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煒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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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一項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第一項控罪)及兩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第二及第四項控罪)。上述罪行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條及第159G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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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8/2022 [2023] HKDC 1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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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一項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第一項控罪)及兩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第二及第四項控罪)。上述罪行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條及第159G條。 2.被告曾先後向兩名女事主以威脅手段促致他們與被告進行非法性交。被告先後藉詞邀約X及Y到酒店,繼而再分飾另一人進入房間。期間透過Telegram向X及Y作出不同的威脅,主要聲稱會公開X及Y的個人資料,被告繼而再在房間內要求X及Y配合威脅而與被告非法性交。警方其後更從被告搜獲的手提電話中發現相關的威脅訊息,以及較早前發放予X及Y的訊息,故可證實被告與曾在Telegram裡發出威脅的根本是同一人。 3.X最後拒絕要求及報警處理,而Y則先後兩次在被告的威脅手段下與被告進行非法的性行為。 4.被告現年2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蘇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就讀中六並兼任社區發展主任。就案情而言,本案不涉任何暴力,亦並非涉及未成年少女。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並只爭議手提電話的呈堂性,大大節省了控方及法庭的時間。 6.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表明後悔,精神飽受困擾,已深刻反省。而被告的家人、朋友及議員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本性善良、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望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7.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為嚴重罪行,但過往並無判刑指引,各案按其案情的嚴重性判刑。 8.就相同的控罪,上訴法院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日東 CACC 131/2007指出,申請人利用受害人心智未成熟以知會其家人來恐嚇她,以致與未足16歲的受害人進行非法性交,上訴法院指出該些行為必須嚴懲,法院以4年監禁為該罪行之判刑。 9.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先後兩次以類同手法,一人分飾兩角進行威脅,包括指稱有黑社會背景、報警沒用、金錢解決不了問題來威脅X,而向Y又指稱認識警方高層、報警沒用、會公開Y的個人資料等等,令Y受威脅,以致兩次與被告進行非法性交,案情嚴重。 10.單以案情而言,就首項控罪應以2 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二及第四項則應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畢竟考慮到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且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首項控罪應判予2年監禁,而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各判予2 ½ 年監禁。 11.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可予同期執行,但當中9個月與第一項分期。 12.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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