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智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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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6月9日,反對通過《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人組織和參與遊行。遊行結束後,部分示威者由傍晚起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逗留,直至午夜。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633/2023[2024] HKDC 4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3/2023

[2024] HKDC 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智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4年3月2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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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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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經認罪及同意案情後,被告人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2019年6月9日,反對通過《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人組織和參與遊行。遊行結束後,部分示威者由傍晚起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逗留,直至午夜。

3.2019年6月10日午夜過後,示威者試圖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他們強行拆除警方前線附近的鐵馬,用來堵塞附近的龍和道,並與警方衝突。過程中,示威者向警方前線投擲不同物件,令部分警務人員及記者受傷。

4.2019年6月11日,有人透過網上社交媒體平台號召示威者晚上再次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直至翌日,以阻止《條例草案》在原定2019年6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宣讀。

5.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同意有關方面於2019年6月12日1000時至2019年6月14日2359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對面龍匯道以南的行人路舉行公眾集會。

6.然而,2019年6月12日0830時起,不少於數千名示威者沒有在指定地點舉行公眾集會,而是佔據夏慤道所有行車線,用鐵欄等雜物設置路障。警方採取行動驅散人群,日間在不同位置與示威者發生衝突。過程中,示威者亦向警員投擲包括頭盔、雨傘及磚塊等物品,衝擊警方防線。

罪行

7.2019年6月12日約1703時,大批示威者仍佔據夏慤道所有行車線。約數百名示威者集結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位置,與該處的警方前線相距約50米。直至1724時,警方多次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並舉起黑色警告旗(即催淚煙警告),但示威者拒絕散去。

8.約1728時,被告人由示威者的人群中走到前排,面向警方前線。當時被告人穿戴藍色口罩、迷彩色上衣及白色手套,頸上掛著白色毛巾。由當天0830起計,夏慤道的暴動當時已持續約9小時。

9.1733時,被告人戴上橙色頭盔又隨即脫下,然後在海富中心外面的夏慤道西行行車線行向警方前線,繼而拿出流動電話,鏡頭向著警方。

10.1737時,警方向前推進驅散人群,偵緝警員7781(“控方第一證人” )見到被告人仍站在警方前線的前方,繼續手持流動電話向著警方。其他警務人員不斷叫被告人離開,但被告人沒有理會。警方推進到被告人的位置時,被告人仍站在原地,並推撞前排警務人員,於是被制服。控方第一證人隨後拘捕被告人。

11.偵緝警員12509攝錄的片段及 “Now新聞” 現場新聞片段均拍攝到上述事件。

被告人背景及減刑陳詞

12.被告人在案發時23歲,現年28歲,未婚,父親早歿。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大學,現職室內設計師。母親患有情緒病,被告人清楚面臨牢獄後果,仍積極面對,為家人積穀防饑,經濟上母親及弟弟得以照顧。

13.梁大律師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剖析當時氛圍及參與者心聲。他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被告人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二,雖然暴動人數最高峰有約過千人,整個暴動維持了3天,但是證據顯示被告人應當負責是第3天(6月12日)下午1703至1737時的暴動。期間,被告人用手機拍攝前方警員及警方推進防線時沒有退後,以被動方式攔阻/推撞,不是主動衝擊警方防線(控辯雙方同意庭上片段的文字描述),刑責及罪責屬低。第三,梁大律師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顯示被告人本性善良,對犯案深表悔意。第四,警方曾經主動撤回被告人保釋的要求,被告人亦因此離港進修。可惜,2022年9月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起訴,打擊很大,希望獲得減刑: 林子康[2012] 2 HKLRD 1264。

判刑考慮

14.控辯雙方均提及梁天琦案(CACC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15.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被告人的情況,以暴動的「低至中度」嚴重性的刑責及罪責,處予約3年監禁的量刑基準。

16.本案暴動發生在2019年6月12日下午5時多,是6月10日開始一連串暴力事件的延續,目的是阻止立法會運作。套用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首先,暴動明顯是預先計劃的,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都戴上口罩,佩戴及管有裝備(包括頭盔),明顯是有備而來。第二,參與暴動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6月12日早上),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物件(包括頭盔、雨傘及磚塊)。下午約1703時開始,部分前排示威者(約數百人,包括被告人),相距約50米和警方對峙。警方多次發岀警告,示威者仍拒絕散去。

17.第三,暴動的規模頗大而持續,並波及立法會一帶的夏慤道與龍匯道交界。第四,被告人涉及暴動的階段約34分鐘,嚴重影響市民出入該區,尤其是駕駛者。第五,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第六,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18.本席亦顧及辯方立場。被告人所涉階段沒有使用磚頭或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另一方面,控方案情反映了暴動的參與人數、歷時多久、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所以,把本案的情節以高、中、低來分類,屬於低至中度嚴重性。因此,量刑基準應按比例作出調整。

19.暴動的量刑基準,截至目前累積的案例,主流意見由3年多至7年不等(但最近有區域法院例子處予18個月監禁,本席獲告知上訴庭認為該案的量刑基準應該不少於3年)[1],當中不乏個別例子的年輕人獲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20.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青人,本案的被告人也正是。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被告們甚至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21.上訴庭在楊家倫案第58段提及暴動罪的判刑須視乎個別案情,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22.上訴庭在第59至61段提及:

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61. 對一名出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23.本席已把本案被告人所涉階段的暴動規模和犯案情節評定為低至中等,直接參與暴動的量刑基準應介乎5年監禁,蓄意留守提供鼓勵者的量刑基準應介乎3年至4年監禁。

24.被告人在案發時23歲,現年28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顧及被告人的刑責及罪責,證據顯示被告人蓄意留守、壯大聲勢、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訂下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和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的延誤折騰因素,量刑基準可以下調至3年3個月監禁,扣減及早認罪的1/3,最終刑期為26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AR 1/2023 梁子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