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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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1] ,涉及內含6.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59克晶狀固體(俗稱「冰」)。申請人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該些危險藥物供其自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原審法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販毒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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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4/2023, [2024] HKCA 460 原案件:[2023] HKDC 4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7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93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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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引言 1.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及內含6.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59克晶狀固體(俗稱「冰」)。申請人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該些危險藥物供其自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原審法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販毒罪成。 2.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3年8 月25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駁回其申請[2]。申請人仍不服,本庭在聆訊後拒絕其更新申請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另外,本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3]第83W條(第83W條)賦予的權力,下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的其中2個月不計算在應服的刑期內。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控方案情 4.警方於2020年12月9日傍晚大約六時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便裝巡邏時,其中一名警員(「PW1」)留意到申請人在花槽旁邊徘徊,神色慌張,並在花槽石壆上放開右手拳頭,將最終發現包裹涉案毒品(約值4,000港元)的白色紙巾掉入花槽內。PW1與同僚於是上前截停申請人,而另一名警員則截停附近的一名男子。 5.由於申請人表示居於公園的木亭內,PW1遂對他指出的地方進行搜查,並檢獲一個「冰壺」;一個電子磅;及93 個小的可再封透明膠袋。申請人身上當時有約1,000港元及兩部流動電話。 6.公園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涉案情況。 辯方案情 7.申請人選擇作供,表示每月靠5,900港元的綜援維生。他自稱是一名濫藥者,每天會服用大約1.2克冰毒,但同時又表示一包重約7克的冰毒足夠他服用一整個月。申請人指電子磅及可再封膠袋是他用來將毒品分成小袋自用,並非分發供應他人。 8.對於涉案毒品,申請人表示是一名陌生男子向他兜售的,7克叫價3,200港元;而該名陌生人更容許他先把冰毒拿去,待下月領取綜援後才付款。申請人聲稱他接過毒品不足2 秒後,便被警察衝前拘捕。 原審判決 9.原審法官指出,本案唯一爭議點,是申請人管有涉案冰毒的用途。除接納PW1的證供外,原審法官亦仔細分析涉案片段,繼而否定申請人的說法[4]:
10.原審法官又指申請人缺乏經濟能力購買涉案冰毒作為自用;而他聲稱以賒數形式從一名陌生販運者取得毒品的說法,實有違常理,匪夷所思。 11.最終,原審法官基於控方證人的證供、閉路電視片段、被檢取的電子磅及該批可再封透明膠袋等,作出販毒的推論。 上訴理由 12.申請人於提出更新申請時,基本上依賴原已存檔的理據,但另外投訴原審法官及警察合謀誣陷他,並堅稱實況已被閉路電視拍攝下來。 討論 13.正如申請人表示,涉案情況已被公園的閉路電視拍攝下來,不容爭議。 14.本庭認為,從上文引述的裁決理由可見,原審法官已仔細分析有關片段,而他最終將之結合證人證供、在現場搜獲的電子磅和可再封膠袋等而作出的有罪推論,實合乎邏輯常理,當中沒有任何犯錯之處。 15.雖然申請人投訴警方沒有處理在場的另一人,但這明顯與事實不符,因警員表示曾於當場截停該另一人。至於該人有否被檢控,則無助申請人的案情。無論如何,申請人試圖利用該另一人作出的抗辯,已獲原審法官詳加考慮,但有關抗辯理由牽強及不合情理之處,多不勝數,尤以陌生兜售者容許他「先取貨、後付款」的說法為甚。在整體強而有力的證據下,原審法官實有極為充分的基礎裁定罪成。 16.申請人現時聲稱原審法官與警察合謀,則更彰顯他理屈詞窮,完全忽略其於審訊時承認管有涉案毒品的立場及無視相關證據。 結論 17.本庭拒絕申請人的更新申請並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原判。就第83W條的「減時」命令,申請人在本庭查詢下,表示沒有任何陳詞。 18.鑑於本案的上訴理據極其牽強薄弱,又鑑於申請人已清楚其更新申請所涉的「減時」風險,而這次申請實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庭遂作出第3段所述的「減時」命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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