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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現處理申請人於2024年5月2日提出的傳票。一如既往,不論是申請人擬備的傳票,還是附夾於傳票的文件,其內容均非常混亂而且不斷重複,並對答辯人代表的律師、申請人前法律援助律師和本席作出嚴重而無理的指控。本席在理解其申請時感到相當困難。歸根究柢,經本席一再向申請人確認,她提出此傳票是為了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對本席於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剛剛已向申請人解釋,本席作出的命令是關乎她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請,故其上訴亦受《僱員補償條例》第23條管制。換言之,她擬針對本席提出上訴,並不須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本席已向申請人解釋,但她仍然表現固執,且自以為是。她認為凡針對受《區域法院規則》管制的民事訴訟提出上訴,均須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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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028/2021 [2024] HKDC 11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102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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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現處理申請人於2024年5月2日提出的傳票。一如既往,不論是申請人擬備的傳票,還是附夾於傳票的文件,其內容均非常混亂而且不斷重複,並對答辯人代表的律師、申請人前法律援助律師和本席作出嚴重而無理的指控。本席在理解其申請時感到相當困難。歸根究柢,經本席一再向申請人確認,她提出此傳票是為了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對本席於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剛剛已向申請人解釋,本席作出的命令是關乎她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請,故其上訴亦受《僱員補償條例》第23條管制。換言之,她擬針對本席提出上訴,並不須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本席已向申請人解釋,但她仍然表現固執,且自以為是。她認為凡針對受《區域法院規則》管制的民事訴訟提出上訴,均須申請上訴許可。 2.明顯的是申請人對於法律的誤解而提出此傳票。正如本席所解釋,申請人不須作出此申請,故不須提出此傳票。因此,本席唯一可以作出的命令,就是撤銷此傳票。 3.一般而言,在民事訴訟中,敗訴一方須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傳票被撤銷,故屬敗訴一方,並應支付對方的訟費。申請人提出四項反對支付訟費的理由。 4.第一,申請人聲稱答辯人沒有向她提供資料,包括電郵地址。此說法令本席摸不著頭腦,此理由不著邊際,毫無理據。 5.第二和第三項理由是針對今天代表答辯人出席的律師,即王志喜律師(「下稱王律師」)。今天聆訊剛開始時,申請人針對王律師的律師資格作出不負責任的言論,甚至指責她欠缺資格;申請人指出,王律師是犯罪嫌疑人,故沒有資格參與今天的聆訊;她又指稱王律師詐騙。雖然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律方面缺乏認可或知識,但本席認為其言論完全不可接受,亦認為申請人不可以因為沒有律師代表而胡說八道或作出不負責任的陳詞。因此,第二和第三項理由完全不可接受及不會被接納。 6.至於第四項反對理由,今天聆訊剛開始時,申請人也作出相似的言論,談及何謂判決、判決書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等。申請人說話内容既不著邊際,亦與本案無關,只是不斷重複指稱王律師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她在法庭包庇下製造虛假文件。申請人甚至聲稱要向不同機構作出投訴。縱然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她也不可胡作妄為。故此,本席認為第四項理由也非常胡鬧,完全不可接受。 7.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有力的反對理由,說明為何她的傳票被撤銷後她無須支付訟費,故本席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就此傳票的訟費。 8.總括而言,本席撤銷申請人於2024年5月2日提出的傳票,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即時評核訟費為港幣2,500元。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鄭楊律師行律師王志喜女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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