
33. 【證物P1D】涉及D13,承認的事實是D13不爭議有關他的【證物P323-P335】的處理經過。
34. 【證物P1E】涉及D4,承認的事實是關於D4的身份證號碼。
35. 【證物P1F】涉及D4,承認的事實包括:-
i. 警方的新款和舊款防干擾財物封套的資料;
ii. D4被捕後的放大照【證物P83(1A、1B、2A、2B、2C、3A及5A)】。
36. 【證物P1G】涉及D4,承認的事實是紅磡警署值日官(DO 45437)在2019年11月18日1900至19日0700當值期間並沒收到D4投訴。
C.1.2錄像
37. 主控官呈上多段錄像:-
i. Apple Daily網上新聞片段【證物P420】/截圖是【證物P421】;
ii. on.cc網上新聞片段【證物P422】/截圖【證物P423】;
iii. Now TV網上新聞片段【證物P424】/截圖【證物P425】;
iv. Yahoo News【證物P426】/截圖【證物P427】。
(片段及截圖顯示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理大的暴動情況。)
C.1.3地圖
38. 【證物P432】是一張地圖,顯示理大校園範圍及附近街道;警方在附近設立了多條防線(A1-A5、B1-B2、C1-C3及D1-D4)。
39. 理大有多座建築物(每座稱為“core”),校園正門在A core和B core之間,位於【證物P432】地圖南方,暢運道在正門前面,與科學館道成90度相對;校園另一出入口在北面的Y core;其餘兩個出入口在地圖東南方的南橋 (又稱尖東橋,在暢運道天橋下面,可通往尖東),與及在地圖東方的北橋(又稱紅火橋,可通往紅磡火車站)。
C.2控方證人
40. 主控官傳召三十二名證人(PW1-PW5及 PW7-PW33,見證人表)。三十二名證人可分為以下類別。控辯雙方對很多證人問得細緻,證供冗長,以下只是他們說的一些重點。
C.2.1部署行動
C2.1.1PW3林姓總督察
41. PW3的英文書面口供是【證物P438/中文譯本P438A】,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
42. PW3亦有上庭作供。他說自己在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並沒到過理大附近,只留在西九龍警察總部指揮中心去策劃封鎖現場及拘捕示威者。
43. PW3說理大一帶的示威於11月17日幾天前開始發生,警察在11月17日晚上未完全封鎖校園前,外圍多處已有警員駐守,但市民當時仍可通過警察防線進出,現場的警員會判別他們是否暴徒。
44. PW3說現場警員的基本任務是守好自己的防線,指揮中心未下統一命令前,各防線的指揮官可自行決定怎樣處理面前的情況,包括如何處理離開校園的人。
45. PW3說警方後來決定於2019年11月17日晚上七時完全封鎖理大,並要校園內的人於當晚十時前離開,否則警察會以暴動罪拘捕他們。
46. 當晚,警方於11月17日晚上9:30時再發通告【證物P431(33) 】,叫人從理大北面對着漆咸道的李兆基樓(Y core)離開。PW3解釋該出入口較為安全,因為暴力事件主要發生在南面的A1-A5防線附近,而最嚴重的警民衝突發生在暢運道與暢運道天橋。
47. PW3說在11月17日晚上七時後離開校園的人會被警方登記身份,若警方覺得有需要的話,會對涉嫌犯案者作出拘捕。不過,PW3未有掌握這方面的資料,所以不能證實有沒有人在當晚七時後從校園出來,或有多少人在當晚十時後離開理大而遭警方拘捕。他說警方沒記錄有多少人經Y core出入口或其他出入口離開理大。
48. PW3說指揮中心在11月17日晚上七時至十時期間沒收到特別報告,而他也沒收到消息指有人不能在11月17日晚上9:30至18日凌晨5:30不能從Y core出入口離開理大。不過,他同意辯方律師指稱有示威者在校園出入口築起防線。
49. PW3說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十時後才離開理大的人會被警方以暴動罪名拘捕(記者及急救員除外)。他理解當晚十時後有人從Y core出入口離開理大,但未掌握有關記錄。他說不出有沒有記者或急救員當晚離開理大後被警察放行。
50. PW3確認警方和紅十字會都沒有在案發現場設立急救站。
C.2.2現場的小隊指揮官
C.2.2.1PW1 吳姓高級督察
51. PW1是防暴警察小隊指揮官。他在2019年11月17日下午一時已開始在理大外圍防守。
52. PW1的英文書面口供是【證物P436/中文譯本P436A】,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
53. PW1在庭上畫圖【證物P432A】,顯示自己在11月17日1300守着的防線位置。
54. PW1說他由日至夜多次用擴音器警告漆咸道南/暢運道的示威者,但對方沒有散去。
55. 11月18日大約凌晨0520,PW1率領隊員由加連威老道往科學館道,向理大正門推進,他們跟在速龍小隊後面。有示威者向警察投擲汽油彈、磚塊和照雷射光。
56. PW1說示威者人數時有加減,原本有大約三百多人,當警察在18日凌晨0520左右展開行動時,PW1見前面有百多名示威者,對方大部份退入理大A core平台下的有蓋地方,平台上則有示威者向警察投擲汽油彈,情況混亂。
57. PW1後來得悉同僚拘捕了十多名涉嫌示威者,他自己就沒有拘捕任何人。
C.2.2.2 PW2吳姓警署警長
58. PW2的書面口供是【證物P437】,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
59. PW2畫圖【證物P432B】顯示示威者和警察在暢運道/漆咸道南的位置。
60. PW2說暴動持續期間,警察不斷警告身處暢運道/科學館道/漆咸道南的示威者及向他們發射催淚煙;水炮車亦向示威者噴射顏色水,但示威者始終沒散去。
C.2.2.3 PW20麥姓總督察
61. PW20畫圖【證物P432E】顯示自己的防線位置。他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至18日凌晨,先後在D4和C3防線駐守。
62. PW20說他在11月17日1830時設立D4防線,曾有示威者在1845至1900期間從Y core那邊向警察投擲硬物和汽油彈,維時大約兩分鐘,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和發射催淚煙,示威者便停止襲擊。
63. PW20說11月17日1830至午夜,他駐守D4防線期間,沒有人經該防線進出理大。
64. 11月18日凌晨零時左右,PW20知道漆咸道北有大批黑衣人,便帶一些同僚到該處設立C3防線。
C.2.2.4 PW21陳姓高級督察
65. PW21畫圖【證物P432F】 顯示他駐守的D3防線位置 (該防線位於漆咸道北,對着理大的Y core。)
66. PW21說曾有示威者在11月17日2157左右,從Y core向警察防線投擲雜物,警察發射催淚煙,把示威者驅回理大。
67. PW21在D3防線由11月17日1830守至翌日早上八、九時,期間只見四人分兩批從理大走出來,其中一人是記者。警察將記者放行。
68. 在主控官的覆問下,PW21說可能會有東西遮擋他在D3防線的視線。
C.2.3處理D2及有關D2的證物
C.2.3.1 PW4警員5166
69. PW4在2019年11月18日0520後和隊員掃蕩暢運道/科學館道/理大一帶的示威者,對方有大約三百人,有人在街上築起傘陣。示威者從傘陣後面及理大平台向警察投擲磚塊和汽油彈,現場情況危險,煙霧瀰漫。PW4在暢運道路面跨過花槽,進入理大A core內一條有蓋走廊,旁邊看來是診所。他見很多人向他的方向跑來,其中包括D2。
70. PW4在【證物P432C】畫下他第一眼見到D2的位置:(1) 是PW4自己當時的位置;(2) 是D2的位置,兩處相距大約十米。
71. PW4在平面圖畫得好像是在街上發現D2,但實際所指的是A core室內走廊。他後來在相片【證物D2-1(10) 】畫上他在平面圖所指的位置 (1) 和 (2) 。
72. PW4向跑過來的人喊叫「警察、咪郁」,但那些人仍然衝過來,PW4 在自己所站的位置 (1) 捉着最近他的D2,對方沒有反抗。
73. 由於現場情況混亂危險, PW4便帶D2跨過花槽到外面街上,最後去到【證物P432C】的位置 (3) ,那是在加連威老道,他在該處把D2交給PW5女警10308看管。警察搜查D2的背囊。PW4記不清楚搜查情況,但說沒有發現武器或違禁品。
74. PW4說他捉着D2時,對方穿黑褲、黑色外套和透明雨衣,孭背囊,戴頭盔和眼罩,防毒面罩蓋着口鼻,頸有面巾,雙手戴了手套。
75. D2的律師指D2不是在【證物D2-1(10) 】的位置 (2) 出現,而是在相片中的的L型盲人磚那處被PW4從後按在地上。律師指走廊當時一片昏暗,PW4難以看清。PW4都不同意。他說走廊部份天花有燈光,診所亦有燈光,他不需要使用電筒。對於片段【證物D2-3】/截圖【證物D2-3A(1-4) 】顯示的昏暗情況,PW4說他沒經過該段走廊。
76. 律師指D2雙手沒戴上手套,而她的防毒面罩起初也只掛在頸,到警察把D2拖離現場時,她才戴上去蓋着口鼻。律師又指PW4後來不是帶D2跨過花槽往外面,而是沿走廊到A core門口離開該座建築物。PW4不同意律師上述所指。他說自己沒有替D2除下手套,也沒印象是那人及何時替D2除下手套。他在加連威老道那處才觀察到D2手套的顏色:左手是一隻黃/黑色手套【證物P24】,右手是一隻灰/黑/紅色手套【證物P29】。對於那對黑色手袖【證物P28】,他就沒有印象。
C.2.3.2 PW5女偵緝警員10308
77. PW5畫圖【證物P432D】顯示她在加連威老道處理D2的位置。
78. PW5說她在街上協助PW4處理D2,見D2孭黑色背囊,穿黑色衣物和透明雨衣,戴頭盔和眼罩,防毒面罩蓋着口鼻,頸部有一條巾,右手戴黑/黃色手套【證物P24】,左手戴灰色手套【證物P29】。
79. PW5說PW4打開D2的背囊去搜查,她自己亦有搜查D2的背囊和風褸。
80. PW5說PW4替D2除下頭盔、眼罩,防毒面罩、手套和頸上的巾,由她把那些物品放入D2的背囊,跟着等警車返警署。
81. PW5說她一直保管着D2的背囊。回到警署,她在值日官面前打開背囊,拿出裏面的物品作正式檢取。除了上述各項物品外,D2的背囊內還有一對黑色手袖、一頂黑帽、一件黑色短袖衫、一部手提電話、D2的個人八達通卡和一張沒有姓名的八達通卡。PW5後來把所有物品交給偵緝警員5271。
82. D2的律師指D2雙手從沒戴上手套。PW5不同意。
C.2.4 處理D4及有關D4的證物
C.2.4.1 PW11警長A1
83. PW11於2019年11月18日0530左右和同僚跑出暢運道,到了暢運道/科學館到交界,見大約一百名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在暢運道/理大正門附近集結,有人向警察投擲磚頭和汽油彈。
84. PW11見示威者走入理大,於是追前,一名女子迎面跑來,該女子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PW11將對方制服於地上,一名女警在大約十秒內趕到,兩人跟着帶被捕女子到安全地點。PW11向對方宣布拘捕,罪名是暴動及違反蒙面法,後知被捕女子叫鄺小凡。
85. PW11沒有仔細觀察被捕女子的裝備,不能確定她有沒有用東西遮蓋口鼻,也記不起她有沒有戴手套、頸套或管有腰包。
86. PW11同意D4的律師說若被捕女子當時戴着手套,他會一眼看到,亦會在書面口供記錄。他承認自己的書面口供沒有被捕女子戴手套的紀錄。
87. PW11在庭上畫圖【證物P432K】。他說位置 (2) 代表他第一眼見到被捕女子時自己所在之處,而位置 (3) 則代表對方所在之處,兩者相距大約三米。那女子跑過來, 他在位置 (4) 截停她,這和他第一眼見到對方時自己的位置 (2) 其實是同一地點。
88. PW11同意辯方律師說畫圖位置可能和實際位置有幾米相差。他在相片【證物P442】再指出上述幾個位置。他表示相片能夠正確反映他說的有關位置(那處是理大正門接連暢運道行人路)。
89. 辯方律師指D4跌落地時,遮着面部的東西也掉落,PW11說他對此有印象。律師指D4當時所戴的是防毒面罩,PW11表示他記不起那是什麼物品。
90. PW11同意辯方律師指D4的鼻樑有損傷,但沒留意對方是否在跌倒時受傷。
91. 辯方律師指PW11捉着D4時,把對方的背囊扯甩到地上,又指他後來和幾名警察在暢運道抬走D4,有人在地上拾起一個背囊,叫D4孭上。律師又說有警察甚至想揮棍打D4,但被一名女警制止。PW11不同意律師上述所指。
C.2.4.2 PW12女警長6220(現已晉升為督察)
92. PW12說她和同僚跟在速龍小隊後面去執行掃蕩,當時場面混亂,前面有一速龍成員制服了一名疑犯在地,她上前協助那名速龍成員。
93. PW12說被制服的人是D4,D4當時孭黑色背囊和戴着一個看來損毀的防毒面罩【證物P67】,面罩剩餘部份遮蓋着D4的部份口鼻。
94. PW12問了該名速龍小隊成員的編號,知道對方是PW11。兩人將D4押解到安全地方, PW12跟着搜查D4的背囊,在背囊裏面找到D4的身份證。她不記得背囊裏還有什麼物品,但表示沒找到武器和違禁品。
95. PW12記不起D4的背囊內是否有打火機和$840.7現金,也記不起D4是否管有冰包及生理鹽水。
96. PW12沒留意D4有沒有戴手套。她同意自己的記事冊及書面口供都沒記載D4管有腰包、頸套或手套。
97. PW12在11月18日大約0548將D4交給PW13(女偵緝警員14033)處理。
98. PW12不同意律師指D4的身份證不是放在背囊內,而是放於手提電話的機套內,但她記不起D4的電話是放在褲袋或背囊。
99. PW12不同意有警察從地上拾起一個背囊叫D4孭上。她不同意辯方律師指有男警用粗言辱罵D4及揮棍想打D4,又否認有警察要D4跪下。
C.2.4.3 PW13女偵緝警員14033
100. PW13說她在尖沙咀現場處理兩名被捕人,一姓黃,另一人是D4。她見D4雙手戴着一對灰色膠手套、孭黑色背囊、頸上有灰色面罩和黑色面巾,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風褸、黑色長褲、黑鞋、腰間有一個黑色腰包。
101. PW13押解D4回紅磡警署,對方沒向值日官投訴。稍後,PW13為D4搜身,檢取她的面罩、面巾和腰包,又叫D4除下雙手戴着的手套【證物P73】。她搜查D4的背囊,發現背囊內有另一對手套【證物P72】、一件橙白色T恤【證物P70】、一件白色衛衣【證物P71】、一個冰包【證物P74】、一支生理鹽水【證物P75】和一個打火機【不是呈堂證物】。
102. PW13說她在D4的褲袋內找到一部iPhone及港幣$840.70。她檢走電話,錢由D4自己保管。PW13曾經保管D4從褲袋取出來的身份證,但後來交回給對方。
103. PW13說她將檢獲的證物都放進一個大證物袋內,稍後由同僚PW14為證物拍照。PW14把D4的物品放在地上,再放上一張寫有D4名字的A4紙,然後為物品拍照。PW13就站在一旁,拍照完畢後,她把那些物品放回證物袋內,將袋打結及看管,稍後把整袋物品交給PW15警員9758。
104. 相片【證物P456】是警方在警署拍攝的,顯示多項據稱屬於D4的物品陳列於地上。PW13在相片標示上述各項證物,但她解釋不到為何當中沒有打火機。她說不知道同僚PW14是否從證物袋漏取物品。她也沒留意D4是否也管有一樽水。
105. PW13於2019年11月18日0900在記事冊作出補錄【MFI-18】,後於2023年2月7日寫了一份書面口供【MFI-19】,又在2023年5月2日向PW32警員16473提供一份補充口供【MFI-20】。
106. PW13說她在記事冊作紀錄時曾漏記D4雙手所戴的手套,稍後在有限的空間補上;她寫第一份書面口供時靠記事冊紀錄去記憶,但忽略記載D4戴了手套;她向PW32給補充口供時,自己正在家中放分娩假,手上沒有記事冊及第一份書面口供作參考,並未察覺記事冊及第一份口供都沒記載D4管有打火機。
107. D4的律師指D4在現場拒絕說出自己的住址及電話,PW13便恐嚇D4,說D4一陣子便「知死」。律師又指PW13處理證物出錯, 說D4其實並未管有頸套和腰包,雙手沒戴手套,背囊亦沒有冰包及生理鹽水。PW13都否認律師所指。
C.2.4.4 PW32警員16473
108. 2023年5月2日,PW13仍在放分娩假,控方需要她再給書面口供去澄清一些事情,警方派PW32到PW13家中為她錄取口供【MFI-20】,PW32帶了據稱屬於D4的證物到PW13家中,作為錄取口供之用。
C.2.4.5 PW14偵緝警員10218
109. PW14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八時許在紅磡警署為D4及據稱屬於D4的物品拍照【證物P83(1-6) 】。
110. PW14說D4當時由PW13看管, 該女警手持一個大證物袋。PW14在D4面前點算證物,他將物品放在地上,並把D4的名字、被捕人編號(“AP15”)及案件號碼寫在白紙上,然後放於證物旁邊拍照。拍照完成後,PW14把地上的物品和那張紙放入早前所說的大證物袋內,交回PW13保管。
111. PW14說PW13給他的那袋物品全被拿出來拍照,他沒見過打火機和現金。
112. 稍後,PW14由PW16女警員57179那處接管D4換下來的衣物,有外套【證物P79】、黑色長袖衫【證物P80】、黑色長褲【證物P81】和黑色布鞋【證物P82】。
113. 同日較後時間,PW14從PW15警員9758收到那袋早前由PW13保管的證物。PW14把那袋證物和D4的衣物保管,並在2019年12月10日將所有物品交給證物警員7860(PW19)。
114. 辯方律師指女警PW13曾叫D4孭上載了東西的背囊拍照,但遭D4拒絕。PW14否認有此情況。
115. PW14承認他的調查報告【MFI-12】有些地方寫錯:包括“AP14”應為“AP15”及“WPC19497”應為“WPC14033”。PW14解釋如此錯誤可能是他用‘copy and paste’的方法去記錄,所以錯誤引用了一姓禤的疑人的資料。不過,PW14說當日是分開處理D4和姓禤的疑人的物品,沒有混亂。
C.2.4.6 PW16警長9758
116. PW15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曾經接收一袋據稱屬於D4的物件,跟着向D4錄取口供。PW15曾接觸證物袋內各項物品。稍後,他將該袋物品交予PW14處理。
117. PW15同意他錄取口供時沒向D4發問關於冰包、生理鹽水和腰包的問題。他不同意證物袋內根本沒有這些東西,但他同意袋內沒有打火機和現金$840.7。
C.2.4.7 PW16女偵緝警員57179
118. PW16在Occurrence Book第126頁【MFI-17】寫下關於D4的物品:身份證、現金$840.70、一樽水和其他雜物。她說自己是按D4手持的貴重財物袋(TPE1300114885)載着的東西來登記,該袋當時並未封口。她不知道誰把那些東西放在袋內,也不記得袋內有沒有打火機。PW16處理D4完畢,將D4交回給值日官看管,D4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
119. PW16也處理同案某些被捕人,有叫一些人在Occurrence Book的紀錄上簽名。她解釋自己當日工作了很長時間,可能失誤,忘記叫D4在Occurrence Book第126頁簽名確認記載的物品屬於她。
120. 辯方律師指D4根本沒有拿過那個貴重財物袋,而袋內也沒有PW16所講的物品。PW16不同意律師所指。
C.2.4.8 PW17女警員55699
121. PW17於D4在2019年11月19日上庭前為對方搜身,D4只管有身份證,沒其他東西。該身份證是放在一個已封口的貴重財物袋(TPE1400422695),但她不知是誰把身份證放進袋內及該貴重財物袋何時被封口。
122. PW17說她沒見過上文第118段所述的另一貴重財物袋(TPE1300114885)。
C.2.4.9 PW18偵緝警員13729
123. PW18曾替PW29 警員11804保管案中一些被捕人的電話(包括D4的電話),對方說要對有關的證物袋上的文字描述作出修改。PW18記不起這事發生的確實日子,後來,PW29被調往別處,該批電話便一直留在PW18那處。
124. D4的律師指有多項據稱屬於D4的證物(包括【證物P66和P79-P82】)在2020年底已經完成化驗及取回來,但那些證物在2022年6月(即大約十八個月後)才被交回證物室。PW18解釋他的工作很忙,要處理的證物甚多,他需要時間將化驗室的資料輸入電腦,完成後才一次過將所有化驗過的證物交回證物室。
C.2.4.10 PW25警員19263
125. PW25於2019年11月19日在紅磡警署為將要上庭的犯人的財物作電腦紀錄Pol 139。
126. 有關D4的Pol 139只記錄了她的身份證,PW25說這可能是貴重財物袋只有身份證,又或是袋內有其他物品,但被遺漏記錄。他說當日處理超過二十名上庭的犯人,情況急忙。
127. D4的Pol 139沒有記錄現金$840.70,PW25說較有可能的情況是犯人財物並沒有這筆金錢。
C.2.4.11 PW26女警員56435
128. PW26於2019年11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上庭犯人。她記不起自己曾經處理D4,但能夠辨認貴重財物袋(B2585555)是用來載着D4的一些衣物。
C.2.4.12 PW27警署警長46267(已退休)
129. PW27於2019年11月18日0700-1945在紅磡警署當值日官。他說被捕人的證件(包括身份證)、金錢、手錶及沒被檢作證物的電話,都會被封存在貴重財物袋內,由負責的警員交給值日官保管。值日官一般會將該等財物放在鎖上的櫃內。當日,PW27下班後將保管財物的工作交給接任的值日官。
130. PW27說有時被捕人的財物會由原先的貴重財物袋轉放到另一貴重財物袋,例如要將物品重新包裝或添加財物。PW27說原本的貴重財物袋會被丟棄。
131. PW27說被捕人未被正式起訴時,他的包頭叫「temp包」。警察有時會從中將一些物品交回被捕人,但當被捕人被起訴及扣押時,他的包頭便會轉為「full包」。
132. PW27記不起自己有沒有見過上文第118段所說的貴重財物袋(TPE1300114885)及內裏的財物。
C.2.4.13 PW28警署警長50933
133. PW28於2019年11月19日0700-1945在紅磡警署當值日官。犯人被帶上庭前,他會問對方被扣留的個人物品是否都在貴重財物袋內,若有不符,值日官須作調查,一旦遺失犯人物品,情況會由CAPO跟進。
134. PW28說正常的情況下,被捕人的所有個人財物都會放入貴重財物袋,但一些物品在有需要時會發還給被捕人,例如:眼鏡。
135. PW28說若要轉換貴重財物袋去處理被捕人的財物,舊貴重財物袋不一定會被放入新貴重財物袋內。PW28不知道同僚處理上文第121段所說的貴重財物袋(TPE1400422695)的情況。
136. PW28說被捕人士若管有少於$1,000現金,該筆金錢會被放入貴重財物袋,被捕人的Pol 139和CMIS(“ Case management and investigation system ”)也會有紀錄。
137. PW28說當天紅磡警署內最少有幾十名被捕人士需要處理,在他當值期間,沒有犯人投訴不見了財物。
C.2.4.14 PW29警員11804
138. PW29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曾處理本案多名被捕人的手提電話,包括D4的電話。PW29說同僚對被捕人的電話作出檢查,他後來看過被找到的數據,覺得與案無關。
139. PW29於2020年6月22日將本案所有被捕人的手提電話交給科技罪案組檢驗。同年7月9日,他取回D4的手提電話,但當日未能及時交回西九龍總部的證物室,因此交給同隊負責處理證物的PW18警員13729保管,並在翌日向PW18取回,然後將有關證物交往證物室。
C.2.4.15 PW30政府化驗師伍博士
140. PW30對據稱是D4的外套【證物P79】作出化驗,沒什麼發現。她說該外套並沒附有膠圈,又說化驗時不會拆下膠圈(若有膠圈的話)。
141. 呈堂的外套【證物P79】看來是黑色,拉鏈的垂繩看來也主要是黑色,但在相片【證物P83】中,D4身上的外套呈現為深藍色,拉鏈垂繩則多是白色,PW30說她不能解釋有關歧異,因她不是這方面的專家。
C.2.4.16 PW31西九龍警察總部證物室主管林女士
142. PW31說證物室收到證物後,會為物品作CMIS紀錄。若是她輸入電腦的,該項紀錄會出現她的名字。
C.2.4.17 PW33西九龍警察總部證物室助理歐女士
143. PW33的工作包括將證物資料輸入電腦。她說交來證物的人及接收證物的人都須各自按入密碼,才能將證物資料輸入電腦作紀錄。
144. PW33說根據D4的CMIS紀錄【證物P453】,PW19警員7860曾在2020年1月14日拿了D4的兩對手套(Item 173/174)去化驗,後來交還。
C.2.5 處理D7和有關D7的證物
C.2.5.1 PW7警長A2
145. 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PW7和同僚由科學館道進入暢運道,見到超過一百名示威者,那些人向警察投擲磚頭和汽油彈,警察追捕他們。PW7在理大正門外的人群中注意到其中一人,那是D7,D7當時穿黑色衣服、有防毒面罩蓋着口鼻及戴着透明眼罩。他沒留意D7是否孭背囊和管有銀色電筒。
146. PW7追捕D7,在理大校園內的百步梯底將對方捉着。由於樓梯頂部有人拋下磚頭和汽油彈, PW7便帶D7走進A core的室內地方避險。稍後,他將D7帶到外面的警察防線把對方交予偵緝警員49037處理。
147. PW7在庭上畫圖【證物P432G】,他說圓圈代表他第一眼見到D7 時自己所處的位置,三角形代表D7所在之處,位置 (1) 則是他追及D7後捉着對方的位置。PW7也在相片【證物D7-12(77A) 】劃上那圓圈和三角形的位置(三角形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和馬路連接處)。
148. D7的律師指D7從沒出現在暢運道的路上,PW7也不是在百步梯底捉着D7,而是在樓梯上捉着D7,然後把對方拉下來。PW7不同意律師所指。
149. PW7同意書面證人口供沒有提及D7戴着透明眼罩,他解釋是自己寫得不夠仔細,遺漏記載。
C.2.5.2 PW24警員16824
150. PW24檢查D7的手機,沒法開啟,只能檢查手機的SIM卡,然後叫負責調查的同事PW29警員11804來看。PW24的理解是調查人員沒有從SIM卡中找到和本案相關的證據。
C.2.5.3 PW29警員11804
151. PW29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曾處理本案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包括D7的手提電話。PW29說同僚對被捕人的電話作出檢查,他後來看過被找到的數據,覺得與案無關。
C.2.6 處理D8和有關D8的證物
C.2.6.1 PW8警長A3
152. PW8的書面口供是【證物P439】,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
153. PW8亦上庭作供。他說見到超過一百名示威者從暢運道跑入理大,他追着那些人進入校園。他在A core最低層的室內通道見到D8。
154. PW8在【證物P432H】畫上位置 (2 + 3) ,代表見到D8時自己 (2) 和對方 (3) 所在之處。他說 (2 + 3) 是指雙方當時距離很近,只有三至五米。PW8在相片【證物P440】畫上同一位置 (2 + 3) 。
155. PW8說D8上身最外穿一件反光衣(有“EMS”字樣),並孭着一個很大的背囊。他說D8沒有頭盔,但記不起對方有沒有戴防毒面罩。
156. PW8說D8獨自一個人跑。他覺得D8走的路線和早前的逃跑者一樣,但和較早跑入來的最後一人相距有五至十分鐘,當時沒人追着D8。PW8捉着D8,叫喊「警察,咪郁」,D8聽從指示,沒有反抗。
157. 由於環境混亂,有些地方起火,PW8將D8帶往一處看來是醫療室的地方。D8吸了催淚煙,感到不舒服,PW8替他治理,稍後帶他往外面,交給偵緝警員6813處理。
158. D8的律師指D8可能是一位急救員,PW8同意。
C.2.7 處理D12和有關D12的證物
C.2.7.1 PW9警員23502
159. 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PW9和同僚由科學館道進入暢運道。他見大約十米外的理大正門附近有一群黑衣人,其中一人是D12,對方孭黑色背囊,背囊掛了一頂黑帽,D12戴着面罩(本來是個頭套),穿藍色外套和黑色褲,雙手戴勞工手套,左腳穿鞋,右腳則沒穿鞋。
160. PW9說他見D12於暢運道站着,對方見到警察便轉身向理大跑去,PW9追前把D12捉着,那處是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
161. PW9在庭上畫圖【證物P432I】。他說 (3) 代表他第一眼見到D12時自己身處的位置,(4) 代表當時D12所在之處,(5) 是他追上捉着D12的位置,(7) 是他見到的一群黑衣人集結之處。PW9後來在相片【證物D12-4A】畫出相同的位置 (5) 和 (7) 。
162. PW9捉着D12,除下對方用來蒙面的頭套。D12不斷用雙手推開PW9 ,但終被制服。
163. PW9把D12帶到警察據點,交給警員16033處理。
164. D12的律師指PW9記事冊第85頁【MFI-8】寫他見D12「正從理工大學跑向科學館道近𣈱運道,於是上前追截」。PW9同意他在記事冊如此記載,但後來發覺所記的並不正確,在書面口供第9段【MFI-9】更正為「AP見到我方即轉身」。
165. 辯方律師指D12被警察發現時只是站着,沒逃跑,他被警察捉着時也沒反抗,卻遭多名警察(包括PW9)揮棍打傷及拖行,以致他有一只鞋甩掉。PW9不同意律師所指。
C.2.8 處理D13和有關D13的證物
C.2.8.1 PW10警長A6
166. 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PW10和同僚由科學館道進入暢運道,見很多人跑向理大,其中一人是D13,正在𣈱運道西行線向理大跑去。D13當時孭背囊,穿深色衣服。PW10追着D13,跑了十多米,包括跨過暢運道的路中石壆,終在近理大的馬路上捉着對方。D13反抗,手腳並用的掙扎,面上的蒙面物品也跌落到頸部。PW10記不起D13雙手有沒有穿戴物品,也沒留意對方有沒有眼鏡。
167. PW10覺得現場人多,沒立即警誡D13。他後來將D13交給偵緝警員17781處理。
168. PW10在庭上畫圖【證物P432J】。他說 (4) 是他第一眼見到D13時自己身處的位置,(5) 代表D13所在之處,(6) 是他捉着D13的位置,亦即是相片【證物D13-1(3A) 】的位置 (6) 。
C.2.8.2 PW22偵緝警員17781
169. PW22在加連威老道從PW10那裏接收D13,見D13孭背囊,頸部有一個頸套【證物P325】。
170. PW22起初表示記不起D13的一雙手套是放於背囊或戴在雙手,他看完相片【證物P336】後才說D13雙手戴了手套。
171. PW22記不起D13有沒有戴眼鏡,他的黑色口罩【證物P326(未開封,當時完整但現已氧化而碎裂)】是放在褲袋或背囊,也記不起眼罩【證物P324】是從D13身上或背囊找到。
172. PW22說D13的背囊有一件短袖衫【證物P329】和一包(兩個)防毒面罩過濾器【證物P328】。
173. PW22說後來同僚在警署替D13及有關證物拍照,自己在旁監察。拍照完畢後,他把D13的物件放回背囊內。
C.2.8.3 PW23女偵緝警員13515
174. PW23說她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大約十一時在警署為D13和有關證物拍照。同僚PW22帶着D13和一個大證物袋來,袋內有一個黑色背囊,PW22把屬於D13的物品從證物袋拿出來放在地上供PW23拍照。然後,PW23替D13映個人相,包括相片【證物P336(1、2、5、6、8) 】。拍照完畢後,物品都被放入D13的背囊,再放進大證物袋內。
175. PW23表示她記不起D13被PW22帶來拍照時的衣着和裝備。她起初說記不起D13當時有沒有戴手套,一會又說PW22為D13戴上手套去給她映相,但最後稱沒見任何人為D13穿上手套。
176. PW23為D13拍攝的相片【證物P336(1) 】顯示D13沒有背囊,但在相片【證物P336(2、5、6、8) 】則孭着背囊。PW23解釋這是因為她向PW22問及背囊的原本位置,對方說D13原本是孭背囊的,PW23於是叫PW22把背囊放回他所稱的最初位置,即由D13孭着去拍下相片【證物P336(2、5、6、8) 】。
177. PW23同意她在影相前沒有警誡D13,但已向D13說了要為對方拍攝全身照片,包括他在案發現場的裝束,若他覺得不舒服或不同意的話,可以拒絕。D13聽後,向她點頭。
178. PW23承認她沒有將上述情況即時寫下,因為沒時間,後來回到辦公室,又因有太多東西要寫而忘了記錄。
179. PW23也承認在拍照時自己身上已有犯人權利通知書(Pol 153),但還未向D13發出。她解釋並非故意拖延告知D13有關權利,而是專注和PW22交收證物。
180. PW23說屬於D13的證物有一個黑色背囊【證物P323】、一雙手套【證物P327】、一張八達通【證物P330】、一件白色T恤【證物P329】、一個黑色口罩【證物P326】、一副護目鏡【證物P324】、一條黑色巾(頸套)【證物P325】和一包(兩個)未開封的防毒面罩過濾器【證物P328】。
181. 拍照完畢後,PW23 打算為D13錄取口供,於是向D13發出犯人權利通知書,D13表示想找律師陪他落口供,並向PW23提供一個「星火同盟」律師的電話號碼。PW23替D13打電話,但找不着那位律師。D13跟著提供父親的電話號碼,PW23找到D13的父親,讓他和D13通話。講完電話後,D13表示父親會為他找律師來警署。
C.2.9 負責全案證物的警員
C.2.9.1 PW19警長7860
182. PW19的書面口供是 【證物P452】,由控辯雙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
183. PW19說他負責全案二十多名被捕人的五百多件證物。他陸續接收證物後,放於有鎖的房間,自己保管鎖匙。他會替每項物品準備黃色的證物標籤。
184. PW19在2020年1月14日將上述數百件證物交到西九龍總部證物室,讓證物室同事將物品資料輸入電腦。
185. PW19沒留意據稱屬於D4外套【證物P79】是否扣着一個膠圈。
186. 【證物P80】是一件屬於D4的衣物,它的證物標籤寫着「黑色短袖衫」。PW19同意該件衣物不算短袖。
187. CMIS紀錄【證物P453】記載PW19提取了據稱屬於D4的兩對手套,即CMIS Item 173及 174【證物P72及P73】。不過,PW19說他在2020年1月14日將所有證物交到證物室後,同日提走四項物品去處理,但不包括上述兩對手套。他把證物交給證物室後沒再接觸那兩套手套。PW19說CMIS紀錄並非是他製作的。
188. PW19在2020年3月12日前某日被調往另一隊伍,他把手上的證物都交給PW18偵緝警員13729處理,不知後來誰人接任為本案的證物警員。
189. D4的律師指PW19處理證物時可能出了亂子。PW19不同意律師的說法。
C.3 特別事項
C.3.1 關於D4的【證物P79】
190. D4的律師陳詞反對控方將【證物P79】呈堂(據稱是D4在案發時穿着的外套)。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證物P79】就是D4被捕時所穿的外套,因為D4身上的外套有一個膠圈,而現時呈堂的【證物P79】則沒有膠圈,和相片【證物P83(2) 】顯示D4被捕後拍攝所穿的有異。
191. 【證物P79】是否D4被捕時所穿的外套,屬於事實裁定,是陪審團要考慮的事項。本席裁定【證物P79】可以呈堂,交由陪審團考慮它是否D4被捕時所穿的外套。
C.3.2關於D13的【證物P336(1、2、5、6、8) 】
192. 控方要呈上幾張D13於紅磡警署被拍攝的照片,包括【證物P336 (1、2、5、6、8) 】,為要顯示D13被警察捉着時的外觀,包括雙手戴手套和孭背囊。
193. D13的律師提出反對,指該等相片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拍攝,負責的警員沒告知D13有權拒絕拍攝,也沒提醍D13可以先向律師諮詢。
194. 本席採取交替程序去處理上述爭議。
195. 控方舉證完畢,D13選擇不為特別事項作供,也沒傳召證人。
196. D13的律師陳詞說有關警員拍攝【證物P336 (1、2、5、6、8) 】是在不公平情況下進行,並說該等相片的不公價值高於舉證價值。
197. 控方負舉證責任,要證明有關相片是在公平情況下取得。
198. 在所有案件,不單是暴動案,警方都有權拍攝被捕人的自然外貌(即毋須被捕人穿回任何裝備或服飾去還原他犯案或被捕時的外觀;這樣的相片姑且稱為「疑犯相片」)。警方拍攝「疑犯相片」時,毋須問被捕人是否同意,因為不用對方合作去還原早前的情況。
199. 不過,假若警方需要被捕人裝扮起來(例如穿上一些裝備或服飾去還原他犯案或被捕時的外觀;這樣的相片姑且稱為「還原相片」),警方便須提醒被捕人他有權拒絕拍攝,因為「還原相片」需要被捕人配合,他應被提醒有權拒絕協助警方取證而令自己涉罪。這拒絕權衍生於被捕人的緘默權。
200. 控方須證明「還原相片」是在公平情況下取得,即被捕人明白有關權利後,自願配合警方要求去裝扮來拍照。
201. 本席聽過有關證據及控辯雙方陳述,裁定相片【證物P336(1) 】只是「疑犯相片」,警方毋須問D13是否願意拍攝。至於相片【證物P336(2、5、6、8) 】則是「還原相片」,但PW23已提醒D13他有權拒絕拍攝,D13聽後點頭,本席肯定他是明白有關權利,同意孭上背囊拍照。
202. 本席肯定PW23沒有剝奪或削弱D13的疑犯權利,也肯定D13一直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他有「星火同盟」律師的電話在身,他在PW23要錄取口供時才表示想找律師。
203. 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片【證物P336 (1、2、5、6、8) 】都是在公平情況下拍攝,也不存在不公價值遠超舉證價值的問題。這些相片可被接納為控方證據。
D中段
204. 控方舉證完畢後,各辯方律師都沒有中段陳述。
205. 本席裁定D2的控罪一及控罪七都有表面證據;D4的控罪一有表面證據;D7的控罪一及控罪十一都有表面證據;D8的控罪一及控罪十九都有表面證據;D12的控罪一及控罪十四都有表面證據;D13的控罪一有表面證據。
E辯方案情
206. D2、D4、D7、D8、D12及D13都選擇作供,各有多項證物(見證物表);D2還傳召一位證人;D7亦傳召兩位證人。
E.1. 第二被告人
207. 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年25歲,案發時21歲,在中文大學讀四年級。她有一名朋友叫田蕾,認識了十多年。
208. D2說她有一名認識了三年的男友,叫李家樺(“kw”)。李做餐飲工作,不是理大學生。
209. D2說2019年11月17日是李的生日,兩人早已約定於晚上7:00去荃灣打邊爐,但李在接近五點收工時才在WhatsApp告訴D2他要去理大做急救員。D2感到憤怒,覺得理大危險,因為有人示威,而李和理大並無關係。她叫李不要去,但對方不理,兩人除了WhatsApp對方,還在電話傾談,大家吵起來,李掛線,不再接聽D2的電話,D2於是聯絡李的哥哥及李的好友阿峰,叫他們幫手勸李不要到理大,但那些人都聯絡不上李。D2決定自己到理大找李,要他離開校園。當時,D2身處田蕾的火炭家中造蛋糕,就是要替李慶祝生日。
210. D2在下午5:30左右,由火炭乘的士到紅磡,司機說只能在理大附近讓D2下車。
211. D2不熟悉理大的環境,她用Google Maps找路,終於在Y core出入口進入校園,沿途不見警察,也不見有人示威,只見一些零散的黑衣人。她跟着兩個急救員去急救站,到了VS core,那時還未到下午6:30,她繼續聯絡李,對方終於在晚上七時多來電,說會過來找D2。
212. D2說李在大約晚上八時來到,答應跟她一起離開,兩人走向Y core出入口,但該處已被雜物堵塞,還有幾十名示威者守在那裏,那些人情緒高漲,並在叫囂,D2和李見前面有兩個人被那些人截着,因而折返,於是他倆也掉頭,走到VA core,進入一房間,在房內上網找資料看可由那個出入口離開理大,資料顯示尖東橋、紅火橋、Y core和A core幾個出入口都有示威者或已經起火,即四個出入口都行不通。
213. D2繼續上網找其他出入口的資料,田蕾在WhatsApp告訴她警方會開放Y core出入口讓被困的人離開,D2於是和李向那邊走,當時是晚上十時左右,他們接近Y core出入口時,聽到連串巨響,又聞到刺鼻氣味,有數十人從那方跑過來。D2覺得Y core出入口有衝突,便和李折返VA core,再上網查看有沒有新的出入口開放。
214. D2和李想找高處去勘察環境,他們走到F core,D2上樓梯時弄傷腳,李沒有冰袋在身,便找其他急救員借冰袋,有人帶了他們去A core百步梯後面的急救站。那是晚上11:30左右。D2的腳敷了冰袋,覺得凍,一名救護員給她一件黑色外衣【證物P36】穿上。
215. 到了凌晨大約一時,李決定去探路找出入口,然後回來帶D2離開理大,臨走前,他在一名救護員帶領下找來一些防護物品給D2,他把一個背囊【證物P20】放在D2身旁,並從背囊拿出頭盔【證物P23】、防毒面罩【證物P25】和眼罩【證物P26】給D2看,D2見背囊裏有頸套【證物P27】、雨衣【證物P22】、一件T裇【證物P21】和一頂帽【證物P30】。她沒有翻查背囊,所以不知道裏面還有什麼。
216. D2說李把物品放回背囊後便離去探路,那是大約凌晨二時,急救站內還有一些人。D2和李用電話聯絡,在凌晨二時半左右得悉對方找到一途徑離開理大。不過,到了凌晨三時左右,李在電話說他於折返時遇上警察,不能回來。D2哭起來,只有上網找離開的資料及期望李可以回來帶她離去。
217. 凌晨3:30左右,D2聽到附近有嘈聲及東西掉下來,急救站內的救護員說要把急救站搬往A core的醫療中心那處,D2跟去。她繼續找資料及看網上直播,打算當情況平靜下來後便由A core出入口離開。
218. 凌晨4:30左右,D2致電李,對方叫她當情況平靜下來便好離開,又叫她穿上防護裝備。D2於是戴上頭盔,把眼罩套在額頭,防毒面罩則掛在頸上,以便有危險時可以盡快戴上去遮蓋口鼻。她又穿上雨衣及孭起背囊。D2說她心裏害怕,不知幾時可以離開,猶豫之際,有人叫出「速龍開槍」,D2聽到「嘭」「嘭」聲,本能地起身,她雖有腳傷,仍強行離開急救站,見一處寫着‘Exit’便推門出去,迅即被人撞到,跟着有警員將她制服在地。D2在【證物D2-1(9-10) 】用綠色筆圈出她被警察制服的大約範圍。
219. D2說她被警察捉着時,戴着頭盔,頸套也在頸上。她記不起眼罩是否已經戴在眼部或套在額頭,但防毒面罩仍掛在頸上,沒有手套。
220. D2說她有腳傷,不能走好,警察便將她拖行,期間,她才把防毒面罩拉上去遮蓋口鼻,因為當時催淚煙大,影響呼吸。
221. D2說她是經A core的出入口被警察帶走,並非如PW4所說的帶她跨過矮牆及花槽走出暢運道。
222. D2記不起有否見過那雙手䄂【證物P28】。兩隻手套【證物P24和P29】及那張長者八達通卡【證物P35】則是在警署才第一次見到,警察當時將物品放在地上拍照。
223. D2說她在2022年5月聽了律師意見,才叫田蕾找出案發當日的WhatsApp紀錄給她【證物D2-4(1-24) 】,對話中提及的‘kw’就是男友李家樺,‘fa’指“first aider”。
224. D2說她和田的WhatsApp紀錄可以在她的iPhone【證物P31】找到,但警方從沒問她開機密碼。
225. D2說李現在仍是她的男友,但李的律師和代表她的律師是不同人,李的家人也反對李為她出庭作證。D2起初為此感到憤怒,但很快明白對方苦衷,所以大家仍能維持着男女朋友關係。
226. 主控官指D2是暴動參與者,所以戴上裝備。D2否認此說。
E.1.1 證人田蕾
227. 田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她和D2在中一認識,後來還一起進入中文大學讀書,修讀不同學系。
228. 田說她也認識D2的男友李家樺,李的生日就是11月17日。田知道D2為李造生日蛋糕及約好吃晚飯,但李突然要去理大做急救員。
229. 田說D2不聽她勸告,在下午5:30左右離開田在火炭的居所到理大找李。D2對田說她找到李便會拉對方離開理大,並說會回來拿取做好的蛋糕。
230. 田說她和D2有WhatsApp聯絡,知道D2和李找路離開理大有阻滯,D2亦弄傷腳。田在網上為D2尋找有關資訊,曾於晚上九時半左右告訴D2可走Y core 出入口,並告訴D2有關消息是來自警察Facebook。她和D2在WhatsApp聯絡至11月18日凌晨二時許才去睡覺。
231. 田在11月18日大約早上七時醒來,再聯絡不上D2,稍後,她從李那處得知D2被警察拘捕了。
232. 田說D2在2022年5月叫她將案發時的WhatsApp通訊截圖,她於是將截圖傳送給D2,自己沒有在其他裝置備份,因她認為D2會將收到的資料備份。
233. 田說她在2023年1月於國內遺失了原本存有WhatsApp紀錄的手機。
234. 根據承認事實【證物D2-5】,田於2022年5月從她的手機將有關WhatsApp紀錄【證物D2-4(1-24) 】傳送至D2的手機。(那是D2的新手機,她被捕時管有的手機已被警方檢作【證物P31】)。
235. 主控官指田說的WhatsApp紀錄並非是她和D2在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的實時通訊,而是後來捏造出來。田否認此說。
E.2 第四被告人
236. D4現年23歲,案發時20歲。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自願透露自己在2019年9月8日因一宗公眾秩序事件被捕,她被警方拘留48小時後,獲得保釋,條件是現金$1,000及每月往警署報到。(D4在該宗案件最後在2021年1月獲控方同意不提起訴,但須簽保守行為)。
237. D4的律師解釋辯方提及上述資訊是想證明本案發生時,D4正在保釋期間,因此怕再次被警察拘捕及還柙。
238. D4說她在2019年11月沒有工作,之前在一間奶茶店做兼職,月入四、五千元,扣除開支後,每月只剩一、二千元,因此積蓄不多。不過,她喜愛滑板運動,在案發前見網上有人出售滑板,價值千多二千元,想了一些日子後,決定去買,那滑板店在加連威老道55-57號。D4說她一向玩的是長滑板,現在想買短滑板作新嘗試,希望為自己增值,以便日後在網上教人玩滑板和爭取出鏡機會。
239. D4說她在2019年11月17日睡至下午二、三時起床,大約四時離開青衣的家。父母已出門,沒給她留飯,她於是在佐敦下車,打算找一些平價餐廳吃飯,但很多餐廳都沒開門營業,有些則取價太貴。D4在路上見到一些看似是學生的人,知道理大就在附近,她從報導知道理大飯堂提供免費食物,為了省錢,便跟着那些看來是學生的人走,要到理大飯堂吃免費餐。她以前沒有去過理大。
240. D4說她出門時穿了一件長袖的露臍上衣【證物P80】、黑色鬆身長褲【證物P81】和黑白色滑板鞋【證物P82】,也帶了一個黑色小背囊(但不是控方現在呈堂的【證物P69】),背囊內有化妝品、貓狗零食、八達通卡、耳機及$2,000(四張$500),打算用來購買滑板。D4說她當晚稍後時間會往元朗南生圍踩滑板,須化妝,又會在那處餵貓狗,所以背囊內有化妝品和貓狗零食。
241. D4被捕後的相片顯示她面上有些化妝(見相片【證物P83和P83(放大版)】)。
242. D4說她有一部iPhone【證物P76】放在褲袋,身份證放在手機和機殼【證物P78】之間。機殼有一蒙着口鼻的青蛙,右手豎起中間手指,並有“Stand with Hong Kong”字樣。D4解釋自己對香港人的身份有歸屬感,所以在一兩個月前買了這機殼。
243. D4說她當天並未管有頸套【證物P66】、腰包【證物P68】、額外衣物【證物P70及P71】、冰包【證物P74】、生理鹽水【證物P75】和那兩對手套【證物P72及P73】,亦未管有警方的Occurrence Book【MFI-17】第126頁所指的現金$840.7、打火機和一樽水。她說被捕時管有的金錢是上文第240段所說用來買滑板的$2,000。
244. D4說她從佐敦地鐵站D出口(【證物D4-4B】的1號位置)走到柯士甸道(2號位置),進入柯士甸路(3號位置),再往天文臺道(4號位置)、漆咸道南/加連威老道(5號位置),經過康宏廣場的有蓋巴士站(6號位置),最後從暢運道理大正門進入校園,期間,她見康宏廣場的有蓋巴士站有一些警察,暢運道/漆咸道南那邊則有大約百多名示威者,但亦有行人。她見不到任何衝突,也沒有任何人對她作出攔截。
245. D4說在案發的前幾天已從網上看到一些新聞,知道暢運道/漆咸道南有衝突事件,也有人破壞紅磡隧道的收費亭,但她覺得理大校園是安全的。
246. D4說她在11月17日大約1720 -1725時從理大正門進入校園,於1745左右找到位於VA core的食堂(【證物D4-4B】的8號位置),見人們自由出入飯堂,有人排隊取食物,情況平靜。她取了食物,於下午大約1810吃完。
247. D4在飯堂的電視直播見暢運道天橋發生衝突事件,有人縱火及叫囂,警方出動裝甲車。她見外面的情況變得惡劣,覺得自己此時走出去可能會被警察拘捕,於是留在飯堂。
248. D4留心着外面的情況變化,看衝突會否停止。到了晚上七時左右,她決定依進來的路徑出去,於是走出理大正門,在暢運道路邊的巴士站望向前方,見一些警察處於戒備狀態,暢運道/漆咸道南那邊則有近二百名示威者,而在【證物D4-4B】的9號位置則有十多名示威者在斥罵警察,D4怕繼續前行會被警察拘捕及被扣押起來,覺得短時間內未必可以離開,於是折返理大飯堂,因那裏比較安全。
249. D4見飯堂枱上有食物及衣物供人拿取,於是拿了一些零食放入背囊。稍後,她往飯堂旁邊的孫中山銅像附近坐下。過了一會,她覺得有點冷,便在食堂取了一件風褸,該件風褸有一個膠圈連着一個吊牌,看似新衣,她把吊牌扯走,然後穿上仍附着一個膠圈的風褸。
250. D4說她取衣物時,有人叫她找東西遮蓋樣貌,她於是拿了一個防毒面罩,走到孫中山銅像那處,把防毒面罩戴上面部。過了一會,她致電一名男性朋友,說自己不能離開理大,不知怎算好。D4想對方提供資訊協助她離開,但對方說自己不是理大學生,不熟悉校園,未能幫忙。
251. D4說她沒有致電家人,因為覺得家人幫不了忙,也怕他們責罵。
252. D4知道滑板店會在晚上9:30關門,但她從手機的直播中見外面的情況未有改善,覺得不能安全離開理大,只有在飯堂等待。
253. 到了晚上十時多,D4從新聞報導得知警察表示若在校園拘捕任何人,會控告那些人參與暴動,她感到害怕,於是離開飯堂,走上幾層樓,找到一個空置的房間去躲,她怕警察捉她,又怕示威者以為她是「鬼」,不想和任何人接觸,當有人進入房間時,她就在凳上裝睡。
254. D4說她曾取下防毒面罩,但有人入房,她便再戴上防毒面罩去遮面,並一直戴着。她留意着手機的報導,見外面情況沒有改善。等到凌晨二時多,她情緒變得激動及哭過,然後睡睡醒醒到凌晨大約五時,她見直播顯示暢運道/漆咸道南那裏少了很多示威者,也再沒有縱火情況,覺得可以在那時離開理大。
255. D4說她在凌晨5:15左右,依起初進來的路徑急步走出去,到了接近正門的噴水池,聽到暢運道/漆咸道南那裏有人喊叫「有速龍,快啲走」,她於是向康宏廣場方向跑,怎知警察從暢運道迎面走來,她轉身向理大跑,走了幾步便給人扯着背囊,整個人跌倒,面上戴着的防毒面罩有部份甩掉,只剩索帶連着遮着部份口鼻的圓圈,她爬起來,想再跑,但被一名速龍警察按在地上,很快,一名防暴女警及另一速龍警察到來增援。
256. D4說她跌在地上時,鼻子受傷,面部化妝有損,背囊也甩掉。女警抬她的上身,兩名速龍警察則各拿她一腿,將她抬到暢運道中間,女警問D4可否自己行走,D4說可以。一名男警把一個背囊交給她,叫她孭上,D4照辦,以為那是自己的背囊。D4說現埸環境混亂,催淚煙霧瀰漫,令她呼吸困難,也看不清楚。
257. D4說有一名警察想用警棍打她,但被那名女警叫停。到了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女警對她作出簡單搜查,從她的褲袋取出電話,並索取身份證,D4便從電話與機殼之間拿出身份證交給女警。
258. D4說女警此時除下D4孭著的背囊來看,D4才發覺那不是自己的背囊,她想如此表明,但有一男警衝過來,用粗言責罵她,D4驚起來,沒向任何警察表示那背囊不是她的。
259. 女警搜查背囊完畢,叫D4再孭上,然後叫她跪下,有人用索帶反縛她雙手,女警向D4宣布拘捕,罪名是暴動與及違反蒙面法。
260. D4說另一名女警14033(PW13)向她問取電話和地址,D4回應說她以前也不用提供這些資料,PW13便很兇地說「唔俾吖嘛,一陣間返差館你就知死」。D4於是向PW13說出自己的電話和地址。
261. D4後來被帶返紅磡警署,有警察將一些物品擺放出來拍照。PW13叫D4把所有東西孭上身,但D4不肯,因為有些東西不是她的,PW13便向她說「唔孭咪唔孭,就咁影」。
262. 跟着,另一警員PW15向她取口供,但該名警員一早向D4說「你冇嘢講吖嘛」,他只是自己書寫,沒向D4發問,也沒有拿出證物向D4作出調查。
263. 翌日(2019年11月19日),D4被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她被還押到2020年3月18日才獲得擔保,離開懲教署時只獲發還身份證及收到被囚期間賺到的百多元工資,並沒有其他金錢。
264. D4說她在11月17日晚上七時至十時之間收到的訊息是理大已經全面被封鎖,沒辦法離開,到了晚上十時多,她從手機訊息知道校園內的人可從Y core那邊離開,但又見有報導說急救員亦遭警察拘捕。
265. D4說她進入理大時與及在飯堂內,曾見過一些穿反光衣寫着「守護孩子」的人,但她不曉得那些人做過什麼。
266. 【證物P422】拍攝到理大正門附近的情況,控方於庭上播出11月17日早上十時多至晚上六時多的影像,顯示該處一直有很多示威者聚集,地上滿佈磚頭,不時煙霧瀰漫,情況絕不平靜。不過,D4說她在當日下午大約5:30進入理大時,附近一帶雖有警察和示威者,但情況平靜。對於【證物P422】顯示的情況,D4說她見不到動亂,她表示進入理大的過程很短,只是大約半分鐘。
267. D4否認進入理大及在內停留是為了參與暴動,也否認管有或穿戴着警方宣稱從她那處檢獲的多項物品。她只承認被捕時面上有一條灰色膠帶,那是防毒面罩的一部份,其餘的在被捕時甩掉。
E.3 第七被告人
268. D7現年22歲,案發時是18多歲。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和父母及三名姐姐住在牛頭角。他在2019年9月開始在理大附設的專上學院讀文科副學士課程。
269. D7說自己有意修讀國際關係課程,因此留心世界各地衝突,希望日後成為一名戰地記者或以營運社交平台謀生。
270. D7說他曾在2019年7、8月去了東南亞幾個國家考察當地的文化和歷史。他在越南被人問及當時香港的衝突情況,覺得自己可以設立專頁去作些報導。
271. 2019年8月上旬,D7於社交媒體設立了幾個專頁,其中一個名為“Victoria Post”(後在2020年8月改名為“glocalisthk”),他在該專頁作過一些發表【證物D7-4】。
272. D7說他在本案被捕後,心情受到影響,沒有完成理大專上學院的文科副學士課程。他在2021年中轉往海事訓練學院,但讀了一個學期便綴學。他想修讀國際關係課程,申請了英國的大學,獲得取錄【證物D7-3】,但有案在身,被法庭禁止離開香港,所以不能負笈外國升學。
273. D7說他知道2019年11月17日前,理大外面發生了衝突有好幾天,11日開始已經有人進入校園示威,而理大也於12日開始停課,包括附屬的專上學院。
274. D7說他平時在理大專上學院的西九龍及紅磡灣校園上課,但也曾到過紅磡的本部多次,熟悉該處環境。
275. D7說他在本案被捕前並無參加任何遊行,但想寫一些有關當時香港實況的文章於自己的專頁發表。他覺得報章的報導比較表面,所以想在自己的專頁報導理大校園情況。2019年11月17日(星期日),他在下午二、三時才起床,於大約三、四時出門,先到牛頭角吃東西,再往理大。他當時架上一向佩戴的金絲眼鏡,穿一件綠色長袖T恤、藍色運動長褲和白色鞋,亦帶了一個背囊 【證物P122】,內有充電器、充電線和電話。出門時,他見二家姐在家,知悉對方稍後要去愛丁堡參加集會。
276. D7說他在牛頭角乘地鐵,於何文田站下車,步行十多分鐘到理大,當時是晚上六時左右。
277. D7說理大四個出入口:一個在紅火橋(北橋)、一個在尖東橋(南橋)、一個在暢運道正門,另一個就在Y core。他從Y core出入口進入校園,該處情況平靜,沒有警察,也沒有任何人看守或阻人進入,當時進入校園的還有其他人。
278. D7見育才道上有一些磚陣,也見到一些人行出行入。他沿育才道走到VA core(邵逸夫樓)及VS core(方樹泉樓),見那裏的飯堂開放,有人在內吃東西,他在飯堂觀察,逗留了幾分鐘,然後走上樓梯到平台去,打算往D core那邊。
279. D7在飯堂見一些枱上放了物資,例如冰袋、生理鹽水、衣物,但他沒拿取。
280. D7在平台經過一間Cafe,見到一些標貼和塗鴉,當時大約是晚上1805-1810。
281. D7說他走到D core,望到暢運道天橋那邊的衝突情況,但沒聞到催淚煙氣味。他走到A core便掉頭,想返回Y core出入口,從那處離開,但他去到W core附近【證物D7-12(36-37) 】,見前面Y core平台往下(可到外面隧道)的樓梯有障礙物,決定另找出路,當時是大約1820左右。
282. D7說他打算從S core 走下育才道去Y core出入口,想經入來的隧道離開理大,那時是大約1830 ,但他見前面有人用物件將Y core地面的出入口堵塞。D7說若要強行通過,應是可以的,但他沒這樣做,因為有黑衣人說外面有警察,走出去的人會被警察以暴動罪名拘捕,而當時在他身旁的人也不敢走出去。
283. D7說他想從其他出入口離開,於是打開Google Maps找出路,見C core有小路可往尖東那邊,他在地面走回去S core,在那處上平台,走到C core,見那小路的出入口有一木閘,閘前有很多障礙物,堆得很高,並有兩個黑衣人把守。D7沒有爬過那些障礙物,他選擇走往A core和 B core那邊,看可否從理大正門離開。他見百步梯有很多障礙物,樓梯底部及校園正門有很多人和雜物,當時是大約1900。D7見此情況,便走到孔子學院(【證物D7-11】的紅色交叉地方),於一石壆坐下,有兩名穿反光衣的女子走過來,她們一肥一瘦,看來是急救員,問D7是否不舒服,D7回答說有氣味攻鼻,肥女子用生理鹽水替D7洗眼,但她太過小心,D7便說自己來,將一些生理鹽水倒落眼,然後把剩餘的放在地上,肥女子叫D7保留那大樽的生理鹽水,瘦女子則給了D7兩包共十支的小裝生理鹽水,說是用來直接射入眼的。D7說他仍嗅到異味,瘦女子問他有沒有防毒面罩,D7說沒有,瘦女子便走入孔子學院。留下來的肥女子告訴D7這裏由朝打到晚,相信D7不能從校園正門離開,建議他由別的出入口離去,但肥女子也說不出何處安全,只叫D7留意網上消息。
284. 瘦女子從孔子學院回來,拿着一個防毒面罩,然後安上過濾器,替D7戴好,並給D7一包額外的過濾器。兩名女子跟着離開,此時是晚上七時多。
285. D7把大樽的生理鹽水和兩包的小支生理鹽水及額外的過濾器都放入背囊,然後查看手機資料,知道理大已被警察圍封,無路可走。他於是走回頭,但不知確實要往那裏,終於走到H core,在裏面的樓梯坐下,因為已沒有氣味刺激,便拉下防毒面罩,當時是1915左右。
286. D7說他曾經走出H core,因為收到訊息,知道有些人打算從C core附近的小路離開,但途中知道那些人離開校園便遭警察拘捕,只好回到H core的樓梯坐下。
287. D7在2130左右再走出H core,想從Y core離開,因為他知道警方說晚上十點前不離開校園的人會遭警察以暴動罪拘捕。不過,途中聽到有黑衣人說Y core那邊要人,D7認為Y core 可能出事,所以不再前往 ,又走回H core的樓梯等待。
288. 到了11月18日凌晨12時30分左右,D7走去H core外面的廁所時,見到幾個穿上「守護孩子」反光衣的人,他向那些人求助,說自己藏身於H core的樓梯,感到肚餓,對方叫他先回到H core的樓梯,稍後會為他送上衣服,D7於是返回H core的樓梯等候。後來,兩名女士拿着水和一些energy bars、餅乾和一團黑色衣物到來。
289. D7從手機訊息知道有人爬渠逃走,便向那兩名女士查詢,她們說不知道現在有什麼途徑可以離開理大。兩名女士逗留大約半小時便離開,她們建議D7到社工站求助,但D7沒有去,因他覺得那處會有很多人及不知道是否可以成功離開。此時已過了凌晨一點,D7決定返回H core的樓梯繼續等候。他留意着手機訊息,打算在早上六、七點離開,認為那時情況會較平靜。D7說自己想在百份百安全的情況下才離開理大。他察覺手機上的直播消息越來越少,心想外面的衝突可能逐漸冷卻。
290. D7在H core 的樓梯等候期間,曾出外往洗手間,但沒有周圍去看。凌晨5:20左右,他離開該處,打算往A core/B core 看可否從理大正門離開,他走到S core的Cafe附近,見到一些黑衣人。D7說為了使自己的衣着和那些黑衣人沒大分別,他便穿上早前「守護孩子」的人給他的一團衣物中的黑衣和一對黑色手䄂,至於那團衣物中的頸套,他就放在背囊,而早前得到的防毒面罩則掛在頸項。
291. D7說他走到百步梯頂附近,見該處環境昏暗,他在一張枱上發現一個電筒,便拿來照明。D7見樓梯上有很多阻礙物,只剩下一條小通道,他於是把防毒面罩拉上面部,然後走下樓梯,當時只得他一個人,情況平靜。
292. D7說他經過了噴水池,走前到校園正門與暢運道行人路交界的盲人磚那處(【證物D7-12(76) 】A位置),見對面的科學館道漆黑一片,右邊的暢運道則有水炮車在射水(【證物D7-12(74) 】 B位置),附近有一批人在暢運道馬路(【證物D7-12(74) 】C位置)。D7觀察了十多秒,聽到一些密集槍聲,又見對面科學館道出現一些煙霧及有人跑過來,於是掉頭跑回理大,但在百步梯上被警察捉着。
293. D7說他一直帶着金屬框眼鏡,從沒有戴上眼罩,被警察捉着的時候,眼鏡移了位,後來還掉下來。他告訴警察,但對方沒有理會,他因此失去眼鏡。
294. D7說他被捕後隔了兩天才被帶上法庭,獲得保釋。
295. D7說他進入理大並非為要參與暴動,而是想了解校內的情況去寫實況報導,打算在自己的專頁發表。不過,他後來沒這樣做,因為律師表示他若這樣做,會對他的案件有影響。
296. D7說他知道理大事件發生前,中大也有一連串暴動。他知道理大發生暴動,警方一直呼籲人們不要前往,而校方也曾呼籲學生不要回校,但他也知道有人可以從Y core進出理大,當時認為只是校園外圍有危險。D7說自己不會到發生衝突的地方,只打算在校園內短暫逗留,預算在11月17日晚上6:30左右離開,那麼七時左右便可以回家。
297. D7說他在前往理大一事中,沒有詢問老師或社工廖先生的意見。
298. D7說他在11月16日晚已經向家人說過會到理大走一回,家人說那裏有警察,問他為什麼要去,他向家人解釋自己有個專頁,需要寫一些東西發表。他認為理大的暴力事件只發生在校園外,校內是安全的。他向家人表示自己是學生,不會有事發生,並答應家人自己不會參與衝突。
299. 【證物D7-17】是D7和三位家姐的WhatsApp的通訊紀錄,顯示D7他在11月17日晚上1805叫家人「留錢」。D7在庭上解釋自己只打算在理大校園走一轉,觀察情況後便回家,若不能和家人一起出外吃飯,對方便會留錢給他自己吃。
300. D7表示他預計在理大最多停留三十分鐘左右,應可回去和家人一起出外吃飯。他計劃走的路線是由Y core進入理大,經育才道到VA core的飯堂去了解該處情況,然後到D core看尖東橋及暢運道的情況,再去P core觀察紅火橋,跟着便走回Y core從那裏離開。他說未想過留在校園參加暴動。
301. D7說當晚在理大內用手機【證物P129】拍攝了一些相片。
E.3.1 證人廖先生
302. 廖是一位中學社工,沒有案底。他在D7以前就讀的中學工作。D7在2019年畢業;廖在大約2015年於學校認識D7。
303. 廖說他在2019年的社會事件發生期間曾和一些學生聯絡去關心他們。他在2019年6月於WhatsApp問D7有沒有參加社會事件活動,對方答沒有。
304. 2019年11月17日,廖從一些舊生的通訊中知道D7可能去了理大,便用WhatsApp和D7聯絡【證物D7-19】,包括語音和文字通訊。他在2023年經D7要求,找出案發時和D7的WhatsApp紀錄,但因為曾經更換手機,所以現在已沒有了語音通訊紀錄,只留下文字通訊紀錄。
305. 廖說D7沒有向他講到理大做什麼。
306. 廖解釋他在WhatsApp曾請問D7是否三個人,是因為從其他舊生那裏得知D7遇上兩個「守護孩子」成員。
E.3.2 二家姐
307. D7的二家姐沒有案底,她說D7在2019年11月16日晚已經和家人說了翌日會到理大走一轉,為自己的專頁取材撰文。
308. 11月17日下午,二家姐在家見到D7,知道他出門時穿綠色長袖T恤、藍色長褲,戴着背囊,但沒有頭盔和防毒面罩。
309. 二家姐說自己當晚去了愛丁堡廣場參加合法集會,三妹後來和她會合,集會在晚上九時多完結,她和大家姐通訊,知道D7被困在理大,大家姐叫她和三妹嘗試接D7出來。不過,她和三妹只能去到理大附近,因為警察設了防線,她們不能進入理大,只好在附近的旅舍找房間度宿一晚,不過,她仍有走出街一兩次去看外面情況如何,但都不能接近理大。
310. 二家姐說她沒有致電D7,是因為大家姐已經告訴了她有關D7的情況。
311. 二家姐解釋她在WhatsApp沒有說要如何接應D7,是因為她仍未找到辦法進理大。
312. 二家姐承認自己對警方有敵意,她說D7在這方面較她溫和。
E.4 第八被告人
313. D8現年33歲,案發時是29歲,以前並無案底。
314. D8的學歷如下:2012年副學士畢業;2014年考取高級文憑;2018年兼讀學士課程畢業。他跟着工作,但在2019年6月底辭去工作,到台灣踩單車旅行,7月初因受傷而提早回港。
315. D8說他在2008年讀高中時已獲得急救資格,只是後來沒有為有關資格續期。2019年7、8月時,他仍未找到工作,用了三十小時重讀聖約翰救傷課程,在2019年9月20日再獲急救員資格。
316. D8說他喜歡幫人,做過一些義務工作,包括在2013年往泰國為窮人起屋。他想成為一名專業救護員,在2016年至2019年初先後六次報考消防處的救護員職位,都未能成功,多是因為體能不合格。本案發生後,他未再報考,因有案在身。
317. D8說他在2019年9月20號重新得到急救員資格後,於9月26日首次出去當急救員。他不屬於任何組織,只是個人參與,自己出資購買一些急救用品。
318. D8說他頭兩次在社會事件中擔任急救員時,曾為一些受催淚煙影響的人洗眼,與及替一些擦傷的人清理傷口和包紮,而在第三次在旺角擔任急救員時(2019年11月11日),曾經參與處理一名被示威者打傷的人,他說影片【證物D8-9A(8-10) 】中戴着白色頭盔(頭盔貼上一些紅色條紋,前邊有個十字)的人就是自己。D8說警察在現場會和急救員溝通,沒要求他們離開或阻止他們進行急救。
319. D8說他擔任急救員只是要為人提供醫療服務,並不理會對方的政治立場,也不會考慮對方是否曾經或將會參與暴動,目的純粹救人。
320. D8說2019年11月17日是個星期日,他在下午起床,從Facebook見到當時的立法局議員鄺俊宇說理大校園只得兩名醫生,呼籲醫療人員入內提供急救服務 【證物D8-10】。D8於是在下午四時多離開慈雲山居所到理大去,要當急救員,他拿着頭盔及防毒面罩,穿上一件有多個袋的反光背心,背心寫着EMS(即“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321. D8說他過往幾次當急救員都有戴背囊,但今次穿的反光背心有多個袋去載東西,加上他有一串(三個)腰包,足夠袋好自己以往買下來的急救物品,所以沒戴背囊。
322. D8說他是第一次往理大,的士只能載他去到紅磡蕪湖街,下車時是下午五時多。他根據Google Maps的指引,在Y core出入口進入校園,沿途見不到警察防線和衝突,沒有人阻止他。他見到一些穿着不同顏色衣服的人進入理大。
323. D8說他在育才道行走,見路上有磚頭、沙及塗鴉,後來上到平台,找到急救站,那是大約晚上六時。他在那裏見到幾個‘first aider’及一些醫療物資,其中兩人是以前見過的,一個叫Derek,另一個叫AF(Amy Fong)。D8沒有兩人的聯絡方法,只知Amy是一名護士。
324. Derek建議大家走去看有什麼人需要幫忙,三人於是離開急救站。他們遇見兩名少女,了解對方進來理大是為了看熱鬧,便勸兩名少女從Y core 離開。
325. 晚上七時多,三人得悉紅火橋那邊有事發生 ,便和一些‘first aider’趕去,在接近紅火橋的校園邊陲為一些傷者清洗及包紮,並叫他們離開。
326. 接着,三人知道尖東橋那邊起火,又趕往那裏,但沒發現有人需要幫忙。他們見橋上一些黑衣人把物品投入火堆,便叫他們停止,但對方沒理會,當時是晚上八時半左右。三人離開,去到百步梯頂附近一個臨時急救站,那裏有很多急救員;平台上有一些記者,黑衣人和穿着其他顏色衣服的人,亦有一些穿着「守護孩子」背心的人。
327. D8說晚上九時多,很多人從暢運道進來,他和其他急救員為受傷的人進行治理,傷者包括看來是記者的人,待他處理完畢,回到急救站去補充物資,已是晚上十時半左右。D8在百步梯頂附近的平台休息,從新聞消息及一名急救員那處知悉晚上十時後仍留在校園的人,即使是記者及急救員,都可能會被警察以暴動罪拘捕。D8對此消息感到難以置信,因這不是他過往的經驗。他花了十多二十分鐘去查證消息。此時,一班人從百步梯走上來,他們被水炮車射到,由於需要接受治理人數多,急救員要找水為那些人沖洗,D8和同伴到大約凌晨1:00才完成救傷工作。他和一些急救員在平台休息,繼續商討警方要他們離開的事,大部份急救員都覺得校園情況已經變得嚴峻,急救員也須撤退,但有人反對離開,並說有消息報導十多名於較早時間離開的救護人員遭警方拘捕及反鎖在地上【證物D8-13】。
328. D8和其他急救員認為他們若就此離開校園,並不會獲得警方公平對待。他們想待情況變得明朗一些才出去,大家為此討論了將近兩小時,有人提議將急救員聯成一線,找立法局議員幫忙,希望藉此獲傳媒關注,並以團體身份離開。於是,一部份人聯絡立法局議員,一部份人就去找其他急救員,Amy參與聯絡議員,D8和Derek則在校園四處找其他急救員。
329. D8和Derek找上二、三十位急救員,部份人同意參與他們的集體離開計劃,但也有人表示不會離開,一些人則睡了,最後確實表示參與集體離開計劃的只有六、七人,Derek取了他們的聯絡方法,以便稍後聯絡,這樣的過程用了大約兩小時。到了凌晨4:30左右,D8和Derek回到百步梯頂的平台,得知Amy正在樓梯底部搬東西,於是他和Derek走下百步梯,到A core底層的醫療中心找着Amy,得知立法局議員那邊仍未回覆,他們於是在醫療中心休息,該處有其他急救員和一些受傷的人。
330. 到了凌晨五時左右,Amy表示肚餓,要去飯堂找東西吃,Derek叫D8一起去,但D8感到疲倦,便叫Derek為他帶食物回來,Derek離開時,叫D8替他看管背囊【證物P138】。
331. 過了大約半小時,Amy和Derek仍未回來,D8在醫療中心內聽到外面有人大嗌,於是走到門口看,見外面情況混亂,有很多人從暢運道跑進校園,當時環境昏暗,有槍聲,煙霧瀰漫,D8於是戴上頭盔和防毒面罩。他見情況混亂,不打算馬上離開。他在醫療中心的門口觀察了四、五分鐘,見情況平靜下來,便孭起Derek的背囊,打算去飯堂找Derek和Amy。D8急步走出醫療中心,便遭警察叫停,對方把他的頭盔和防毒面罩扯脫,他因此受催淚煙影響,面部感到刺痛,對方拉他進入醫療中心,為他洗面及洗眼,然後帶他到外面去。
332. D8說那個背囊是Derek的,Derek打開背囊時,他曾見裏面有一些醫療用品,有些還是D8給Derek的,但D8不知道Derek的背囊內有對講機。
333. D8說那一串(三個)腰包是他的【證物P183】,袋着的物品也是他的,都是作醫療用途,其中【證物P211】是一包還有99條大約五吋長的綠色索帶,D8說他是從醫療站取來的,可以用來扣起或連結作繩索去固定受傷的肢體,【證物P221】那條長長的黑色幼繩也是這樣用途,【證物P213】那卷黃色電線膠布是用來標貼傷者,將他們分流,【證物P223】那支紅色雙頭筆也是如此用途,【證物P212】那個黑/藍色頭燈是頭盔的後備燈,【證物P217】那支電筒是用來照明的,【證物P222】是反光貼,用來增加自己的反光度。
334. 【證物P235】是D8的急救證書,由聖約翰救傷隊發出,D8放在反光背心的袋內【證物P229】;背心其中一個袋有一張「香港加油」字牌,D8說這是他在一個合法集會取得的,他覺得這字牌的設計有意義,因為香港當時正在撕裂,大家都需要加油,他不覺得字眼有問題;【證物P226】是一塊衛生巾,D8說那應是Amy的物品,看來是他在忙亂中取錯而放進自己的袋內。
335. D8說他沒有用WhatsApp和人溝通,也沒有Derek和Amy的聯絡方法。
336. D8說他最初打算在理大逗留至午夜,因為翌日(11月18日星期一)還要上班。
337. 主控官指D8進入理大是為了參與暴動,或是逗留在內去鼓勵暴動者,D8否認,他說自己進入理大是要為任何受傷的人治理,並不理會對方是否曾經參與暴動,也不考慮對方接受治療後是否會參與暴動。
E.5 第十二被告人
338. D12沒有定罪紀錄,他現年22歲,案發時18歲,和家人同住葵涌石蔭,他在2019年中六畢業後,到香港大學專上進修學院修讀高級文憑課程,於銅鑼灣的校舍上課,有時會做餐飲兼職工作賺錢。
339. D12說2019年下半年發生了一些社會事件,他在六月曾經參加一次合法集會。他的學校在2019年11月因社會事件停課。
340. 2019年11月17日(星期日),D12於早上九時多起床,他的一名中學同學曾煒樂(阿樂)用Telegram給他訊息,叫他到理大校園進行和平靜坐,阿樂說不希望理大事件演變成早前的中大暴力事件,所以邀請D12到理大靜坐,希望警方最後不用封鎖校園。
341. D12是大專生,不希望專上校園被封鎖,他認同阿樂的建議,大家約好當日稍後到理大進行和平靜坐,預算於下午五、六時離開,因為D12約了家人在晚上九時吃飯。
342. D12和阿樂乘的士到紅磡下車。D12是第一次到理大,不熟悉環境,要由阿樂帶路。兩人在大約中午十二時由Y core出入口進入理大,沿育才道去到VA core,然後上樓梯到平台,見有些人正在整理東西準備靜坐,D12和阿樂幫那些人執拾,然後參與靜坐,期間,有人叫大家不要出去和警察鬥爭,避免重演中大事件,參與靜坐的人有十多人,有的穿黑色衣服,也有人穿其他顏色衣服和穿反光衣。
343. D12自己穿了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和運動鞋,背囊掛有一頂黑色鴨嘴帽。他說背囊內有一樽水、銀包,手提電話及鎖匙;鴨嘴帽一向掛在背囊,當自己的髮型不好看時便戴上。
344. D12說他和阿樂及其他人靜坐至大約下午1:15,然後他們再幫手整理東西。大約下午2:30左右,D12和阿樂到下層的體育館,那裏有些人坐着休息及看手機,D12和阿樂也在那裏休息,並且玩手機遊戲。
345. 大約下午3:15,D12和阿樂往對面飯堂吃東西,並看電視直播,見A core外面有警民衝突。
346. 下午4:30後,D12和阿樂回到早前靜坐的地方,見幾名黑衣人正和靜坐的人爭拗,那些黑衣人說靜坐是沒有用的,還叫靜坐的人出去和警察打過,靜坐的人則反問黑衣人要爭鬥到何時,並說鬥爭只會令中大事件在理大重演。D12覺得黑衣人的做法激進,他和阿樂並沒有參與上述爭拗,只是聽着,最後黑衣人離去,當時已是下午五時多。D12打算和阿樂離開理大,但發現自己的手機不見了,於是和阿樂回去飯堂及靜坐的地方找,卻找不到。D12說理大的飯堂在VA core底層,他參與靜坐的地方在上一層的平台,體育館就在飯堂對面。
347. D12在飯堂內看到電視直播,見外面的情況和早前差不多。
348. D12最後放棄找手機,阿樂建議到尖沙咀地鐵站乘地鐵回家,兩人於是在平台走往A core的百步梯頂部附近,當時是下午大約5:50 【證物D12-17】。百步梯的頂部有水馬及物件阻擋,只留有一個兩、三個身位闊的出入口,樓梯上有很多雜物,附近有很多人,環境很嘈雜,有磚頭落地的聲音,又有催淚彈氣味,但兩人都成功走下樓梯。他們走到外面的行人路,見有幾十名示威者在附近,水炮車正射水要令示威者退後,示威者則向警察投擲東西。阿樂想由科學館道那邊走去地鐵站,但D12未見過如此場面,感到驚慌,又見科學館道那邊也有示威者像在掟磚,他不想穿過那些人,怕被撞到,便向阿樂建議找其他出口離開,阿樂同意,兩人走回校園,上百步梯,當時是下午6:30左右。
349. 阿樂看手機找其他出入口離開。兩人在下午大約6:45去了紅火橋那邊,但距離該處四、五十呎時,見出入口已被阻塞,兩人沒再走前去嘗試通過,他們向別人查詢,但沒有人能夠告訴他們可以從那個出入口離開理大。
350. D12說他和阿樂走下育才道,打算經Y core離開。兩人在晚上大約七時走到距離那處的行人隧道出入口七、八十呎外,見一些黑衣人正在搬東西,又見行人隧道的出入口被物品阻塞着,那處的二、三十個黑衣人說他們打算守住那裏。D12和阿樂覺得不能過去,不想硬來。
351. D12說阿樂覺得應再嘗試從A core離開,於是兩人走回頭,到VA core上平台去到百步梯頂。D12知道A core那邊有催淚彈氣味,於是在途中經過飯堂旁邊的物資站時找口罩,但找不到口罩,便拿了【證物P316】,當時以為是一塊普通圍巾,打算用來遮蓋口鼻,但後來戴上才發現它其實是一個頭套,他穿過頭套的頸孔和眼孔戴上面去蓋着口鼻。
352. D12說他和阿樂在晚上大約7:30再到了百步梯頂,附近有很多人聚集,阿樂知道D12驚怕,便表示自己會先出去判斷情況,看是否可以安全離開,若是的話,他會回來與D12離去,叫D12在梯頂附近等他。
353. D12說阿樂離開了,自己等到晚上大約7:45,被人絆跌,左膊着地,頭部近左耳上方撞傷,感到有些痛及不能集中精神。一個看來是急救員的人走來拉下他蓋着口鼻的頭套,頭套便變成掛在頸上。那人把D12靠牆坐下,說D12左耳附近流血,他從腰包拿出一支液體為D12清洗傷口,然後用一塊紗布蓋着,急救員起初用手壓着傷口,後來由D12自己來。他問D12是否‘ok’,但沒為D12包紮,D12表示自己正在等朋友,急救員說有需要的話,D12可以去急救站。
354. 急救員離開後,D12再等了大約十分鐘,有一穿普通服飾的人走來問他要不要去急救站。D12怕阿樂回來找不到他,所以不去急救站,但決定走回體育館休息,他認為阿樂若在百步梯頂附近見不到他,便會去他們到過的體育館找。
355. D12說那人扶他到體育館,時間是晚上8:05-8:10。D12問對方借電話去聯絡家姐,但電話不通,他試過兩次致電都不成功,不好意思再使用別人的電話,所以沒再嘗試打電話給家姐。D12說他沒有其他家人可以聯絡,因為父母已經離異,他只是和嫲嫲同住。
356. D12說體育館內有其他人,大部份在休息,也有人討論外面的情況,那些人表示外面很亂,現在不能離開,也不知道可從那處離開;有人說最好在此過一晚,希望明天情況好轉,到時便可離開。D12不知怎樣做,不敢離去,只好在體育館內休息。
357. D12估計自己在晚上九時左右睡着,並在晚上大約10:30醒來。他走去飯堂看電視直播,見外面的情況和早前一樣,旁邊的人說現在更加不能離開,因為警方已經封鎖校園,走出去的人會遭到拘捕及被控暴動。他們建議D12留在校園。
358. D12不知道他聽到的訊息是真還是假,他留在飯堂20-25分鐘,看直播到晚上大約十一時便走回體育館。他不知道要怎樣做,也想不到有何辦法離開,胡思亂想下,有點後悔來了理大。D12頭部受傷,感到很累和無力,吃了一些零食,再睡,估計當時是晚上11:15-11:20。他其實是半睡半醒,到了凌晨2:30左右,他再去飯堂看直播,看了五至十分鐘,見A core那邊的情況還是一樣混亂,於是又回體育館休息,睡着了。
359. 到了凌晨4:45左右,D12聽到有三個人表示想離開校園,那三個人(甲、乙、丙)好像是理大學生,熟悉校園。D12問對方可否一起走,對方答應,於是一行四人走出VA core,有人說可能要從V core(創新樓)那處爬出去。D12見其他人在平台地面拾取手套戴上,自己也拾起兩隻髒骯的手套戴上,準備一會兒爬出去,當他們走到V core附近,迎面走來三個人(丁、戊、己),這三人表示V core那邊不能離開,並表示自己會從A core離開校園。原先和D12同行的甲和乙不理,依然往V core走,剩下D12和丙兩人跟着丁、戊、己往A core,打算從那裏離開校園,此時,D12雙手已戴好手套,頸套在頸上。
360. D12和丙、丁、戊、己走到百步梯頂附近,當時環境昏暗,他們穿過梯頂的水馬走下樓梯,去到暢運道的行人路近巴士站附近。D12說他在途中把掛在頸項的頭套拉起去遮蓋口鼻,因為嗅到催淚彈氣味。他說當時望到前邊的情況就像【證物D12-8】,右邊的十字路口【證物D12-9】則有示威者和水炮車正在射水,暢運道馬路上也有大約二十名示威者。丁、戊、己走往科學館道,D12仍在暢運道行人路,剛踏出馬路便聽到「嘭」「嘭」聲,右方走來大約五十人,多穿黑衣,那些人湧向理大,D12見情況如此,便轉身走向校園,但即時有警察出現在他面前,有人揮棍打下來,D12嘗試用雙手去保護頭頂,眼望地下,所以看不清楚周圍,他在閃避時,遮蓋口鼻的頭套鬆脫,跌落頸項,他感到手及頭部都被人用棍打中,然後有人將他按在地上。D12不知道身旁有多少名警察,只知有人用索帶將他雙手反綁,跟着把他拖到暢運道中間的石壆,他的左眼及左邊面部觸及地面而受傷。D12發現自己的右腳的鞋不見了,估計是在被拖行時丟失,警察稍後正式向他宣佈拘捕。
361. D12說他後來離開警署,曾問阿樂離開理大後去了那處,對方只說自己「走到」,D12沒再問下去,他覺得事情已經發生,再向阿樂查問也沒意思。
362. D12沒有向阿樂索取兩人的WhatsApp通訊或邀請對方替他作證,因為他和阿樂已經在2020年初絕交,原因是覺得對方在今次事件上「賣甩」他,還有的是阿樂向他和其他人借錢不還。他覺得阿樂此人不可信,因此和對方絕交。
363. D12說家姐的手機已經沒有自己在當晚致電對方的紀錄。他在2023年初才去電訊公司索取,但電訊公司說時間太久, 紀錄已找不到。
364. D12說他被困在理大時,沒嘗試找電話去聯絡警方,因為他怕被指責浪費警力。
365. D12說他在紅磡警署見過值日官,沒作出投訴,因為對方態度凶惡,斥罵被捕的人是「曱甴」。他從沒對任何人說出自己如何受傷,也沒有投訴自己被捕時被人用棍襲擊。他只是後來在警署對一位處理他的物品的警員說想去醫院。
366. D12說他知道理大外面發生暴動,但認為暴動只是在漆咸道南那邊的十字路口,他戴上頭套去遮掩口鼻是為了減低催淚煙的影響。
367. D12表示自己沒有參與暴動,也沒使用暴力或鼓勵/煽動其他人參與;他否認戴上頭套是用來幪面。
E.6 第十三被告人
368. D13,以前並無案底。他現年26歲,案發時22歲,當時在浸會大學讀媒體及社會傳播科,是四年級生,和家人同住紅磡崇安街。
369. D13說他有一名女友叫楊佩霖(Yeung Pui Lam),和他同級,並一起為其中一個學科做報告。
370. D13說他和女友都有兼職,對方在灣仔一間餐廳工作。2019年11月17日(星期日),他在下午二時多起床,約好女友在晚上六點接她放工。
371. D13說他在下午接近五時離家,打算用一小時到灣仔接女友放工,他採取的路線是從紅磡崇文街的家步行至理大Y core出入口,穿過校園到A core出入口,再由尖東步行至尖沙咀碼頭乘小輪往灣仔,然後由灣仔碼頭步行至駱克道接女友放工。
372. D13說他用以上方式去接女朋友放工已有十五至二十次,每次用上大約一小時,每次等船最多是五、六分鐘,小輪的航行時間是大約八分鐘。他覺得這種方法比乘巴士較易控制時間,因為巴士可能會塞車,班次也不穩定。他又說當時未有沙中線,若乘地鐵,便要從家步行往何文田站,須用上十多二十分鐘,再由何文田站轉車往油麻地,然後轉車往港島灣仔。他同意地鐵車程只需十六分鐘。
373. D13說他當日出門時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褲、黑色鞋,孭背囊,內有八達通、身份證、兼職用的口罩、頸套和一對手套。他說自己是兼職倉務員,處理貨物時需要戴手套保護,口罩及頸套則用來防塵,因為處理的貨物很骯髒及多塵。另外,他的背囊內有一件白色T恤,用來替換工作時出了汗的衣物。D13稱自己一向不會執拾背囊,所以工作用的物品一直放在背囊,iPhone則放在褲袋。
374. D13說他有三百多度近視和百多度散光,須戴眼鏡。
375. D13說他在當日下午5:30左右走出行人隧道,準備經Y core出入口進入理大,但收到女友的WhatsApp,對方說要超時工作至晚上九時才能下班。D13見有額外時間,便繼續走入理大校園,看看能否找到靈感,改以社會事件為題去做功課報告。D13說他和女友一起準備的功課報告原本題為「寵物善終」,但蒐集資料和訪問遇上困難,因此他想看看能否改以社會事件為題。他打算在理大校園走一轉及拍攝相片,以比較外間對理大的報導。
376. D13沿育才道走到VA core ,當時是晚上大約6:00,他作了一些觀察,在手機做了文字紀錄和拍下一些相片。他見校內情況平靜,沒有衝突。跟着,D13離開飯堂,見不遠處的孫中山像被人惡搞,他拍下相片,再走到體育館,見裏面有很多人在休息。晚上大約6:30左右, 他去到附近一間活動中心,見裏面有一些物資擺放着,包括一些醫療用品、頭盔、眼罩、口罩和防毒面罩,但他沒有拿取,因為覺得這些東西對自己沒有用。
377. 大約晚上七時,D13走上VA core和VS core之間的樓梯到平台去,他逛了一些地方及影相。七時多,他去了紅火橋,見橋口有十多二十人,橋的中間堆着很多物件及有火光,他不知發生什麼事,沒走前去。D13接着往尖東橋,見那裏的情況和紅火橋差不多,他逗留了幾分鐘,然後往A core那邊,打算由理大正門離開,當時是晚上八時左右。
378. D13走到A core附近的平台,見那裏有幾十人,環境比較嘈雜。他走下百步梯,去到噴水池附近,見右面的暢運道/漆咸道南路口有警民衝突,水炮車不停射水。他嗅到刺鼻氣味,情況不算嚴重,但已令他感到有點不舒服。至於左面的情況,他就看不清楚,但覺得那邊沒什麼衝突。他望向對面科學館道,也不見有什麼衝突,路上有十多人聚集,但不見警察。
379. D13說科學館的車道及暢運道都有一些物品阻塞,科學館道行人路則是暢通的,他此時沒有戴上任何遮掩口鼻的物品,因為刺鼻氣味不濃。
380. D13說他見科學館道上的人好像有所行動,要往十字路口那邊,自己怕遭殃,便從噴水池附近轉身走回百步梯上校園平台,那是晚上八時多。他見已經不夠時間去接女友放工,於是用WhatsApp通知對方,叫對方先回家,他稍後會去找她。
381. D13說他由A core平台走到VA core,經樓梯到地面要往Y core,但距離Y core出入口還有大約二十米,便見那處有很多雜物與及有幾十個大部份穿黑衫和戴頭盔的人看守着,他不敢走前。D13亦見較遠一些(距離約三十米)的行人隧道有雜物阻塞,於是走回VA core,用手機找資料去了解理大現時情況。他在平台一處無人地方坐下,當時已是晚上九時左右。他和女友通電 ,告訴對方自己未能離開理大,並解釋自己早前見有時間,便在理大校園內拍攝相片,看能否為兩人所做的功課報告找到新方向。D13告訴女友現在已經不能從起初進來的出入口離開,但他會找到辦法,叫女友不用擔心。
382. D13說他看手機,在大約晚上9:30得悉警方表示開放了Y core出入口讓人離開,他於是從平台走落地面,行去Y core,但在距離那出入口十多米,見到前面的行人隧道出入口已被雜物阻塞,亦有一些人在聚集,有六、七個人想經隧道離開,也未能成功,須由隧道出入口折返,他問其中一人,對方說隧道已被塞住,通過不了,D13說他相信那人所說。當時是晚上十時左右,D13回到平台,再用手機找資料,得悉警方已經封鎖校園,所有在校內的人會被視作暴動者,也有消息說警方使用真槍實彈。D13說他難辨消息真假。
383. D13說他從手機只找到A core、Y core、尖東橋和紅火橋四個出口,他走下育才道,嘗試找其他出口,但找不到,女友來電報告她已經回家,D13告訴女友自己正在努力找路離開理大,叫對方不用擔心,他說若找不到路,便會多留一陣,並相信警方在天亮前會解封校園,估計衝突不會維持太久。
384. D13說他不見校園內有人作出破壞行為,也沒有人示威或叫口號。
385. D13說他走回到平台,在A core和B core對出找了地方坐下。晚上11:30左右,他想拿電話來看,才發現遺失了。他回到自己曾經走過的地方去找,但找不到。因為天氣轉涼,D13從背囊拿出深藍色風褸穿上,並將頸套掛在頸,因為他早前走下百步梯至噴水池時曾嗅到催淚彈氣味,把頸套掛在頸是以備不時之需。
386. 凌晨一時左右,D13在育才道見到一名記者,借用對方的電話致電自己的手機,但無人接聽。
387. D13說他想回家,於是再走下百步梯去看能否離開。他見到外面的情況持續,並聞到較濃的催淚煙氣味,於是把掛在頸的頸套拉上去遮蓋口鼻,但發覺沒有什麼效用,於是不再前行。他回頭走上百步梯到平台,並將遮蓋口鼻的頸套拉下,留在頸上。
388. D13說他再去尖東橋及紅火橋查看情況,覺得不能從那兩處離開,那是大約凌晨2:30左右。D13心想外邊的衝突很快便會平息,便走到體育館,想在該處休息。他在體育館見裏面已有過百人,於是改往飯堂,在那裹看到電視直播,也見到記者。當時已經是大約凌晨三時,他問一個記者借電話,再致電女友報平安,並告訴對方自己不見了電話,所以不能給她消息,他表示待警方平息動亂後,便會離開理大。
389. D13說他見頸套不能阻擋催淚煙氣味,便在飯堂放着的物資當中拿了一包防毒用品【證物P328】,以為是防毒面罩,後來才知道是一包未開封的防毒面罩濾芯(兩個),他又拿了一個護目鏡【證物P324】,都放入背囊。
390. D13說他去飯堂看電視直播,直到凌晨五時左右,見到情況已經平靜,以為外面的衝突已經平息,他於是離開飯堂,沿育才道行去A core出入口,打算從那處離開校園。
391. D13說育才道地上有雜物,他急步前行到噴水池,見到科學館道及暢運道的情況平靜,右面的十字路口又好像沒有什麼衝突,他於是急步前行到暢運道的行人路,突然出現槍聲和催淚煙,有人從左右兩邊衝過來(右邊有過百人、左邊也有二、三十人),有人撞跌他的眼鏡,他來不及把頸套從頸項拉上去遮蓋口鼻,因為一切都發生得很快。
392. D13說他受催淚煙刺激,感覺辛苦,因為前面被衝過來人擋住,他便打算返回校園。他轉身往校園方向走上幾步,便遭人按倒在地,那是暢運道的行人路,有人向他的頭部噴射液體,令他感到灼痛,他也被人用索帶反綁,有人叫「警察,咪再郁」,他感到有幾個人用棍打下來。D13說他的面部受催淚煙影響感到痛楚,他叫出來,但沒有人理會他,他被拖往一處,後來一名警員為他洗面及替他重新綁上索帶,今次沒拉得那麼緊。
393. D13說他回到紅磡警署見過值日官,因沒有眼鏡,所以看不清楚。一名警察帶他進入帳篷搜身,然後又有警察帶他去影相,一名男警把一袋東西給他,叫他拿着。他被喝令不要周圍望,他不敢反抗,故在排隊等候時只是望向地上,稍後一名男警把一些物品給他,叫他戴上去影相。D13說他不知道自己有權拒絕拍攝,因沒有人告訴他有選擇的權利,他不想節外生枝,只希望早些可以離開警署,所以遵從警員的吩咐去拍照。
394. D13說他沒有想到去電訊公司找和女友通電的紀錄,他不知道有此需要。
395. D13說女友在2019年12月底開始不再理睬他,他去對方的家找她,但對方的家人說女友已經搬走。
396. D13說他在2019年11月某日上課後,學校便停課,改為網上授課,他因此未能藉着上課再見女友,原本他和女友同一組要交的功課報告,最後亦要由他自己獨力完成。他在2020年5月向學校交功課報告。
397. D13說他把報告的題目最後改成「疫情下的香港」,並無與女友商量,因為對方與他斷絕聯絡。女友在新的功課題目上並無任何參與,但他沒有把獨力完成報告的事告訴導師,因為他覺得女友在舊題上也有付出,他不想對方失去功課的分數,而且他當時還未知道女友斷絕和他聯絡的原因,仍想和女友復合,只是一直聯絡不上對方。D13透過朋友找女友,但朋友在2021年初才對他說女友已經和別人一起,叫D13死心。
398. D13說自己在2019年11月16日也曾採取同樣路線從九龍往香港去接女友放工,當日穿過理大校園時,發覺情況正常,沒有阻滯。
399. D13說他在事發時只是和女友通電,並沒致電家人,因為和家人關係疏離,也怕他們擔心。
400. D13說他在警署沒有投訴於被捕現場遭警察拖行及毆打。他在2019年11月18日晚上見到律師時才作出投訴,律師翌日在庭上庭說出。他保釋出來後要去找牙醫補牙。
401. D13說他被捕時雙手未有戴上手套,也不同意自己在被捕時曾經抗拒警員。
402. D13說自己沒參與任何暴動示威或非法聚集,也沒有鼓吹或協助其他人如此做。
F.最後陳詞
403. 審訊進行了三十多天,控辯雙方的最後陳詞連同案例共逾千頁,論據洋洋灑灑,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
404. 總結的說,控方指各控方證人都是誠實作供,只因案發時情況危急,人多物亂,有些證人對細節的觀察和描述或有出錯,可以理解,而有關出錯也非重要。
405. 主控官說重要的是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是理大發生暴動的非常時期,D2、D4、D7、D8、D12和D13 在暴動範圍被捕,各人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也管有一些示威者會佩戴的裝備。另外,各人都被警員發現逃跑,而D12及13更加拒捕。主控官指D2、D4、D7、D8、D12和D13在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被警察發現時正在參與暴動,而他們早前進入理大及留在校園,就是為了參與暴動,即使他們不是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要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
406. 各辯方律師分別對一些證人的供詞作出批評,指各拘捕警員說的都不盡不實,而D2、D4、D7、D12和D13對某些控方指稱他們管有的物品都有爭議,至於D8雖承認自己當時孭著背囊,但他的律師說D8只是替另一名急救員保管,不曉得內有無線電對講機,因此不算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07. D2、D4、D7、D8、D12和D13都選擇作供,D2和D7也傳召證人。各被告人分別供稱自己因着合法理由進入理大,後來被困在校園,不能及早離去,並非在參與暴動。各辯方律師指他們代表的被告人及相關的辯方證人誠實可信。
408. D2、D7和D12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D2的律師說D2只是在被警察帶離暴動現場時才戴上防毒面罩;D7和D12的律師說警察拘捕D7和D12時,兩人雖已分別戴上遮蓋口鼻的防毒面罩或頭套,但暴動只在附近發生,兩人不是身在暴動當中;D7的律師亦說現場催淚煙大,D7戴上防毒面罩去減少催淚煙對身體的影響是合法辯解。
G. 討論
G.1關於暴動的法律
409.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對非法集結及暴動有以下界定:—
「18. 非法集結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19. 暴動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 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410. 控辯雙方提及一些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案例。
411. 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法律,基本上在FACC Nos 6 and 7 of 2021盧健民及湯偉雄綜合上訴案[1] 已被全面考慮。
412. 終審法院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作出清楚說明,強調這兩項屬於「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2] ,即被告人須有參與犯罪的意圖和參與犯罪的行為,才算犯法。
413.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起初的非法集結者,而可以是後來才加入非法集結。他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第18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若他作出利便(“facilitating”)、協助(“assisting”)或鼓勵(“encouraging”)其他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18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自己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為非法集結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從犯[3] 。控方須證明他不是獨自行動,而是身為整個非法集結的一份子[4] 。
414. 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他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份子,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條例》第18條禁止的訂明行為,與及自己意圖參與其中或意圖促進那些人所作的被禁行為(“engage in or act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conduct”)[5] 。
415. 終審法院指出暴動是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6] ,演變所需時間因情況而定,有些時候,非法集結可以幾乎馬上變成暴動[7] 。
416. 終審法院又說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的犯法行為,而是流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遊走,也會為了避䦕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8] 。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息,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9] 。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實的整體情況,不要採取過於刻板的看法,亦須考慮被告人在事件中的角色去定奪他的罪責[10] 。
417. 終審法院說暴動者不必是起初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人,他可以是在暴動發生之後才加入來[11] 。當他意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意圖促進其他人如此做,而自己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利便/協助/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便算參與暴動 ,可被視為暴動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暴動的從犯[12] 。
418. 終審法院說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意圖,而毋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者有額外共同目的[13] 。被告人的參與意圖可從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所作的被禁止行為推論出來[14] 。法庭可考慮案中的情況去推論被告人是否曾經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括他被捕的地點和時間,與及他當時穿戴或管有的東西,例如:頭盔、護甲、眼罩、呼吸過濾器、無線電通訊機、索帶、鐳射筆、武器(包括燃燒彈)及用來製造武器的物料[15] 。
419. 終審法院說明被告人僅在現場出現,不算犯罪。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16] 。不過,被告人毋須作出太多行為也會令自己成為鼓勵別人犯法的人[17] 。終審法院引述澳洲案例R v Cook說明被告人身處現場去利便他人犯法,要負上刑責[18] ;一個人藉著自己出席去鼓勵其他在場的暴動者或非法集結者,或在有需要時協助他們,會和積極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的人同樣有罪[19] 。終審法院說法庭要考慮一切情況去決定被告人有否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特別是當要裁定他曾否鼓勵別人犯法[20] 。
G.2司法認知
420. 控方指控罪一的暴動屬理大事件一部份。代表D2、D7、D8、D12和D13的律師都同意此說法,只有D4的律師提出異議。不過,細讀他的陳詞,他其實是說控方要為理大事件舉證,不能就此使用司法認知,他亦批評主控官到審訊的最後階段才叫法庭為理大事件作出司法認知。
421. 理大事件在2019年11月11日開始發生,到該月下旬才結束,期間,校園及附近不時有暴動發生。本案控罪一所指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7日及18日於理大正門附近一帶,明顯是理大事件的一部份。
422. 理大事件發生時,眾多媒體當時都有作出實況報道,眾人皆知,有關紀錄亦被保存下來。
423. 司法認知是法庭可以毋須透過證供而知的事實[21] 。
424. 控方要法庭對理大事件作出司法認知的意向,雖不是一早說明,但也不是到審訊尾段才表露。事實上,本席在審訊中不止一次提醒雙方為此準備陳述。
425. 控辯雙方在最後陳詞就法庭對理大事件應有什麼司法認知,各有表述,但都不完整。
426. 理大事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曠日持久,有很多情節。一些細微事項當然不是眾人皆知,但以下的大體事項則是人所共知,又或是能夠從可靠及有權威的來源去確認。
427. 本席基於對控辯雙方都公平的考慮,對理大事件作出如下的司法認知:-
i. 2019年下半年,香港發生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ii. 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動三罷(罷工、罷課、罷市),有人在紅磡海底隧道附近生事,一些示威者闖進理大,校方在當日上午發佈消息,宣布開始停課,並要求示威者離開校園;
iii. 理大周圍持續發生動亂,鄰近的紅磡海底隧道亦在11月14日清晨起全面關閉(直至11月27日上午才恢復通車)。
iv. 警方不斷發出公告,叫公眾不要前往理大或附近範圍,亦要求在校園的人盡早離開。不過,有人在網上呼籲巿民前往理大支援及營救被困於校園的人;
v. 在接着的日子,有人離開理大,但亦有人進入;佔據校園的示威者逐步設置防線,並作出破壞及在附近道路和天橋與警方對抗;有暴徒在校園內的邊陲位置向外投擲物品和汽油彈,甚至向警察放箭;
vi. 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七時左右全面封鎖理大,並呼籲校園內的人於當晚十時前從Y Core出入口離開;
vii. 警方警告留在理大的人會被視作暴動者而被拘捕;有人依警方指示離開校園,但亦有人沒離開;
viii. 有人指責警方出爾反爾,在Y Core出入口發射催淚煙及拘捕從校園走出來的人,包括急救員和記者;
ix. 部份留在校園的人嘗試用非常方法離開,包括游繩爬上天橋及走入地下水道,然後爬到附近路面;
x. 2019年11月18日及19日,警方批准紅十字會的救援人員進入校園治理傷者;
xi. 一些社會知名人士,包括立法局議員、宗教界人士和教育界人士曾在理大事件持續期間進入校園去游說留在內的人離開,他們傳達警方表示說18歲以下的被登記後可先回家,等待控方決定是否檢控,而18歲或以上的人則會在離開時遭到拘捕;一些人陸續離開理大,被登記及被捕的人分別數以百計;但仍有人繼續留在校園,直至警方在11月28日清場;
xii. 理大校方在警方清場前,曾由2019年11月26日起派人進入校園去找尋未離開的人和檢視校園設施被破壞情況;
xiii. 2019年11月27日下午,校方建議警方解封校園;
xiv. 翌日(2019年11月28日),警方聯同消防人員進入校園作清場前搜查;
xv. 2019年11月29日,理大發出聲明指政府部門已經完成檢查校園;警方亦宣布解除封鎖校園,由校方接管。
428. 除了控方叫法庭對理大事件作出司法認知外,有辯方律師也叫法庭採取以下司法認知,就是2019年發生眾多社會事件期間,部份市民對警方敵視和不信任。
429. 當時的社會情況確實混亂,部份市民受社交媒體訊息影響,不作查證便當為事實,一些人因此對警方存有成見,從而敵視和不信任警方。
G.3暴動時間及範圍
430. 控方指理大事件到了2019年11月17日已經發生多天,政府及警方多次勸喻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附近地區,在此非常時期,D2、D4、D7、D8、D12和D13仍要進入及留在理大校園,顯然是為了參與暴動,即使他們不是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意圖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
431. 控方說各被告人被捕時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也管有一些示威者會佩戴的裝備。另外,各人都被警員發現逃跑,而D12及13更曾拒捕。
432. D2和D8在校園內的A core最低層醫療室外的走廊被警察發現及捉着;D4、D7、D12和D13則在理大正門附近被警察發現及捉着。控方指他們在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被警察發現時,正在參與暴動。
433. 終審法院說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的犯法行為,而是流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游走,也會為了避䦕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 。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實的整體情況,不要採取過於刻板的看法。
434. 控罪一所指的暴動不是獨立事件,它是整件理大事件中持續發生的暴動的一部份。
435. 控方在開案陳詞和舉證中多次提到2019年11月17日晚上七時,那只是警察完成封鎖整個理大的大約時間,不是指暴動當時才開始。事實上,片段【證物P422】顯示11月17日早上,理大外面已有很多人非法集結。示威者不時和警察對抗,持續至傍晚,期間烽煙四起;其他呈堂片段顯示暴動由11月17日晚上持續至18日凌晨(仍未完結)。換句話說,本案的暴動在11月17日晚上七時前已發生多時,持續至翌日凌晨仍未完結。18日凌晨5:30左右,理大正門外的街上有數百人暴動,警方在該次行動中拘捕本案所有被告人。
436. 承認事實【證物P1A】第一段說「…暴動範圍包括:理工大學校園範圍,包括D座、P座、Y座及暢運道正門;暢運道天橋(行車天橋);南橋(行人天橋)(即暢運道天橋下面的行人天橋);北橋(行人天橋);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交界;暢運道;科學館道;及漆咸道南」。
437. 有辯方律師說法庭不應視整個理大校園為暴動範圍,他說本案的暴動範圍只限於理大D座、P座、Y座及暢運道正門 ;亦有辯方律師說控方須證明理大校園內所有地方完全由示威者佔據, 法庭才能裁定整個校園為暴動範圍。
438. 【證物P432】是一張地圖,顯示理大校園及附近街道,與及校園內各座建築物的分佈;【證物D7-11】是校方發出的地圖,更清晰顯示校園內外環境。
439. 理大有多座建築物,每座叫“core”,由A至Z,但沒有K、O及I,卻加了VA和VS。有些core在地面可以進入,在平台也可進入;地面有樓梯可上平台;在平台上,一個人可從南走到北,又可從西走到東。換句話說,一個人在理大可於地面及平台四處走動到校園每個角落。
440. 理大有四個常設出入口: (i) 正門在校園南面,位於A core和B core之間,連接暢運道行人路,向南過了暢運道便是科學館道(暢運道和科學館道是90度相對的),從正門向北進入校園不遠 ,經過噴水池便是一條樓梯(稱為「百步梯」),走上樓梯可到平台;(ii) 校園北面是Y core出入口,有樓梯上平台,亦可由地面進入校內的行車道(育才道);這車道另一端在A core和B core之間; (iii) 接近P core的北橋(即「紅火橋」)平台出入口和 (iv) 接近D core 的南橋(即「尖東橋」)平台出入口。
441. 理大正門連接暢運道行人路,對着科學館道;地圖【證物P432】顯示校園左邊是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匯,在地圖西南方形成一個十字路口,距理大正門百多米;而正門右邊百多米則是南橋(尖東橋),南橋往北百多米便是北橋(紅火橋)。
442. 片段【證物P422】顯示11月17日早上至少從10:24(這是庭上播出該片段的開始時間),已有很多人非法集結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一帶及附近的漆咸道南,他們和警察持續對抗。這樣的暴動當然不是每分每秒都在同一處發生,而是時生自滅,時續時歇,並有流動性。
443. 根據呈堂的錄像片段顯示和在場執法人員供稱,理大校園外面在11月17日至18日不斷有暴動發生,主要發生在漆咸道南至北橋一帶的路面或天橋上,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物件和汽油彈,而警察則不斷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作還擊,水炮車也向示威者噴射有顏色的催淚水。
444. 雖然暴動主要發生在校園外,但也有暴動者從校園內的邊陲向外面的警察進行襲擊,包括向警察射箭及從校園平台投擲物件和汽油彈。
445. 從校園攻擊警察的暴動者雖然只是身處校園較南邊陲,但他們定會在校園內遊走、例如走去囤放裝備的地方拿取補充物品及食物,或到休息場所歇息。另一方面,在街上參與暴動的人也會走回校園去逃避警察追捕,而進入校園參與暴動的人亦須由某個出入口進入校園去會合已經在內的暴動者。
446. 如上文所說,理大校園是四通八達的,即使校內的暴動者主要在校園較南邊陲與警察對抗,並不代表校園其他地方與暴動無關。若說校園內的暴動範圍只限於在較南的理大D座、P座、Y座及理大正門,那是不切實際的看法。
447. 本席不同意有辯方律師說本案的暴動範圍只限於理大D座、P座、 Y座及暢運道正門;承認事實寫着的是:「暴動範圍包括理大校園範圍,包括D座、P座、Y座及暢運道正門,」,所用的字眼是「包括」,並非「限於」。
448. 上訴庭在CACC 1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佐豪提及「暴動核心範圍」和「靜態區」。這表示不僅是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中央地點才算暴動範圍,即使看來沒什麼事發生的接連區域,只要是和暴動有關,例如供暴動者休息、存放或處理裝備、遊走、出入等和暴動相關的活動,也應被視為暴動範圍,可稱為「靜態區」(或也可稱為「暴動非核心範圍」,相對於「暴動核心範圍」)。
449. 本案是理大事件一部份,理大事件在2019年11月11日開始發生,到11月17日已持續多天,校園及附近的暴動時生自滅,時續時歇,並有流動性。街上固然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校園內亦有暴徒向外攻擊警察。暴動者會在理大的幾個出入口(正門、尖東橋、紅火橋和Y core)進出,於校內遊走,到擺放裝備的地方取用物品,去飯堂取食或歇息,與及走到合適的校園邊陲去攻擊警察。
450. 本席裁定在控罪一所指的時間,整個理大校園連同鄰近的街道和天橋都屬暴動範圍;暴動核心範圍在校園南面的正門內外及附近地方,由漆咸道南那邊延伸至北橋(紅火橋)一帶,至於校園內其餘地方和其他接連校園的街道和空間也是暴動範圍,可叫靜態區或暴動非核心範圍。
G.4拘捕行動
451. 11月18日凌晨,在漆咸道南/暢運道那十字路口和理大正門一帶有大約三百人進行暴動,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察在早上5:30左右一起行動去驅散及拘捕暴動者,估計當時街上仍有過百名暴動者,其中不少人走入理大校園。警方在該次行動中捉着本案所有被告人:D2和D8在A core最低層的醫療室外的走廊被警察發現,該走廊隔着一個花槽接連外面的暢運道行人路;D4、D7、D12和D13則在理大正門附近被發現。控方指各被告人被警察發現時正在參與暴動,因逃走不及而遭警察捉着。
G.5衣着/拒捕/逃走
452.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叫法庭基於各被告人遭警察發現的時空及考慮他們的衣著、裝備和被截停時的行為,去推論他們是藉着在暴動現場現身來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從而鼓勵或協助其他暴動者。
453. 在CACC 21/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子謙及其他人一案中,上訴庭在判案書第32段這樣說:「⋯⋯值得一提的是,原審法官認為有關衣著和逃跑的證據沒有舉證價值,那是由於他把有關證據拆開逐項分析而已。這樣做大可不必。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完全是因為有某個指向的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cumulatively, in geometrical progression, eliminating other possibilities):DPP v Kilbourne [1973] AC 729於758B。」
454. 本席是該案的原審法官,絕對同意上訴庭說環境證據應作整體考慮。本席在該案及其他相類案件,都只是在文字上將證據逐項說明,而非在思維上將證據拆開來分析。不過,本席在決定是否將某些證據納入裁決的整體考慮時,對那些正反演繹都可作出的證據並不重視。
455. 本席認為在暴動現場的人當中,穿黑色或深色衫的可能是示威者,不穿黑色或深色衫的也可能是示威者;逃走的可能是示威者,站好不動的也可能是示威者;拒捕的可能是示威者,束手就擒的也可能是示威者。因此,本席在本案仍會將衣着/逃走/拒捕的證據放在一邊,就是基於它們的證據價值不大。本席認為在控方的指控中,真正要考慮的是各被告人為何在非常時期出現於理大,與及他們為何身上管有或穿戴某些疑似示威裝備。
G.6各被告人的辯解
456. 表証成立後,D2、D4、D7、D8、D12和D13都選擇作供,各人供稱自己因着某些合法理由進入理大,後來被困在校園內,不能及早離去,當他們等待離開或正在離開時,就給警方捉着。
457. 控辯雙方的論述冗長繁複。說到底,法庭要研究的事項就是D2、D4、D7、D8、D12和D13進入理大是否為了參與暴動,與及他們未有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十時前離開,究竟是堅持留下來參與暴動,抑或只是不能或不敢離開理大。
G.6.1 第二被告人
458. D2爭議PW4和PW5的證供。
459. 關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2否認她被警察發現時戴着一隻灰/黃色手套【證物P24】及一隻黑/灰/紅色手套【證物P29】。她稱不知警察從何處找到那兩隻手套 及一對黑色手袖【證物P28】和一張長者八達通卡【證物P35】。D2說背囊【證物P20】和裏面的物品是男友在理大找來給她作防護用的,但她不清楚背囊內究竟有多少物品。
460. D2說防毒面罩【證物P25】是當她被警察帶離現場時,自己才從頸項拉上面部去減輕催淚煙的影響。
461. PW4是拘捕D2的警員,於醫療室外的走廊發現D2。他說該處有足夠燈光,可看清楚。
462. 不過,片段【證物D2-3】/截圖【證物D2-3A(1-4) 】顯示街外雖有火光,醫療室也有些燈光,但走廊當時十分昏暗,不易看清。這和PW4說的有很大出入。
463. PW4說他沒有經過片段中的地方,但該片段顯示的正是當時醫療室外的走廊情況。
464. 本席理解案發現塲情況混亂,拘捕疑人的警員不易作出細微觀察,也難記好所有細節。他們事後在記事冊或書面口供的記載可能亦會出錯,現在事隔三年多在庭上作供,實難將所有情節都說準。不過,PW4說的和上述影像出入很大,不可能是記錯。本席只能裁定他的證供不可靠。
465. PW5在加連威老道協助PW4處理D2,該處是警察據點,情況並不混亂。PW5作供直接清晰,本席信納她當時見D2的右手已戴着一隻灰/黃色手套【證物P24】,左手戴一隻黑/灰/紅色手套【證物P29】。本席信納 PW5說PW4替D2除下手套、頭盔、眼罩,防毒面罩、面巾,由PW5放入背囊。
466. 本席也信納PW5說PW4打開D2的背囊去搜查,她自己亦有搜查,發現背囊內有一對黑色手袖、一頂黑帽、一件黑色短袖衫、一部手提電話、D2的個人八達通和一張沒有姓名的八達通。
467. D2供稱她在被捕後被帶往警察據點途中,催淚煙令她呼吸困難,她才把原本掛在頸上的防毒面罩移到面上去蓋着口鼻。
468. PW4說D2被發現時已戴着防毒面罩,但他的證供不可靠,而PW5則是在加連威老道才見到D2,不知D2幾時將防毒面罩戴在面。不過,本席不信D2在被捕後才把原本掛在頸上的防毒面罩移到面上去遮蓋口鼻。她在校園準備離開多時,已戴好頭盔、眼罩及手套,持續暴動令四週充斥催淚煙,她怎會不也將防毒面罩早戴在面,而只讓它掛在頸便跑出醫療室。
469. D2在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出現在理大,一身以上裝備,外表確似示威者。
470. PW4說得D2似和其他人從漆咸道南那邊走入理大,但由於該名警員的證供不可靠,控方缺乏證據去反駁D2供稱她是從醫療室走出來而遭警察捉着。
471. D2供稱她當天到理大找男友,叫對方不要留在理大做急救員,她找到男友後,打算一起離開,但不成功,後來她扭傷腳,男友出去探路,離開校園後不能回來帶她離去,她因此被困在校園,警察進來時把她捉着。
472. 雖然D2掩飾自己戴了手套和早已面戴防毒面罩,但她到理大找男友的說法有證人田及她和田在11月17日上午11時起至18日凌晨的WhatsApp紀錄印證。
473. 兩人的通話內容顯示D2在11月17日中午前到了田的家中為男友做生日蛋糕,打算慶祝:「⋯⋯一早約好咗 枱都book埋約⋯⋯」(下午5:32);「今日仲特登留肚打邊爐」(下午5:44);但男友不理危險,去了poly(理大)做fa(first aider):「去埋呢啲地方 有危險點算 唔係話fa就唔會整親架」(下午5:37);「又話冇心情又剩 poly關佢L事咩」(下午5:38);男友一意孤行:「但依家唔知佢點 佢連阿哥電話都唔聽」(下午5:45);D2在下午五時許乘車到理大找男友:「應該ok掛 poly冇cu咁大 同埋有反光衣應該唔難搵」(下午5:46);「我淨係想快啲捉佢走」(下午5:51);D2在晚上7:12表示和男友聯絡上,「依家搵路ing」(下午7:42),但發覺「所有出入口都封咗」(晚上8:38);D2告訴田「頭先整親」、「拗柴」(晚上11:38),「而家去咗急救站」(晚上11:40),「我都走唔到去邊 行唔到」(18日凌晨12:47),「啱啱同kw傾咗 一陣佢出去探路」,「佢同一個fa幫我拎咗啲保護嘢」(凌晨1:30),「…佢又要掉底我…點知而家佢走咗返唔到嚟 條路俾警察封咗…我淨係想走咋…」(凌晨3:07),「點解佢走到我走唔到 點解連行路都痛死」(凌晨3:18),「…點解好地地一個開心嘅日子俾佢搞到咁」(凌晨4:32)。
474. 主控官指D2和田的據稱對話是捏造出來的。她批評田不能拿出手機去證明上述對話是案發時產生的。田有解釋她在2023年1月於國內遺失了原本存有WhatsApp紀錄的手機。她於2022年5月已從自己的手機將有關WhatsApp紀錄【證物D2-4(1-24) 】傳送至D2的手機。
475. 主控官又批評D2沒拿自己的手機去證明上述據稱對話確實存在。不過,D2被主控官盤問時,說自己的手機【證物P31】有此WhatsApp紀錄,只是主控官沒再問D2是否願意提供開機密碼讓控方或法庭查看。
476. 辯方不主動呈交D2的手機去給控方查證,或許是有所顧慮,例如不想揭露男友的資料。無論如何,辯方舉證責任只是‘evidential burden’,相反,控方須反駁辯方的表面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如果主控官追問D2是否願意開啟手機給人查看有關紀錄,而她拒絕的話,法庭會提醒D2如此拒絕會對她造成不利影響。若D2仍然拒絕,控方在最後陳詞時當可對她拒絕透露作出評論,例如說D2的手機根本沒有此項紀錄,所以不敢讓人查證。不過,主控官沒有這樣做,現在實難叫法庭不信D2說她的手機【證物P31】確有此項WhatsApp紀錄。
477. 有關的WhatsApp內容本身不能證明事情真相,但能協助本席理解和評核D2和田的證供。
478. 田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的人。田作供清晰直接,沒有矯揉做作,有關的WhatsApp紀錄內容也看來自然流暢,不似劇本。本席信納田的證供,信納【證物D2-4(1-24) 】是D2和田在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相關時間的即時對話。
479. 主控官說即使那是D2和田的即時對話,也可以是兩人當時編演出來去解釋D2為何進入及留在理大,目的要令D2脫罪。
480. 正如本席剛說,有關的WhatsApp紀錄內容看來自然流暢,不似劇本。本席並不認為D2在進入理大前已預計受困,到受困時又曉得如此自然地去撰演和田對話。
481. 主控官說D2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十時前有足夠時間離開理大。
482. 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七時左右圍封理大,繼後屢發公告,要校園內的人於晚上十時前離開。單論時間,那是足夠給人走出理大。不過,當時社會上訊息紛紜,難分真假,有人輕信警方濫捕,一些人可能因此不敢離開理大。
483. 理大事件發生至2019年11月17日,已達高峰,校園內外持續發生動亂。政府不斷發放消息,叫人不要到理大,又叫校園內的人離開,有關訊息廣泛流傳。本席肯定當時身在香港的人都知道理大校園及附近地區都有危險, 一般人都不會在此非常時期進入或留在理大。
484. 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的人。本席信納D2的證供,裁定她進入理大並非為了參與暴動,而是要拉男友離開該處,後來受困,不能及早離開。本席相信D2是怕在離開時受傷才穿上防護物品:例如雨衣、頭盔、眼罩、手套和防毒面罩,該等物品和和背囊裏的手袖、帽等物,都是男友替她在校園內找來給她作防護用。
485. 控方未能證明D2 進入及留在理大是為參與暴動,也未能證明她曾在校園內外參與暴動。本席裁定D2的控罪一「暴動」罪名不成立。
486. D2的另一項控罪是控罪七「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487. D2進入理大不是要參與暴動,但她在校園內必然知道自己身處暴動之中,她在暴動範圍把防毒面罩載上面部,雖然只為防護,減少催淚煙對身體的刺激,但這樣做也是犯法。
488. 蒙面法規例並非只是針對參與暴動者或非法集結者,而是針對身處暴動活動或非法集活動的人,禁止他們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當時催淚煙大,身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人仍不能戴上防毒面罩或使用物品遮面,除非他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489. 減少催淚煙對身體的影響不是法例所講的「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22] 。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常有催淚煙,若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可以因為催淚煙大而戴上防毒面罩或圍巾等物品蒙面,蒙面法規例便會形同虛設。
490. D2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當中,為了減輕催淚煙的影響而將防毒面罩戴上去遮蓋口鼻,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她的身份,她沒有法例認可的合理辯解。本席裁定D2的控罪七「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所指的蒙面物品是那防毒面罩【證物P25】(至於控罪七也提及的圍巾只是套在D2的頸項)。
G.6.2 第四被告人
491. D4主要爭議PW11、PW13、PW15和PW16的證供。
492. 至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4否認管有黑色頸套【證物P 66】、黑色腰包【證物P68】、黑色背囊【證物P69】、橙白色短袖衫【證物P70】、白色長袖衫【證物P71】、一對啡/灰/銀色手套【證物P72】、一對黑/灰/紅色手套【證物P73】、一個冰包(未開封)【證物P74】和一支生理鹽水(10毫升,未開封)【證物P75】。
493. 另外,D4雖然承認被警察拘捕時穿着一件風褸(見相片【證物P83(2) 】),但質疑控方現在呈堂的【證物P79】是另一件衣物。
494. PW11供稱如何發現及捉着D4。辯方律師批評該名警員作供反覆,說的不盡不實,質疑他是否捉着D4的警員。
495. PW11作供雖然有時表達混亂,但都能講清楚如何捉着一名女子(後知該女子叫鄺小凡)。
496. 當時前來協助PW11的女警是PW12,PW12確認PW11拘捕的女子是D4。毫無疑問,PW11拘捕的女子是D4。D4被PW11發現時,身處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證物P442】的 3 號位置)。
497. PW11和PW12都沒留意D4當時雙手是否戴着手套及管有頸套和腰包。這情況可以理解,現塲情況混亂,PW11和PW12未必能夠掌握疑人身上每項細節。
498. 在加連威老道的警方據點接手處理D4的女警是PW13。她宣稱D4當時戴着一對手套【證物P73】及管有頸套【證物P66】和腰包【證物P68】。
499. PW13說她搜查D4的背囊【證物P69】,在背囊內找到另外一對手套【證物P72】、冰包【證物P74】和生理鹽水【證物P75】。她說屬於D4的物品還有兩件衫【證物P70-P71】,而【證物P79】那件風褸亦是從D4那處檢取的。
500. PW13說D4的背囊亦有一個打火機,身上有港幣$840.70。
501. 另一女警PW16在Occurrence Book【MFI-17】記下D4管有的貴重財物袋內有打火機和港幣$840.70。不過,這兩樣東西都下落不明。
502. 主控官指案中有多人被捕,要處理的物品和事情繁雜,若有警員出錯,也不為奇。
503. 主控官說上述兩樣東西屬D4的個人財物,不是證物。即使警方不見了D4的一些個人財物,也不影響證物的證據。
504. 案中有多名被捕人,警察要處理的事情必然很多,但警方一向都會謹慎處理被捕人的金錢(即使不作證物而只算作個人財物),若D4真有PW13所說的$840.70,錢究竟去了那裏?
505. 更重要的是那個打火機,這樣的物品於暴動案中多會被檢作證物,好在審訊中呈堂。即使處理的警員不將它視作證物,斷也不會丟掉被捕人的財物。
506. D4供稱自己被捕時有$2,000,不是$840.70。她否認管有打火機。她被捕後被還柙了一段日子,後來獲得擔保,收回的金錢只有懲教署所付的百多元在囚工資,據稱屬於她的$840.70和那個打火機都不知所蹤 。控方不能為此提出任何解釋。
507. 究竟是D4曾經管有這兩樣東西,但某位警員或證物室人員處理不當而丟失,抑或PW13根本沒有從D4那處檢取該等物品?
508. PW13的作供並不理想,特別是關於她的記事冊和書面口供的錄寫(見上文第106段)。本席對PW13說D4管有打火機及港幣$840.70有所懷疑,因此也不能肯定另一女警PW16的紀錄是真。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PW13從D4那裏找到一個打火機和港幣$840.70。
509. PW13是唯一能夠證明D4穿戴或管有證物【證物P66和P68-P75】。由於本席對PW13的證供有所懷疑,只能裁定控方未能證明D4穿戴或管有證物【證物P66和P68-P75】。
510. D4並不爭議她被PW11捉着時,面上戴着一個防毒面罩的剩餘部件(一條3M牌灰色膠帶【證物P67】)。她說本來面部戴着整個防毒面罩,但被警察制服時,部份面罩甩掉,只剩下蓋着嘴鼻的一個圓圈和索帶。
511. D4承認她被捕時上身最外穿了一件風褸【證物P83(2) 】。相片顯示該風褸有一個膠圈,而風褸看來是深藍色,拉鍊吊繩有不少白色,但現在呈堂的【證物P79】看來黑色,拉鍊吊繩雖有些白色,但基本上是黑色,【證物P79】也沒有那個膠圈。
512. 相片【證物P83(2) 】顯然有色差問題,因為另一張相片【證物P455】顯示D4被捕時所穿的風褸(有一個膠圈附着)看來黑色。本席肯定控方現在呈堂的【證物P79】就是D4被捕時所穿的風褸,那個膠圈只是在某個時候被弄丟了。
513. 辯方律師就着警方處理證物一事,對錄取警誡口供的PW15也有批評,但該名警員只負責錄取警誡口供,不一定要就每項證物對D4作出發問。PW15的證供並無證據價值。
514. 辯方律師對一些處理證物的警員和證物室人員的證供亦有說法。不過,本席已經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證物P66、P68-P75】屬於D4,因此毋須再作討論。
515. D4稱當天要去尖沙咀加連威老道買滑板,已經到了該店附近,但為省錢便跟着一些看似學生的人往理大,要到校內的飯堂吃免費餐,結果被困,後來嘗試離開時遭警察拘捕。
516. 本席不懷疑D4是一名滑板運動者,但她稱當天已到了加連威老道,滑板店就在附近,竟不先去購買滑板,卻跟着一些看似學生的人走遠到理大,只為吃免費餐。這說法不合理。
517. 理大事件到了2019年11月17日,已發生多天,校園內外持續有暴動,情況明顯,有關當局亦多次發出警告及呼籲叫市民不要前往理大校園及附近,各大傳媒及網上都有廣泛傳播,本席肯定當時在港的所有人都知悉理大及附近持續發生動亂的訊息,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都不會前往理大校園及外圍。本席肯定D4對上述情況也有知悉,應有所避忌。
518. D4透露自己在2019年9月8日因一宗公眾秩序事件被捕,她被拘留48小時後,獲警方給予保釋。D4想借此解釋自己後來為什麼不在11月17日及早離開理大,就是怕再被警察拘捕和扣押。
519. 本席不會因D4在2019年9月8日曾經被捕而對她產生偏見。不過,D4借此解釋她後來為什麼不及早離開理大,實難令人信服。若她真是怕被警察再次拘捕及扣押,根本不會在11月17日那非常時期為吃免費餐而進入理大。
520. D4說她在11月17日下午大約5:30進入理大,附近雖有警察和示威者,但情況平靜。不過,【證物P422】的影像顯示理大正門附近在當日由早到晚(片段播出時間為10:24-18:08)都聚集了很多人,不時烽煙四起,情況絕不平靜。D4從康宏廣場那邊橫過暢運道到理大正門進入校園,必會察覺如此情況。她不可能覺得當時校園正門附近情況平靜,因此未有警惕而安心進入校園。
521. 辯方律師指D4穿露臍裝,又有化妝,不似一名示威者。本席不同意此說,示威者可以有各式各樣打扮,並無規定;有人會扮得像個戰士,但也有人穿得隨便,如日常般。
522. 控方未能證明D4管有或穿戴很多疑似示威裝備,但她被警察發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防毒面罩,只是在被捕時跌倒而甩掉部份,剩下索帶【證物P67】。
523. D4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的人,但本席不信納D4在上述非常情況下到理大是為吃免費餐。她的辯解並不合理。
524. D4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不過,當控方指控D4的表面證據成立後,她選擇作供,稱自己進入理大不是參與暴動,但她並非說真。
525. 本席不用亦不應替D4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想去考慮她是否因其他理由進入理大。本席能夠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D4到理大是要參與暴動,並非為了到該處吃免費餐。本席肯定她知道理大一帶當時持續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就是要到該處參與暴動。即使她不打算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想藉着在暴動範圍現身去支持其他暴動者。
526. D4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被警察發現及捉着時,身處理大正門與暢運道行人路交界附近,她究竟是要離開校園,抑或只是從校園走到街上去參與暴動,證據並不清楚。D4被警察發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防毒面罩,那可以是為了到街上參與暴動而戴,也可以是為了在離開校園時保護身體而戴。
527. 不過,即使D4當時走出理大是要離開校園,甚至在更早時已想離開,都改變不了她進入理大參與暴動的事實。當D4懷着參與暴動意圖,踏進自己要到的暴動範圍,即使只留在靜態區,也是與理大內外的暴動者連成一夥,即使她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 因她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
528. D4並非「僅是在塲者」。
529. 終審法院所說的「僅是在塲者」是指剛巧在塲的無辜者(“innocent passers-by who find themselves caught up in an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23] ,絕非說參與暴動的人必須動口或動手去作出明顯的破壞社會安寧言行。事實上,很多加入暴動人群的人都是不動口、不動手;他們只是到塲加入暴動人群,有些人根本不會到暴動核心範圍,而僅在靜態區默默地鼓勵和支持其他暴動者,他們知道自己鼓勵和支持的暴動人群當中有人會在暴動核心範圍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一個人如此鼓勵和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有動口或動手去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言行,也屬參與暴動。
530.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4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暴動。本席裁定她的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
G.6.3 第七被告人
531. D7爭議PW7的證供。
532. 關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7否認他被捕時戴着眼罩;他說當時戴的是眼鏡,並非眼罩。
533. 辯方律師批評PW7觀察不準,作供失實。
534. 案發現場情況混亂,PW7實難掌握每項細節。他說D7出現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和馬路連接處。這與D7供稱自己走到理大正門接近暢運道行人路,其實分歧不大。
535. PW7作供誠懇直接,本席信納他是誠實的證人,說的可靠。他見D7出現在理大正門連接暢運道,對方跑回校園,他追上,在百步梯底把D7捉着。
536. PW7說D7戴着眼罩,但相片【證物D7-23(2) 】顯示他所指的物品更似是眼鏡。本席相信PW7在混亂中看錯,以為是眼罩。
537. D7承認他被PW7捉着時,面戴防毒面罩【證物P126】。孭背囊【證物P122】,內有一支已開封的生理鹽水(1公升裝)【證物P135】、十支生理鹽水(每支10毫升,未開封)【證物P123】、一個黑色頸套【證物P124】及一個防毒面罩過濾器【證物P125】。他也管有一支電筒【證物P128】和一部手機(連卡及套)【證物P129-P131】。
538. D7雙手穿了一對黑色手袖【證物P127】、上身穿一件綠色長袖衫【證物P132】,外有一件黑色短袖衫【證物P133】、下身穿一條藍灰色長褲【證物P134】和腳穿綠白色運動鞋【證物P136】。
539. D7稱他往理大為自己的網上專頁找資料撰文作社會事件報導,後來被困校園內,最後於離開的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540. D7也傳召一位社工廖先生和二家姐做證人。
541. 廖和二家姐的證供沒受控方質疑。
542. 不過,廖只能說出他在11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和D7有WhatsApp溝通【證物D7-19】。他關心D7是否安全及和誰一起在理大,問D7有沒有去社工站。
543. D7和二家姐在11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也有WhatsApp溝通,參與對話的還有該WhatsApp群組的大家姐(0·0)和三家姐(怡)。該WhatsApp紀錄【證物D7-17】顯示二家姐和三家姐在11月17日晚去了別處參加集會,她倆和大家姐都關心D7的安全,不時詢問D7情況如何及向D7發放有關理大的訊息。
544. 二家姐在庭上供稱她和三家姐嘗試到理大接D7出來,但不成功,只能留在附近的旅店過夜。
545. 廖和二家姐的證供對D7 的辯解幫助不大。
546. 廖不清楚D7為何要進入理大。他供稱以前曾問D7有沒有參加社會事件的集會,對方說沒有。不過,這只是D7向廖作出的說法,不知是真是假。
547. 二家姐供稱D7在2019年11月16日晚已和家人說了翌日會到理大走一轉去為自己的專頁取材撰文。同樣,這只是D7對二家姐說的,不知是真是假。
548. 二家姐講及D7出門時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這只能顯示D7在2019年11月17日出門時不是穿得像個黑衣人,表面上沒攜帶示威裝備。這不代表什麼。本席在上文已說過,參與示威的人可以穿得和常人一般,不一定穿黑,也不一定自備示威用品。事實上,示威裝備很多時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隨手可得。
549. D7說他在11月17日晚上六時進入理大,為要作些觀察去寫實況文章,打算在自己的網上專頁發表,他預計在校園逗留大約十五分鐘,總之不會超過半小時。
550. D7由牛頭角的家專程往紅磡理大,來回需時。D7說要為寫實況文章作觀察,但打算在理大最多逗留不超過半小時,聽來不太合理。
551. D7說他打算在理大逗留最多不超過半小時,應可和家人於晚上七時左右一起吃飯。不過,大家姐在11月17日晚上1801於WhatsApp問「家沒飯吃 爸問你們要回來一起吃嗎」(大家姐所指的是一起出外吃飯),而D7在1805回答「留錢」,顯示他並無打算於七時前回去與家人一起吃飯。(按D7說,家人一般在七時吃飯,若家中沒人煮飯,便會一起出外吃,假使他不和家人同吃的話,就會叫家人留錢($50)給他。)
552. D7在WhatsApp和幾位家姐談宵夜。看來,他不打算在理大過夜,但本席不信他稱只打算在理大逗留不超過半小時。
553. 警方要校園內的人於當晚十時前離開,D7供稱自己知道這個訊息,但他在與幾位家姐的WhatsApp對話中,並無表示自己正在找方法離開及會在晚上十時前離去。
554. 三家姐在晚上1929問D7是否安全,他回答「而家已經冇任何出入口可以安全離開或者進入」。D7如此說,並非表示自己正嘗試離開,他只是告訴三家姐現在已沒有進出口供人離開或進入。
555. D7在11月17日2316及11月18日0029表示自己安全;到0110才清楚表示想離開的意圖:「要確保100%安全先走」。
556. D7供稱他在11月17日晚上6:20左右正要離開理大,但走到W core【證物D7-12(36-37)現在顯示有枱凳的地方】,見前面Y core的樓梯位置被很多物件堵塞,於是掉頭走回去S core,從那處走下育才道,打算在地面往Y core出入口。
557. 【證物 D7-21】的影像顯示(庭上播放11月17日晚上1800-1850),一直有人在該Y core 的平台樓梯出入口進出。即是說,那出口位置附近雖然有一些物件擺放着,但仍可供人出入,並無阻塞,亦無示威者阻止別人進出。D7稱自己走到那麼遠,樓梯就在前面不遠,即使樓梯口附近擺放着一些物品,也沒理由不走前去弄清楚那處是否不能通過,抑或仍可走下樓梯到Y core出入口離開。
558. 另外,D7說自己後來在H core待了一段時間,於凌晨五時多出外面看,見到一些黑衣人,便走回H core,穿上「守護孩子」的人早前給他的一團衣物當中的黑衣【證物P133】和黑色手袖【證物P127】,為的是要遮蓋自己穿着的綠色上衣【證物P132】。他解釋這樣穿黑(見相片【證物P137 (3) 】)是為了避免遭黑衣人針對。
559. D7若只想安全離開校園,穿得像黑衣人更是危險,會令警察以為他是示威者而對他採取行動。他解釋為何穿上黑衣和黑色手䄂,實在牽強得很。本席肯定D7這樣穿不是怕被黑衣人針對,而是真的為要與他們同夥而穿。
560. 理大事件到了2019年11月17日,已發生多天,校園內外持續有暴動,情況明顯,有關當局亦多次發出警告及呼籲叫市民不要前往理大校園及附近,各大傳媒及網上都有廣泛傳播,本席肯定當時在港的人都知悉理大及附近持續發生動亂的訊息。本席肯定D7對此也有知悉,應有所避忌。
561. D7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的人。本席肯定D7對時事有關注,也有在自己的網上專頁發表,但本席不信納D7在上述非常時期到理大是為找資料撰文。他的辯解並不合理。
562. D7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不過,當控方指控D7的表面證據成立後,他選擇作供,說自己進入理大不是參與暴動,但他並非說真。
563. 本席不用亦不應替D7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想去考慮他是否因其他理由進入理大。本席能夠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D7到理大是要參與暴動,並非是為了寫文章而去作觀察。本席肯定他知道理大一帶當時持續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就是要到該處參與暴動。即使他不打算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想藉着在暴動範圍現身去支持其他暴動者。
564. D7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被警察發現及捉着時,身處理大正門與暢運道行人路交界附近,究竟他正要離開校園,抑或只是從校園走到街上去參與暴動,證據並不清楚。D7被警察發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防毒面罩,這可以是為了到街上參與暴動而戴,也可以是為了在離開校園時保護身體而戴。
565. 不過,即使D7當時正在離開校園,甚至較早時已想離開,都改變不了他進入理大參與暴動的事實。當D7懷着參與暴動的意圖,踏進自己要到的暴動範圍,即使只留在靜態區,也是與理大內外的暴動者連成一夥,即使他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 因他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
566. D7並非「僅是在塲者」。終審法院所說的「僅是在塲者」是指剛巧在塲的無辜者(見上文第529段)。
567.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7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暴動。本席裁定他的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
568. D7也被控控罪十一「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569. D7被PW7發現時,身處理大正門附近,不遠處正發生暴動。雖然警察採取拘捕行動,但暴動不是即時止息。D7當時仍然是身處暴動中,他面上戴了防毒面罩【證物P126】,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他的身份。
570. 辯方律師說D7在當時的情況需要戴上防毒面罩去減少催淚煙對身體的影響,屬於合理辯解。
571. 上述說法不能成立。(重覆上文第488-489段)。
572. D7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當中,為了減輕催淚煙的影響而將防毒面罩戴上去遮蓋口鼻,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他的身份。他沒有法例所認可的合理辯解。本席裁定D7的控罪十一「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G.6.4 第八被告人
573. D8爭議PW8的證供。
574. 關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8不爭議所有證物的發現,他承認被警察捉時孭着一個背囊【證物P138】,但稱自己是替另一急救員看管,他只知背囊內有些急救物品,不知道內有對講機【證物P176】。
575. D8的律師指PW8只是在兩、三秒間對D8作出觀察,就此定論對方正在逃跑是言過其實。另外,律師指PW8既然記不清楚D8是否戴着防毒面罩,也可能記不清楚D8是否戴着頭盔,但就強說對方沒戴頭盔。
576. PW8在A core最低層的醫療室外的走廊發現D8,很快將他捉着。他覺得D8跟隨早前從街外逃入A core的人入來,但【證物D2-3】的影像顯示該處十分昏暗,環境混亂,PW8實難在剎那間看清D8從何處來。
577. PW8說D8正在逃跑,但又說當時沒人追着D8。因此,正確的說,PW8只是看見D8跑,而不是在逃。
578. 本席信納PW8是誠實的證人,他見到D8跑,迅即把對方捉着。不過,他不是確實見到D8隨着街外的暴動者走進來。相反,他說清楚D8出現的時間和早前跑入來的最後一人相隔有五至十分鐘。
579. D8供稱自己當時戴着救護頭盔,但被PW8捉着時,頭盔和防毒面罩都被扯掉。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PW8記不清楚D8是否戴着防毒面罩,也可能記不清楚D8是否戴着頭盔及自己有否在瞬間扯甩對方的頭盔和防毒面罩。
580. D8供稱他孭着的背囊【證物P138】屬另一急救員Derek。該背囊沒有任何帶有Derek名稱的物品,但也沒有D8的個人物品。事實上,D8的手機【證物P231】、八達通【證物P234】、急救證書【證物P235】等物品都不在那背囊內,而是放在他的反光衣和腰包。
581. 控方指D8假扮急救員,進入理大是為參與暴動。
582. D8有急救員證書【證物P235】。他在庭上供稱自己數次在2019年下半年到社會事件現場擔任急救員,都是本着扶危救急、有救無類的宗旨去做。他說當急救員並非要鼓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今趟到理大也不是要參與暴動。
583. D8解釋過往在動亂現場做些什麼,包括配合警察的指示去協助被暴徒打傷的人。今次,他從網上得知理大欠醫療人員,所以又去當急救員。
584. D8供稱他在理大遇上曾經見過的急救員Derek和Amy。他說出自己做過什麼,包括叫兩個到理大看熱鬧的少女離去,又叫一些暴徒停手。
585. D8解釋他後來如何替Derek看管那個背囊。
586. 關於D8自己身上有些物品看似可疑,他有所解釋(見上文第333段)。
587. D8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及犯罪傾向低的人。他在主控官盤問下,證供未受動搖。
588. 本席信納D8的作供。他有聖約翰救傷隊急救員資格,在2019年11月17日到理大擔任急救員。
589. 控辯雙方都提及有關急救員參與暴動的案例:CACC 50/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智峰,辯方也提及另一案例:CACC 1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佐豪。
590. 控辯雙方在有關的法律理解上並無分歧,大家都同意法庭要決定一名急救員是否在暴動現場參與暴動,除了考慮他的作為(是否治理參與暴動的人),更要考慮他的意圖(是否要與暴動者同夥去支援或鼓勵暴動者,因此自己也算參與暴動[第一種情況],抑或他只是基於人道主義去暴動現場為任何有需要的人提供治療,有救無類,不理對方是否曾經參與暴動或是否會繼續參與暴動,而並非想與暴動者同夥[第二種情況]。
591. 在第一種情況,那位急救員有犯罪造意,因他意圖支援或鼓勵暴動者;在第二種情況,那位急救員並無犯罪造意,因他雖然也為暴動者提供醫療服務,客觀上是有利暴動者,但主觀上並非要與暴動者同夥去協助/利便/鼓勵他們參與暴動。
592. 舉例說,一名醫護人員知悉某銀行發生劫案並有人受傷,於是到場治理傷者(包括賊人)。若該醫護人員這樣做是為了支援別人搶劫,他便是和賊人同夥,但假若他只是基於仁濟的心去治理在場任何傷者(包括賊人),他不會因此成為共犯。
593. 在2019年的一連串社會事件中,有人會假扮急救員到場參與暴動,就算不是假扮,也有急救員屬於上述第一種情況,即懷着要與暴動者同夥的意圖到場救治暴動者(雖然也會治理其他受傷的人),但亦有急救員屬於上述第二種情況,即他並非想與暴動者同夥,而只是本着有救無類的心去現場為任何傷者治理。
594. 警方當年很多時也讓急救員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為傷者(包括暴徒)治理,他們不會無差別地將所有急救員都當成暴動者或暴動從犯。在本案,PW3林總督察作供時也說急救員(當然是指真正的急救員)和記者會被警方放行。
595. 本席信納D8是一名有愛心的人,曾做義工,有意成為職業救護員。他是基於仁濟理念到理大去為任何有需要的人救治,並不理會對方是否曾經參與暴動或是否會繼續參與暴動;他是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者。
596. 本席信納D8忙於救護工作而未能及早離開理大,後來見一些網上流傳的消息而猶疑,期間,他和一些急救員嘗試將其他急救員組織起來,希望一同安全離開。
597. D8是基於防護而戴上頭盔及面罩,兩者在他被捕時都在瞬間被警員扯甩。
598. 控方未能證明D8進入及留在理大是為了參與暴動,也未能證明D8曾在理大內外參與暴動。本席裁定D8的控罪一「暴動」罪名不成立。
599. D8的另一項控罪是控罪十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600. 本席信納D8替另一急救員Derek看管背囊【證物P138】,他只知裏面有些急救物品,不知背囊內有無線電訊收發機,因此不算管有該項物品【證物P176】。本席裁定D8的控罪十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G.6.5 第十二被告人
601. D12爭議PW9的證供。
602. 關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12並無任何爭議。他承認被警察捉着時面上戴着一個黑色頭套【證物P316】、雙手穿勞工手套(【證物P317】:一隻有紅色線,另一隻有綠色線)、孭黑色背囊【證物P318】、背囊掛了一頂黑色鴨舌帽【證物P315】。
603. 代表D12的律師指PW9說及發現和拘捕D12的經過顯出矛盾,又批評該名警員的記事冊紀錄【MFI-8】和書面口供【MFI-9】出現問題。律師認為PW9其實看不清楚現場情況,連D12的後腦如何受傷也不能說清。律師指PW9在庭上說的並非實況,有誇大和隱瞞。
604. 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對PW9的批評。該名警員作供清晰直接。他在理大正門外見到站於暢運道的D12,對方見警察便轉身跑往理大, PW9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即【證物D12-4A】的 5 號位置)截停D12,而幾公尺外的 7 號位置則有一班暴徒。D12作出一些反抗,但被PW9制服。
605. 辯方律師批評PW9在記事冊【MFI-8】和書面口供【MFI-9】作出的紀錄有歧異。本席信納PW9一時寫錯,及後作出更正(見上文第164段)。
606. D12說他和朋友阿樂到理大參與靜坐後受困,幾次嘗試離開,都不成功,阿樂後來去探路離開,沒有回來,留低了他。他後來於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離開理大,在正門附近被警察捉着。
607. 2019年11月17日,理大事件正如火如荼,校園附近有明顯動亂,D12說他和阿樂當天去理大參與靜坐,聽來令人費解。
608. D12說他和阿樂靜坐後,對方建議到尖沙咀地鐵站乘地鐵回家,兩人於是在校園平台走到A core的百步梯頂附近,當時是11月17日下午大約5:50。這說法不合邏輯。D12和阿樂若要在那時離開,大可使用他們順利進來的Y core出入口,怎會選擇走往情況混亂的A core。即使他們起初不知道A core那邊情況混亂,但到了百步梯頂附近便應亳無懸念,知道由那處離開並不合適,應走回頭去使用Y core出入口離開。
609. 再者,若然兩人稍後在下午6:30左右成功走下百步梯,並去到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即使附近真的有人示威及警方水炮車在射水,兩人又怎會驚慌至盡廢前功而逃回校園。
610. 若理大正門外的情況真是如此嚇怕D12,那他又為什麼會和阿樂在大約7:30左右再去A core 的百步梯頂,仍想從那處離開而不選用他們早前順利進來的Y core出入口。
611. D12稱阿樂知他驚怕,便表示自己會出去視察情況,看能否找到兩人一起安全離開的途徑,他叫D12於百步梯頂附近等他,但阿樂離開後,沒有回來。D12說自己後來被捕,離開警署後找到阿樂,問對方丟下他去了那處,對方只說自己「走到」。D12覺得阿樂「賣甩」他,但沒追問阿樂為何不回來找他。他解釋覺得事情已經發生,再向阿樂深究也沒意思。
612. 按D12所說,他和阿樂在2020年初才絕交。在此之前竟沒向阿樂追問清楚11月18日凌晨發生何事,說法並不合理。
613. 理大事件到了2019年11月17日已發生多天,校園內外持續有暴動,情況明顯,有關當局亦多次發出警告及呼籲叫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附近,各大傳媒及網上都有將如此訊息廣泛傳播。本席肯定當時在港的所有人都知悉理大及附近持續發生動亂的訊息。本席肯定D12對此也有知悉,應有所避忌。
614. D1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的人,但他的辯解並不合理。本席不信他在上述非常時期到理大參與靜坐。
615. D12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不過,當控方指控D12的表面證據成立後,他選擇作供,說自己進入理大不是參與暴動,但這解釋不為法庭信納。
616. 本席不用亦不應替D12作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想去考慮他是否因其他原因而進入理大校園。在目前的證據下,本席能夠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D12到理大參與暴動,並非到理大靜坐。本席肯定D12知道理大一帶當時持續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就是要到該處參與暴動。即使他不打算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想藉着在暴動範圍現身去支持其他暴動者。
617. D12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被警察發現及捉着時,身處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究竟他正要離開校園,抑或是從校園走到街上去參與暴動,證據並不清楚。他被警察發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頭套,雙手穿上手套,這可以是為了到街上參與暴動而戴,也可以是在離開校園時為了防護身體而戴。
618. 不過,即使D12當時正在離開校園,甚至較早時已想離開,都改變不了他進入理大參與暴動的事實。當D12懷着參與暴動的意圖,踏進自己要到的暴動範圍,即使只留在靜態區,也是與理大內外的暴動者連成一夥,即使他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 因他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
619. D12並非「僅是在塲者」。終審法院所說的「僅是在塲者」是指剛巧在塲的無辜者(見上文第529段)。
620.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2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暴動。本席裁定他的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
621. D12的另一項控罪是控罪十四「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622. D12承認當時他面上戴了用來遮蓋口鼻的頭套【證物P316】,但辯方律師指D12當時並非身處暴動中。
623. D12被警察發現時,身處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雖然警察正採取拘捕行動,但該處的暴動並非即時止息,所以D12 當時仍是身處暴動之中,他面上戴了用來遮蓋口鼻的頭套【證物P316】,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他的身份。
624. (重覆上文第488-489段。)
625. D12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當中,為了減輕催淚煙的影響而將頭套戴上面去遮蓋口鼻,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他的身份。他沒有法例所認可的合理辯解。本席裁定D12的控罪十四「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G.6.6 第十三被告人
626. D13爭議PW10、PW22和PW23的證供。
627. 至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13說【證物P325】那個頸套只是穿在頸,從沒遮着面部,而【證物P327】那對手套則是放於背囊,並非穿在雙手。
628. 辯方律師批評PW10作供不可信,指該名警員不可能追逐D13十多米後,仍是身處暢運道的馬路而將D13截停,又指PW10不可能沒留意D13當時是否戴着手套及面部是否流血。
629. 案發現場情況混亂,事情急速發生, PW10沒留心或記着所有細節,並不出奇。
630. PW10作供清楚直接。本席信納他見D13和一些人身處暢運道馬路西行線,D13見到警察便跑往理大。PW10記不起D13雙手有沒有穿戴任何物品,但見D13面上有東西遮蓋,後來跌落到頸項。本席肯定警方在D13頸部檢取的黑色頸套【證物P325】,原本是D13戴在面上,在糾纏時掉到頸部。
631. PW22及PW23在紅磡警署處理D13。他們對一些細節都記不清楚,PW23有時更說得混亂。不過,兩人都作供誠懇,回答直接。
632. 本席信納PW22是誠實的證人。不過,他只是看了PW23在警署替D13拍下的相片【證物P336】才說出D13原本戴着手套。
633. 本席也信納 PW23是一個誠實的證人。她的作供雖然有時反覆混亂,但最後都能清楚的說沒有任何人要D13戴上手套拍照。
634. 本席信納PW23說她在影相前雖然沒警誡D13,但已向對方表明要拍攝全身照片,包括他被捕時的裝束,若他覺得不舒服或不同意拍攝,可以拒絕。D13聽後作出點頭回應。
635. 對於PW23沒有把上述情節作出書面記錄,本席信納她的解釋(見上文第178段)。
636. PW23雖然不是用警誡詞去提醒D13,但她說的已足夠令D13明白警方要替他拍攝什麼照片,亦令D13明白自己有權拒絕拍攝。本席肯定D13聽後向PW23點頭,是表示同意拍攝。
637. PW23並沒有拖延告知D13應有的權利,包括可拒絕拍攝上述照片和找律師。
638. D13本身袋有「星火同盟」律師的電話。本席肯定他早知自己若然被捕,是有權找律師的,所以袋着律師的電話。D13亦曉得向PW23提供該電話號碼,PW23替他打那電話多次,只是電話總接不通。
639. D13說自己是一名兼職倉務員,因此背囊內有工作用的口罩、頸套和手套。他說處理貨物時需要戴手套作保護,口罩及頸套則是用來防塵,因為處理的貨物很骯髒和多塵埃。另外,他說背囊內那件白色T恤是用來替換工作時出汗的衣物。D13稱自己一向不會執拾背囊,所以上述物品一直放在背囊內。
640. D13否認被捕時雙手戴了手套,但相片【證物P336(1) 】顯示他雙手戴着手套。本席信納PW23供稱沒有任何警員叫D13戴上手套去拍照。本席肯定該相片正確反映D13被捕時的情況,就是他雙手已戴了手套【證物P327】。
641. D13稱他要到港島灣仔駱克道去接女友放工,於是由紅磡的家出發,擬步行到尖沙咀碼頭乘船過海,途經理大,因女友遲了放工,他見有時間便在校園逗留,想為功課報告找靈感及資料,因而被困理大內,後來嘗試離開時遭到警察拘捕。
642. D13稱他在當天下午接近五時離家,打算用一小時到灣仔接女友放工,他從紅磡崇文街步行至理大Y core出入口,擬穿過校園到A core出入口,再由尖東步行到尖沙咀碼頭去乘小輪往灣仔,然後由灣仔碼頭步行至駱克道去接女友放工。
643. D13所說的路線並不尋常,十分耗時,肯定超過一小時不少,一般人都不會採取如此路線由紅磡崇文街往灣仔駱克道。即使當時社會事件令過海巴士停駛,但地鐵仍提供服務,由鄰近紅磡的何文田地鐵站到灣仔地鐵站的車程只需十六分鐘,即使加上D13要步行往何文田地鐵站及由灣仔地鐵站步行到駱克道的時間,耗時也遠低過他所說的不尋常路線。本席不相信D13會用他所說的路線去灣仔駱克道接女朋友放工。
644. D13又說他在當日下午5:30左右走出了行人隧道,準備經Y core出入口進入理大才收到女友的WhatsApp,對方表示要超時工作至晚上九時,他見有額外時間,便繼續走入理大及逗留,看能否找到靈感去更改功課報告的題目。
645. D13後來交到浸大的功課報告確實不是以「寵物善終」為題,但也不是講社會事件,現在的功課報告題為「疫情下的香港」。
646. D13說女友不知道他把功課報告改了題目。他解釋對方在2019年12月底開始不再理睬他,他去找她,但女友的家人說她已經搬走。D13稱女友和他斷絕聯絡,而浸大在2019年11月某日停課後改為網上授課,他因此未能和女友商量更改功課的題目,只有獨力完成報告。他沒有把單獨完成報告的事告訴導師,因為覺得女友在棄用的題目也有付出,他不想對方失去功課分數。D13說當時未知道女友斷絕和他聯絡的原因,仍想和對方復合,只是一直聯絡不上。他透過朋友找女友,朋友在2021年初才告訴他女友已有新歡,要他死心,不要再找對方。
647. D13說的不合理, 即使女友真的變心,但她要和D13合作交功課報告,總不會完全斷絕和D13聯絡,而任由D13獨自做好報告。
648. 理大事件到了2019年11月17日,已發生多天,校園內外持續有暴動,情況明顯,有關當局亦多次發出警告及呼籲叫市民不要前往理大校園及附近,各大傳媒及網上都有廣泛傳播,本席肯定當時在港的所有人都知悉理大及附近持續發生動亂的訊息。本席肯定D13對此也有知悉,應有所避忌。
649. D1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的人,但他的辯解並不合理。本席不信D13在上述非常時期到理大是途經該處去灣仔接女友,見有時間便在校園逗留找資料做功課。他說的並非事實。
650. D13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不過,當控方指控D13的表面證據成立後,他選擇作供,說自己進入理大並非參與暴動,但他的辯解不為法庭信納。
651. 法庭不用亦不應替D13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想去考慮他是否因其他理由進入理大。本席肯定D13知道理大一帶當時持續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就是要到該處參與暴動,他並非路經該處及逗留去為功課找靈感和資料。即使D13不打算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想藉着在暴動範圍現身去支持其他暴動者。
652. D13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5:30左右被警察發現及捉着,他當時身處暢運道,究竟是要離開校園,抑或是從校園走到街上去參與暴動,證據並不清楚。D13被警察發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頸套(後來跌落到頸項),雙手穿上手套,這些裝備可以是D13為了到街上參與暴動而戴,也可以是為了在離開校園時防護身體而戴 。
653. 不過,即使D13當時是要離開校園,甚至較早時已想離開,都改變不了他進入理大參與暴動的事實。當D13懷着參與暴動的意圖,踏進自己要到的暴動範圍,即使只留在靜態區,也是與理大內外的暴動者連成一夥,即使他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 因他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
654. D13並非「僅是在塲者」。終審法院所說的「僅是在塲者」是指剛巧在塲的無辜者(見上文第529段)。
655.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3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暴動。本席裁定他的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
|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
[2] Ibid, para 15 and para 22.
[3] Ibid, para 11-14.
[4] Ibid, para 16.
[5] Ibid, para 17.
[6] Ibid, para 19.
[7] Ibid, para 10.
[8] Ibid, para 75.
[9] Ibid, para 77.
[10] Ibid, para 76.
[11] Ibid, para 20.
[12] Ibid, paras 21-22.
[13] Ibid, para 40.
[14] Ibid, para 67.
[15] Ibid, para 78.
[16] Ibid, para 81.
[17] Ibid, para 82.
[18] (1994) 74 A Crim R 1 at 8-9: “Generally, mere presence att the scene of a crime does not invol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presence to facilitate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by others has every potential to attra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s7 [of the Criminal Code (Qld) ] . And so those present to ‘lend the courage of their presence to the rioters, or to assist, if necessary’ may be guilty with the active participants. ”
[19]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supra note 1, para 84.
[20] Ibid, para 85.
[21] Bruce & McCoy: Crimianl Evidence in Hong Kong Division II [3] “ Judicial notice may be taken of matters which are facts in issue in the case which are so notorious or clearly established or susceptible of demonstration by reference to a readily obtainable and authoritative source. ”
[22] 香港法例第241K《禁止蒙面規例》s.4(3) (c)
[23]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supra note 1, para 81.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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