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慶培 對 常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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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61/2024 [2025] HKCFI 1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6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1266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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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申索人與被告人為情侶,關係於2023年2月結束。 2.申索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追討一筆港 幣 30,000元的欠款。 3.根據2022年6月24日的WhatsApp通訊紀錄,申索人表示可以“借”港幣30,000元予被告人,而被告人表示接納,並把銀行戶口號碼告知申索人。 4.於同日,申索人轉賬港幣30,000元至被告人的銀行戶口,並告知被告人。 5.被告人指涉案的港幣30,000元是申索人作為情侶所贈送的禮物。就這點,被告人指稱由於申索人未能出席她兒子陳先生於澳洲所舉辦的婚禮,申索人曾囑咐她使用涉案款項去買一份禮物送給陳先生。 6.申索人否認被告人的說法,並指涉案的港幣30,000元是貸款,而被告人有責任還款。 7.案件在2024年8月20日於一名暫委審裁官(“該暫委審裁官”)席前進行審訊。該暫委審裁官裁定涉案的港幣30,000元是貸款,並非饋贈,而被告人從來沒有還款給申索人。因此,該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 8.於同日 (即是2024年8月20日),被告人要求覆核。 9.於覆核聆訊當天,被告人存檔由她兒子陳先生所作的法定聲明。內容重點如下:
10.該暫委審裁官認為雙方的WhatsApp通訊紀錄未能反映被告人就涉案款項將以禮物形式轉送給陳先生的說法,因此不接納被告人的案情,並維持原判,駁回被告人的覆核申請。 11.被告人不服判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12.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譚耀豪於2025年1月27日頒下的判決書([2025] HKCFI 322),被告人獲得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13.《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 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14.一般而言,有關事實裁斷的事宜並非法律問題。審裁官對證據或證人證供之衡量、誰的證供較可信、誰是誠實可靠之證人、誰的案情較合常理等等方面之判斷,均不牽涉法律論點上之錯誤,本法庭不能給予上訴許可。法律不容許法庭純粹因對事實的觀點與原審審裁官不同而推翻對事實的裁定: 參照楊小彥 及 鄭家明 [2020] HKCFI 2977,第26、28、30及31段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國瑛) 及 蔡翠珍 及 盧浩強 [2024] HKCFI 2648,第19-24段(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徐韻華)。 1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6(3) 條規定審裁處如認為任何事宜與申索有關,則不論該事宜曾否由任何一方提出,亦須予以查訊。 16.關於這一點,於So Yiu Woon & Anor v Wong Ding Hsiang [2020] HKCFI 2104第26-27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指出相關的法律原則如下:-
17.於Ko Pui Yee & Ors v Jones Lane Lasalle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2023] 2 HKLRD 1382第44段,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徐韻華(當時官階) 亦指出:-
分析 18.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訊以糾問形式(inquisitorial)進行,而訴訟人亦沒有律師代表。在此情況下,為確保審訊公平,審裁官有責任就與案情有關的議題進行查訊。 19.正如高等法院原訟法法庭法官譚耀豪於2025年1月27日的判決書第36段指出,於2024年8月20日的審訊期間,被告人於盤問申索人時最少三次向申索人指出他曾於2022年8月表示不用歸還港幣30,000元貸款。 20.就這點,本席留意到當原告人被問到有否於2022年8月說過他轉賬給被告人的金錢不用歸還,並可把款項用來購買結婚禮物,申索人當時回答“有”。儘管如此,申索人其後否認曾向被告人說過不用歸還涉案款項。 21.基於本案的證據,本席認為涉案款項的性質可能已於2022年8月由借貸轉為饋贈。 22.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若果雙方同意涉案款項的性質由借款更改成饋贈,被告人完全沒有還款的責任。可是,該暫委審裁官並沒有於判決理由書中處理這議題,亦沒有於2024年8月20日以及2024年9月27日所進行的聆訊中就這議題作出進一步的查訊及探討。 23.由於申索人以及被告人於關鍵時段為愛侶,他們未必會像商業夥伴般以文字的方式記錄雙方共識。 24.正如被告人於2024年8月20日的審訊時指出,她與申索人的溝通很多時也是以談話方式進行的。 25.本席認為該暫委審裁官單憑WhatsApp紀錄未能反映被告人的說法便完全否定被告人的案情,做法並不穩妥,亦沒有全面地就案件的客觀情況進行查訊。 結論及命令 26.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 27.本席撤銷該暫委審裁官於2024年8月20日以及2024年9月27日所作出的命令,並把案件發回小額錢債審裁處於另一名審裁官席前進行重審,但重審的範圍只限於涉案款項的性質是否已於2022年8月由借貸轉為饋贈。 28.由於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李文永 對 博愛醫院
Chan Chung Man 對 Chan Keong
Mosway Semiconductor Ltd 對 Liu Qiang
董慶培 對 常瀚心
律政司司長 訴 鄭小魚
Ntt Data Hong Kong Ltd 對 Ip Chung Fai
金鼎匯國際有限公司 對 孫懷全
范美珠 對 黃秋菊
Tse Kwok Wai 對 新會商會港青基信學校
黃聖强 對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Leung Shuk Mei 對 the Kowloon Motor Bus Company (1933) Ltd
So Yiu Woon and Another v. Wong Ding Hsiang
謝松發經營寶華乾濕洗衣公司 對 麗寶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及另一人
鄧灼銓 對 鄧尉池
Woo Tak Ya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Ko Pui Yee v. Jones Lang Lasalle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Vermeerbergen Peter Alfred v. Swisstribe Ltd
鄭麗英 對 利華防水建築有限公司
A Workshop Communications Ltd v. Tam Heung Man
馮進堂 對 振通物流配送(香港)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SA 6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