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74/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September 2024.
1. 申請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1] ,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原審法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入獄5年7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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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4/2023, [2024] HKCA 894 原案件:[2023] HKDC 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7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93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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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原審法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入獄5年7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案情 2.2020年12月9日黃昏時分申請人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把用紙巾包著的一包內含6.34克「冰毒」的固體丟進花槽,警員並在申請人擺放於公園的個人物品中搜出93個可再封膠袋、一個「冰壺」及一個電子磅。申請人作供指涉案毒品全為自用,但原審法官拒納,認為涉案毒品是申請人分發供應他人。 判刑理由 3.申請人於判刑時66歲,無業,依靠每月$5,900元的綜援過活。申請人共有40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與毒品有關。求情時,申請人只說警察「造假」及堅稱涉案毒品是全部自用。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及理由 5.申請人在2023年3月24日被判刑,但他在2024年4月25日才存檔針對判罰的《表格十一》,即超出法定期限約一年。申請人在其誓章說「一直覺得判刑太重」,惟「不懂法律」,「直至幾個月後有其他在囚人士向我展示法庭的判刑指引,當中7克冰毒判刑是50個月監禁,但本人的判刑是66個月監禁,之後本人向上訴庭出示該指示,但上訴庭未能解釋。」[3]另外,申請人在日期為2024年9月6日的信件中質疑為何原審法官沒有跟從有關的判刑指引。 6.申請人又指他曾投訴一位警員所以被加刑1個月,故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扣減1個月以掩飾申請人曾投訴警員一事 [4]。 討論 7.由以上可見,申請人除指判刑過重外,基本上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理據。 8.本庭得悉申請人最近曾在區域法院就另一案件為控方出庭作供,而由於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本庭已考慮他可否因協助控方而以此作為上訴理由。然而,正如代表答辯人的葉蔆萱署理高級檢控官所指,審理該另一案的法官已在判詞中明確表示申請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並最終拒絕接納有關證供。因此,本庭認為申請人並不能依賴曾出任控方證人這點而要求獲得額外的刑期扣減。 9.縱觀原審法官的判刑,不論引用的判刑指引、判刑考慮以及最終的整體量刑,都合乎原則,並無犯錯。 判決 10.本庭拒絕批出申請人逾期提出的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本判刑。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葉蔆萱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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