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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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控罪二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Cites 8 cases

Case No.DCCC 670/2022[2023] HKDC 2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0/2022

[2023] HKDC 2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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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2月21日
出席人士:  李凱萍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子元先生,由謝天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Homosexual buggery with a man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2]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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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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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控罪二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男童X在案發時14歲,被告人31歲。X是中學生,與父母同住新界一個私人屋苑。2022年2月12日,男童的父母發現男童與一些陌生人在社交平台談及有關性的題目。在查問之下,男童說他在2021年10月某日經過約會應用程式「Blued」認識被告人,X與被告人當晚在X的房間進行肛交。2022年2月26日被告人被拘捕。

4.男童進行錄影會面,他講述事情經過。他說在2021年10月因為好奇,下載了一個免費約會應用程式。2021年10月某日,被告人透過應用程式留下信息去接觸男童,二人開始傾談。期間,X向被告人表示是14歲。被告人談及性,並且多次約會男童外出,X最後同意。X與被告人決定同日下午6時45分左右在太和站見面。當日下午大約6時30分,男童前往太和站,他看見被告人在大堂等候,男童便獨自回家。他在回家途中,被告人不斷致電他,問他是否按約定前往男童住所,男童透過WhatsApp把自己住所屋苑名稱及前往方法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到達男童住所,被告人提議一起沐浴。沐浴期間,被告人叫X觸摸被告人陽具,X觸摸被告人的陽具約五分鐘(控罪二)。沐浴之後,被告人與X回到X房間,被告人叫X躺下,用一隻手指插入X的肛門約一至兩分鐘。其後,被告人把陽具插入X的肛門,他沒有戴安全套。X感覺到被告人在他肛門內射精(控罪一)。被告人與男童事後沒有再見面,但被告人繼續每天發送文字信息給男童,表示想做他的男友。最後,2021年10月尾,男童覺得煩厭,因此封鎖被告人。

5.被告人被拘捕之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所犯事情,並且將詳細經過交代,包括:二人在男童的房間互相替對方口交,沒有戴安全套;被告人用陽具插入X的肛門約三十分鐘,他也沒有戴安全套;被告人後來在X的肛門內射精;被告人與X事後沒有再見面,被告人透過WhatsApp與X保持聯絡,直至X對被告人變得冷淡,被告人便刪除與X之間全部對話。

6.被告人在庭上同意在案發時,他知道X是14歲。

7.被告人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罪行無關。

8.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補充。他援引了兩宗上訴法庭案例,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1],上訴庭楊振權法官列舉出就向14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判刑時,法庭要考慮的因素。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浩南(No 1)[2]案,上訴庭對控罪一作出刑罰上限的解釋,確立了當男童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控罪一的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辯方大律師亦呈交了兩宗區域法院同類罪行的判刑理由,讓法庭參考。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樂文[3]、第二宗是HKSAR v Lee Huai Yan[4]

9.就被告人背景而言,被告人在案發時是31歲,未婚,是一位單身的同性戀者。他的工作是髮型師。被告人父親早年不幸意外過身,母親是一位清潔工人,被告人在家中排行最小,有兩位姊姊,但是大姊不幸幾年前已經因病去世,留下一個兒子,與被告人的家庭同住。

10.辯方亦呈交了五封求情信,除了被告人自己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之外,其他撰寫人是被告人的母親、姪兒、前僱主及被告人前任男友的母親,本席已經一一考慮。另外,被告人亦曾經參加義工服務,有證明書副本呈堂。

11.辯方大律師懇請法庭考慮以下因素:—

(1)  案中男童有積極的參與性,他把自己的居所作為事發地方;

(2)  男童是自願的;

(3)  男童身體沒有受傷;

(4)  被告人沒有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暴力、引誘、誘使交往等等;

(5)  案發時間不算長,大約二十至三十分鐘內;

(6)  沒有違反誠信情況;

(7)  被告人沒有戀童癖;

(8)  被告人認罪是充滿悔意和內疚;

(9)  他配合警方調查,採取合作態度;

(10)  被告人認罪,減卻了男童出庭作供的尷尬;

(11)  兩項控罪同時、同地發生,實際上是同一事件;

(12)  求情信顯示被告人有家庭和朋友支持,亦有做義工紀錄;

(13)  他幾乎沒有刑事紀錄;

(14)  這是單一事件。

12.根據上訴庭在楊浩南的案件判決,控罪一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控罪二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中說明,性侵犯兒童罪行是嚴重罪行。上訴庭的案例說明,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親戚、朋友作出適當的交代(見侯其聰[5]案、曾昭宇[6]案、鄺潤釗[7]案及曾昭德[8]案)。上訴庭在楊浩南案亦說明,就男子與男童之間的非法肛交罪,可以參考曾昭德案說明的量刑因素。

13.在本案,被告人與男童進行性行為是獲得男童同意,而且男童把自己的住址給被告人,讓被告人到他家中。本席同意男童有一定程度的積極性,導致此罪行發生。但法律要保護未成年人,令他們在未達心智成熟之前不受成年人性剝削或利用。男童甚至把地址給被告人,足見其思想幼稚,法庭必須保護這些易受傷害的人。

14.本案有三點因素加重罪行嚴重性:第一,是被告人與男童年齡差距大,他們相差十七年,而且被告人在案發之前已經知道男童只有14歲,而被告人已經31歲,他必然知道男童並沒有成熟的心智去進行性行為。第二,被告人犯案時並沒有使用安全套,有機會令男童染病,亦增加了社會衛生風險。第三,在案發之後,男童已經不想繼續與被告人見面,但被告人仍然以信息纏擾男童,說要做他男友。被告人的目的當然是想繼續利用男童進行其犯法行為。

15.以本案情況,唯一適當刑罰是監禁。本席以21個月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控罪二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但是就案情而言,控罪二比控罪一較輕微,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兩項罪行是源於同一事件,同日發生,應該同期執行。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案中已經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6.因為以上理由,控罪一判監14個月;控罪二判監10個月,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所以總刑期是14個月監禁。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11] 4 HKLRD 307

[2]  [2020] 1 HKLRD 91

[3]  [2021] HKDC 785

[4]  [2022] HKDC 1054

[5]  CACC 186/2001

[6]  CACC 443/2010

[7]  CACC 315/2006; [2007] 4 HKC 391

[8]  [2013] 1 HKLRD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