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映彤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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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宗涉及八名被告人,其中三名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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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1/2023 [2024] HKDC 16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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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宗涉及八名被告人,其中三名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情,如下:—
罪行詳情 2.控罪1串謀勒索罪(訴D1):D1於或約於2022年12月6日在香港,連同D2、D3、D4、D7及D8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或不當地要求男子X交出80,000元。 3.控罪5串謀勒索罪(訴D1及D5):D1及D5於或約於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D3、D4及D6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或不當地要求男子Y交出150,000元。 4.控罪7搶劫罪(訴D5):D5於2022年12月13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加連威老道29A號4樓瑞生嘉威酒店402室,連同D3、D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搶劫男子Y,劫去現金2,500元。 5.控罪8盜竊罪(訴D5):D5於2022年12月14日在香港,連同D3、D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偷竊現金20,000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男子Y的財產。 6.控罪10至12洗黑錢罪(訴D6):D6於2022年12月14日及28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財產,即三筆在其銀行持名下的帳戶分別60,000元、10,000元及30,000元,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 案情撮要 事件1 7.2022年12月6日下午,男子X在Telegram的一個公開群組召妓,以6,000元獲取性服務。 8.同日2100時,X到達尖沙咀君怡酒店的一房間內,確認D1年滿16歲後,與D1進行性交。期間,兩名男子突然進入房間,大駡「搞9我嗰妹」,對X拳打腳踢,兩名男子要求X交出所有金錢,D1則獨自離開房間。 9.兩名男子搶去X的銀包,取去銀包內的8,200元。他們用電話拍下X裸照及身分證外,更攝錄全身赤裸的片段,說會將X的裸照傳上Telegram群組。他們更迫使X為X自己的智能電話解鎖,然後登上X的網上銀行,要求X給他們80,000元(控罪1),因X的銀行帳戶存款不足夠,兩名男子在X的電話下載網上貸款平台應用程式,以X的個人資料借資10,000元,並把X借來的10,000元以轉數快轉給一名男子。 10.兩名男子認為金額不足, X唯有致電其母親,其母親轉帳50,000元給X的戶口。最後,兩名男子將X的户口內合共52,500元轉至一滙豐銀行帳戶,兩名男子離開酒店房間。 11.X損失共70,700元。 事件2 12.2022年12月13日下午,男子Y在Telegram的一個公開群組召妓,以3,000元獲取性服務。 13.同日2100時,Y到達尖沙咀嘉威酒店的一房間內,付3,000元予D1,確認D1年滿16歲後,並與D1進行性交。 14.約2200時,D1講電話,說:「差唔多啦,可以嚟接我」。D1告訴Y其哥哥來接她, Y決定離開房間。 15.在Y剛步出房間時,D1離開房間,隨即四名男子進來,當中包括D5,他們將Y推回房間內,將Y按在地上,向Y揮拳施襲約2兩分鐘才停手。他們要求Y登入其電話的網上理財服務,搶走Y的電話,要求Y交出其銀包,取去Y銀包內的2,500元(控罪7)及其滙豐提款卡。他們要求Y給銀行提款卡密碼,要Y支付150,000元「搞掂件事」(控罪5)。 16.Y於是用手提電話,啟動電話擴音器,問朋友借70,000元,朋友將70,000元轉帳到Y的銀行戶口,然後,他們將70,000元轉帳至D6的兩個銀行戶口。 17.2022年12月14日約0015時,D5及其中一名男子帶同Y的滙豐提款卡離開房間,到銀行提款機提取20,000元(控罪8)。 18.0150時,他們給Y拍片,Y手持自己的身分證,說欠下他們20,000元,須於2022年12月15日上午9時前還款,他們留下電話號碼,着Y保持聯絡。2022年12月14日約0200時,四名男子離開酒店房間。 19.Y損失共92,500元。 20.2022年12月14日凌晨,Y曾致電他們所留下的電話號碼,說自己可轉帳餘款20,000元,要求他們刪除影片,但遭拒絕,Y報警處理。 21.2022年12月23日,Y發現在其不知情下,其銀行帳戶設立了一項常行指示,每星期轉帳30,000元至D6的銀行帳戶,而同日已轉帳30,000元一次,最後獲銀行退還該30,000元給Y。 22.經調查後,警方拘捕D1、D5及D6。警誡下,D1及D5承認相關控罪。警方在調查D6銀行帳戶的資金流向,發現Y向朋友借取的70,000元,分兩筆金額存入了D6的兩個銀行戶口(控罪10、11),並於同日從銀行櫃員機提走。而另外Y被人預設銀行指示,每星期轉帳30,000元,亦存入D6的銀行戶口(控罪12),最後被銀行取消該項交易。 輕判求情 D1 23.D1現年18歲,案發時16歲,初犯,接受至中三學歷。D1父母離異,令D1的抑鬱症病情加重,D1輟學,也令她誤交損友。 24.在2020年,D1被診斷患有持續性抑鬱症(Dysthymia)和邊緣型人格缺失。2022年7月,D1因自殘被送院,在本案發生前5個月已經有自殺念頭和傾向。另外,D1被診斷患有「做作型人格缺失」(Histrionic Personality Trait),令D1容易受其他人影響。同時,D1有長期甲狀腺機能亢進問題。 25.因本案關係,D1曾被還押266天,最後獲保釋,D1進修基本烘焙和產後護理技巧,參與義工服務,更找到咖啡館全職工作。不幸地,D1再次在社交媒體網路欺凌,並「起底」。 26.D1呈交其家人、僱主及社工的五封求情信,指D1已洗心革面,希望能得到更生機會。 D5 27.D5現年22歲,案發時20歲。 28.D5在案發時是初犯。於2024年7月,D5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處監禁10星期。 29.D5的父母早已離異,D5由父親照顧,現D5與父親、繼母及妹妹同住。D5自中四輟學,曾任職冷氣公司工作,但在本案發生時卻無業。2023年10月,D5考獲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書,完成訓練後,從事冷氣雜務技工,月入10,000元。2024年7月,D5被裁定販運大麻罪被處10星期監禁,並於2024年9月3日服刑完畢。 30.D5呈交其父親、僱主等的求情信,指D5已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讓他早日跟家人團聚。 D6 31.D6過往有9次定罪紀錄,涉及16項控罪,其中包括行劫、毒品、暴力及刑事毁壞等罪行。 32.D6現年34歲,曾接受至初中教育程度。D6與前女友育有一名11歲女兒。雖然D6過往曾有刑事紀錄,但全部與洗黑錢無關,最後的定罪已是2019年1月,被判處入戒毒所。 量刑考慮 33.D1、D5及D6的辯方大律師在求情陳詞已詳細闡述相關的案例,本席全部已細心考慮過,在下文分析。 34.就「串謀勒索」罪而言,勒索案件有不同的背景、情節和犯案手法,犯案者的處境和犯案動機亦有分別,因此法庭不可能就勒索罪行定下量刑指引。 3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 CACC 329/2010和CAAR 12/2010合併處理;在該案,上訴人經審訊後,就著兩項串謀勒索控罪被定罪,被判分別三年半及兩年,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共判四年監禁。受害人X和Y分別是傳教士和機構負責人,案情指上訴人以一輯猥褻的錄像影片向X和Y勒索六百萬元作賠償。該錄像影片紀錄了X與上訴人在雙方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案中沒有使用武力。上訴庭認為該兩項勒索罪的判刑應該分別不少於5年半及4四年半,由於是控方刑期覆核的申請,上訴庭將兩項控罪改判為5年及4年,而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3個月。 3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海威 [2024] HKDC 793案,受害人在網上交友應用程式跟人發生性行為,遭上訴人及另外二人使用武力,勒索60萬元,並遭非法禁錮,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就勒索罪,採納的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 37.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煒賢及另一人 [2023] HKDC 932一案,確立了一名「兼職女友」糾黨以裸體錄影向客人或性伴侶勒索巨款的量刑起點不得少過5年監禁。最後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38.對於其他勒索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榮CACC 15/200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袓怡[2020] HKCA 764,因即使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作岀適當的判刑。 39.對本案的兩宗串謀勒索案件均先在Telegram的一個公開群組招徠嫖客,吸引獵物到酒店房,明顯不是即興或草率行事,其中必然有相當程度的計劃和鋪排,目的必然是盡量榨取受害人的金錢。串謀者各施己職,擔當不同的角色。 40.雖則犯案人沒有聲稱自己有黑社會背景,但勒索案件在酒店房間內發生,受害人被攻擊的機會較高,案件涉多人夥同犯案,使用武力及言語威迫,利用受害人的性關係為勒索的題材,導致受害人因驚恐而默不作聲,精神、心理都有極為負面的影響,令事主蒙受焦慮及不安。 41.勒索的金額的多少固然是重要考慮的量刑因素,但多少要視乎受害人可承受的能力,他們因此傾盡所有,包括向親友借貸以滿足犯案人士的苛索,本案兩名受害人妥協被勒索及實際遭蒙受金錢的損失。 42.就控罪1而言,犯案人在X進行性行為期間突擊,使用實際暴力,在違反X的意願下取去財物,並以電話拍下X全身赤裸的片段,迫使X向家人借貸,考慮過程中渉案的人數、勒索金額及恐嚇方式,本案案情的嚴重程度低過上述的張家和案,本席認為控罪1的適當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60個月)。 43.就控罪5而言,犯案人使用實際暴力,在違反受害人的意願下取去財物,迫使X自朋友借貸,考慮過程中渉案的人數、勒索金額及恐嚇方式,本案案情的嚴重程度低過上述的張家和案,雖然事件中沒有以電話拍下Y赤裸的片段,但考慮到犯案人索取的性質及數額,威迫手法獲取Y的提款咭密碼,更要求Y登入其電話的網上理財服務,在Y銀行預設銀行指示,每星期轉帳30,000元,並非是一次性,而定期索取款項,本席認為控罪5的適當量刑基準為4年6個月監禁(54個月)。 44.本席認為D1及D5在案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雖然不一樣,但實質分別不大,其各自判刑亦不應有異。 D1 45.D1沒有刑事紀錄。在本案犯事行為中角色較次要,提供性服務後,便離開酒店房間,沒有對X及Y施以暴力,只從買淫中獲利。但倘若沒有D1,串謀勒索罪根本不會成功,她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46.D1的身體狀況並非減刑因素,上訴法庭已多次指出懲教署會為囚犯提供極優良的醫療服務,除了極特殊的情況外,囚犯的身體狀況並不構成減刑因素:Yip Kai-foon v HKSAR [2000] 1 HKC 335。 47.D1現在的年齡只是18歲。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規定,法庭就年屆16歲但未超過21歲的青少年人士,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理,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48.上述條例的立法目的是明顯的。法庭在判罰年輕罪犯時必須較注重他們的更生,而非依重懲罰和阻嚇。非不得已,法庭不應判處年輕罪犯入獄。 49.香港終審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35的判案書第84及86段確認上述原則:
50.本席押後判刑至今天,以提取更生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以作判刑考慮。從D1的報告得知,她的父母已離異,缺乏家庭管教,荒廢學業,結交損友。感化主任認為D1適合做社會服務令;懲教署署長認為D1是適合羈留於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兩者中,署長認為更生中心較為合適。 51.本席在上文已採納就控罪1及5的串謀勒索罪的量刑起點分别為60個月和54個月。本席認為判處D1接受社會服務令,在本䅁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52.若非D1的18歲年紀,本席會毫不猶疑地判處她一段相當長的監禁。然而,由於她終始是相對年輕,初犯,仍然有改過的可能性。如果她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對社會而言,也有好處,否則她繼續沉淪,只會成為社會的包袱。 53.基於D1的年齡,為社會利益着想,及在顧及她品性,本席考慮到她參與程度及角色,過往行為和本案的犯罪情況後,D1曾被還押266天,本席接納D1進入更生中心,會有利於感化她及防止罪案發生,因此本席判處她羈留在更生中心。 54.就控罪1及5,本席判處D1入更生中心。 D5 55.如上文就串謀勒索罪 (控罪5)而言,本席裁定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4個月監禁。 56.就搶劫罪 (控罪7)而言,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駿CACC 418/2013一案指出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罪的量刑起點可以是3年至4年。本席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裁定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6個月監禁。 57.就盜竊罪 (控罪8)而言,本席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裁定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 58.就控罪5、7及8,本席採納54個月、36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點,認罪下扣減三分一,分别扣減至36個月、24個月及8個月監禁。 59.D5初次犯罪,本席每項控罪酌情扣減1個月,就控罪5、7、及8,分别扣減至35個月、23個月及7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本案無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60.考慮D5所面對罪行的嚴重性時,本席顧及串謀勒索、搶劫和盜竊罪源自勒索同一犯罪經過,但三罪為獨立控罪,而且無必然關係,理論上應作獨立分開處理,但考慮總量刑原則,避免判以最後過重的刑罰,本席認為總體判刑39個月監禁已足以反映D5的罪責。本席指令控罪5的35 個月刑期與控罪 7及8當中的各2 個月分期執行,即共 39 個月監禁(35 +2+2)。 61.就控罪5、7及8,D5被處監禁39個月監禁。 D6 62.「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原因是參與清洗黑錢的人不但協助處理和保存非法活動的得益,並試圖使犯罪得益合法化,而且實際上也間接鼓勵罪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有必要阻嚇「洗黑錢」的罪行。 63.就洗黑錢控罪,上訴庭在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案中,列出法庭需考慮的因素,包括黑錢金額、犯案的次數、時間、上游罪行的性質等。 64.D6涉及3項洗黑錢罪, D6借出自己兩個銀行戶口收取黑錢,在15日內發生,共涉港幣10萬元。即使D6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只借出銀行户口,也不是減刑因素。 65.而Y被人預設銀行指示,每星期轉帳30,000元存入D6的銀行戶口,若非Y發現,其損失將會慘重。犯案人一定知會D6有關的定期每星期轉帳30,000元,不然的話,他們無從取得款項,換言之,D6亦需配合,繼續洗黑錢,並非一次性。 66.本席留意,以借出銀行户口作洗黑錢用途已達猖獗地步,控方已在過往很多區域法院的案件中,依據第 455 章《有組織和嚴重犯罪條例》第27(2)條申請加重刑期。控方並沒有在本䅁作出相關申請,D6應感到僥倖。 67.在考慮上述原因,本席以一律以19.5個月監禁為量刑點,認罪扣減三分一,D6被處每項監禁13個月,全數同期執行。 68.就控罪10、11及12,D6被處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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