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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原於一宗就上訴法庭拒絕擱置在香港進行婚姻法律程序的判決。上訴人為丈夫(以下簡稱 「該丈夫」 ),答辯人為妻子(以下簡稱 「該妻子」 ),兩人均是德國公民。該妻子自1997年起在香港居住,是永久性居民。他們在香港結婚。短暫的婚姻期間,在香港居住。該妻子在香港展開離婚法律程序。該丈夫在德國展開離婚程序,並申請擱置在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婚姻前,他們簽訂了一份受德國法律管限的婚前協議書。離婚法律程序展開前,他們亦簽訂了一份協議,可稱為婚後協議書或分居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