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奚淑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27/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November 2023.
1. 被告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第二項控罪)。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經控方申請,第一項控罪保留在法庭的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Cites 2 cases
|
DCCC 1027/2022 [2023] HKDC 16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第二項控罪)。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經控方申請,第一項控罪保留在法庭的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案情 2.被告承認的案情撮要(日期2023年10月18日)已詳述本案案情,本席不在此重複。 3.簡而言之,案發時,男童X為13或14歲,被告則是26歲。他們均是元朗一所殘疾人士院舍(“院舍” )的住客。被告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及輕度弱智,X則患有輕度弱智及自閉症。被告與X分別於2016年10月28日及2020年4月7日入住院舍。X在入住院舍後認識被告。 4.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間的某個晚上,被告叫X跟他到院舍2樓房間的露台,X照辦。被告在露台拉低X褲子,再除下自己的褲子。X跪下,被告從後抱着X,把陰莖插入X肛門並前後移動,沒有使用安全套。X表示疼痛,叫被告停止。被告一會兒後停下來,叫X起身返回X房間。 5.2020年12月3日,被告搬到另一所院舍。2021年9月初,被告透過他人買了一部流動電話給X,X用這部流動電話與被告保持聯絡。 6.2021年11月7日,X留醫屯門醫院,其間他向醫生表示在院舍住宿期間曾與一名男院友進行性交。X亦聲稱該名男院友已搬離院舍,但曾免費送X一部流動電話。 7.2021年11月8日,個案轉介警方。 8.2021年12月6日,X進行錄影會面,提供上述肛交事件詳情。 9.2021年12月8日,被告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X性交一次,但聲稱雙方同意。其後,他在錄影會面中再次承認上述肛交事件。 10.案發時,被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X作出肛交。 求情陳詞 11.被告現年29歲,於2001年來港。現時被告依賴傷殘津貼。原先較多照顧被告的姐姐已離港,被告現時主要由社工安排照顧。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2.辯方指被告與X是在院舍相識,二人關係密切。被告事後已十分後悔。 13.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案件[1]的判刑理由書內提及的上訴庭案例,並指法庭在判刑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14.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及接納本案有例外的情況,可考慮例如入院令。 15.本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16.鑒於報告的結論,辯方援引案例[2]並重申本案的情況,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 17.第二項控罪涉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條文顯示這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18.上訴庭在HKSAR v Yeung Ho Nam(楊浩南)CACC 361/2018對該條文作出詮釋,並裁定當受害男童是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時,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3]。雖然上訴庭在該案沒有就這控罪訂下量刑指引,但上訴庭指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提及的量刑原則也適用於這控罪[4]。
20.基於以上所述,法庭在這類案件有責任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懲罰被告和阻嚇他再犯,還要阻嚇其他人跟隨被告的犯罪行為。 21.精神科醫生的報告顯示被告的精神狀態穩定,不需要接受強制性住院式的精神料治療。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中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戀童癖。然而,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重犯的風險為中度偏高。 22.基於被告並不需要接受強制性住院式的精神科治療,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唯一的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 23.在本案,被告與X關係親密,二人年齡差距12年。案發時,X約14歲。然而,由於被告及X均為智障人士,他們年齡的差距並不能準確反映二人心智成熟程度的差異。被告與X肛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但沒有證據顯示X因此而染上疾病。再者,事件不涉及使用暴力、恐嚇或利誘,也不涉及違反誠信或金錢交易。犯案地點是私人處所。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事件對X造成身體及/或精神創傷及/或對X的家人造成影響。 24.考慮了上述關於本案的情況及被告的背景,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基於被告認罪,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8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