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微 對 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警務處處長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43/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December 2023 before Yuen JA, Ng J.
Civil appeal – leave to appeal – whether appeal ha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case management discretion – striking-out application – District Court Equal Opportunities Rules – Practice Direction SL8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applicant self-represented – proposed grounds of appeal different from those at lower court – allegations of judicial bias unsubstantiated – whether different judges heard hearings – whether judge improperly directed respondent to file striking-out application – costs of leave application – costs summarily assessed – applicant ordered to pay costs of $9,148 – costs order in lower court of $9,317 not disturbed – applicant barred from requesting oral hearing for reconsideration – whether judge erred in declining to enter judgment in default – order 18 rule 19 of 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 inherent jurisdiction – whether Practice Direction SL8 is mandatory – whether extending time for filing Response was valid – interpretation of 42-day period under Order 3 rule 2(2) – date of order 16 December 2022 – extension to 27 January 2023
Legal issues: Whether leave to appeal should be granted for the District Court decis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The applicant's summons filed on 3 April 2023 is dismissed.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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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43/2023, [2023] HKCA 1350 原案件:[2023] HKDC 3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14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平等機會訴訟2022年第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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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 1.2023年4月3日,申索人向本庭申請許可,就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高法官」)2023年3月27日的判決上訴。高法官在上述判決,撤銷了申索人2023年3月3日的傳票,而該傳票是就高法官2023年2月17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本庭認為,正確的程序是將2023年4月3日的申請,視為申索人就2023年2月17日的判決,向本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見:《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A)條規則)。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定本申請。本庭已經考慮了雙方提交的文件。 背景 2.2022年11月8日,申索人根據《區域法院平等機會規則》(「《平機規則》」)第7(1)(a)條,在區域法院存檔一份《申索通知書》,向三名答辯人展開訴訟(DCEO 5/2022)。《實務指示–SL8》「平等機會案件審訊表」適用。 3.根據《平機規則》第10(1)條,三名答辯人原應在2022年12月9日或之前,將《回應通知書》存檔區域法院及送達予申索人。 4.第三答辯人申請延期存檔及送達它的《回應通知書》。2022年12月16日,區域法院聆案官批准申請,命令它存檔及送達《回應通知書》期限,延展至2023年1月13日。2022年12月22日,第三答辯人存檔及送達其《回應通知書》。 5.第一及第二答辯人亦申請延期存檔及送達他們的《回應通知書》。2022年12月16日,區域法院聆案官批准申請,命令他們存檔及送達《回應通知書》期限,「延長至命令作出日期起計42天後」。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號命令第2(2)條規則,「凡規定有關作為須在某指明日期後的一段指明時間內作出或某指明日期起計的一段指明時間內作出,該段期限在緊接該日期後開始」。換言之,該42天由2022年12月17日(緊接2022年12月16日後)開始,亦即是說,期限是2023年1月27日。 6.2023年1月26日,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在區域法院存檔一份傳票,申請:(1)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固有司法管轄權,剔除申索人的申索通知書(以下簡稱「剔除申請」),(2)撤銷DCEO 5/2022訴訟中針對他們的申索,(3)在「剔除申請」的最終決定前,他們毋須存檔及送達回應通知書,(4)倘若他們需要存檔及送達回應通知書,期限延展至「剔除申請」判決頒佈後的35天。另外,他們要求獲得「剔除申請」的訟費。 7.DCEO 5/2022訴訟的「首次聆訊」,及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剔除申請」,定於2023年2月17日一併進行。 8.2023年2月17日,申索人親自應訊,並以口頭方式要求法庭,根據《平機規則》第13(1)條,因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沒有於期限前存檔《回應通知書》,而判定申索人勝訴(以下簡稱「第13(1)條申請」)。 9.經聆訊後,高法官即時發表理由,駁回了「第13(1)條申請」。 10.另外,高法官命令:「剔除申請」(及第三答辯人稱它將會提出的剔除申請)定於2023年8月9日聆訊。他亦批准在「剔除申請」有決定前,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毋須存檔及送達其《回應通知書》。他亦命令當日聆訊的訟費歸於訟案中。高法官的理由,載於同日期的判決書,這裏不會重複。 11.2023年3月3日,申索人在區域法院存檔傳票,反對高法官2023年2月17日的命令,並根據《平機規則》第13(1)(a)及(2)(b)條,要求裁定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敗訴。 12.高法官將該傳票視為申索人就他2023年2月17日的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2023年3月27日,經聆訊後,高法官即時發表理由,撤銷申請,並命令申索人支付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估為$9,317。高法官的理由載於同日期的判決書,這裏不會重複。 13.正如本判案書第1段已提到,本庭將申索人2023年4月3日的傳票視為她就高法官2023年2月17日的判決,重新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 1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15.案例確立,法官行使酌情權作出命令時,除非法官法律上有錯誤,或沒有考慮有關的事宜,或考慮了無關的事宜,又或決定是明顯錯誤的,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 討論 16.申索人擬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為,高法官2023年2月17日的判決,沒有依照《實務指示–SL8》「平等機會案件審訊表」審理本案,亦沒有根據《平機規則》判定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在DCEO 5/2022訴訟中敗訴,反而允許他們在該訴訟中拖延,違反了《殘疾歧視條例》及《區域法院規則》,對申索人偏頗不公。 17.首先,本庭留意到,上述擬提出的上訴理由,與申索人在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時的上訴理由,有不同之處。上訴法庭已經多次表明,訴訟人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許可申請時,上訴理由應該與在原審法庭申請時的上訴理由相同。如有不同,申索人應該為此作出解釋,否則上訴庭不會處理新加的擬上訴理由(高等法院《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第11段)。 18.申索人在2023年4月3日的誓詞聲稱,2023年3月3日她在區域法院存檔傳票時,還未收到2023年2月17日判決書。但法庭記錄顯示,2023年2月17日,她親自應訊,而高法官是即場口頭説出判決理由,所以申索人應該清楚知道判決理由。亦即是説,如果申索人認為本判案書第16段的內容可以構成上訴理由,她應該早在2023年3月3日存檔的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中提出。本庭認為,申索人沒有合理解釋她為何不附合上述《實務指示4.1》第11段的要求。 19.無論如何,《實務指示–SL8》「平等機會案件審訊表」,並不是硬性的法例。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在2023年1月26日分別存檔了支持剔除申請的誓詞,解釋其申請的理據。根據《平機規則》第4條規則,《區域法院規則》適用,這是包括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當然,法庭亦有其固有司法管轄權。因此,高法官考慮應否先行處理「剔除申請」,是處理「首次聆訊」的法官的案件管理範疇內,這是法官行使酌情權的決定。 20.高法官2023年2月17日的命令,是法官行使酌情權而作出,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本庭考慮過本判案書第15段的法律原則後,看不到本案情況有任何理由需要或應該干預。 21.至於申索人聲稱,高法官在DCEO 5/2022訴訟中,沒有根據平等機會訴訟的相關法規,對她造成偏頗不公,這是一個籠統及空泛的指控。申索人沒有提出任何具合理爭辯性的理據,或實質的證據,證明高法官對她有偏頗,不公平或不公正。本庭看不到2023年2月17日的判決(或2023年3月27日的判決)對申索人有任何偏頗,或在程序上或法理上有不公之處。 22.另外,申索人聲稱,出席「首次聆訊」的法官並非高法官本人,而出席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的法官,又是另一人。但法庭記錄顯示,出席並處理「首次聆訊」及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的法官,都是高法官本人。申索人的聲稱,不構成上訴理由。 23.另外,申索人指稱,高法官在「首次聆訊」中,不當地指示第三答辯人提出剔除申請。但她沒有謄本支持她的指稱。 24.另外,有關2023年3月27日的訟費命令,訟費命令是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作出的命令,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本庭亦看不到本案情況有任何理由需要或應該干預。 25.最後,申索人提出她對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律師在DCEO 5/2022訴訟中的種種行為的不滿,並聲稱代表律師在該訴訟中使用「不盡不實」,「虛構」及「偽造」的文件資料。申索人在「首次聆訊」時沒有提出這項有關事實方面的爭議,本庭不可能在上訴階段給予裁決。使用虛構及偽造的文件資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申索人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只是提出籠統及空泛的指控,無論如何都不構成上訴理由。 命令 26.本庭在考慮過雙方提交本庭的文件,認為申索人沒有展示到就高法官2023年2月17日的命令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正之成功機會,或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令本庭應給予上訴許可。 2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撤銷2023年4月3日的傳票申請,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申索人需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予第一及第二答辯人,並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為$9,148。 28.由於本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作出命令,申索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本庭在各方之間的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馮嘉賢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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