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煒賢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3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ne 2023.

1.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他們共同被控兩項控罪:控罪一是非法禁錮,控罪二是勒索。在法庭席前是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他們承認這兩項控罪。他們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36/2022[2023] HKDC 93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36 & 1176/2022(合併)

[2023] HKDC 9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36及11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煒賢 (第一被告人)
  梁正賢 (第三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6月30日
出席人士:  張秀群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石書銘先生及李峰琦先生,由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趙勁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2] 勒索罪(Black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共有三名被告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他們共同被控兩項控罪:控罪一是非法禁錮,控罪二是勒索。在法庭席前是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他們承認這兩項控罪。他們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自2020年起,案中受害人X結識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是一名為人介紹所謂「兼職女友」的中介人。X自2020年起使用第一被告人的服務,為數起碼五次。在本案發生之前,X曾經兩次親身與第一被告見面。

於JW萬豪酒店

3.2021年9月13日晚上大約8時,X透過電話要求第一被告安排一名兼職女友。X入住金鐘JW萬豪酒店一個房間,他將房號告訴第一被告。

4.晚上11時30分,第一被告連同一名女子抵達X的酒店房間,該名女子大約17至18歲,後知是第二被告,二人一同進入房間。

5.第一被告取走了「兼職女友」服務費之後便離開房間。他走出房間途中,拿走了房間的門匙卡,他聲稱原因是他想之後跟X討論。然後,X以門扣鎖上房門。

6.其後,第二被告叫X去洗澡,X先行進入浴室,第二被告大約五分鐘之後也進入浴室。在第二被告開始洗澡約一分鐘後,三名男子衝進浴室。三名男子其中之一是第三被告人,另外兩名不知名男子下稱「男子一」及「男子二」。第三被告、男子一及男子二拉走第二被告之後,男子一開始以手提電話拍攝X的裸體。

7.第三被告問X為甚麼「搞」他們的公司的「女生」,X感到恐懼,沒有回答。他衝出浴室,企圖穿上自己衣服。當X跑出去時,其頸部被人從後抓住,然後他被推在床上。該人威脅說,若果X一動,就會打他。

8.其後,X與那群人在房間內展開對話,坐在桌子旁的第一被告命令房間內其他人拿走X的電話。X與第一被告人討價還價之後,成功取回自己的電話,然後他試圖離開房間。當他走至浴室附近時,男子一及男子二抓住X的手肘,叫他返回房間。

9.隨後,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就X私下與他們公司女生約會一事向X質問。同時,第一被告索取X的香港身分證,然後X留意到第二被告人拿著他的身分證站在房間走廊。第一被告人從第二被告人手上拿走X的身分證,並對身分證拍照。

10.X承認他曾私下與該些女生約會而沒有向第一被告支付佣金,第三被告繼而要求X賠償港幣500,000元。然後,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其中一人表示,如果X不支付所索取金額,便會將X的裸體影片上傳到互聯網及摧毀他的生意。

11.X表示明白,並且說會到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他也將一隻手錶(價值港幣93,000元)交給第三被告作為抵押。

12.酒店閉路電視分別拍攝到X、第一至第三被告、男子一及男子二抵達時的片段。同一閉路電視亦拍下了眾人在2021年9月14日凌晨12時6分離開的片段。

於太古廣場滙豐卓越理財中心

13.之後,X被這幫人帶到太古廣場滙豐卓越理財中心的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到X獨自進入分行,而第一至第三被告、男子一及男子二先在外面徘徊,之後亦有進入分行。

14.X從其滙豐銀行戶口提取港幣80,000元,又從其恒生銀行戶口提取港幣30,000元。其後,該幫人帶X走。閉路電視拍攝到X將港幣110,000元交給第三被告。然而,第三被告要求X問他的朋友要更多錢,於是X致電兩位朋友,但他無法向他們取到錢。X亦致電滙豐銀行,要求提高每日提款上限,但不成功。

15.其後,第三被告強逼X脫下口罩,接受男子二錄影,他要X作出聲明,聲明內容包括X的名字以及他欠下一筆港幣500,000元款項。X感到害怕,他在不自願的情況之下作出聲明。

16.第三被告更加對X說,他起碼要給他們港幣200,000元以表誠意。他更問X取地址,X如實回答。

在X的住所

17.於凌晨大約1時,男子一及男子二帶X上了一輛的士,三人前往X位於一棟住宅大廈某樓層的住所。乘坐的士期間,男子一及男子二問X有多少隻手錶,又罵X不說清楚。

18.凌晨1時30分,三人到達X的住所,X進入其單位,男子一及男子二則在X住所樓層升降機大堂等候他。X雖然獨居,但他顧慮到被拿走了香港身分證及他的裸體影片,所以他在回到住所期間並沒有向警方報案或尋求協助。他拿了三隻手錶交給男子一及男子二。該些手錶分別價值日幣2,055,500元,港幣105,800元及港幣212,170元。

19.大堂安裝的閉路電視拍攝到X、男子一及男子二進入及離開X住所的片段。

於尖沙咀一帶某公廁

20.於凌晨大約2時,男子一及男子二帶X去到尖沙咀一個公廁,在該處,男子一及男子二將手錶交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收到手錶之後離開。

在水療中心

21.於凌晨大約2時30分,男子一及男子二將X帶到位於佐敦道佐敦大廈地下的水療中心。十分鐘之後,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來到水療中心,第一被告命令第二被告重設X的手提電話,又要求X向他們展示其銀行戶口餘額。第一被告聲稱,他知道X做甚麼工作,並且將賠償金額提高至港幣1,300,000元。X並無他法,只好透過他另一部手提電話上安裝的銀行應用程式,向他們展示自己的滙豐銀行及恒生銀行戶口的結餘。

22.其後,第一被告人要求X隔著第二被告人的衣服摸她的乳房,他也指示第二被告在被摸期間大叫非禮兩次,男子一將此事拍成一段影片。第一被告表示,由於X摸了第二被告人的乳房,賠償金額需要再提高100,000元。然後,第一被告補充說,X應該付他們港幣1,500,000元。他亦要求X撥打男子一的電話,讓他們確認X的手提電話號碼。

23.於凌晨約2時50分,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告訴X,明天他們會和他一起去提款。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離開水療中心,而X、男子一及男子二留在水療中心。

24.早上大約8時15分,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返回水療中心。X獲歸還其身分證,用作提款之用。

於彌敦道滙豐銀行分行

25.男子一及男子二與X乘坐的士,將其帶到彌敦道一間滙豐銀行分行。早上8時56分,三人抵達銀行,在銀行外等待開門。於早上9時,閉路電視拍到X、男子一及男子二一起進入銀行。X提取了港幣871,000元,由於裸體影片未被刪除,他沒有在銀行向職員求助。在X要求提取現金期間,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坐在銀行內的沙發上。X收到錢之後,便與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離開。在他們前往第二間銀行途中,X把載有港幣870,000元的信封交給第一被告,自己保留1,000元。

於加拿分道恒生銀行分行

26.早上約9時35分,X、男子一及男子二到達加拿分道恒生銀行分行。X獨自進入銀行,要求提取港幣630,000元。X得悉分行沒有足夠現金,將此事告訴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要求他提取港幣330,000元。X返回銀行,成功提取330,000元。在他們步往另一間恒生銀行分行途中,他將錢交給第三被告。同樣地,因為慮及有裸體影片,X在銀行沒有向職員求助。由於當時雨勢甚大,他急步走向第三間銀行,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說「行咁快係咪玩嘢」。

於漢口道恒生銀行分行

27.早上大約10時,X進入漢口道恒生銀行分行,X憑票輪候。當X走到櫃檯時,他在輪候票的背面寫下他正被勒索,要求報警。他將票交給職員之後,第一被告走過來坐在X旁邊。在銀行處理X的提款要求期間,X走出銀行,叫男子一及男子二到銀行內等候。15分鐘後,銀行經理將X及第一被告帶到一間房間,以詢問有關大額提款的問題。在X及第一被告進房之後,經理馬上離開房間。於X及第一被告等候收款期間,第一被告對X說「不要玩嘢」,因為第一被告的手下正在X的住所附近守候,如果他做出怪異行為,便會「搞」他的家人。

拘捕第一被告

28.早上大約10時25分,三名便衣警務人員進入X及第一被告所在房間,X立即告訴警方他正被第一被告勒索,警方拘捕第一被告。

拘捕第三被告

29.於2022年11月14日,第三被告向警方自首,承認他犯下本案。他被警方拘捕。

30.第一被告有七次刑事紀錄,最後一次是違反社會服務令,被判緩刑。犯本案時,是緩刑期間。他的刑事紀錄包括行劫、毆打及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罪。

31.第三被告有十次刑事紀錄,包括毆打、傷人及藏毒。

求情

32.代表第一被告的石大律師及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石大律師進一步在庭上補充。大律師說,第一被告現年35歲,接受教育至中二。他先後有兩段婚姻,他與前妻及現任妻子各育有一名女兒,分別15歲及12歲,第一被告一直承擔養育兩名女兒的責任。律師亦說,2020年8月,第一被告因為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疫情原因及他的健康問題,第一被告不適宜履行社會服務令,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以兩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在疫情期間,第一被告任職的海味公司結業,第一被告失業,被招攬為兼職女友集團工作。他在2021年3月起開始因為糖尿病及高血壓,導致視力出現問題。於去年10月還押期間,他的右眼玻璃體積血,右眼視力近乎接近失明。今年4月時,他的左眼亦被診斷出糖尿病急性視網膜病變,他的左眼只剩餘一半視力。辯方大律師呈交了兩份醫療報告作支持。

33.石大律師指出,控罪一及控罪二並沒有量刑指引。他援引了數宗判刑案例,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德文[1]。在該案,上訴庭列出了多項與勒索罪有關的判刑因素。大律師陳詞說,儘管第一被告是在整個計劃中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他不是本案的主謀。受害人被發現繞過兼職女友集團,私自邀約少女約會,集團看上了第一被告與受害人認識這一點,才指示他向受害人索償。除了在酒店房間內要求不知名男子一及二拿走受害人手提電話拍攝他的身分證,以及陪同受害人到銀行提款之外,第一被告擔當主導角色事件是在水療中心,但是他並沒有接收受害人提取的現金及多隻手錶。他被捕的時候,身上只有港幣86元。

34.大律師並不否認本案所牽涉的金額較辯方所援引案例為高,但他說涉案金額並非最重要考慮。本案並沒有一些徐德文案所列出的加刑因素,例如是對受害人長期滋擾,或是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而且,本案亦不能夠與本席提及的張美嬌[2]案去比較,因為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而且,第一被告並無得益,得益的是賣淫集團。另一方面,本案所涉暴力程度低,第一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力,所以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辯方希望法庭用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而且因為第一被告現時雙眼「近乎失明」,希望得到減刑。

35.代表第三被告的趙大律師亦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補充。他說第三被告人現年41歲,單身,他讀書至中三。案發時,他是一名汽車維修員,月入港幣15,000元至18,000元。雖然第三被告過往有十次被定罪紀錄,但與本案兩項控罪並不類同。大律師指出,第三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自首。此外,相比第一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刑責較輕,他不是擔當主導角色,他是受第一被告的委託及指使。於酒店房間時,第三被告有勸阻其他在場人士不要毆打受害人。當晚凌晨2時左右,接過受害人的三隻手錶之後,第三被告便離去,他沒有去水療中心。在這宗案件,第三被告只獲得港幣100,000元報酬。除了這100,000元之外,第三被告人已將所有於此案接獲的款項和手錶交給第一被告人所屬公司。而且兩日之前,第三被告已經把100,000元本票交給受害人。大律師解釋,第三被告未能盡早自首,是因為他希望先處理父親骨灰龕位。他於2022年7月5日獲派龕位,2022年11月14日到警署自首。

36.趙大律師亦援引一些判刑案例,他強調相比第一被告及其他涉案人士,第三被告人參與本案的程度較少,他不是一個主導的角色,他只是按指示行事,希望法庭能夠以3年或者以下作為量刑起點,並且因為第三被告自首,與及歸還100,000元給受害人,而把量刑起點進一步調低,再因為第三被告人適時認罪,而給予進一步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後,將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

量刑

37.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都屬嚴重罪行,並且多以判監為刑罰,刑罰須視乎個別案件不同嚴重性而定。本案屬同類案件的較嚴重的一宗,嚴重性在於:

(1)  案件必然是經過策劃、預謀,而且涉及五個人犯案,背後由賣淫集團指使;

(2)  四名侵入者(包括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闖入受害人租住的酒店房間,這屬私人處所。而且其中兩名匪徒更加挾持受害人回家,守在門外;

(3)  勒索手法是以受害人的裸體錄影為要脅題材勒索巨款,更加取受害人身分證拍照,逼受害人出示銀行戶口資料。在銀行提款期間,第一被告更加威嚇會「搞」受害人的家人;

(4)  受害人損失甚大,被取去共值556,000元的四隻手錶及1,310,000元現金,共值大約1,860,000元。如果不是受害人最後勇敢求助,損失一定更多;

(5)  受害人被禁錮超過十小時。

38.受害人被逼拍下全裸錄影及身分證,而且被逼拍下欠款聲明及摸第二被告乳房的片段。他擔心片段被網上公開,影響個人聲譽及業務,更加會憂慮匪徒知道他的地址及影響到家人,他蒙受的焦慮及不安不言而喻,精神、心理必然受到極大傷害。在法庭討論時,本席提及張美嬌案,當然,本席知道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用意是在警醒辯方法庭對本案重大實際損失之關注,因為以違反誠信案而言,偷竊1,860,000元的判刑已經近乎4年監禁,而本案涉及恐嚇、勒索、禁錮及多人夥同犯案,必然更為嚴重,所以辯方提出的3至4年監禁量刑起點並不切實際。

39.石大律師及趙大律師有呈交一些判刑案例,這些案例都與本案有著十分不同案情,不能夠直接與本案比較,所以對量刑幫助不大,本席在此不複述各宗案例的案情。控方應法庭要求協助之下呈交一宗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3]案。上訴庭在該案的判詞96段說:「本庭認為,利用性行為的錄影作為要脅的題材,向性伴侶苛索巨款的勒索罪行,量刑基準不應少過5年監禁。…」

40.本案的勒索手法與張家和案有相近之處,都是以裸體錄影勒索巨款,本案更有本席剛才所述的嚴重因素。石大律師及趙大律師已經盡其所能作出十分有力求情,但本席認為本案整體嚴重性的量刑起點不得少過5年監禁。

41.兩名被告在求情時都聲稱不是主謀或領導人,他們說背後主謀是賣淫集團,而且他們不是全程參與。第三被告更稱他不是受僱賣淫集團,他只是受第一被告指使。

42.本席接納他們並非案件主謀,亦非全程在場,但是他們是夥同犯案,在案中都扮演非常重要角色,其中包括:第一及第三被告在酒店房間的主導角色;他們都有帶受害人到銀行櫃員機及分行提款;第三被告強逼受害人脫下口罩拍攝欠債聲明;第一被告在水療中心指示拍攝受害人摸第二被告乳房片段。而第三被告更加是取了四隻手錶和1,310,000元現金的人,他把錶和現金都交給賣淫集團,所以第三被告的角色亦不比第一被告為低。本席認為第一及第三被告的角色在案中同樣重要,及沒有實質差別,所以量刑起點亦應相同。

43.至於兩項控罪的個別量刑起點,控罪一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而控罪二是14年監禁。但是控罪一及控罪二不是獨立事件,而是源自同一犯罪經過,在考慮控罪一的嚴重性時,法庭要顧及禁錮期間進行勒索的情節,反之亦然。本席認為實際的做法是對兩項控罪採納同一量刑起點,以反映整宗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但刑期同時執行。

44.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就控罪一及控罪三的量刑起點都定為5年監禁。

45.至於減刑方面,第一被告在書面求情陳詞說第一被告因為糖尿病影響視力,雙眼「近乎失明」。不過,根據第一被告大律師呈交的醫療報告,似乎並不支持雙眼近乎失明之說。無論如何,因為本案涉及十分嚴重罪行,第一被告的病情不能夠構成減刑理由。他未取得酬勞已被拘捕亦非減刑理由。除了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之外,已經沒有進一步減刑的空間。

46.至於第三被告方面,他自首及在兩日前交回100,000元給事主,都屬減刑理由。第三被告是在第一被告被捕之後14個月才自首,他並非盡早投案,法庭調低量刑起點3個月。第三被告歸還的100,000元,只是受害人損失的極少部分,而且是在認罪時才提出還款,但法庭亦都考慮到這個金額對第三被告而言應該算是不少的數目,法庭給予3個月刑期扣減。所以量刑起點減至54個月。因為他認罪,可以再得三分之一扣減。

判刑

47.因為以上理由,第一被告就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各判監40個月,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就控罪一及控罪二各判監36個月,同期執行。

執行緩刑令(第一被告)

48.第一被告因為原先犯的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罪判社會服務令,他違反社會服務令,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第一被告在緩刑令頒下之後不足兩個月便干犯本案,因此是違反緩刑令,法庭現在執行緩刑令的兩個月監禁,全部與本案刑期分開執行。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22] 5 HKLRD 563

[2]  [2006] 4 HKLRD 776

[3]  CAAR 12/2010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